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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一、协议地位与宗旨本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从1947年GATT第20条引申而出,与农业协议密切。为消除这种威胁,乌拉圭回合单独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一、协议地位与宗旨

本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从1947年GATT第20条引申而出,与农业协议密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议“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订、采用和实施,从而将其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协议产生背景

1947年GATT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在实践中,一些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而1947年GATT有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约束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制定一个明确和便于执行的具体规则。

在乌拉圭回合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起初作为《农业协议》谈判内容的一部分。但许多缔约方担心,在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以后,某些缔约方可能会更多地、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进行保护。为消除这种威胁,乌拉圭回合单独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含义,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职能,争端解决等。

(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与内容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

(2)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二)应遵循的规则

协议规定,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国民待遇。

例如,两个出口方的木质包装中都有天牛害虫,但如果他们都对出口产品的木制包装采取了检疫处理措施,达到了进口方适当的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方就应当同等地接受,而不能对情形相同的两个出口方中的一方歧视。

2.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贸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

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为广泛协调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国际组织有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在没有相关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成员方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但实施前要及早向出口方发出通知,并作出解释。

4.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允许该种产品进口。

为此,鼓励各成员就这些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

5.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

协议规定,成员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的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作出的科学分析报告。在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

6.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病虫害非疫区指没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例如,疯牛病在某国的某地区没有发生,并经该国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区就是疯牛病非疫区。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是指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平低,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如果出口方声明,其关税领土内全部或部分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低度流行区,该出口方就应向进口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同时,应进口方请求,出口方应为进口方提供检验、检测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7.保持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成员应确保及时公布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和法规。成员方应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履行通知义务,将计划实施的、缺乏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有实质不同,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方采取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允许其他成员方提出书面意见,进行商讨,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商讨的结果。如有成员方要求提供有关法规草案,该成员方应予提供,并尽可能标明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此外,成员方还要设立一个咨询点,答复其他成员所提出的合理问题,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如果分阶段采用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给予发展中成员更长的准备时间。

(2)成员方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此类援助可特别针对加工技术、科研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当发展中成员为满足进口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要求,需要大量投资时,该进口方应提供技术援助。

(3)发展中成员可推迟2年,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此后,如有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可有时限地免除他们该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四)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为监督成员执行本协议,并为成员提供一个经常性的磋商场所或论坛,设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该委员会对协议的运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还要加强与主管标准的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并制定相应程序,监督和协调国际标准的使用。

(五)争端的解决

成员间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的争端,应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如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则可咨询技术专家或有关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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