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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商品及其价值与价格形成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技术商品及其价值与价格形成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我们认为,在研究技术商品的价值构成和价格形成时,首先应把对象限定为新发明的、具有直接经济意义并受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②技术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实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

论技术商品及其价值与价格形成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探讨由于科技成果商品化而提出的理论问题,在当前有重要的意义。

一、技术商品的特定涵义

一般说来,科技成果这一概念具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它既包括自然科学上的发现,也包括应用科学研究的成果,还包括生产工艺、方法的发明和革新。从社会的角度看,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科学技术进步的链条。不过,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有社会意义的科技成果不一定都有商业价值,都能成为商品。只有那些对产业进步有直接经济意义,能直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使他们获得利润的科技发明、工艺革新和产品设计,才可以作为商品出售。

在我国,技术市场尚处在初创阶段,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刚刚开始。当前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流通的对象,大体有下列几类:

1.新的技术成果,如新的生产技术,新的工艺,实用新型设计(包括外观设计、商标设计),新的原材料发明等,包括无形的软件(如新的技术思想)和有形的硬件(如新研制出来的技术设备);

2.技术服务,包括科技咨询、人员培训和直接现场指导;

3.技术扩散,即一般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梯度转移。

上述对象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第一类,即新的技术成果,才符合作为技术商品的要求,是一种不同于物质商品或劳务商品的特殊商品;第二、三类都不是或不完全是纯粹意义上的技术商品,只是在我国特定条件下才被列为技术市场交易的对象。

我们认为,严格意义的技术商品,除上述应有直接经济意义这一要求外,还必须包括这样几个要点:第一,它是一种精神劳动的产品或知识产品,即它不同于可以通过再生产大量生产的物质产品,也与一般劳务活动,以及教育、文艺等精神劳务活动有区别。第二,它具有创新性,即这种成果是首创的、独特的,与现存的设计、技术、工艺都有所不同。第三,它具有垄断性。由于这种成果是首创的,所以暂时是唯一的,因而至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是垄断的。第四,由于科技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垄断性,而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等,这是科技成果能作为特殊商品存在的前提条件。

以这些要点为标准衡量,科技服务和技术扩散,有的虽然发生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中,与后者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终究并非直接就是科技成果本身,它们并不具备作为技术商品的种种特性。例如,大量的科技服务,包括人员培训和各种技术咨询,其实是一种高级的劳务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作为一种劳务支出,它与物质商品的交换并无区别。当然,直接为转让科技成果服务的劳务活动与此又有所不同,它实际上是新技术转让的一部分。再如,新技术的扩散,即一般技术设备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技术比较先进的企业向技术比较落后的企业的梯度转移,很明显也只是一种普通商品交换,而不是科技商品交换。我们认为,在研究技术商品的价值构成和价格形成时,首先应把对象限定为新发明的、具有直接经济意义并受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至于在技术服务和技术扩散中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应作为一般的劳务或商品的流通问题,另行研究。

二、技术商品价值决定与价值构成的特点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生产过程具有物质生产或劳务生产所没有的特点,这就是技术成果开发的周期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知识不断积累的结果。知识的积累是一个吸收、综合和提高的过程。当这种知识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使科学技术出现新的突破。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考察近代以来的科技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并导致三次大的产业革命。有人根据康德拉捷夫的“经济发展周期论”研究了科技发展的周期性,提出了“科技发展五十年长周期说”(1),认为科技的重大突破有一个潜伏——爆发——扩散的过程,它与经济增长相互刺激,形成一个周期性的发展过程。随着人类知识的加速积累,生产与实验手段的进步,社会经济实力的加强,这种周期有缩短的趋势。

科学——技术——生产,是知识形态的精神生产力向现实的物质生产力转化的三个环节。只有在科学得到重大的突破之后,应用技术才能有广泛的发展,并用之于生产。因此,科学发现与真正的技术成果开发之间存在着一个时滞。

不仅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之间存在着时滞,在技术成果开发与成果商品化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时滞。它表现在从技术到生产的转化需要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在日本,对大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一些有代表性的成功的技术成果,从决定开发到实际商品化(收效)平均约需3年时间(2)。我国的技术开发周期更长,有些成果甚至十几年都得不到开发。而一项专利的期限往往只有15年左右,有的寿命更短。

技术商品的价值决定与价值构成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技术商品的价值决定看,其特点在于:①它的个别劳动直接构成社会劳动,个别价值直接等于社会价值。这是因为科技成果是唯一的,它是一种新发明,不存在普遍的同行竞争。技术开发的劳动,是独创性的劳动,一个项目的开发,就构成一个部门,形成价值的劳动量在部门内部根本不存在平均化问题。作为部门内平均必要劳动量的价值量,只能由其个别劳动量决定。②技术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实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虽然技术商品的价值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但其个别劳动时间很不确定。某些技术项目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另一些项目可能耗费了几年时间还没有成果。由于它是一种创新劳动,风险特别大。从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看,则受到其使用效益、市场需求以及替代因素等很大的影响。有些成果,研制成功所花费的劳动并不多,但经济效益很高,市场需求量大,从而被承认的社会价值也特别大;另一些项目,尽管花了大量劳动才研制出来,却因使用效益低而没有太大的社会价值。这反映出其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第二,从技术商品所消耗的物化劳动(C)的补偿看,也有其特殊性。上面说过,技术开发是一个过程,要经历几个阶段,其中每个阶段都有研究开发费用。但技术开发机构或企业要求补偿的下限只是直接开发费用即本身支出的成本(为简便计,这里仅指其中的物化劳动消耗部分)或称商业成本,大量的外部成本是由社会加以补偿的。因此,技术成果的价值构成中面临着两个范围不同的成本。一个是社会成本,另一个是商业成本。在社会成本里既包括商业成本即企业的直接开发费用,又包括外部成本即间接开发费用。外部成本中又可细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对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科技人才培养所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现实经济中往往列入国家预算支出,没有直接的补偿来源。二是前人在技术成果开发试验中所付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虽因没有取得成果而未曾得到补偿,但从科学技术发展的连贯性看,它为后人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教训,所以是后人取得技术突破的必经阶段,也应列入企业的外部成本。由于技术开发机构或企业本身只支付了直接研究开发费用(即商业成本),且必须得到补偿,因此,只有这一部分构成技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也只有这部分商业成本,才是技术商品价格形成的客观依据之一。

第三,从技术商品价值构成中新创造价值(V+M)部分看,有如下特点:①由于科技成果的开发是高度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即使撇开不确定因素,它新创造的价值在技术商品全部价值构成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且有继续提高的趋势。在物质产品的生产中,情况相反。资源条件恶化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价值构成中物化劳动部分的比重有上升趋势,活劳动部分的比重会下降。②在技术商品新创造价值(V+M)中,V部分由于要受社会平均工资率的制约,不可能随V+M在总价值中比重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以至M与V相比,表现为一个过高的剩余产品率。但在实行科技成果无偿转让的旧体制下,科技人员工资过低而剩余产品率过高的情况不会独立表现出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后,这个问题便很快显露了出来。首先,科技人员工资过低表现为技术商品的成本低,从而导致过低的价格,引起资源的浪费;其次,会抑制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再次,科技人员的工资外奖励没有依据,会产生忽肥忽瘦的不均等现象;最后,会使科技人员、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受市场的过度的自发调节。其后果将冲击科研单位的计划项目,使从事这类研究项目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收入奇高,而从事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入奇低的不平衡现象。因此,必须对技术商品价值构成中V与M的比例作出科学分析,以利于对收入作合理的调节。

三、技术商品的价格形成

技术商品的价格形成应取何种方式,即技术商品应该由国家定价还是应该由企业定价即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呢?我们知道,价格至少具有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平衡供求和传递信息等功能。这些客观功能只有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自由形成的价格才能充分实现。因此,从原则上说,只有人为地被垄断了产量,并且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以及无法由市场机制反映供求关系的产品,才应该作为特殊商品由国家定价。其他商品尽管在生产过程或成果形式上各有其特点,但在价格形成方式这一点上,都是一般商品,应该由交换双方在市场上自由议价。技术商品虽然是一种垄断产品,但并非人为地被垄断了产量的产品,它与其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垄断产品一样,受一定时间内研制能力的限制,而且其产量本身是1,不存在人为缩减产量以抬高价格牟取高利的可能。再则,技术商品的运用只是用一种新的技术、工艺、外观设计等等代替旧的,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时会发生替代。因此,技术商品有需求弹性。这些因素决定了对技术商品应该实行自由价格制度,由供求双方在竞争中议定价格,以充分反映产品相对于需求的稀缺性。如果对技术商品实行国家定价,至少有以下弊病:第一,国家定价需要经过一道道环节的审核与批准,周期比较长,不适应时间性极强的科技产品。第二,国家很难测算出一个使供求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心服口服的价格,无论定价偏高或偏低,都不利于技术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技术商品既然也要由市场供求双方竞争议价,就不能简单地以供方的生产费用或成本加定额利润形成价格。购买者对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要受到他对此商品使用价值评价的约束。同一种商品全体购买者需求评价的组合,构成市场需求曲线。一定量商品的市场成交价格必然落在市场需求曲线上,并不与生产费用发生必然联系。

但是,技术商品作为一种生产投入品,与一般消费品还有所不同。对消费品的需求,一受主观心理偏好支配,二无法用货币计量其使用价值的大小,即无法确切计量物品的边际效用。对新的生产投入品的需求评价,要看它的边际生产力,即新投入品代替旧投入品后,在生产中能带来多少可以具体计量的货币收入。这时,企业要把价格定在费用价格与效用价格之间,使新产品的效益在供求双方分割。技术商品作为一种新生产投入品,完全可以在使用后计算它对用户带来的效益大小。但这一点尚不是技术商品价格形成的特点。因为一般新使用的生产投入品也同样如此。马克思论述过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经济界限,即使用机器所节省的劳动力价格要大于机器本身的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只要企业真正地自负盈亏,使用机器也同样要看机器的价格与使用机器可节省的费用的关系,即机器必须对使用者真正是有效益的。但如果使用机器有经济效益,买者竞相购买,会使机器价格中包括一部分用户的经济效益,这种价格就会超过成本和定额利润的总和。当然,机器价格上限至多包含用户的全部额外经济效益。可见,非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也有确定的上限,也可包含用户的经济效益。

但是,非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包含用户的经济效益只是在价格运动中自然形成的,不可能是成交时直接谈判的。而技术商品的价格包含用户的使用效益却是成交时直接要求的。这是技术商品价格形成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技术商品是专卖的垄断性生产投入品,与一般生产投入品不同,与一般垄断产品也不同。

一般垄断产品尽管在产品种类或品种上是垄断的,但产品数量却不会是1,而科技产品产量只能是1,它是唯一的垄断性生产投入品;一般垄断产品尽管只有一个卖者,但一般有多个买者,而技术商品是专卖专买、一对一的供求关系;一般垄断产品的市场时期是一个阶段,产品可以在一个时期内连续生产、连续购买,直到其垄断生命结束,买者购买这种产品并不一定是头次购买,也不一定是“从无到有”,可能是重置或更新,而技术商品的市场成交只能是一次,对买者来说是“从无到有”,是新对旧的革命;一般垄断产品的效用比较有确定性,而技术商品的生产与使用都有一定风险。技术商品的这些特点,使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有其自己的特点。

在即期市场上,一般垄断产品是一个批量,不同的销量有不同的边际收益。随着销量增加,市场价格递减,边际收益以更快速度递减。在某一销量上,价格低到边际收益等于0时,卖方的总收益最大。这时余下的产品并不是绝对没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是再卖便不经济。于是,生产者或是将其贮藏,或是在不能贮藏时将其销毁。这就是说,即使在即期市场上,一般垄断生产者也不会忍受太低的价格。但是对于技术商品,供给量只是1。尽管研制成本可能很高,但如效用不大,或目前尚无有兴趣的顾客,再低的价格,只要大于0,其边际收益也就大于0,就会出售,它至少可以弥补一些研制费用,生产者不会将产品销毁,也不便贮藏,因为技术商品的时间竞争性极强。

在短期决策上,一般垄断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只是要对不同产量的成本与预测的价格进行分析,作出一个尽可能多获利的产量决策。由于产量是批量,生产可连续,买者是多个,市场有一定生命周期,因此,双方竞争中会形成一个成交时的统一市场价格。这个价格还会随供求变化而变化。如果买方收益很大,需求曲线会上升,价格亦即上升。这样,便在无形的竞争价格中自然分割了使用者的使用效益。一般新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以及价格形成也是如此。而对技术商品,由于产量只能是1,作短期决策就是要不要研制的问题,而不是生产多少的问题。在研制前,或作短期决策前,这个产品根本不存在。对研制者讲,成本有不确定性,使用价值大小有不确定性;对用户讲,即使产品问世,其效用大小也有不确定性,这又使得研制者对市场需求的预测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要避免面临盲目的即期市场,技术商品生产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一般应先建立一对一的预定供求关系。这样,对于卖者,因为技术商品一般具有较高的生产力,所以会提出分享经济效益的要求,不然,如果经济效益全为买方所得,他将失去生产动力。对于买者,如果确定补偿对方成本费用后尚有较大经济效益,他也肯以一定比例把它让与对方,而自己仍稳得使用该产品后的额外收益。如果使用该产品的经济效益是不确定的,他便不会事先直接支付费用价格,而同意将使用后的新增利润在双方分割,作为价格支付。这一价格可能大大高于生产成本,可能低于成本,买者总是稳得一些好处。所以,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要包括分享用户所得经济效益。其价格的不确定性,又成为这种专卖专买的技术商品市场价格的特点。与此相联系,在价格支付形式上,由于经济效益发生在交易之后,因此只有少数经济效益十分肯定的交易会采用一次性议价、一次性支付一个绝对价格额的方式,大多数是达成按一定比例分割经济效益的协定,采取在一定年限内按经营状况逐年支付的方式。至于比例大小,则要看双方对交易产品的使用价值的评价情况与市场抗衡力量而定了。这样,价格支付方式与价格水平的确定有一个时间跟踪过程,即在多少年内按某一基础如利润、销售额等分成,实行双方同甘共苦。

与李慧中万解秋合作,载《财政研究》,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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