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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是由它的性质和产业所决定的。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正是其核心地位的外在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各样类型企业组成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居核心地位的,显然属于国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统治地位。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缩小,地位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国有企业负有控制通货膨胀、降低失业率、抑制经济衰退等义

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

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居于何种地位?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确定的。笔者认为,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是由它的性质和产业所决定的。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正是其核心地位的外在表现。核心地位观念的确立,有助于从宏观、中观、微观上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国有经济核心地位的含义和形成

(一)国有经济核心地位的含义

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应该用怎样一个概念来表达,才比较准确呢?笔者认为,可以用“核心地位”这个概念。所谓“核心地位”,是指任何一个由多个因素和多种成分组成的系统中,总有某种成分或因素成为该系统运行的核心。这个核心,量不一定很大,但其素质决定它是一种支撑、引导和调控整个系统按既定轨迹和方向发展的力量。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上,无论从微观到宏观,不形成核心的运动是无法想象的。微观的经济活动,如一个企业,分成许多车间、许多职能部门,彼此紧密联系,但其核心在总经理处,一切活动围绕它的意图运转;又如企业之间,整机生产企业与它所需要的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形成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尽管各企业之间相互依存,但整机生产企业必定是运动的核心。各行业和各部门之间的产业相关性,必然表现出一些产业对整个经济运行的作用要大一些,从而就显得其地位的重要,国民经济的发展围绕着这一产业的发展而运动,这些产业的发展就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各样类型企业组成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居核心地位的,显然属于国有经济。

(二)国有经济核心地位的形成

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所有制格局几乎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又只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到1978年,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占98%,其中国有企业占55%,在工业领域,国有工业的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77.6%,集体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2.4%。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企业占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统治地位。没有国有企业,国民经济运转就无法想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逐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缩小,地位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因为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发动机,而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依靠计划来推动经济运行。在这种体制中,国有经济可以成长壮大,非国有经济也同样可以发育成长。通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机制已逐渐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越来越高。非国有经济的生长、发育和壮大,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产值来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三分天下,三足鼎立。国有企业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一统天下,位居国民经济运行的统治地位(见表1)。

表1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变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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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96年、1999年、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1可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集体、个体及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在内的非国有经济迅猛增长,而国有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对较慢,从而使得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国有工业总产值只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30.5%和23.5%,如加上国家控股部分,则占48.9%和47.3%。这一方面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纯国有减少;另一方面又表明,国有工业的比重还相当大。从经济指标的变化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企业在传统体制下占据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相互促进,不存在国有制企业领导、统治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关系。在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的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个变化过程是国有经济统治地位消失的过程,也是国有经济变为核心地位的过程。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是决定其核心地位的经济基础

(一)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和企业性

对国有经济核心地位的认识,除了要了解其内涵,还要重新认识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形式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的单一国有国营形式,而是多样化的形式。可以是国家和其他经济成分混合组成公司,国家控股或参股,也可以由国家独资成立公司法人。国有制的内在性质虽然未变,但国有企业包含的国家与企业家的契约关系,又使它具有所有性、控制性、自主性、市场性等四个因素。所有性是指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所有的企业,一般说来国家至少要拥有企业50%以上的股份。但在现代企业中,由于股权的分散性,只要国家在公司中的股权数量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就行。控制性是指国有企业是受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通常通过委派高层管理者控制企业的内部决策过程。自主性是指国有企业是一个自主决策的生产实体,它具有自己明确的预算并生产商品和劳务。市场性是指国有企业的产品和劳务是要通过市场活动进行销售的。通过市场活动来达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所有性”和“控制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公共性”。“自主性”和“市场性”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企业性”。四个因素的不同强弱程度的组合,构成国有企业的不同特点,呈现出社会性和企业性在程度上和形式上的差别。

国有企业既具有“公共性”又具有“企业性”,因而其经营目标必然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公共目标或社会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目标,企业目标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商品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追求的自身利益,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为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意图服务的。这些社会目标主要是宏观经济目标,与国有企业的宏观理性相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稳定经济。国有企业负有控制通货膨胀、降低失业率、抑制经济衰退等义务。二是促进经济增长。国有企业贯彻国家扩张性投资意图、增加产量、扩大出口、增加雇员和收入,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际收支。

当然,国有企业的不同实现形式也会决定其目标的差异。国家独资企业的社会目标理应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控股企业弱些,国家参股企业更次之。对不同产业部门和行业,国有企业目标的企业性和社会性也不一样。因此,每个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目标不尽一致,也不要求每个国有企业承担所有的社会目标。同时,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目标时,并不排斥国家通过另外的途径和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量的、结构的甚至是具体直接的调节和引导。在传统体制下,由于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目标和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区别,以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目标来代替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调节经济,从而赋予国有企业不恰当的功能,使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成本,也弱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

国有企业目标的二重性,表明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是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的对立统一。其统一性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也是扩大产量、增加就业、扩张出口、降低通货膨胀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这与国家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对立性表现在:国有企业为了实现国家所赋予的社会目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以部分放弃企业目标即利润目标为代价。如果企业因执行国家社会目标出现巨额亏损时,国家应给以一定补偿,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社会性和企业性以及行为目标的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的统一,决定了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作为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混合经济”有本质区别。发达国家的混合经济中,占核心地位的还是私人垄断资本的企业。它们那里虽然也存在国有企业,但主要为私人资本服务,当然也不占核心地位。在我国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国有制和国有企业的全社会性和宏观理性行为,使它成为国家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是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基础。因为,国有企业具有一般私人企业所不具备的特征:经营活动能够考虑社会效益,为社会带来正的外部效应;按照政府的意图提供适合社会所需要的公共品;为防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由国有企业来经营垄断性产业;国家可以通过举办国有企业以增加投资,拉动需求,缓解失业,稳定经济等。因此,它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支配力和影响力的一种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经济成分中处于核心地位。国有经济如果不处于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重要支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等同于混合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从市场运行的角度看,非国有企业只具备企业的微观理性,只能被动地顺应市场中看不见的手的摆布。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进入20世纪后,许多国家提出了种种国家干预的对策。国家干预经济手段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作为经济的调节者,通过税收、补贴、利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二是国家作为企业家直接参加经济活动,即国家直接创办国有企业,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这两类干预方式分别从市场机制的外部和内部对经济运行实施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尽管国家采用外部干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达到与建立国有企业同样的效果,但从市场失灵原因及干预效率上考虑,在一些场合下,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小于采用政府外在干预形式,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困难,能直接贯彻政府政策意图,迅速取得成效,避免宏观政策效果的滞后性等。因此,作为国家干预、管理和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国有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某些对经济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且又是非国有经济做不了、做不好或不愿做的领域,正是国有企业用武之地,也是它对市场经济的意义所在。

国有企业在矫正市场失灵时,一般采取“逆市而动”的策略。当需求不足时,理性的私人厂商往往不采用降低商品价格的方法来维持原有的产出水平,而是采用削减产量的方法来维持商品的价格水平。而削减产量维持价格的办法,既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又缩小了社会总福利;在缩小产量时,通常又不是通过缩短工人工作时间,减低工人工资的办法,而是宁愿更多地解雇工人,给在岗工人支付较高的“效率工资”,这就会把更多的失业工人推向社会。具有宏观社会理性的国有企业不是这样: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采取扩大需求的政策,要求国有企业保持雇员不减少或增加就业水平;在私营企业减少投资和降低产量时,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举办一些规模大、投资大、风险大、产业关联性强的项目,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刺激市场需求(特别是推动民间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增长)。国有企业这种“反市场操作”,是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手段。事实表明,从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国有企业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缓解失业、通货膨胀或紧缩等问题的工具,也是某种程度上考虑收入分配公平,限制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福利目标的重要途径。总之,它具有矫正市场失效的功能。

国有企业除了纠正市场失灵的一般功能外,还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它由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决定,反映“三个代表”的要求,提供现代经济的支撑和服务,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达到社会共同富裕。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具有宏观理性的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之一,是使市场能健康运行的主导力量。以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如同自然界中的磁场有力地感应着非国有企业的运行,必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稳定、持续、高效发展。

(二)国有经济的规模界定

核心地位需要有一定的规模。规模太大了(像旧体制时期那样),就不是“核心地位”,而是变成“统治地位”了。规模太小了,也不合适。国有企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虽然其规模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小,发展中国家大;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市场机制运行比较正常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小,而在市场机制不足或出现较大波折尤其是国民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比例会大些或有较大的增长。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发展中国家在20%左右。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结构和市场体制很不完善,国民经济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自身来有效地配置资源。或者在经济恢复和经济起飞阶段,由于私人部门缺乏资本和企业管理人才,资本市场相对发育不充分,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国家不得不替代企业家参与大量的经济活动,包括建立企业这样一种方式,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目前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左右,是随市场经济的改革开放逐步降低的。目前的比重还比较大,仍有调整的余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从所有制看,存在国有、集体、个体、私有以及外资等多种形式,国有占20%已足够保持核心地位了。如考虑国企的单元规模,它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将更大。因为,从企业单元看,国有企业的平均规模大大超过非国有企业的平均规模。国有企业显得大而密,非国有企业相对显得小而散。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中我们观察到,大企业由于企业素质好,企业的生长基础厚实,在市场竞争中一般说来占优势地位。其市场进入能力和产业组织能力大大超过与其资产数量相当的小企业的总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虽然竞争是平等的,但竞争力的大小决定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小企业要么根据专业化分工要求生产大企业所需要的配件,要么在社会分工中生产大企业所不生产的产品,否则,在同一市场上竞争久而久之迟早要被大企业所兼并。所以大企业必然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中心地位。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国有企业的核心地位并非在许多竞争性领域去兼并非国有企业,而往往是引导非国有企业发展,国有企业凭借产业进入能力大、资本组合能力强而集中到更需要、更适宜于它的产业领域发展,吸引那些小而散的非国有企业围绕其运转,并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因而,国有企业总体上只要较小的规模就可以在市场运行中占据核心地位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不仅应看它的规模,更要看它驻足的产业。

三、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决定其核心地位

从国有经济形成核心地位的经济基础来说,没有国家的投资特别是国家对某些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重点投资,就不可能形成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但是从产业发展规律来说,产业结构的变化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在产业结构的优化、不断向高度化发展的过程中,国有经济要不断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动趋势,集中于适合国有经济进入、驻足和持续发展的产业,并支撑、引导产业结构优化、高度化的趋势,发挥核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是与其产业分布密切相关的,产业分布决定了其核心地位。

(一)产业结构与核心产业部门

所谓“产业结构”就是产业间内在的有机联系形式。在这种联系形式中,产业之间的互相作用会产生不同于各产业能力之和的整体能力,产生结构的聚合效应。产业间的关系越协调,产业结构越合理,结构的聚合效应也越大。

各产业部门在产业结构中的数量、地位、作用、影响力等方面并不是相同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不同产业进行划分。按产业利用自然资源的直接程度,可以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按产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可以分为主要产业、次要产业;按产业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垄断性产业、竞争性产业;按产业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朝阳产业、夕阳产业;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可以分为主导产业和非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非支柱产业,战略性产业和非战略性产业;按产业的功能,可以分为基础性产业和非基础性产业;等等。还可以按照所有制、盈利性、外部效应等指标,对产业进行划分。通过这些特征分析,可以更细致地刻画一国的产业结构特征,有助于发现在产业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产业,从而实现产业合理定位

产业结构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它们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会发生变化。在一定时期内,那些具有基础性和主导性,能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结构完善和高级化的部门,构成产业结构的核心,或者说核心产业部门。这些部门是一国经济的制高点,谁控制了制高点,谁就控制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核心产业是指决定和控制国民经济运行方向,对其他产业具有支撑、引导、示范、带动等作用的产业。核心产业是对战略产业、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基础产业和以高科技、信息产业为代表的朝阳产业等部门的综合概括,是一个由多个产业部门的功能、作用共同组成的“产业群”、“产业链”。核心产业部门具有以下特征:(1)核心产业部门具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这种产业关联在方向上是“向下关联”的,即核心产业部门的产品是其他产业的上游产品、技术源头。(2)核心产业部门是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支撑力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培育和发展适合本国实际的核心产业部门,对于促进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核心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一定体现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其作用和功能上(具有引导、控制、支撑的作用)。作为核心产业,关键在于其“向心力”。因此,培育和发展核心产业,不是依靠扩大规模,而是要依靠提高核心产业部门中企业的运行质量,特别是在企业的技术上、产品上、组织上、前瞻性和基础性等方面具有较一般企业更高的水平。(4)核心产业主要是非竞争性的产业,具有自然垄断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瓶颈”产品,控制了这些产品的供给,就可以调控和影响国民经济的潜在和长远的发展。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公有制经济,要突出重点,抓住经济制高点,集中有限的国有资本发展核心产业部门。只有抓住核心产业部门这个“纲”,纲举目张,才能进一步理顺和优化产业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国有企业如何进行产业选择,如何向核心产业部门集中,成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关键。

(二)国有企业的产业选择

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产业适应性,即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制的企业进行产业选择时,对不同产业具有不同的相容度。一般来说,竞争性越强的产业部门,越适合非国有制企业(或者说国有化程度越低的企业),而垄断性越强的部门,就越适合国有制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必须将有限的国有资本按照产业发展的轻重缓急进行优化配置。国有企业进入产业,必须确定进入行业的先后次序,以更好地发挥和体现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进入产业的排序,国家就可以根据现有国有经济基础和国家现有财力的可能性,安排国有企业的进退,保障调控经济所必需的资源和实力。国有企业的产业选择排序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首先,结合发挥国家职能来考虑国有企业进入产业的顺序:第一,应进入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包括军事工业、造币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第二,应进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运输骨干设施、大江大河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重点公益性和国防建设项目等);第三,应进入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行业(如油田、煤矿等项目的开发);第四,应进入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制和开发行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等)。国家通过发展该类产业抓住国民经济发展的牛耳,带动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企业进入更高的产业层次。通过国有企业的示范导向来主导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向。

其次,根据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应强化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主要包括电力、交通、邮政、通讯及煤炭、金属采矿、石油及天然气、非金属采矿业等,这类产业具有自然垄断,规模经济,资本、技术密集度高,外部经济性强等特点,同时又是国民经济的先行产业,对后续产业的发展规模、发展质量都有深刻的影响,是属于能控制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产业。一国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资源禀赋状况,决定了主导产业往往是不同的。我国目前应该以电子信息技术、金融产业、钢铁、石化、汽车等为主导产业。

第三,从三次产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考虑,国有企业首先应进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如公用事业,社保、医保、环保事业,教育事业,金融保险业等服务性强的行业。进入这些领域,能有利于把握整个国民经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从西方各国经济发展经验来看,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大都注意到了国有经济产业分布的轻重缓急,国家最初都把投资放在运输、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部门;在制造业部门,国家也有一个进入的先后主次之分。这样,国民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序。许多经济落后的国家除了资金、技术等约束条件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产业结构中缺乏核心与非核心产业之分,缺乏产业发展的优先次序选择。有些没必要国家去投资的产业,国家去创办了国有企业,而真正需要国家投入的地方国家又没有或缺乏资金投入,这样不仅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制约了其他制度效率的提高。

(三)国有企业进入核心产业部门的实证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积极进行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进行了战略性调整,使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关键产业部门集中。尽管这一战略性调整过程还远没有结束,但是已经初见成效,国有企业在数量减少的同时,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产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规模效益得到了明显提高。到1998年底,我国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部乡及乡以上工业的52.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44%);国有工业固定资产净值占全部工业的75%(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63%);国有企业实现利税占全部工业企业的66.8%(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59.9%)。从结构来看,国有大型企业虽然在企业单位数上所占比例很小,仅7.83%,但其工业总产值和固定资产原值比重都在60%以上(见表2)。这说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表2 1997年中国国有企业规模比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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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字计算。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并不是在所有产业部门都具有规模优势。有些产业部门特别是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在信息收集、市场营销等方面并不具有制度优势,同时这些产业往往具有产品细化与深化、消费者需求变化快等特点,适合于经营规模小、进入和退出市场成本低的其他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经营。因此,在产业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其制度优势和规模优势,选择适合于国有企业成长和壮大的产业部门着力进行发展,从散而广、产业集中度小的领域退出来,增强在行业特性相关度较高的产业领域的占有力量。只有这样,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才能体现出来。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国有企业越来越集中地驻足于在产业结构中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核心产业,通过核心产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撑、控制、引导和示范,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地位已日益凸显。

四、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

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上。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必须发挥它的主导作用,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一)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密切联系的。国有经济据于公有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中的“核心地位”,它有公共性,虽然量不一定很大,但素质优秀,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主导作用”是就是国有经济对其他经济成分的影响、对整个国民经济所起的作用而言的。因此,“主导作用”由“核心地位”内在性质决定,是这一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会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

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一是自身作为具有社会理性的微观单位,国家可以权衡其行为的内部收益和外部损失,通过契约关系使国家的宏观目标得到落实,成为企业的市场行为。二是依靠自身的理性行为引导、推动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完善市场行为,纠正和防止市场失灵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可从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优化两方面来看:

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1)保障作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部门的国有企业,是为保障后续产业部门启动和良性发展奠定基础的。(2)支撑作用。国有企业进驻支柱产业,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3)示范作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4)调控作用。通过控制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来有效地主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5)稳定作用。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稳定经济的目标,通过扩大投资,增加需求,扩大就业,实行公平分配,为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等。

产业结构优化中的主导作用,基本点就是产业结构高度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产业结构高度化是指产业结构从低水准向高水准的发展。它总是以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作为基础的。它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发展越来越渗透着技术因素,首先表现为一、二、三次产业的优势比重逐级依次演进;其次表现为产业结构中初级产品、粗加工制成品、深加工制成品的优势比重逐级演进;还表现出产业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逐步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对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带根本性的战略问题。产业结构合理化是指产业结构之间有机联系的聚合质量,即产业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各产业能力之和的整体能力。它首先表现为各产业之间在生产规模上的比例关系;其次表现为产业之间的关联作用程度。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是以资源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为基础的,它意味着产业之间的良好协调。在产业结构优化的全过程中,必须以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以产业结构高度化带动产业结构合理化。关键在于创新,创新是产业结构演进的主动因。

产业升级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国家和国有企业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先导力量,发挥着主导作用:(1)国有企业通过长期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人才,能够在国家的统一筹划下调动更多的资源投入产业升级中去;(2)产业升级的紧迫性,决定了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必须由国有企业承担的重任;(3)承担产业孵化器的功能,帮助其他所有制企业获得新的经济增长点。只有国有企业能够成为承担此项风险和功能的有效组织。

(二)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结合起来,是巩固国有企业核心地位的最重要保证。国有经济是相互联系的各行业、各产业和各地区国有企业的总和。对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去认识。宏观层次,指国有企业总体即国有经济的发展水平(包括它的绝对数值和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比重),具体由各产业和各地区的分布及结构表现出来。中观层次或产业层次,指同一产业中国有大、中、小企业的分布,技术先进、中间和落后企业的分布,专业化和全能化企业的分布等。微观层次,则是各地区、各产业、各行业中存在着的一个个具体的国有企业。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体包括如下内容:

1.宏观的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产业分布过广和地区分布不合理以及比重过大的情况,布局调整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地区分布更加合理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退出竞争性领域,进入需要控制的重要行业和领域。虽然其比重会有减少,但整体素质提高了,就能更好地占据核心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

2.中观的产业层次改组。

宏观的战略性调整,是通过各产业部门的企业改组实现的。“抓大放小”,通过兼并、联合、破产、倒闭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是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最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效率不高,竞争力薄弱的现状,要通过改革形成专业化生产、分工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没有资产重组,存量资产无法盘活,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也无法提高。

3.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为微观上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健全的制度。国企改革最重要是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监事会等组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资产的重组。资产可以采取实物形式,也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国有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破产、倒闭,通过公司制改造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退出一些产业,进入另一些产业,都要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使之货币化甚至证券化。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构成整体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

(三)营造国企运行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企核心地位的巩固和主导作用的发挥,除了整体推进国企改革外,还需要市场、社会和政府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首先是市场环境。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并健康运行。市场体系包括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当前,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尤为迫切。要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封锁、分割市场的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和再就业人员培训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是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服务的。要规范它们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综合性协会,要整顿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所有这类中介机构,都要与政府部门脱钩,真正为市场服务。

其次是社会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老年问题、医疗问题等,不能像计划经济年代那样由政府完全包下来,应由社会各方面共同来承担。要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三保”和职工最低收入线、待业保障线、困难补助线等“三线”制度;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向劳动力市场过渡,形成下岗人员的分流机制,这些都是让企业更好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步。

再次是政府职能。政府转变职能,是国企按市场要求运行的基本保证。(1)按照“三分离”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资产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管理分离;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与此相适应,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建立经济管理的新体制。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经济管理部门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措施、政策导向,通过市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管理。(3)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改进司法、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孙伯良合写 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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