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成员的组织基础

成员的组织基础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成员的组织基础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一节 WTO成员的组织基础一、WTO成员的来源因WTO与GATT 1947有继承关系,因此WTO成员来源有二:一个是创始成员,一个是加入成员。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成员。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迄今为止,没有WTO成员提出退出事件。

第一节 WTO成员的组织基础

一、WTO成员的来源

因WTO与GATT 1947有继承关系,因此WTO成员来源有二:一个是创始成员,一个是加入成员。

(一)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s)

根据《建立WTO协定》,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的1947年GATT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如接受《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诺表附在1947年GATT之后,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之后,则应成为创始成员。第二,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就可成为创始成员。

(二)加入成员(Acceding M ember)

1.时间划定

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单独关说区,为加入成员。

2.申请加入WTO资格

《建立WTO协定》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协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1]

3.加入程序

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申请加入方首先要向WTO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表明加入WTO的愿望。

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

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工作组,所有对申请加入方感兴趣的WTO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总理事会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申请加入方应向工作组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成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加入方进一步说明和澄清对外贸易制度的运作情况,申请加入方需作出书面答复。

工作组将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会议,审议申请加入方的对外贸易制度及有关答复。

在对外贸易制度审议后期,申请加入方同有关成员开始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凡是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成员,申请加入方都要与其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加入议定书包括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工作组报告书包括工作组讨论情况总结。

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请加入方加入WTO的决定,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WTO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经2/3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

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成员。

4.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1)政治关系。其中包括申请者的政治制度、对外政策、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的认同与接受等。

(2)经济体制因素。WTO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组织,因此,申请者经济体制对加入时的权利与承诺的义务带来深远的影响。一般来讲,计划经济类型的国家或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申请者较市场经济体制的申请者所承诺的义务要多。

(3)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申请者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加入条件的谈判有重大影响。在加入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条件的要价一般低于较发达国,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谈判要价更低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

(4)谈判水平。申请加入谈判成员对WTO规则的掌握程度、本身经贸实力与竞争力、公关能力和谈判技巧,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谈判继承和谈判成果。

上述因素决定了加入谈判时间的长短、权利的获得与承诺义务的多寡。比如,中国从1986年申请“复关”,到2001年12月才成为WTO成员,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就是上述因素的结果。

截至2008年8月,WTO共有成员为153个,其中120个为创始成员,其余33个为加入成员。

二、WTO成员间的互不适用

(一)含义

《建立WTO协定》第13条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

(二)互不适用条件

1.时间确定

在引用双方成为WTO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意即该决定是在成为WTO成员开始时作出,而不能在成为WTO成员后再作此决定。

2.援引条件

1947年GATT缔约方转变成WTO创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

3.对新加入成员条件

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4.例外

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

5.不能撤销后重用

互不适用可以撤销,但撤销后不得重新启用。

三、WTO成员退出

《建立WTO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都均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退出以后,与其他WTO的经贸关系从多边贸易关系回到双边贸易关系,不再享受WTO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作为WTO成员应尽的义务。

迄今为止,没有WTO成员提出退出事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