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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资金规模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 财政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资金规模分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等有关资料可知,新中国建立以来,针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分为制度内供给和制度外供给两种,政府制度内安排的资金也就是财政资金。

5.1 财政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资金规模

分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等有关资料可知,新中国建立以来,针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分为制度内供给和制度外供给两种,政府制度内安排的资金也就是财政资金。而对于制度外提供的资金,由于其筹集方式不规范,统计上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于准确把握其规模,本文只作介绍,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5.2.1 财政渠道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资金规模

据有关史料记载,在新中国建立以前,政府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支出是极为有限的,仅有少量用于整修河堤的经费支出。[1]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国家财力十分有限,但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除了及时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安排,即制度性公共品外,直接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的支出也不断增加。

与前述财政提供公共品范围的复杂性相对应,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支出规模也是一个较难准确把握的问题。通过查阅有关统计资料和研究报告可知,在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支出中,用于教育、科技、公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几项支出大约占90%左右,所以,研究这几项支出的有关情况,应该能够大体反映出财政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资金规模。研究历年的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我国财政渠道用于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支出存在以下特征:

一是供给总量虽然有起伏,但大体上是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而逐年增加。由表5-1可见,1953年,财政用于几项主要公共品的支出为29.93亿元,之后逐年有所增加,当然,有些年份也出现异常情况,如1960年为126.46亿元,之后几年在波动中呈增长趋势,直至1973年才恢复到1960年的水平。

二是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方面的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大体维持在10%左右。这个比例与统计年鉴上反映的财政用于农业和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比较接近,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增长较快。

三是支出项目从最初只面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村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逐步拓展到覆盖农村教育、农业科技推广等更广的领域。

四是按相机抉择的原则,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在支持强度、范围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六五”时期国家财政根据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适时加大了农业的支持力度。又如,出于对粮食安全问题的担心,“九五”时期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这一时期是我国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投入增加最快的时期。

表5-1 财政用于农村教育、科技、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的支出

(单位:亿元按1990年可比价)

资料来源:1.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2.樊胜根、张林秀、张晓波《经济增长、地区差距与贫困》,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2页;3.Fan和Pardey(1992).

五是国家财政通过发行特别建设国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自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国家财政通过发行特别建设国债,弥补财政资金短缺,拉动经济增长,支持包括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在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债资金成为近年来政府提供农村公共品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从1998年开始,“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1998—2001年,国家共新增用于农业的国债资金1445.93亿元,占同期新增国债总规模5100亿元的28.35%,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速度最快、总量最多的时期,且从投资结构看,其重点投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见表5-2)。尽管在2005年度的国家财政预算中,已减少发行国债的额度,由2004年的1100亿元减少至800亿元,但用于农业的国债投资却进一步增加。2005年国家用于农业的国债达到376亿元,占到国债总额的34.2%。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如改善灌溉条件和饮水。[2]

图5-1 财政用于农村几项主要公共品支出变动曲线

六是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处于绝对数与相对数的矛盾之中。近年来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支出数额是建国后的最高点,也是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品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的最低点。自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通过发行国债不断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特别是用于农村公共品的支出从绝对量来说是逐年大幅提高,但是,从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说反而是逐年下降。

表5-2 1998—2001年农业国债投资汇总表[3](单位:亿元)

5.2.2 自筹规模

乡村提留、统筹是农村公共品制度外筹集资金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制度筹资本身并不规范,此外,搭车收费、随意摊派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要准确统计其规模是十分困难的,就全国的情况而言,目前尚无权威资料反映这一数据。据一般估计,在税费改革前,全国提留、统筹总额大约在300—500亿元左右,各种摊派大约40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自筹渠道筹集到的资金大约是1000亿元左右。[4]下表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整理而成。由于资料不全,难以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本文对乡村提留、统筹不作深入研究。

表5-3 全国提留、统筹情况[5]

注:从2003年起,全国取消了乡村提留、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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