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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价格构成和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商品的价格构成和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商品单价的构成要素国际贸易中的价格,除个别交易按总价或总值达成外,通常是指商品的单价。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FAS两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同美洲国家客户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第一节 商品的价格构成和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商品单价的构成要素

国际贸易中的价格,除个别交易按总价或总值(Total Amount)达成外,通常是指商品的单价(Unit Price)。它由计价数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构成。如:每公吨200美元CIF纽约。

(一)计价数量单位

简称计量单位。一般来说,计价数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数量用“公吨”表示,则单价亦应以“公吨”表示,而不应用“长吨”或“短吨”。切忌使用易造成混淆的计价单位,如“吨”。

(二)单位价格金额

如果说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那么单位价格金额就是价格条款的核心。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应慎重报价,避免报错价格造成被动。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正确填写在合同中。

(三)计价货币

国内贸易活动中,商品的价格通常表示为“××元”,即人民币元。但国际贸易中的“元”有美元、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港元等多种,因此使用哪种货币,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小知识

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进出口、兑换和进行跨境借贷方面,不存在任何限制和监管要求的货币,包括美元、日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英镑等。自2002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进入流通领域。现在欧盟27个成员中17个国家加入了欧元区。

(四)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单价构成的要素,用来说明该成交价格的构成。如某公司以每公吨200美元CIF纽约价格出口货物,“200美元每公吨”这一价格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它包含卖方支出的哪些成本和费用?买方如何得知这一价格水平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CIF纽约” (贸易术语)来说明。

议一议

欧洲D公司每年都向我订购较大数量的纺织品,转销西非,由其西非买主直接向我付款,我公司在收取货款后逐笔向该商汇付3%的佣金。某年2月,我出口公司接获D公司以电传发来的询盘,要求提供某规格印花织物20万米,并告最快装期、每批起订量与每米德国马克CIF达喀尔的价格。当时,该品种的内部掌握价格为每米CIFC3%西非口岸0.58美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应合每米DM1.22。可是,由于经办人员一时疏忽,把每米0.58美元误为每米0.58人民币元进行折算,以每米DM0.78向D公司报售20万米。当天,该商即复电接受。交易达成后,对方又要求按CFR净价条件重新调整单价,公司经办人员正准备按客户要求制作书面合同时,才发现前报价格每米报低DM0.44,20万米共差外汇DM44000,约占总值的36%。公司当即发电更正,为留有余地,报价偏高了每米DM0.02。但当天就接到对方拒绝更正价格的答复,理由是“已经出售”。次日我方再去电援引上年实际成交价格,据以进一步说明前报价格确系计算错误,同时给予2%的减让。但对方又称“非洲客户已预付货款,若退还他们,势必中断业务关系”,仍然拒绝更改合同价格。但当我方向其询问非洲客户地址时,对方却一再回避,不予答复。我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如此被动的局面?如果你是经办业务员,你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二、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实践的产物,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代表某种特定的交货条件,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着成交商品的价格。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商业团体纷纷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广泛采用,形成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它是1932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专门解释CIF术语的贸易惯例。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1941年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公布的有关贸易术语的贸易惯例,被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该定义修订本被再次修订,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修订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W(Ex Works)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小知识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FAS两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同美洲国家客户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2000通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国际惯例,它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第七次修订本,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资料卡

ICC与INCOTERMS 2010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巴黎,下设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会员广泛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它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成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对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副标题是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七次修改。其中,1980年的修改是为了适应运输技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合运输的发展,1990年修改是为了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鉴于《INCOTERMS》在世界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为大多数贸易商所采用,国际商会决定尽量避免改动已为大家熟知和接受的条款。2000年修订是为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和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的修订主要考虑到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1)《2010通则》的适用范围。《2010通则》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关于交货、收货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涉及卖方或买方为履行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和融资合同。

(2)《2010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010通则》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在每种术语的解释上,对买卖双方各列出10项义务,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在10项义务之首冠以“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例如:

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

A1卖方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

B1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A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如适用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

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以便卖方遵守A10的规定。

(3)《2010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2010通则》按适合的运输方式,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4)《2010通则》的主要改变:

①贸易术语数量的变化。《2010通则》中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2000通则》的13个减为11个。该变化是通过使用两个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新术语,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2000通则》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

②贸易术语分类的变化。《2000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按照卖方承担责任由小到大的顺序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E、F、C、D四组。《2010通则》是按适合的运输方式,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与适用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两大类。

③适用范围上的变化。《2000通则》对贸易术语是否适用国内贸易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传统,国际贸易术语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010通则》正式确认11种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主要是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

④取消了“船舷”的概念。根据《2010通则》,FOB、CFR、CIF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⑤补充了链式销售(StringSales)的责任义务划分。《2010通则》中首次在FAS、FOB、CFR、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链式销售)的责任义务划分。

由于《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经过多次修改变更而来的,国际商会特别提醒贸易界人士:买卖双方如果愿意采用INCONTERMS术语,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所采用的版本年代。

资料卡

《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本惯例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按本惯例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会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引言中明确指出,希望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用类似的词句明确表示该合同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约束。

想一想

卖方:我方已经按规定交货了,你方应该付款。

买方:船都沉了,我方没收到货物,怎么付款?

卖方:合同规定适用《通则》,我方不负担运输途中风险。

买方:可合同中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

卖方:惯例规定……

买方:合同规定……

你会做出怎样的判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把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加以总结、编撰、解释而形成的,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交易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某惯例,并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买卖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却对贸易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

可见,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正确、适当地采用惯例,有助于我们外贸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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