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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建押租制的发生和发展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福建押租制的发生和发展迄今为止,据我们所掌握资料看,福建是我国最早发生押租的地区,也是实行押租制很普遍的地区。与其他省份比较,该省具备了哪些适合于押租发生和发展的条件?在租佃制度发展过程中,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押租这种租佃形式出现后,相继在一些州县传播开来。[94]可见,押租的发展已逐渐代替了额租在租佃中的地位。

论福建押租制的发生和发展

迄今为止,据我们所掌握资料看,福建是我国最早发生押租的地区,也是实行押租制很普遍的地区。为什么福建会成为我国押租最早的发生地?与其他省份比较,该省具备了哪些适合于押租发生和发展的条件?押租在该省发展过程如何?押租的发展对该省农业生产发生什么样影响?在租佃制度发展过程中,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押租发生发展过程

福建何时开始有押租?这是人们首先关注的问题。据嘉靖《龙岩县志》记载:“受田之家,其名有三:曰官人田(官人即主人也,谓主是田而输赋于官者,其租曰大租);二曰粪土田(粪土即其田之人也,佃丁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上下,则质有厚簿(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者,输租之外,又出税予质田者,谓之小租。甚至主人但知其租,而不知其田之所止;三曰授产田……”[85]这三种田中,与本文论述有直接关系的是粪土田。这条资料告诉我们五个问题:(一)粪土田系佃户出银两质于田主,从而租到的耕地。(二)质银多少以土地的肥瘠、远近等自然条件为转移。(三)佃户交纳质银外,每年还得照额交纳租谷,如欠租,则以质银相抵。(四)由于佃户租地时交纳了质银,所以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五)这种质田以耕的租佃方式沿习已久。从上述的这条资料看,我们认为,当时以交纳押金方式取得租佃权的押租已产生。所以,以最保守的眼光来看,押租在福建的发生至迟不晚于嘉靖年间。如果我们再细细推敲一下“沿习既久”这句话,似乎押租发生时间还应早于嘉靖。据杨国桢先生称:他在治史过程中,看到弘治年间,福建茶山租佃中已有押租记载。据此,押租发生年代至迟可以追溯到弘治年间,或者更早些时候。

押租这种租佃形式出现后,相继在一些州县传播开来。万历十六年前,兴化府叶序二佃方家田一亩八分,“载田根七两”[86]。万历年间,漳州府长泰县推官龙文明用“佃户认佃等银”,为该县置买学田[87]。泰昌元年,仙游县农民戴三佃种生员陈鼎田一十八亩,向议十年一更佃,方及六载,“而陈生辄利更佃有夫价杂费,迫令换约”[88]天启年间,有关押租记载又比万历年间增加许多。仅就祁彪佳在兴化府办案时留下谳牍资料看,从天启四年至崇祯元年止,由他经办的押租案就有十一件之多。涉及县份有仙游、莆田、德化等县。如“李会卿有祖遗祭田,向佃之周三孙,及三孙负租,转佃之许振一,是振一已出佃价与三孙,则此佃(田?)应属振一佃矣”。又如:林乡宦有田、山一所,原系林廷筒所佃,廷简因逋租逃去,兄廷相接佃,仍历年欠租,计二十金,“廷相愿退佃,其田根十八两,作逋租”。再如:郑五佃卢生员之43亩,历年欠租,且把持众佃,经防馆判退田,“便宜领回田根退田矣”,但五不愿,当卢生自雇人翻犁时,五辄夺其具,殿其人,无法甚矣,立刻着五退出,许卢生另召佃人。“若五所称田根二十两,未必如此之多,而例亦有者,此听接佃之人自与授受。”[89]据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先生统计,《谳牍》中有关业佃关系案件有五十件[90],而有关押租案却有11件之多,已占租佃案件总数22%。

万历、天启年间,押租在福建发展情况,我们还可从日用大全一类著作中得知。万历十三年,赤子心编纂的《翰府锦囊》一书中写道: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于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纹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买弄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91]

此后,由京南武纬子补订,闽建(阳)熊冲宇刊,《学海群玉》,以及李卓吾注释《杂字全集》都刊有内容相同的《佃田文约》、《佃批式》。这些契式的内容,应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可以说,这些契式的产生是押租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明末、清初几十年间,由于资料缺乏,押租如何发展,目前尚无法勾画,只好暂缺。

康熙以后,有关押租的记载又多了起来。康熙年间在福建为官的王简庵说,他在汀州府时见到:汀属八邑,佃户向地主租地时,地主“每亩先勒银三四钱不等,名曰根租。岁易一人,则岁获此利”[92]。康熙三十六年,漳浦县绅士吴镛亦指出该县实行押租情况,他说:“佃头乃保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清还之。”[93]

到乾隆年间,押租在福建又有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实行押租的府县数猛增,从文献资料看到的有:台湾府、长泰县、归化县、南安县、宁德县、连江县、武平县、建阳县、大田县、莆田县、永福县、侯官县、建安县、闽清县、永泰县、浦城县、南靖县等都留下实行押租记录。其二,有更多的农民卷入押租制中。我们根据《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所提供的材料作了一个永佃制、额租制、押租制在台湾实行情况统计,得到的结果是:乾隆年间,该府地主以押租形式出租的土地有25件之多,而以额租形式出租的土地仅15件而已。[94]可见,押租的发展已逐渐代替了额租在租佃中的地位。乾隆朝刑科题本保存下来的有关押租材料也告诉我们,与其他各省押租实行情况比较,福建实行押租普遍性也属全国前列。如下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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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见宋秀元:《从〈乾隆刑科题本〉看清代押租制》。

嘉道以后,闽北地区仍有押租事例。如嘉庆二年,闽北黄文郎承退魏国明佃田一段,收回押租钱文一万三千贰百丈。道光年间,闽北人黄祖发因缺钱应用,把佃田转给黄宗财耕作,接收退价清钱贰拾伍千文。道光十二年,闽北人谢世英承退潘自来原佃田,潘受退价铜钱壹拾玖千贰百文。[95]

民国时期,押租在各县仍然居重要地位。如福鼎佃户向业主承批田园时,恒缴根银若干,以备欠租时业主得以扣抵,但解约时,佃户如无欠租,业主应将根银发还。[96]请看下表:

表2 福建各府县押租发展概况(弘治至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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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嘉靖《龙岩县志》,嘉靖《龙溪县志》,光绪《漳州府志》,道光《龙岩州志》,同治《淡水厅志》,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祁彪佳:《莆阳谳牍》,王简庵:《临汀考言》,陈盛韶:《问俗录》,民国《云霄厅志》,《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宋秀元:《从〈乾隆刑科题本〉看清代押租制》。

根据上述情况,对福建地区押租发生发展过程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嘉靖以前为押租发生期。万历、天启年间为押租的第一个发展期。有押租的地区有所增加。康熙、乾隆以后,是押租的第二个发展期。有押租记载的州县扩大到二十多个。越来越多的农民被卷入押租制中。

此外,从福建省押租发生发展过程看,我们是否可以说:押租首先发生于福建省的经济作物种植区,发生于“田额稀少,民数日繁”[97]的山区。而后,向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沿海地区发展。沿海地区的发展,又回过头来促进内地的发展。台湾地区押租的发展与漳泉大批移民密切相关。

二、押租在福建省发生发展原因

押租为什么首先在福建发生呢?也就是说,明清时期的福建省,与其他省相比较,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哪些特殊性呢?这些特殊性与押租发生发展又有何联系?下面,我们想着重从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福建省人与耕地之间存在的问题。

福建是个多山临海的省份。武夷山脉贯穿闽西和闽北广大地区,而东面则被大海所环抱。这种山海交错的自然地貌,使福建成为“田亩无多”[98]之地。有人对福建自然条件是这样描绘的。“本省山多田少,在在高原。”[99]各县地貌又如何呢?刘元称:邵、光、泰三邑“土田小狭,人民众”[100]。《惠安县志》则称:“吾邑广轮之数止是尔,然且包山林并原隰椁,其中斩长缀短,可耕之田不能纾三之一,斥卤者几半。”[101]福建巡抚汪志伊说:“延、建、汀、邵四府地据上游,山多田少;福、兴、宁、泉、漳五府地当海滨,土瘠民贫,漳、泉尤甚。”[102]蓝鼎元亦说:“闽、广人稠地狭,由园不足予耕。”[103]

“山多田少”是不是福建的特点呢?为了考察这个问题,我们想通过沿海五省每人占有耕地平均数进行对比。为了使这个对比更具有说服力,在时间上,我们上限从洪武二十六年开始,下限至光绪十三年止,这期间将近五百年。在分段对比上,根据资料可能,尽量多划几个横断面,便于观察到动态变化。在这对比中,顺治十八年以前,我们采用了江南省材料,康熙二十四年以后,采用了江苏省材料。各省每个时期人均耕地数请看下表:

表3 东南沿海五省人均地亩数(洪武二十六年——光绪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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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①根据梁方伸先生:《中国历代户田、田地、田赋统计》中乙表32,乙表70,乙表71,乙表72,乙表74,乙表76。

     ②根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历年户口统计》表5,《耕地面积》表1。

从上表可以看到,在将近长约五百年时期里,福建省人均地亩数除弘治四年高于广东省,万历六年略高于江南省,雍正二年高于浙江省外,其他年份人均地亩数皆低于其他四省。至于内地各省(除贵州外)人均地亩数皆高于福建[104],这里不赘述。

福建“山多田少”自然条件,对福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独特的影响。

与其他省比较,福建不但人均耕地少,而且土地兼并还相当激烈。早在景泰年间,官宦及豪富之家兼并土地之事就时有发生。张逊任同安县知县时,就曾与侵占民田的官宦之家进行斗争,“理还内待所侵民田”[105]。景泰之后,永福县“田园半名于外豪;而本邑之民,乃为之佃作”[106]。嘉靖年间,南靖县县令郭大鲲,把“势宦侵民田”,断还农民[107]。《安溪县志》亦说:当时该县土地多为外县富人所占,故“得业之民原非土著”[108]。据谢肇淛说,万历年间,“闽中仕宦富室,相竟畜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产,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之。黄云遍野,玉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致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矣”[109]。明末时,吏治腐败,官吏贪污成风,捆载而归,求田问舍,“每户数千石租”,莆田郭尚书租至“一万三千石”,“惠洋庶民方南川租亦一万二千石”[110]。对此,《明史》认为:“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者无几耳。”[111]

像福建省那样剧烈兼并土地,就全国来说,并不是太多的,如江南地区,这里的官僚虽然横肆兼并,而商人则否。据明代人谢肇淛说:“江南大贾强半无田。”为什么呢?是因“利薄而赋役重也”[112],使商贾对土地不敢问津,这对土地兼并多少起了一些抑制作用。山东地区土地兼并不很激烈的原因,则是由于该省商品经济发展,小农有一定经济能力保住一小块土地,所以,该省出现了“虽有豪强,无田兼并”局面[113]。福建土地兼并如此激烈,其原因何在?谢肇淛分析说:“闽中田赋亦轻,而米价稍适中,故仕宦富室,相竟蓄田。”[114]在官绅富室兼并之下,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纷纷加入佃农行列,佃农阶层迅速扩大,如《莼乡赘语》作者说:南靖“境内田亩归他邑豪者十之七八,土著之民以佃耕自活”[115]

人均耕地面积本来就比其他省份少的福建,而今,土地兼并又如此激烈,农民占有的土地就更少了,佃农的队伍扩大了,造成了农民之间竞佃激烈化。

福建地区的另一特点是,人口的增长与耕地的增长严重失调。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把洪武二十六年至光绪十三年人口增长速度和耕地增长速度作一统计。从表中12个不同时期看,除个别年份土地增长快于人口增加外,绝大多数年份里,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土地增长速度,尤其是乾隆十八年后,人口增长速度非常快,而土地增长速度很慢,几乎呈停滞状态。这种严重失调情况,大大地激化了人与地之间矛盾,使原来已经十分严重的竞佃问题,在乾隆十八年后,显得更加严重。在乾隆年间及乾隆以后,福建省押租制的迅速发展,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看下表:

表4 福建省人口、土地增长统计表(洪武二十六年至光绪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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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中乙表32,乙表70,乙表71,乙表72,乙表73,乙表74,乙表76;根据李文治先生:《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历年户口统计》表5,《耕地面积》表1加工而成。

其次,福建地区农民抗租斗争激烈。

由于福建是个人多地少的地方,加上土地兼并激烈,因此,佃农队伍十分庞大。地主阶级利用佃耕者众情况,利用所占有的土地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奴役。《宁化县志》指出:“大抵富者有田,坐享七成之利,农民佃其田,终岁勤动,获止三分。”[116]地主除了向佃农收取高额地租而外,还要向佃户勒索“冬牲”,《延平府志》曰:“乡例,佃田者岁还租谷外,有鸡鸭馈田主,名曰冬牲。”[117]这种苛例在宁化、清流、明溪、永安、沙县、三元、尤溪、闽清等县随处可见。同时,地主收租时,还强迫佃户将租谷送到仓。如康熙三十九年,永安县二十七都冯兆周的租地契约上便明确规定:“递年到秋熟,备办早谷口硕大,冬牲各一只;送至值年会首家下交收,不敢拖欠升合。”[118]乾隆二十四年,德化具友章租地一块,佃约规定:“逢年冬成之日,备谷送仓交纳。”[119]此外,地主还经常在租斗上大做文章,往往以大斗、大桶收租。大斗与小斗相比,有相差三四升之多者,如顾炎武所说:“乡斗、官斗七八升者有之,四五升者有之,斗色不齐。”[120]地主阶级无止境的敲诈勒索,激起了农民极大的愤怒,正统十三年,沙县农民邓茂七领导佃农率先进行抗租斗争。倡议铲除冬牲等苛例,废除地主对农民奴役。《明史》丁瑄传云:“茂七倡其党令毋馈,而田主自往受粟。”[121]在邓茂七领导的农民斗争影响下,各地农民纷纷起来斗争,如沙县陈政景,尤溪郑永祖,清流兰得降,上杭范大满等,皆率众起义。天顺六年,有上杭胜运里李宗政起义,成化二十三年,上杭刘昂、温留生谐同武平所千户刘铎、佃人邱铎等数千人起义,嘉靖十七年将乐农民“较租斗”斗争。崇祯年间,南安、安溪、永春、德化、长泰、尤溪、大田、久福、闽清、仙游等地农民以“禁租为名”进行斗争[122]。与此同时,闽西宁化猪留坑农民,亦以“较正斗斛,裒益贫富”为口号进行斗争[123]。据傅衣凌先生统计,从正统到崇祯(1436—1644)这172年里,闽西北以及部分粤东毗邻地区,差不多每隔二年左右即有一次农民暴动。以发生的地点言之,则以上杭为最多。[124]郭造卿说,上杭“三图百余年,无秋冬不啸聚,屡扑而不驯服”[125]

明末农民大起义,并没有给福建地主阶级以有力的打击。所以,清政府建立以后,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为改朝换代而得缓和。相反,地主为满足自身奢侈生活,还不断增强对农民压迫和剥削,其中增租是一种主要方式。顺治三年,福建莆田乡绅议加租额。[126]清初,宁化地主以大桶收租,每桶要比衙桶多四升[127]。康熙三十年,王简庵说,宁化、上杭等县,“从前田主欲于常额之外,巧计多取,乃制大斗收租,每斗外加四五升不等”[128]。乾隆二十七年间,韶安县杨氏族田,“以近年田价昂贵”为由,“每年加租银五钱”[129]。道光《龙岩州志》的作者也指出:“今田价日昂,租亦日增。”[130]地主的压迫和剥削逼使农民起来斗争。顺治三年,福建宁化黄通率田兵起义,进行减租斗争,倡议“凡纳租率以十六升之桶为率,一切移耕,冬牲、豆棵、送仓储例皆罢”。“清流杨家店、暖水塘、左右龙坊,闻风而起,欢声动地,归通惟恐后”,“不逾日而集千人,名曰田兵。相率入城,除信较斗”。[131]此时,莆田佃户亦举行反“租斗”斗争[132]。康熙十三年,上杭王士百、胡天明等,“倡众私设小斗,强抑田主,凌辱百端”[133]。四十一年,该县“乡民号称斗头,倡众减税,勒猜田主”[134]。乾隆十一年,该县濑溪隘罗日光等:“鼓众勒令业佃四六分租。业主鸣官,日光等殴差拒捕,复纠党积石、列械,把守横玩”,“公然迎敌。”[135]10由于上杭人民坚持不懈斗争,乾隆皇帝只好“令地方官劝谕有田之家,听其酌减,以敦任恤之谊”[136]。乾隆年间,尤溪、同安、仙游、莆田、邵武、建阳、瓯宁、海澄、安溪、连城、泉州、罗源、政和、云霄、龙岩、古田、台湾等地农民都先后掀起抗租斗争。《闽政领要》作者说:闽人业主佃户并无情意浃洽,彼此视为仇雠,佃户以抗租为长技,“以致业佃互相讦讼,经年不休”[137]。由于事例很多,不再枚举。农民抗租斗争发展,使地主依然按照过去那种超经济强制办法收取地租,遇到了困难。地主为了保证其地租收入,在向农民出租土地之初,便向农民收取一笔押金,即“佃头乃保佃之银”[138],“若有欠租,便可扣抵”[139]。乾隆三十四年,御史刘天成谈到押租产生原因时说:“揆厥由来,大抵始于一二刁顽佃户抗租不纳,以致防其效尤,遂成积习。”[140]这是押租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押租产生的另—原因是:地主为了从农民手中榨取更多经济利益,《龙岩州志》记载;“盖岩地田额稀少,民数日繁,间有向业主认佃,纳资押耕者。”[141]康熙年间人王简庵说:“汀属田土,业主于岁收之外,先勒根租。”[142]从这些记载看,龙岩、汀州的一些地主,并不完全因为佃户抗租而向农民收资押耕,乃是利用当地地少人多,竞佃激烈情况对农民进行敲诈,从而达到其增加经济收入目的,尤其是每亩收押不多地方,佃户退佃时,地主并不退根银。这一事实,《临汀考言》作者作了充分的披露。他说:汀州府属为什么会出现地主向佃户先勒根银情况呢?“盖因汀属八邑,尽系高山叠嶂,间有平原不及十分之一。而山僻乡愚,耑以农耕为事,豪强田主遂将田土居奇,当佃户纳券初赁之时,每亩先勒银三四钱不等,名曰根租。岁易人,则岁获此利。”[143]天启年间,兴化府地主出租土地预收田根,议订租期,但地主为了利于“更佃有夫杂费”,而“迫令换约”[144]

第三,商品经济发展,为押租发生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条件。

宋元以来,福建一直是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首先,经济作物种植十分普遍。福建地处亚热地区,气候温和湿润,十分适宜多种经济作物种植和生长,同时森林资源丰富,兼有竹木之利。乾隆初年,郭起元说:“闽地二千余里,原隰饶沃,山田有泉滋润,力耕之,原是足给全闽之食”,但“始僻地者多植茶、麻、苧、兰靛、糖蔗、离(荔)支(枝)、柑橘、青力,荔奴(龙眼)之属,耗之已三分之一。……今则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八七……闽田既去七八,所种粳稻菽麦也寥寥耳。”[145]陆耀在《烟谱》一书中亦说:“烟草处处有之……第一数闽产。”上面是福建种植经济作物一般论述。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各县经济作物种植情况。万历《永福县志》记载,漳州、泉州、延平、汀州之民,到永福种菁、种蔗,“其利倍于田,久之穷词邃岭,无非客民”。乾隆《宁德县志》称:“到宁德西乡种菁者盈千人。”[146]万历年间,政和以茶为业,县志称:“茶无花,香满家,家无田,钱万千。”[147]安溪之茶产量更多,常乐、崇善等里“货卖甚多”[148]。乾隆《龙岩县志》作者说:“火耕水耨之夫,终岁勤劬,犹苦贫,惟利蔗及烟草,获利数倍。”[149]康熙三十年,高拱乾在《禁饬插蔗并力种田示》一文中说:人们“偶见上年糖价稍长,惟利是趋,旧岁种蔗已三倍于往昔,今年种蔗竞十倍于旧年”[150]。《永定县志》说:该县种烟之地“十居其四”。并说,永定笋干还卖到江浙汉广等省[151]。《南平县志》称:该地“所赖山林之产,岁不下百余万金,竹有纸笋,木有松杉,既多且遍,随地皆宜,斯为大宗,通行于齐、燕、楚、豫、赣、浙之邦”[152]。各地藉此:“赖以资用。”[153]此外,各地还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副业,以增加收入,《闽政领要》作者列举了许多事例,如:长乐之夏布,莆田、仙游两县之苧布,瓯宁之夏布,泰宁、建宁二县之夏布,汀州府上杭县之铁锁、棕器、竹器,武平之葛布,永春之夏布,龙岩芝藤枕等等,“均有商客贩运各省”[154]。惠安则利用草场丰富条件,发展畜牧业,“至冬草乾,羊食之壮实,贩入他郡者,常百十为群”[155]。还有,福建各地市场相当发展。嘉靖《邵武府志》记载:府“城之中,外通衢皆为街,货鬻为市”,并且东隅之街有六,西隅之街有五,南隅之街有五,北隅之街亦有五。此外,东关、西关、南关、北关都各有街市。总之,“凡民之所居成聚,亦有街市”。这些街市或墟,有的以二、七为集,有的以三、八为集。集与集之间相隔五天。但也有些地方三日一集,如光泽各乡就是[156]。嘉靖,《延平府志》记载,该府有二十一个市,十三个墟[157]。据《台湾府志》记载,早在康熙年间,台湾县就已出现了专门出售某种物品的市场,如鱼市设在定坊新街头潮市。渔人喧集于此;菜市设在南坊府学前村里辇,各种菜疏、瓜果物集此,秉烛为市,尽辰而散;柴市设在宁南坊,与菜市相邻;而粮食买卖地设在大井头北市;此外还有新仔市,油行街等等。[158]施鸿保在《闽杂记》里称:闽中上诸府、乡镇间,市有定处:或二七日,或三八日,或四九日为市期,“百货皆聚,谓之虚场”[159]。街市、虚市的发展,密切了普通农民家庭与市场联系,农民可以通过市场出卖自己的产品。或布匹,或糖,或茶叶,或柴草,或蔬菜,或果品,或烟,或羊,或鱼。……总之,各种各样的货物都可以在市场上出卖,从而获得货币。农民手中掌握有一定量的货币,就为押租制发生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

此外,押租制的发展与定额租发展有密切联系。据《莆阳谳牍》中有关租佃关系案件看,定额租在天启以前已有相当发展。这一发展为押租制发生发展提供又一个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福建地区与其他各省比较,人多地少情况是十分突出的,加上土地兼并激烈,人与地之间矛盾就格外尖锐;农民抗租斗争异常激烈;定额租也较发达。所以,福建以其独特的社会经济条件,使押租在明中期发生,尔后又得以广泛发展。

三、押租制下的农业发展情况

押租发生发展后,对农业生产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这个问题不能用有利或不利这样简单、笼统的字眼来回答,应当从具体的考察中去寻求合适的答复。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使用权的问题。在分租制和额租制下,佃户对土地使用年限没有保障,同时,也缺乏对土地的支配权,尤其是在分租制下,情况更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发挥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对生产的发展是不利的。在押租制下,由于佃户出了押租钱,契约里一般都出现这样规定:如没有欠租;任其耕作,若佃户退耕,田主应归回押租钱文。万历年间《佃田文约》也好,天启年间《佃批式》也好,都有“不限年月佃种”,或“不拘年限”任凭耕种字眼,祁彪佳《莆阳谳牍》中保留了一个有关保护佃权的案例。请看:

审得:戴三佃种陈生员鼎旧一十八亩,向议十年一更佃,原约犁然在也。至五年时,方及六载,而陈生辄利更佃有夫价杂费,迫令换约,不直在陈生矣!然为三者,据约拒之可也。……田仍着三照旧布种,至满十年,交换如约。[160]

这是一份十分珍贵的史料,说明交了押租的佃户,地主是不能随便辞佃的,在佃约期限范围内,佃户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享有的使用年限,还得到政府法律上的保障。

土地使用年限相对稳定,有助于佃农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如施肥改土,兴修水利,精耕细作等。嘉靖《龙溪县志》云:该县交了押租的佃农与自耕农一样,“粪田甚力,近海之乡旱则以水车灌田,候潮至并力运之,形有用牛车者,其用不恒。山田,则灌以桔槔……大抵业农之民甚劳”[161]。康熙《台湾府志》记载:台湾县仁和里的《王有碑》,系佃民王有所筑,故名之。又曰:《参若碑》系文贤里佃民王参所筑,故号之。[162]

此外,交了押租的佃户,还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在这块土地上要种植什么,地主已不再过问。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利于佃户把种植稻谷的田,改种经济作物,这样不但有利于佃农本身经济收入增加。同时,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乾隆三十九年,政和县江新发,租种魏加生稻田二丘,江新发将田栽种席草,因投入工本,席草茂盛,获得了增产。[163]

其次,再来考察押租制下佃农的经济负担问题。

在押租制下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时,必须先交纳一笔保佃银,或说是田根银,有的地方也叫佃头银、起埂银。这笔保佃银要交纳多少呢?以天启年间兴化府为例。如连延功用价银一百五十七两,买薛怀玉田二十五亩,收田根银三十三两。郑五□佃种卢生员田十三亩,交纳田根银二十两。叶天麟之父叶序二,原佃方家田一亩八分,交田根银七两。罗孟会租翁正道田十六亩,交田根银十五两。根据以上事例看,田根银并没有一个定数,而是根据土地的肥瘠,离村的远近,水利条件好坏为高低。少的每亩收押租银0.47两,高的每亩收3.89两,一般在0.94两至1.32两之间。平均每亩交押租1.66两左右。1.66两相当于每亩正租银的多少呢?又据莆田县的一件案例称:万历十八年时,周诰将田八亩送陈仆射父子为祠田,户收在厢二图十冬陈公田下,“年纳租每亩八分”[164]。按此计之,佃户所交纳的押租,少的每亩为正租的5.88倍,高的则为正租48.63倍。折中计之,每亩所交押租亦为正租20.75倍。正如《龙溪县志》指出那样:“粪土之价视大租田十倍。”[165]

如此沉重的押租负担,并不是每个农民都承担得了的,无钱交押租的农民,只好借债交押,或以儿女抵当。如林江租佘邦经田耕种,应交粪土银六两,林江交了四两,尚欠二两,林江他出无偿,其妻郑氏立契,“以五岁女云仔与佘为婢,以抵二两之数”。又如,吴万一向蔡伯五佃田耕种,因无钱交押,向林秀三之父林祥一借银交之。在押租制下,这种情况是有一定普遍性的。由于穷苦农民除穷予应付押租外,还得承担高利贷的债务,他们当中大多数人没有力量拿出资金投入生产。因此,使地力下降,农业生产走向萎缩。

尽管如此,押租制以经济强制代替超经济强制,是租佃制度的一个进步,是宗法关系松解的表现。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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