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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技术贸易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中国的技术贸易一、中国的技术引进(一)中国技术引进概况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时,开始重视技术引进工作。中国技术引进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006年,中国技术引进合同的总金额达220多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创下历史新高。欧盟成为中国技术引进的最大来源地,中国与欧盟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金额占全年合同总金额的近40%,日本和美国则分列第二、第三位。

第五节 中国的技术贸易

一、中国的技术引进

(一)中国技术引进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时,开始重视技术引进工作。中国技术引进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技术引进的第一阶段(1950—1978年)

这一阶段中国以许可证贸易、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合作生产等方式,进口技术845项,签订的技术与设备引进合同金额累计129亿美元。其中,成套设备项目总额120亿美元,约占93%,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技术引进工作以引进大型先进技术设备为特征。

2.技术引进的第二阶段(1979—1998年)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政策,技术引进强调和鼓励以多种灵活方式,进口国外适用的先进技术,特别是生产制造技术,进口技术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1979—1982年,利用国家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累计合同金额约52亿美元,经中央审批引进技术和设备共495项合同,成交额326亿美元。1991—1993年,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达493项,合同金额超过60亿美元。1979—1996年,我国共引进技术15 591项,合同总金额达到731.82亿美元,是1950—1978年这两项的18.45倍和6.11倍。1998年,全国注册和备案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6 254项,合同金额163.75亿美元,涉及的行业有能源、机械电子、原材料、军工、交通运输、农办工业、轻纺业和商业等。

这一阶段我国技术引进表现出较明显的特点。

(1)技术引进方式灵活多样。在技术设备的引进方式上,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成套设备进口方式,运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成套设备、关键设备、顾问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进口技术设备。

(2)技术引进的来源更加广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来源从过去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扩大到英国、法国、荷兰、瑞典、瑞士、意大利、俄罗斯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3)技术引进渠道更加广泛。改革开放后,技术引进工作主要由中央安排转变为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多层次地进行。技术进口项目的立项权,由中央逐步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引进技术的资金来源也由原来主要靠国家拨款,发展为拨款、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等多种来源。

3.技术引进的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中国提出“科技兴贸战略”,技术引进工作要求实现五个方面的转变:

(1)引进主体将从以国家为主体向企业为主体转变。

(2)从企业单独引进向科研、制造系统联合引进转变。

(3)引进目的将从生产使用与“进口替代”为主向消化创新同参与国际合作转变。

(4)引进方式将从单纯进口生产线向更加重视引进软技术和必要的关键设备转变。

(5)引进对象将从以“产品导向”技术为主逐步向产业基础技术、主要技术和高新技术转变。

商务部披露,1999—2005年,中国自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累计引进技术近5万项,合同总金额超过1 000亿美元,其中技术费达6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7.6%。这表明,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企业“重设备轻技术”的技术引进观念已得到转变,软技术在我国技术引进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引进技术的质量明显改善。2006年,中国技术引进合同的总金额达220多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创下历史新高。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是中国技术引进的重点领域。欧盟成为中国技术引进的最大来源地,中国与欧盟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金额占全年合同总金额的近40%,日本和美国则分列第二、第三位。

(二)我国技术引进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引进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引进技术的硬件多,软件少,硬件中引进的成套设备多,关键设备少。据统计,1979—1998年间,在我国大部分技术引进合同中,成套设备等硬件占了合同总额的90%以上,而技术费用仅占合同总额的7%—8%。1999—2005年,中国技术引进中技术费达6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7.6%,硬件的引进占有率仍然偏高。并且引进90年代技术的企业为数不多,引进80年代技术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一,引进70年代技术的企业占三分之一。技术费用在技术引进合同中比例不高是制约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重要因素。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主要是对其技术部分的消化吸收,而不是对其机器设备等硬技术的消化吸收。进口的机器设备再先进,也只能使生产力单纯增长,不能促进消化吸收水平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更不会促进新兴行业的建立和经济结构的变革。

2.过度重复引进仍然未能根本杜绝

重复引进是指一个国家两次或者多次引进同一种技术。重复引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时间上的重复引进和地域上的重复引进。我国重复引进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种特征:一是低水平重复引进多,二是地方性重复引进的项目多,三是集中性重复引进的多。

3.消化创新不足

从技术引进到再创新可分为四个阶段:操作使用和维护、维修和零部件与原料采购当地化、模仿制造、局部改进和全新设计。其中,第三个阶段属于消化和吸收,第四个阶段属于再创新。技术引进有两种选择模式:一种是仅为了使用而引进,另一种是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引进。在企业自主创新的问题上,我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往往只停留在操作使用和维修阶段。不少企业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技术引进,最终掉进了技术依赖的陷阱。由于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企业机制上的落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技术引进上肯于花钱,因为它的效益立竿见影。而对消化、吸收却舍不得投入。在国外,投资引进1美元技术,大约要花2—4美元用于消化吸收,而我国用几十亿美元从国外购买大批化工设备,但用在消化吸收的资金不到一亿美元。横向上,多家企业重复购买同一技术;纵向上,第一轮引进之后就是第二轮引进,结果是技术费用总量并不少,但没有完成技术学习的过程,也没有培育出自己的技术创新力量。因此,企业企图依赖引进技术来构造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4.技术管理与技术市场机制上的缺失

首先,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系统,然而我国目前的引进技术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却由不同的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分管,导致了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的严重脱节,不能从体制上形成统一的管理及监督,不能有力地促使引进技术的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充分的消化吸收。其次,目前我国技术市场管理尚不完善,使潜在的消化吸收企业对创新技术的预期收益大打折扣,从而缺少一个有效的外在机制,不足以诱使企业进行消化吸收。

5.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技术引进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缺位。目前我国技术引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但是其中并未对技术引进管理各流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导致技术引进中的诸多关键问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例如,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的审查、引进技术的权源担保、技术引进中的二次开发以及产生新成果的归属和引进技术的保密管理等等。此外,技术引进各环节缺乏知识产权内涵。由于缺乏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范,致使技术引进实践中的各个管理环节未能融入知识产权内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员往往忽视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检索、查新,从而不能全面了解其知识产权状况。

(2)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中,不重视对限制性条款的审查,无法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

(3)忽略引进技术的权源担保问题,常常造成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4)二次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新成果的权属规定不明晰,极易导致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对于技术引进管理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同样缺乏统一严密的规范制度,容易造成技术秘密的泄露和商业利益的损失。

(三)我国技术引进的策略

1.在技术引进运行机制上,使企业作为技术引进主体

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拥有技术引进的决策权、投资权、收益权,同时承担技术引进的全部风险。这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技术引进的效益。政府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该以信息咨询、政策引导、法律保障等手段服务于企业技术引进,切实做好新型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企业创新行为提供内在、持久的激励。

2.在技术引进结构上,加强产业导向

一是加强对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关于优化引进技术结构的宣传、引导,使之认识到优化引进结构的意义;二是国家应采用适当的财政、税收调控政策,鼓励引进软技术,抑制进口成套设备等硬技术,如在用汇限额、关税率等方面向设计、制造、工艺、管理等技术引进倾斜,适当限制技术性不强的设备进口比重,为优化技术引进结构形成强有力的外在压力和制度环境。

3.在技术引进管理上,加强统一协调,打破地方分割

各级政府必须实行对外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国家应由商务部、科技部、发政委组成一个统一的机构,从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在技术市场管理方面,应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积极建立以国家技术信息库为中心、各地大型技术交易市场为枢纽的国家技术信息主渠道。还应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兼职技术经纪人队伍,增强技术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技术效率。

4.在消化创新上,建立并完善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

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组织保证。目前我国企业的研发机构从质量、数量上都较为薄弱,因此,设立与完善企业的研发机构已成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当务之急。企业的研发机构不一定设在企业内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设在企业以外的地方甚至埠外、国外。因为在通信技术较为发达,异地沟通障碍逐渐消失的全球化条件下,这种模式既不影响研发机构与本企业的联络,又可以更广泛地利用异地的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同时,为促进研发机构更有效地运作,可以在其内部设立项目小组,尤其是以实现技术创新为目标的创新项目小组。小组由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各方面专家或行家组成;小组内部实行决策分权化,所有成员都可以参与各种决策。这样的创新小组接近于自由人的联合体,其成员更易具有认同感和成就感。更重要的是具有更多的自由意志,因而更能充分发挥每个小组创新成员的潜力,推动技术新的进一步发展。

5.做好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与企业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人才是技术创新活动的核心。创新机会的发现与把握需要高素质的领导人才;研究开发活动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开发成果的转化需要高素质的生产人才或经纪人才;成功的市场开拓需要高素质的营销人才;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人才的缺乏,特别是科技人才的缺乏是导致企业创新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对国家而言,应利用官方、民间及各种国际组织多种渠道,围绕国家重点建设、重大技改攻关项目,分批配套引进人才。除要求技术输出方派专家承担咨询、特殊工艺、解决关键技术外,还要适应我国建立新兴、缺门学科和亟待开发的科技领域的需要,引进理工类专家。对企业而言,应切实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激励工作。培养、激励的具体措施虽可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根本的一条原则应是在工作中使用、考核、奖励与培养相结合,并通过企业内部的制度创新,如技术入股等,给予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以足够的激励。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创新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吸引企业外部的优秀科技人才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之中。激发创新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实现高水平创新的重要条件,若激励制度不完善,必然会抑制员工的创新热情。

6.将知识产权要素导入技术引进中

(1)引进技术的检索查新。为避免侵权或失权,在引进技术时,应当对技术输出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查新、检索和核查,防止因为没有进行专利检索而为过期专利付费以及重复引进等问题,并将检索和查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引进技术的权源管理。即确认技术来源无法律瑕疵,审查进口技术的出让人是否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者。供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无误、有效,能否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以及是否能够按时交付资料。(3)引进技术的合同管理与审查,即严防限制性条款的合同陷阱。一方面,可据技术类型分类管理。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双方应当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并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另一方面,严格审查防止合同陷阱。严格审查合同,防止其中含有以下限制性条款: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4)技术引进保密,即杜绝泄露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道的商业秘密应严守保密义务;监督进口技术的受让人、让与人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5)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管理,即明晰改进成果权属。以《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管理依据,明确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在利用改进技术的过程中取得的改进成果归属于自己,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获得相应的技术权利和利益,供方无权对新成果提出任何产权要求。同时,防止供方利用其技术优势将片面回授条款强加于受让方,保障双方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的技术出口

(一)中国技术出口概况

技术出口是指一个国家的某一企业或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方式向外输出技术知识经验或必须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技术出口是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技术出口能够促进本国技术进步,带动商品和其他生产要素对外输出。

相对于技术引进而言,我国以贸易方式出口技术和成套设备的技术转让起步于1980年代,1990年代发展较快。1981—1985年,我国开始尝试出口一些以软件技术为主的新技术、新工艺。例如,中国种子公司向美国西北石油公司出口杂交水稻技术,首都钢铁公司向卢森堡钢铁企业、英国戴维公司及美国公司转让高炉喷煤粉技术和顶燃热风技术等。技术出口自发进行,没有规划性。1986—1989年,我国技术出口逐渐丰富,包括软件技术、成套设备、技术服务等。原外经贸部联合原国家科委组织香港中国工业技术出口交易会,参加北美、亚洲技术交易会,组织中国技术出口考察团等一些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技术出口变成有组织、有目的地扩大我国技术出口的行为。1990—1998年,我国技术出口快速发展,高新技术出口增长较快。

1997年,我国技术出口合同总金额55.21亿美元,其中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技术出口额占55%,比1996年增长11.7%。高新技术出口12.33亿美元,占技术出口额20%;技术许可122项,金额2.57亿美元。1998年,我国技术出口合同金额66.8亿美元,比1997年增长2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3.48亿美元,占技术出口额35.11%,技术成套设备包括大型设备出口金额41.41亿美元,占技术出口额61.52%。1999年,我国提出“科技兴贸战略”,技术出口进入一个新阶段。2004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1 655.4亿美元,增长率为50.1%,在2003年出口净增424.6亿美元的基础上,2004年出口净增552.2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自1991年以来首次实现顺差,是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取得的最好成绩。2005年前5个月,仅高新技术出口一项总金额达到761.3亿美元,同比增长率达到33%。尽管如此,我国技术出口规模虽然逐年扩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技术出口市场还不够广泛且比较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很多市场还有待开发。

(二)我国技术出口的法律制度及其管理

1.我国技术出口的法律制度

技术出口法律制度包括技术出口有关法律、技术出口有关法规、技术出口有关规章。

(1)技术出口有关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世界贸易组织制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还涉及《商检法》和《海关法》。

《对外贸易法》规定,技术出口是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的以外,准许自由出口;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技术的出口;对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口;从事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经营原则。

《合同法》对各类型技术合同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对“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技术出口合同。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依法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转让、许可该产权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法规,对世贸组织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知识产权协定》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记、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和未公开信息等7个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科学技术创新,须经政府批准注册授予专利权。专利人享有专利技术的专有权。当专利是一种产品时,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产品;当专利是一种工艺时,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工艺制造销售或进口以该工艺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协定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该专利并签订许可合同”。协定规定,专利有效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我国在技术出口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时应符合《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当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可依协定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技术出口有关法规。主要有《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理条例》。下面简要介绍前四种条例。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称《进出口条例》)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在我国境内外转移技术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出口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向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出口即中国境内的法律主体向中国境外法律主体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依照《对外贸易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进出口条例》规定的原则及经营管理制度。《进出口条例》规定,技术出口合同实行登记制。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合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合同,发放《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该证书为技术出口经营者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享有法定权利,著作权可向他人转让或者许可。

《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技术出口的外汇收入属于“经常项目外汇”。以技术作为股本投资,在境外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属于技术出口,其外汇收入属于“资本项目外汇”。依照条例规定,技术出口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技术出口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条例》、《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拟定或修改。为了鼓励出口,国家对绝大多数商品都不征收出口关税。换言之,仅对极少数资源性产品征税。技术出口涉及的技术(以图纸、资料、磁盘为载体)、设备均不征收出口关税。

(3)技术出口有关规章。主要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限制出口技术的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后为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规定以外的特定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临时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出口临时限制出口技术,应按属地原则分别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地方外经贸厅(委、局)提出申请。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初审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定。技术出口经营者的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经营者据此对外开展实质性谈判,签订合同。然后,经营者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技术资料出口清单、设备出口清单等,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换领《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证》是海关核验、放行的依据。

《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指出,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别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国家秘密技术中的机密级、秘密级技术,经部门、地方科技保密机构审查(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审批(备案),可以出口。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时,必须由该技术的产生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密审查获准后,再经技术、贸易审查,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经营者,须依照《对外贸易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技术出口的管理

技术出口管理涉及管理类型和管理机构。

(1)技术出口的管理类型。技术出口管理可以粗略地分为项目管理、商务管理、合同管理、外汇管理。对于自由出口技术,仅有合同管理、外汇管理。对于限制出口技术(包括国家秘密技术、核技术、核两用技术),技术出口经营者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保密、安全等项审查,可以理解为项目管理。经审查同意的,向主管部门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可以理解为商务管理。

(2)技术出口的管理机构。技术出口管理机构涉及许多部门,各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分工合作,是有机的整体。但从管理的内容具体分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技术出口的主要管理机构。

3.技术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商品”出境的批准文件。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应在出口前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国家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的机关是商务部。对于一般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分别在其授权的发证商品范围内签发许可证。对于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则实行统一管理。经营者必须在对外进行实质性工作之前,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在获得意向许可的情况下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当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履行换证手续。经审查核准,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许可证》列明下列内容:出口商;技术出口许可证号;进口商;技术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技术名称、控制要点、编号;技术秘密等级;技术出口方式;技术出口许可证附件:清单名称、页数;备注;发证机关签章;发证日期。技术出口中所含的技术资料、相关产品、设备,在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应列出清单。发证机关在签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时,一并签发。技术出口的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许可手续。技术出口的经营者,经批准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或国家秘密技术,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4.技术出口的鼓励政策

国家为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鼓励和扶植出口,先后拟定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出口退税政策、外贸经营权政策、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政策等。

(1)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产品出口后,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依《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税率依货物的不同而异,分别为17%、13%、6%。纳税人出口货物税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部门依据《暂行条例》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免税做出具体规定。

第一,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

第二,外(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一律按现行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1992.8.1执行)。

第三,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7.1.1执行)。“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工)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工)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工)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可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

第五,科研院所自营出口技术、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退税待遇。

第六,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中为实物性投资的设备、材料、散件,实行全国统一的退税政策。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企业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办理退(免)税的办法(1998.7.1执行)。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请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其中,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与法定征税税率一致,真正实现了零税率。目前,对四大类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外贸经营权政策。外贸经营权是指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授予企业在一定经营范围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权利。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试点企业集团、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都授予自营进出口权。此外,还采取了以下改革步骤。

第一,放宽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审核标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授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核其出口供货额;其他的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二,适当扩大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自营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相关的对外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规程等技术人员和售后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第三,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在五个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试行登记备案基础上,对国家确定的1 000家重点企业(含非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自1999年1月起,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1999年10月,外经贸部决定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1999年12月7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国有、集体生产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有或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单位须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凡符合条件,经营批准成立的合资公司,可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者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

(3)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政策。

第一,国家实行有利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第二,对机电产品的出口,按信贷原则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外汇贷款;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机电产品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要纳入国家计划,每年适当增加;根据实际出口需要,合理安排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出口信贷投入上,重点保证和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的出口。

第四,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相应增加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

第五,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发行贷款(含贴息贷款)规模,优先安排大型和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六,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目前为25%,今后适当提高比例)作为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基金。

第七,对有条件的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总公司,可授予短期对外融资权,在总结经营和有效控制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进行短期对外融资试点的范围。另外,开发境外加工贸易,也是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好途径。国家也为此拟定了金融扶植政策。

(三)我国技术出口的主要程序

1.提交拟出口技术项目的申请

拟出口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填写技术出口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技术所有权单位、技术来源、技术内容、技术出口国家或地区、技术出口方式等。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既是审批部门审批的依据,也是技术出口单位对外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的依据。

2.审批拟出口技术

按管理权限规定,科技部负责重大项目的技术审查,商务部负责重大项目的贸易审查。地方科技部门负责一般技术出口的技术审查,地方外经贸委负责一般技术出口的贸易审查。

目前,我国技术出口项目分为三类:(1)对危及国家安全的、我国特有的、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及对外许诺不出口的技术禁止出口。(2)对国际上有军事用途或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出口后将对我国贸易带来不良影响的技术实行控制出口。(3)禁止出口和控制出口以外的技术均属于允许出口的技术。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影响国家技术优势的发挥,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保密原则等。贸易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外贸政策,是否有利于外贸的发展或是否会削弱我国商品出口市场,是否违反国家对外承担的义务。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及各部委的技术出口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后,报送商务部和科技部审批。商务部和科技部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委的审批意见后的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未能按期作出决定,可视为已获得批准。

3.对外开展商务活动

技术出口单位对外开展商务活动主要包括寻找技术引进方,与技术引进方洽谈有关出口技术的范围、提供方式与时间、使用领域与期限、考核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技术保密等合同条款,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4.技术出口合同审批

按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出口单位或个人应在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的30天内将合同报送有关当地经贸厅审批。申请报批时,应提交合同报批申请书、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副本和中文译本、证明合同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合同报批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要做的主要工作包括:备货、发货、设备安装和调试、培训技术引进方的有关技术人员、收款、售后服务。

(四)技术出口的前期准备及技术出口合同的相关内容

1.技术出口前应进行的重要准备工作

技术出口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论单纯的技术出口,还是技术带成套设备相结合的技术出口,准备工作远较一般商品出口复杂。技术出口合同签订的成功与否,或者能否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与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前的准备工作是否认真、充分密切相关。技术出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技术出口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出口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包括国内外技术及技术产品市场的研究,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拟出技术出口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决策者进行科学判断和正确决策的依据。技术出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法,目前尚无规范可循,但至少应含有下列主要内容:第一,技术名称、技术特征及技术授权范围;第二,设备供应范围(成套设备、生产线等);第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安装、高度、调试指导等);第四,进口国家、厂商名称及其生产经营状况及技术水平;第五,受让方实施新技术或生产新产品的条件(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和可行性;第六,经济效益分析:成本、收益评估测算;第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2)国外进口厂商的资信调查。对进口厂商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客户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付款记录(特别是拒付应付款和欠债逾期不还纪录)、往来银行及信用、财务概况总体分析、涉诉情况,以及纳税、海关记录等。此外,还应对进口厂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经商习惯、银行信用进行调查。

进出口经营者开展对进口厂商资信调查,可通过以下途径:第一,委托咨询公司或从事资信分析与研究的公司。第二,委托中国驻外商务机构。第三,委托中国银行驻外机构。

(3)国外税收制度调研。技术出口中所包含的标的物不同,涉及进口国的税收种类也不同。进口国的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包括预提税)、个人所得税等规定应当成为调查研究的重点。此外,还应当调研以下内容:第一,关税税率总体水平、发展趋势,重点商品税率。在调研进口国总体关税水平、发展趋势的同时,应对随技术出口到进口国的重点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认真的了解。第二,与我国是否签订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指两国的税收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两国间协调税收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问题的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间就相互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经营活动,如何给予保护的双边协定。不言而喻,以技术出口的形式,向与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国家投资,既可享受优惠待遇,又能保证投资安全。第三,其他优惠政策。各国为鼓励外国到本国投资,往往给予多种优惠条件。如对投资设厂在能源供应、原材料供应、配套资金、外汇兑换和汇出方面提供方便,以及提供税收优惠。有的国家定出鼓励投资的行业,有的国家则设定投资的地区。

(4)专利技术在进口国申请专利。各国的专利法都是国内法,没有域外效力。一项专利技术,仅在专利权授予国受到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只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竞争激烈、开发难度较大的技术,才有必要申请外国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尽早申请为宜,以便减少丧失新颖性的可能,以及防止竞争对手先行申请专利。

(5)技术出口的经营代理。选择经批准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公司、企业作为技术出口代理。应当说明的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与外贸代理制有所不同。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代理人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法律制度。原外经贸部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初步划分。

2.技术出口合同与一般货物出口合同的比较

技术出口合同与一般货物出口合同均属国际贸易合同,但技术出口合同与一般货物出口合同内容存在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标的性质不同;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确定合同价格的因素不同;计价与支付方式不同;合同双方关系不同;关于技术回授;关于技术的保护和保密。

3.技术出口合同草拟及谈判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研究有关技术出口的法律法规。开展一项技术出口业务之前,应充分研究我国的技术出口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进口国的技术进口法律规定。研究法律规定是有效降低技术出口成本和风险的手段之一。

(2)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同种类的技术出口方式具有不同特点、不同的风险。在技术出口业务活动中,出让方应根据技术特点、市场价值、市场环境及进口国的技术、经济、法律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最有利的出口方式,并根据这一具体方式的特点准备合同的起草及谈判事宜。

(3)根据技术的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技术出口合同的核心是价格与支付条款。出让方既要根据技术的市场价值和出口方式确定适当的价格条款,又要确定适当的支付方式。不同计价方式,即使针对同一项出口技术,在风险和受益上都会有明显差异。出让方应考虑到支付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的计价方式与支付方式。在谈判中,还应注意支付方式的调整对出让方的影响。

(4)争取较大的免责,缩小权利及技术保证范围。出让方在向受让方推介技术时,可以各种方式宣传其成效。具体到合同条款时,出让方应在较稳定的指标范围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保证。

(5)确定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争取有利的法律适用条款。技术出口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很重要。技术出口合同一般均应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争议时,应提交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并对仲裁的机构名称、地点、语言、效力、适用法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搞好合作关系,在合同框架内预留协商执行合同的空间。在准备起草合同文本时,应注意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技术出口合同往往连带设备及后续的技术服务与培训等环节,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问题的可能性较大。为了确保技术出口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草拟合同时不要把条款定得过死,应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预留出一定余地。

总之,在技术出口合同的准备阶段,出让方应充分考虑有关商务、法律环境及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首先提出有利的合同文本,在谈判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机动灵活,善于提出新的方案,有计划地实现预定的交易目标,最大限度地在合同中维护供方的利益。

4.技术出口合同的具体形式和主要内容

技术出口根据其出口标的、方式等特点可以表现为多种方式。技术出口方式的多样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同形式的出口合同,其内容也各不相同。

(1)按照技术出口标的的内涵划分,技术出口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纯技术出口合同,另一种是技术带设备出口合同,第三种是海外投资与技术出口结合的合同。

(2)按照技术出口中技术标的的法律形式划分,技术标的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及上述三种形式的混合技术。相应的技术出口合同也可以划分为纯专利技术出口合同、纯专有技术出口合同、计算机软件出口合同及混合技术出口合同。

(3)按技术出口的方式划分,技术出口合同有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开发合同等。第一,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技术出口合同,内容为许可方(即供方)许可被许可方(即受方)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约定的技术。第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上是技术受让方一次性买断供方的技术。第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约定出让方为受让方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示范、培训等服务项目的合同。第四,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是近年来比较活跃的一种技术出口方式,涉及国际间技术委托开发,所以,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注意关于技术指标、开发费用、技术成果、交付及保密等条款的规定。

(4)按技术许可的授权范围划分,技术许可合同是技术出口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照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权的程度和方式又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分授许可合同、互换许可合同等。

(五)当前我国技术出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我国技术出口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认识不足。生产、科研单位和外贸公司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的内容和形式认识不足,对技术出口的综合效益和战略性作用也没有高度认识,致使企业对技术改造和经营方式转变缺乏足够的技术导向和出口导向。

(2)机制不适,工作不力。现有技术出口主体尚未形成自求发展、自觉扩大出口的机制,为生存挣扎的外贸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技术出口对企业、对外贸的经济效益,因而技术出口主体的工作力度不够。有外贸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速度慢,不能结合自身优势用好经营权,与工、贸相结合的意识不强,缺乏国际市场开拓精神。

(3)资金不足,市场开拓不力。一方面,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工程项目大,实施周期长,所需周转资金多,回收外汇周期长,风险大。另一方面,出口主体自有资金普遍较少,获得外部资金困难,开拓国际市场的财力缺乏。有时,一些技术出口合同因资金无法落实而放弃。

(4)管理不力,秩序混乱。表现为出口秩序混乱,多头盲目出口,削价竞销现象较为常见。也出口了一些不宜出口的技术,影响到我国大宗商品的出口,损害了国家利益。

(5)中介服务不力,信息不畅。技术出口企业亟须的各类贸易、生产、科技等信息渠道狭窄、传递速度慢;国内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少,且有偿信息服务缺乏针对性与适用性。技术出口主体对市场信息的“近视”也影响了技术出口的健康发展。

2.我国技术出口的对策

(1)选择出口的技术和出口方式。根据不同的输出对象,选择最有可能转让成功和最有利于技术输出的战略,出口技术的重点应是成熟工业化技术。同时,应该选择适当的、风险小的、使用费高的出口方式,尽可能通过技术出口带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劳务出口。

(2)健全信息网络,掌握国际技术市场动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国际技术转让信息中心,收集、储存、整理、分析、传送国际技术转让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世界各国的需求、合同成交情况、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动态、专利情报及技术转让法规等,为我国技术出口储备充足的信息资源。

(3)使用多种灵活的贸易方式开展技术出口贸易。技术转让的形式和渠道比较多,在出口单项技术时,可结合兴办海外投资企业、合作生产、共同开发、成套设备出口和工程承包等多种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出口。

(4)采用保护知识产权策略。要加强出口技术的法律保护,向国外出口技术必须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技术受让方的利益。加强出口技术的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拟出口的技术在受让方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二是拟出口的技术不必要或不值得在国外取得专利保护时,也应当在出口时,通过保密协议或技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取得保护。同时,在技术出口前,要加强对技术的保密管理。

在推销技术时,当潜在用户对我们的技术感兴趣,并要求考察工业示范厂或提供详细资料、样品,进行技术评估之前,应与潜在用户签订保密协议,因为我们的技术不仅包括专利技术,还有非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不像专利一样严格受到法律保护,专利一旦授权可以阻止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技术及产品,而技术秘密一旦被他人掌握就会被扩散,被任意使用,技术秘密就会变得一钱不值。

为此,我们必须与潜在客户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我们的技术被他人无偿享用。保密协议是我们与潜在客户建立法律关系的依据,其主要目的是使潜在客户有权评估我们的技术实质内容,同时遵守保密义务,即使潜在客户了解了技术,也不至于自行实施和扩散。这样,在推销宣传技术的同时又使我们拟出口的技术最大限度地保守秘密和限制对方去使用,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对于保密协议的条款内容及格式,不宜采用统一的标准,而需根据拟出口的技术秘密范围大小,核心是什么,包围技术秘密的公知技术范围是什么,以使潜在客户确实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还需了解技术接受方是否已与其他竞争者签订过同样技术的保密协议,接受方有无开发能力,是否拥有相似的技术等等,然后针对不同的潜在客户,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期限和条款内容。

(5)把握国际标准,应对技术壁垒。以技术壁垒为主体的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按照WTO规则,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进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每年在540亿美元以上。2001年底,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 278项,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重只有43.5%,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2002年温州打火机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贸易纠纷,是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第一次发生的行业技术壁垒,它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企业一方面必须使自己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国际化,另一方面尽快将自己的技术优势置入标准,选择有比较优势的某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际惯例和WTO/TBT协议,继续改革地方标准,严格控制地方标准范围,逐步改革标准化工作。

本章小结

国际技术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形式。国际技术有偿转让即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一定的商业条件,将其技术使用权授予、出售或购买的一种贸易行为。国际技术有偿转让(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其交易内容包括两类知识产权,一是工业产权,二是著作权。国际技术无偿转让指通过政府资助、交换技术资料与情报、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形式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交易中一般包括一些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或者说,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常常结合在一起。世界市场上,私有企业是技术的主要拥有者,所以技术转让以技术贸易的形式为主,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的载体。国际技术贸易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签订技术贸易合同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的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有长足发展,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

关键词

技术转让 许可证贸易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商标与商标权 专利 专有技术

入门费 提成费支付 一次总算 搭售条款

本章练习题

1.试分析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

2.试比较专利与专有技术的区别。

3.试述国际技术转让价格的一次总算适用范围及其利弊分析。

4.提成对引进有何利弊?引进方采用提成方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试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技术贸易中的意义。

6.如何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技术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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