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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的纵向一体化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2 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的纵向一体化Grossman和Hart开创性地提出“剩余控制权”概念并构建了纵向一体化模型。纵向一体化没有转移任何控制投资的权力,因此不能直接解决无效投资问题。由于这一原因,他们的纵向一体化定义可以被解释为制造商或零售商之间分配纵向控制权的契约。即纵向一体化将在确定性环境中占优。

5.1.2 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的纵向一体化

Grossman和Hart(1986,以下简称GH)开创性地提出“剩余控制权”概念并构建了纵向一体化模型。在他们的模型中,交易双方(制造商与零售商)需要事前做出关系专用性投资。纵向一体化被定义为序贯生产决策的控制,即为了获得剩余控制权而购买供应商(或买方)的资产。纵向一体化没有转移任何控制投资的权力,因此不能直接解决无效投资问题。由于这一原因,他们的纵向一体化定义可以被解释为制造商或零售商之间分配纵向控制权的契约。

GH认为,由于所有权对事后剩余分配能够产生影响,所有权也将影响事前投资决策,也就是说,尽管事后效率(相对于投资决策)在任何所有权结构下都能得到保证,但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将导致不同的事前投资上的扭曲。他们假设,双方以事前投资扭曲最小化的方式配置所有权,这反映了一体化的合意性。然而,由于所有者不能承诺选择性地干预其子公司的运作,这就带来了一体化的成本。GH区分了三种所有权形式:第一,制造商和零售商独立,分别做出其生产决策(非一体化);第二,制造商拥有零售商;第三,零售商拥有制造商。他们证明,第一,在任何一种所有权下都存在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不足。一体化的结果与完全契约的结果并不一致,一体化既有成本也有收益。一体化带来一方激励增加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激励的减弱。第二,如果一方的生产决策只对另一方的收益产生很小的影响(或者说,投资的关系专用性不强),那么非一体化就是最佳的,一体化会导致低效率。第三,如果两种或多种资产的关系专用性很强(甚至达到互补的程度),此时,剩余控制权应该归一方拥有而不是分别拥有。即纵向一体化将在确定性环境中占优。

GH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权用于防止交易伙伴未来的套牢行为并因此可能给予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以强激励。在他们看来,一体化的优势是使得所有者位置得到强化,这可能引导他去投资更多;缺点则是,前任所有者的讨价还价位置被弱化并可能因此投资更少。通过比较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的相对大小就可以确定何时一体化为最优。

Hart(1995)的研究进一步系统化了GH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他认为,当契约不完全时,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交易双方合并的收益是,收购企业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增加,因为它获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权,从而可以得到这种投资所创造的事后盈余的更大部分。另一方面,合并的成本是,被收购企业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减少,因为它只拥有较少的剩余控制权,就只能得到由它投资所创造的事后盈余增量的较小部分(Hart,1995)。不完全契约导致套牢问题,因为关系专用性投资不可缔约;而剩余控制权也是重要的,因为所有权的变化会影响套牢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投资更重要的一方应该拥有更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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