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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商检机构对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一般有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证(或放行)四个环节。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评定出整批商品的质量状况。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则不准出口。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在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书。

六、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商检机构对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一般有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证(或放行)四个环节。

(一)报验

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部门或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等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有关部门在申请报验时,一要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是必须保证商检机构有必要的检验时间。一般出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在发运前7—10天。如申请单位不在商检部门所在地,应在发运前10—15天。对于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而进口商品则应在索赔有效期满前1/3时间报验。三是商检机构在现场抽样、检验或鉴定时,报验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我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货到后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受理检验:

(1)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失去索赔权的;

(2)按规定在免赔范围之内的少量损失;

(3)缺少必要的单据及有关资料,无检验依据的;

(4)按进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

2.凡出口商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贸易关系人需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1)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之内的出口商品;

(2)买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3)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

(4)输入国政府规定需要我国商检机构检验的。

(二)抽样

抽样又称“扦样”(Sampling),是指商检人员或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作为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特性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评定出整批商品的质量状况。

(三)检验

检验是指商检人员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所实施的外观、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的分析测试。

(四)签证(或放行)

签证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经过检验、鉴定后,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商检证书,作为办理通关、结汇、货物交接、处理索赔、理赔的凭证。

现分别就出口和进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简介如下:

1.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1)报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信用证等必要的证件向商检机构报验。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非法定检验商品,也应办理报验。

(2)检验与出证。检验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签发证书。如不需要证书,则签发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则不准出口。

2.进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1)登记与报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需凭“进口货物通知单”或其他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商检机构加盖的印章审核放行。海关放行后,收货人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携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非法定检验商品,但合同约定由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不需办理进口登记,但应办理报验。报验的地点、期限和单证同法定商品检验。

(2)检验与出证。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在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书。对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作为验放证件;对检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收货人对外办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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