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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城乡社区成员的类型

时间:2022-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受到他人的非议和政府的处罚,这部分人通常在力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公共利益尽量保持一致。“公民性程度较高地区的政治领导人比公民性程度低的领导人更愿意妥协。”[13]这在我国基层农民的表现中得到了证实。
基层城乡社区成员的类型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要理解农民的行为,我们不仅要考虑形成农民社群里所有成员共同倾向和习惯的社会条件,还要关注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象征利益,以及其在权力格局中的地位,正是这两方面因素的互动,影响了农民各自不同的策略,同时又使它们在村人眼里易于理解,甚至可以预测。”[11]本书根据基层社区人员的情况,将基层社区的成员大致分为三类:

1.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主要指经济上较为贫困,缺少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只具备中学文化水平或完全没有上过学,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也能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群体。这部分群体通常通过在背后议论、散布谣言等方式与基层行政组织相对抗,或者不配合村委会干部,不见面、不交谈,等等。但有外界的力量介入时,如报纸、电视记者介入事件时,则积极地表达诉求,表达对基层政府的不满,有时也会出现由于偏重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致使表达出现失真的情况,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如非理性上访等。

2.普通人

这里所称“普通人”,主要是指家庭经济水平一般,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不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掌握一定的文化,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在与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借助法律工具,以法律为依据与基层政府辩论,主张自己的利益,虽然非常重视自己的利益,但也并非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的群体。为避免受到他人的非议和政府的处罚,这部分人通常在力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公共利益尽量保持一致。“公民性程度较高地区的政治领导人比公民性程度低的领导人更愿意妥协。”[12]公民性程度较高地区是一个开放伙伴关系,而不是没有伙伴关系。“在公民性弱的地区,即使是重权在握的政府——法律的实施机构——本身也被公民性程度低的社会环境所削弱。相反,在公民性强的地区,权力不大的政府却非常有力,因为它可以依靠国民更加主动的合作与法律和契约的自我实施……公民性较强的公共事务更成功地得到了办理。”[13]这在我国基层农民的表现中得到了证实。

3.经济能人或其他方面的能人

“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互动对于维护共同体有非常独特的作用。一方面,这种评论多以传统道德为准绳,有利于维护传统道德及风俗,社区的团结与合作往往又恰好依赖于这些传统因素来促进。”[14]拥有较多的财富的同时还拥有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人员,“正是他们的亲族关系、朋友关系和庇护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网络,或者他们的教育背景,或者他们作为家族首领和乡村首脑的威望和地位,造就了他们在村社中的影响和名声,而这些反过来又可以使他们追逐私利”。[15]这部分人员充分利用自己的能力,积极改善自身生活和所在村落的状况,以此在村子里建立较高的声誉,从而在选举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即使在选举失利的情况下,也能够参与一些公共治理,因此他们往往成为民间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并且能够制定相关的规则。

尽管基层民众各自有各自的情况,经济能力、政治水平、公民精神、社会资源等都各不相同,但在共同的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会很有默契地团结在一起。“农民社会是一个社会空间,或者说是一个‘场域’,在此一场域内,乡民们在共同的观念和生存条件的基础上,形成了他们作为个人以及团体成员的认知和选择。这个场域往往跟自然村、邻里或血缘组织重合。与其说它是通过地缘或血缘纽带连接在一起的民众团体,倒不如说是一种情境,在这个情境内乡民彼此互动,以此追逐集体利益,并通过共享的规则和目标界定乡民们特定的角色。因此,尽管个人能力和作用不同,但是相同的制度、习性以及利益和权力结构,使得他们能够形成彼此之间可轻易领会的意见和决定。”[16]

在参与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或者在政府所搭建平台上与其他主体协商时,各类能人通常会成为代表,参与到协商中,并且能够较为清晰和有力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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