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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的垦荒政策考察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前期的垦荒政策考察鸦片战争前的一百五十多年间,在垦荒拓地的政策上,前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田地荒芜,财政收入短缺,使新生的政权面临种种的严重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垦荒积极性不能不受到严重挫折。为此,清政府对垦户土地所有权问题十分重视。

清前期的垦荒政策考察

鸦片战争前的一百五十多年间,在垦荒拓地的政策上,前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变化主要是由于开垦对象、开垦时间,以及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所采取的不同政策的结果。政策具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不断完善的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解决新问题的同时,不断地得到发展。因此,政策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不能把它当做一成不变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所以只要牢牢地把握住它的脉搏,就能把握住它的发展和演变的历程。

一、顺治年间的垦政

清政府建立之初,全国在册田土只及明万历六年的十分之三,抛荒的田土高达十之七[1]。由于全国土地大量荒芜,财政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当时,每年财政收入仅为1485.9万两,而支出却高达1573.4万两,不敷之数达87.5万两[2]。与原额相比,政府每年少收钱粮银高达400万两,占当时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二[3]。田地荒芜,财政收入短缺,使新生的政权面临种种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政府大臣发表了许多意见。顺治元年(1644),山东巡抚方大猷率先指出,“租赋之所以日亏,盗贼之所以日起”,其原因在于“民多失业,地遂抛荒”,要扭转这种局面,当务之急是“辟土地而聚人民”[4]。顺治四年,湖南巡抚张懋熺认为,只有除荒征熟,或招抚佃种,“始可起死回生”[5]。顺治八年,江西巡抚夏一鹗亦认为:“粮从田出,田荒何以完粮?”[6]顺治十年,户部给事中杨璜说:“臣闻煮海铸山,皆国家生财之道,而莫重于力本。”并说:“开荒责在民,不费公家一钱,而可坐增数年后之赋,利固多矣。”[7]清世祖亦认为应当招民垦荒,让人民“安居乐业”[8]。在垦荒问题上,朝廷上下得到公认,垦荒成为当时国家大事,因此垦荒政策制定,也就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顺治元年八月,方大猷提议:“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9]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抚罗绣锦建议:“河北府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乞令协镇官兵开垦。”[10]至顺治六年,清政府总结前几年各地垦荒经验,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垦荒政策:“自兴兵以来,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深可悯恻。著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发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田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之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如纵各衙门、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开辟渐多。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该部院速颁示遵行。钦此钦遵。”[11]这是清初垦荒的最基本法规。下面,我们就上述中一些重要规定,进行更详细考察,以观察其在不同时间地点的执行情况,以及演变过程。

(一)招抚流民屯垦

垦荒需要劳动力。但如何才能解决劳动力问题呢?方大猷认为:可将荒地分给游民、官兵耕作[12];罗绣锦也提出“乞令协镇官兵开垦”要求[13]。张懋熺当看到“官兵不愿种田”时,又提出“招抚佃种”主张[14]。到顺治六年,清政府才提出“不论原籍别籍,一律广加招徕”政策。顺治八年,清世祖谕令:“民人愿出关者,令山海关造册报部,分地居住。”[15]

招垦办法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招收,对招来的流移民人给以荒地垦种,借以牛种资助。顺治元年,政府许诺:凡招徕垦种“流民”及其他“无力者”,由国家发给牛种。所给牛种银第二年“缴还一半”,第三年“照数全纳”[16]。由政府招垦也有两种不同形式,一是由封建国家兴屯开垦,国家将无主荒地及有主而不能按规定年限起科荒地,俱收入作“官地”,招民以垦,官府贷给牛种,三年后即“永远为业”[17]。但由于政府缺乏屯本,再加上工作中的种种弊端,这种开垦方式,于顺治十三年即告停办。另一种形式是,将无主荒地分给招徕的垦民自行耕种,这是清代垦荒中的主要形式。第二种招垦办法是,地方政府把招垦之事交给本地有身家的绅衿富户,由他们“分领其事”,并“借给屯本”给垦户[18]。此法在辽东试行过。

顺治年间(1644—1661),各地荒田甚多,流移之民招至后,各地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他们“开垦耕种”[19],他们能开多少,即准予开垦多少,不受顷亩限制。顺治九年,湖南巡抚李敬在安插江汉回归之民时,“令百姓各认原业,竖牌于田;无人认业者,许流移之民,计亩承种”[20]。并没有限定承种数额。

除了大规模招民垦荒外,清政府还让一部分兵丁屯田垦荒。顺治元年,顺天巡抚宋权建议:除作战兵丁外,每名守备兵给地十亩,令其耕种自足[21]。顺治九年,礼科给事中刘余谟上疏,请求把湘、川、两广荒田,分授给投诚兵和驻防兵,“择其强壮者为兵,其余老弱者皆令屯田”[22]。同年,陕西孟乔芳开始兴办民屯和兵屯[23]。顺治十三年,清政府还特准当地驻兵,垦种直隶口外闲旷土地,“各边口内旷地,听兵垦种”[24]。但终因兵屯费用大,成效差,至顺治末,已先后告停。

(二)明确产权

无主荒地经垦复后,所有权归谁,这是垦荒中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民,他们热切地盼望自己能占有一部分土地,正如斯大林所说:“农民要土地,他们做梦也梦见土地。”[25]但是,荒地开垦后的地权所属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话,农民是不愿回到土地上的。顺治十八年,河南御史刘源濬指出:南阳、汝宁荒地甚多,应急议开垦,但无人承种,“官虽劝耕,民终裹足不前也”。刘御史分析产生这种现象原因时称,当地地主豪强、胥吏往往利用权势,侵占农民千辛万苦开垦成熟之田。“无人承种之荒地,[农民]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官即断明,而资产荡然矣!”[26]农民付出大量劳动,花费了工本,然而,耕熟之田,却被他人占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垦荒积极性不能不受到严重挫折。为此,清政府对垦户土地所有权问题十分重视。顺治年间,清政府对垦户产权问题的情况分别作了处理。在大多数省份实行地方政府将本地无主荒地,给垦户开垦种植,“永准为业”。对个别因长期战乱,人口伤亡十分严重的省份,清政府则实行不论有主、无主荒田,一概由垦户自由插占,并“永准为业”。[27]顺治十三年,四川巡抚高民瞻宣布:蜀地有主无主荒田任人开垦,“永给为业”。扩大了垦户开垦对象。

(三)开征年限

垦荒能否顺利进行,还取决于政府能否给垦民,在垦荒后的头几年里予以一定实惠。即能否给垦民免除一定年限的赋税负担。垦荒的头几年,如果政府不能免除垦户赋税负担,农民就不愿回到土地上。顺治十年(1653),山东巡抚夏玉说:开荒垦地,必春耕壹犁,当暑壹犁,秋间种麦时,复耕壹犁,“有此耕三耙六之功,始能布种,是望获已在隔年矣!”如果,“即行收租,小民未获开荒之利,先受开荒之累”。所以“必且观望不前”。[28]顺治十三年,四川巡抚高民瞻奏报:他到四川后,大力推行垦荒,并令地方官府招集流移,以实户口,尽管工作很努力,但结果是“迄今数月有余,而复业垦荒者犹是寥寥然,未有成效可观”。他在分析成效不大原因时指出:“川北石田瘠薄,年若丰稔,尚足相偿,苟雨旸不时,举终岁勤劳,付之乌有,比及三年又起科矣,是未必食开耕之利,而复愁差粮之犹,此又劝垦之难也。居者恐差粮为累,而不肯疾而开荒;流者愈虑资身无策,而不敢轻于复业也!”[29]为解决垦荒中出现的这种停滞不前状况,各直省大员纷纷提出对策。顺治元年,方大猷提出“三年起科”建议。同年十二月,罗绣锦提出“三年后量起租课”建议。顺治六年,清政府制定六年后开征的政策:“俟耕至六年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但在当时国库空虚,入不敷出情况下,这一规定仅仅是一纸空文而已。所以,顺治十三年时,四川巡抚高民瞻不得不重新奏请:“大破成格,以示宽恤,凡其复业者暂准五年之后当差,开荒者暂准五年之后起科。”他认为政府这样做的话,就可使“庶几万哀鸿孑遗感我皇上浩荡洪仁,乐于还乡力农,然后地辟财裕,军兴有资”[30]。批准四川实行五年起科后不久,清世祖又颁布命令,定“各省屯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31]。除四川一省实行五年升科外,三年开征为各直省奉行基本政策。

(四)严禁科派差徭

顺治六年,政府明文规定:“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役。”同时指出,如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尽管规定很严,但实际上派差派款之事,所在有之。《通考》曾指出:顺治十八年,“开种之初,杂项杂役仍不能免,此官虽劝垦,而民终裹足不前”[32]。为扭转这种裹足不前局面,同年,清政府宣布了放宽服徭役期限:“如河工、供兵等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33]

(五)督垦官员的考成

顺治六年,政府宣布:“各州县以招民设法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善处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此规定由于过于空泛,操作起来难度大。至顺治七年,户部复准河南建议,同意:“河南州县官垦地一百顷以上,纪录一次;若州县与县府所属无开垦者,各罚俸三个月。”[34]顺治十四年前,清政府为了更好调动各级地方官督垦的能动性,又拟定了《垦荒劝惩则例》,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纪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纪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纪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纪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并严厉指出:“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俱分别治罪。”[35]顺治十三年后,广西、湖南、山西等地官员,皆有依据《垦荒劝惩则例》或载有记录一次,或加升一级嘉奖,也有受降级惩罚者记载[36]

(六)鼓励绅衿地主开垦

为了加速垦荒的进程,朝廷和地方官都寄希望于绅衿地主投入开垦行列。顺治十年,清政府为了加速满族发祥地开发,特规定:“辽东招民开垦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37]顺治十三年七月,正当兴屯制度废止之际,清政府又宣布:“各省屯田荒地……有殷室人户开至二千亩以上者,照辽东招民事例,量为录用。”[38]同时,顺治十四年,清政府所颁布《垦荒劝惩则例》中,也有奖励地主开垦的规定:“文武乡绅垦至五十亩以止者,现任者纪录,致仕者给扁旌奖。”[39]这一政策实施后,曾在顺治晚期垦荒中收到一定实效。

二、康熙年间的垦政

康熙年间,在垦政方面,除了继续执行顺治年间制定的政策措施外,还根据当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把垦荒逐步推向高潮。

(一)对顺治年间的垦政进行修订

康熙前期(1662—1681),清政府仍在推行垦荒政策,但从执行趋势看,招垦的范围逐渐在缩小。康熙七年(1668),东北地区率先“废止招垦令”[40],但尚未认真执行。至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业已平定之际,清政府宣布:湖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诸省,停地方官“招徕流移百姓议叙之例”,但仍允许四川、云南、贵州这些残破之区,继续招收流移开垦,规定称:四川、云贵“招徕流移者仍照例议叙。”[41]至此,全国大多数省份,已不以招垦为垦荒的主要方式了。

康熙年间,除了继续执行无主荒地谁开垦,谁得产权政策外,还放宽了有主荒地经垦民开垦后归属问题的规定。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对什么叫抛荒地,作了界定,条文规定,“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原则[42]

康熙年间,尤其是康熙前期,垦荒地的升科年限变化较大。三藩之乱前,升科年限有逐步延长的趋势。在当时普遍反映,“催科太急”的情况下,康熙十年,清政府颁布新垦荒地,“三年后再宽一年”升科的纳粮政策[43]。同年,四川总督蔡毓荣奏请招民开垦事中,提出:“其开垦地亩,准令五年起科。”[44]此意见上报清廷后,引起圣祖的极大关注。当年,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宽升科年限,下令新垦荒地四年起科;康熙十一年(1672),又将垦荒地升科年限延长到六年;康熙十二年,又将垦荒地升科年限放宽至十年。清圣祖谕旨称:“见行垦荒定例俱限六年起科,朕思小民拮据,开荒物力艰难,恐催科期迫,反致失业,朕心深为轸念。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45]从康熙十年以后,垦荒升科年限一再放宽,反映了清政府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抱有很大信心和热情;同时也说明,与顺治年间相比,清王朝的政治、经济条件,已得到相应改善,尤其是财政收入有很大增加。但康熙十二年的规定,因三藩之乱而没能得到贯彻。当时,清政府出于经费开支猛增,以及军饷紧迫,又于康熙十五年,重新宣布:“十三年以后开垦田地,仍照前定例,于三年后起科。”这一规定对当时垦荒事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安徽巡抚徐国相反映说,从而“报垦者遂复寥寥”[46]。至康熙十八年,当清政府在战场上取得基本胜利后,又马上回过头来抓垦荒,为扭转垦荒中出现的不景气局面,又恢复六年后升科的规定:“开垦荒田,仍准六年后起科。”[47]以后,随着荒田逐渐垦复,有些地区又提出恢复三年升科建议。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河南巡抚王日藻奏请,垦荒之地“俟三年后,仍照原定等则输粮”。清廷马上表示“应如所奏”,清圣祖也批复“依议”办理[48]。而在闽、浙等沿海省份,由于开放海禁,大批“展界田亩”亟待垦复,于是,政府对这些地区采取特别政策,即“宽限五年之后,按亩起科”[49]。康熙五十三年(1714),清廷批准甘肃地区荒弃地亩,招民开垦,并“六年后起科”请求[50]。当然,亦有部分地区开荒地,从未曾升科纳税的。如直隶自苑家口以下,“不下数十百顷,皆未尝令起税也”。又,江南黄河堤岸至所隔遥堤,尽被百姓垦种“亦并未令起课”,对四川也“不事加征”。[51]

康熙年间,清政府仍然推行鼓励绅衿地主垦荒政策。顺治末,政府曾经采取鼓励绅衿地主放手开垦办法,并取得一定成效。这一成功经验,被康熙政府继承下来,并在康熙初年加以推广。这一政策在康熙初年之得以贯彻,其原因有二:一是,当时各省未垦荒地尚多,但贫民无力开垦。他们缺乏耕牛、农具、籽种,更没有财力疏浚业已失修的水利,正如御史徐旭龄所说:“招徕无资,而贫民以受田为苦。”若要使贫苦之民去开垦荒地,“必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耕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则民财裕,而力垦者多矣”。[52]但在当时朝廷财政不宽裕情况下,要求官府向垦民提供生产资料,并兴修水利,财力上是做不到的,而绅衿地主在资金上却是没有问题的。二是,清政府为了缓和因“江南奏销案”所激起的绅衿地主潜滋着反满情绪,所以也促进了这一政策的继续推行。康熙十年,户部奏准:“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顺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53]

帮助垦民解决生产资料短缺的政策,在康熙年间继续得到推行。地方政府在招民垦荒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经过长期战乱,以及灾荒不断袭击的农民,生活已经十分困难,要他们去垦荒,一无耕牛,二无农具,三无籽种,困难很大。如陕西有不少田土“原非甘弃荒芜”,只因农民“牛具无出,种籽之无措”,故无法得到耕种[54]。山西某些地方,亦是“欲种则无牛,欲播则无种”[55]。湖北当阳等县,“乱后少牛,民以力耕”[56]。山东某地“民间畜牧几尽”,“贫者相搏而种,率七八[人]曳一犁”,困惫异常[57]。在这种极端困难情况下,要农民去垦荒,去恢复农业生产,显然困难很多。因此,地方官员主张由政府借给垦民牛种。顺治十年,甘肃巡抚周文烨,奏请对欲耕无力的农民,“酌量借给牛种,春借秋还”[58]。顺治十二年,直隶廵抚董天机,就如何借给农抚“农本”一事,提出了详细的办法。他建议:“有百姓认垦者,取邻保结,该州县官于起解赎锾内扣留,按一亩支给银三钱,名曰农本,以为牛种之资。……一年量征若干;二年量加若干,再还农本若干;待三年照熟地例征收,农本全完,仍将农本补入赎锾解部。”[59]顺治十八年,河南御史刘源濬奏请:“再借常平仓谷,以资农本”,得到清政府批准。但由于清初政府财政拮据,除了某些地方官员自措牛种工本外,由国库直接拨发的微乎其微。随着战争的停息和财政收支状况好转,清政府贷绘垦民的牛种也有增加。康熙四年(1665),在安置鄂西各州县流民时,对“苦无农器”者,“酌给牛种银两”,并宽其偿还年限,“不拘次年征收例,令三年后补还”[60]。康熙七年,云南御史徐旭龄奏请:给“匮乏者贷以官牛”。清圣祖令“下部确议具奏”[61]。三藩之乱平息后,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已有能力拨出更多的款项,资助垦荒事业,以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所以官给牛种的情况更多。康熙二十二年,河南巡抚王日藻奏请借给垦民牛种,并请“将义社仓积谷借以垦荒之民,免其生息。令秋后完仓”。清圣祖批示:“依议。”[62]康熙三十年,蒙古地区的归化城一带垦种所需耕牛、农具,清圣祖诏令,“于御厂内牛取用”,耒耜等项“著支用库银制造,从驿递运送”[63]。康熙三十二年,陕西巡抚吴赫疏言,招徕流民,有地者给牛种银两,无地者亦给银安插,每户给牛一头,耕具银五两,谷种银三两,人工银二两[64]。康熙四十四年,经户部复准,湖北所属荒地,愿垦者准其开垦,“无力者,本省文武官员捐给牛种招垦,将垦过亩数具题议叙”[65]。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同意甘肃在荒弃地亩,招民开垦,政府给来垦者“置立房屋,每户二间,无业之民,给与口粮籽种、牛具,令其开垦,即给与本人永远为业”[66]。由于政府的支持,康熙年间的垦荒进展较快。

(二)重订开垦奖惩办法

康熙元年(1662)八月,户部在顺治十四年制定的《垦荒劝惩则例》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垦荒考成办法。其内容是:

1.于报垦的奖惩标准。办法规定在一年内报垦额:“抚督二千顷以上纪录一次,六千顷以上加一级,八千顷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一万二千项以上加二级;道府一千顷以上纪录一次,三千顷以上加一级,四千顷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六千顷以上加二级;州县一百顷以上纪录一次,三百顷以上加一级,四百顷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六百顷以上加二级;卫所官员五十顷以上纪录一次,一百顷以上加一级,一百五十顷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二百顷以上加二级。”与顺治十四年则例比较,自道府至州县一级官员,加一级所需报垦额分别提高了一千顷及一百顷。这是一个特点。另一特点是,增加了纪录和加级档次,报垦越多,升级或纪录也随之增加。

2.关于对开垦不力了官员的惩罚。规定指出:“如各州县、卫所一年内不行开垦者,该督抚确查,倘有荒地不行开垦者,指名提参,即将道府、州县、卫所官俱罚俸半年。……虚谎报者,将原报督抚降二级,罚俸一年,道府降四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革职。如垦地后复荒者,将督抚、道府、州县、卫所官开垦时纪录、加级削去,督抚罚俸一年,道府降一级、住俸,勒限一年督令开垦。如依限一年内有垦完者,准其开复;如限年内不能垦完者,督抚降一级,再罚俸一年,道府降二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降三级调用。前官垦过熟地,后任官复荒者,应将督抚、道府、州县、卫所官照依经营开垦各官复荒治罪。如隐匿熟地不纳钱粮,许其自首免罪,照例征粮;倘有隐匿熟地称作垦过田地,并隐匿熟地不纳粮,或被督抚查出题参,或被旁人首出,将道府降四级调用,州县卫所官革职。如督抚不能觉察,被旁人出首者,将督抚各降二级,各罚俸一年。”此款与顺治十四年则例“分别治罪”相比,本规定则显得具体、详尽、严密得多。对各级官员惩处规定有秩,基层当事者惩罚尤重,这种规定有助于杜绝弊端,使劝垦工作得以扎实进行。

3.关于对劝垦不力官员惩处。规定指出:“再查各省荒地仍有甚多者,实系大小官不经心招民开垦之故。今不得不行严查:以康熙二年为始五年垦完:康熙六年秋间,请旨特差官员,将各省有无荒地,垦过数目多寡,严查造册题参,将督抚一并分别议处。”[67]由于此规定没有分别情况,如各地土地荒芜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劳动力多寡不同,各地方社会秩序稳定情况不同等,所以缺乏实施的基础。至康熙四年三月,户部给各省发出咨文,宣布停止这一条款。至康熙八年,清圣祖在诏谕中,告诫州县有司,不得在清查直省田亩时,因“贪图升叙”,而虚报田粮,摊派民间。同时,还规定:除四川、云、贵等省外,其余地区“招民议叙”的规定一律“不准行”。在康熙初年垦荒考成条例鞭策下,曾出现一次报垦热潮。

(三)土地清丈及限期报隐垦地

明末清初战火蔓延,使各地册籍遭到严重废坏,有的州县甚至是荡然无存。清政府建立后,急于重建各种册籍,尤其是土地册和丁口册,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征收赋税,另一方面,则在于摸清全国各地土地荒芜情况,为垦荒作准备。顺治元年,户部要求各省抚按“严饬有司躬亲逐处清查,务令尺地不遗,册报臣部”[68]。顺治三年,户部要求直隶保定廵抚郝晋,对清苑、沧州、庆云三州县进行清丈,并“请饬查勘报部”[69]。顺治八年,江西巡抚夏一鹗命令所属各府州县“即日查明造册”,随后“各属呈缴荒芜文册”,查明有主、无主荒田亩数,分别奏请蠲缓,并进行督垦[70]。这次清丈主要查明有主荒田及无主荒田情况。据查结果,陕西荒田总额为320545顷,其中无主荒田有256295顷,有主荒田只有64250顷,无主荒田占荒田总额80%[71]。江西省荒芜田地山塘共107541顷,其中无主者为35318顷,有主者为72223顷,无主荒田地山塘占总荒地额的32.8%,就个别州县而言,有上报资料为依据的,无主荒地最少的江西省桃源县,亦占该县总荒额12%[72]。地无主,则赋税无从出。所以,招垦就显得十分重要。至康熙年间,清查工作仍在继续,但其重点已不再是清查有主或无主荒田问题了,而主要是清查隐占地亩问题上。康熙二年正月,兵科给事中硕穆疏称:“钱粮拖欠,皆由于地不清”之故,户部答复是:“查地丁钱粮,恐有绅衿富户串通书吏共相隐匿,应先敕各省抚臣查户口之增减,田地之荒熟,务将欺隐人丁、地亩彻底查出,备造清册,于二年内题报,再行请旨差廉干官员清查。”[73]隐地一经查出,照例应当充公,即使不充公,地不免受到查田官的勒索,而且以后也较难再逃漏税课。由于“绅衿富户串通书吏共相隐匿者”各地都有,因而反对清查的奏章纷沓而至。如康熙三年九月,刑科给事中杨雍建疏称:“夫丈量一事,将以清查隐匿。然奉行不善,履亩均查,则弊未除,而害已滋,开贪吏诛求之门,长蠹胥科派之求,无益于国计,徒耗乎民生。”请求政府“止严隐漏之令,许其自首升科,不必遍行履亩,徒增劳扰”。[74]其后,还有姚文然、周召南、张朝珍等上疏要求停止清丈。康熙四年,户部复准:“直省田地荒熟相间,恐有隐占,应踏勘丈量。如有司及里书、弓手摊派诈扰,令督抚题参。”[75]清政府为了查明漏田,于康熙十三年,下了一道诏令:“直省有隐漏田粮以熟作荒者,许自首免罪,并不追理以前所隐钱粮;其首出地亩,当年起科;如待他人发觉,仍治罪追粮。”[76]由于三藩之乱发生,此诏令未能全面贯彻。康熙十六年,清政府发出了“筹饷于有济”的命令。在没有战火的河南、安徽督促垦民自行首报隐地和清查隐地。康熙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清政府平定三藩和结束对台作战后,清查工作继续在进行。清圣祖重申:“嗣后民人自首地亩,不必拘定年限,俱自首之年起科,该管官亦免议处。”[77]康熙三十年,户部针对四川清初人口流失,伤亡严重,推行垦政时,又注重招徕人口,对报垦要求不严,因而出现隐漏田问题严重发生,特别作出指示:“川省隐匿田粮,现在查出者,其从前欺隐之业户,失察之官员,俱免其处分。令该督抚速委贤员,务于限内查出,不得借名查地以扰地方;限内查出之官员,免其治罪。若逾限仍隐匿不报,官员、业户照例议处,其督抚不行题参,一并议处。至虽经逾限,隐地业主自行首出,将该管官员并免处分。”[78]康熙三十四年,清圣祖又发出隐匿地亩,再宽限二年报期上谕,谕令称:“各省隐匿地亩,再宽限二年,令其自首。”[79]康熙三十八年,针对湖南幅员遥阔,履丈难遍情况,推行“先令民自丈出首,官查抽丈,如有隐漏,治罪”办法[80]。但由于缺实施细则,故收效甚微。至康熙四十八年,清政府就湖南如何进行清查隐占田地问题,下了一道严厉的命令。经户部议准:“湖南欺隐田地,行令该抚,准其展限一年,严饬地方,多方晓谕百姓,将私垦田地,在限内尽行首报,免其治罪;如逾期不首者,许里民人等据实举首隐田,照律治罪,将田入官,钱粮按年追征。倘扶同不举,并坐以罪。地方官隐匿不报,照例议处。”[81]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还派瓦特为钦差大臣,会同总督迈柱,驻扎长沙,并对周围各县实行报垦的督察。

康熙年间,清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清查出相当数量隐占、隐报垦地。如康熙十六至十七年间,河南汝阳县自首地达678.33顷[82],确山自首地达15.23顷[83],信阳州自首地达41.27顷[84];康熙十六年间,安徽舒城县清出田地塘279.42顷,又清出草山863.7里[85],泗州清出官民田地385.56顷[86],巢县、庐江淮分别清出一些溢额田。康熙三十二年,河南开封自首地共2527顷,宣、陈、归、睢四卫地区,自首地98顷[87]。康熙三十一年湖南上报丈量新增田亩为66160顷[88],四川省上报清查新增田亩为88500顷[89]。湖南省则在清政府严厉政策胁迫下,出现了严重的捏报现象。《湘乡县志》详尽记载此事:“康熙五十三年,县报全垦合额之后,湘民呼吁无路,不得已设为减弓寻垦,通丈均苦法;始总量,次折丈;既互勘,复搜括;开告讦之门,立抽丈之法。民困奔驰,吏广疲纪算,历七年丈凡五次。捏垦无着,有合额之虚合,无合额之册籍。时以升科期迫,调宝庆守来湘查勘,按康熙三十一年所丈顷亩,并五十三年续首之垦,统名曰原田。责区图计亩加摊,每现册一图加摊报垦六分,其平地、铺地、塘圫、竹山准是,纸上加亩,旬日报竣,自此湘之堕粮,竟有合额之顷亩册籍矣。”[90]这种虚浮之风,使湘乡人民增加了巨额负担,因此引起全县的纷扰,造成官民矛盾极为尖锐化。此后,康熙帝也陆续豁免了一批因虚报垦荒而起科的钱粮,对于某些冒功“议叙”的官员,清廷也作了处理,如湖广总督张长庚、四川巡抚罗森,都因“捏报垦荒”,受到解职削衔等处分。但虚报捏报垦荒作法,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的灾难却是十分深重的。

三、雍正年间的垦政

经过顺、康两朝将近八十年的开垦,内地原有的荒地已基本上得到复垦;国家财政收入有极大好转;同时,经过数十年的休养生息,人口增加迅速,人与地的矛盾逐渐尖锐。因此,这个时期的开垦对象以及招垦的目的都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清廷在垦政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清世宗继承皇位后,先后发布了三项有关垦政命令,这些法令对加速当时的垦荒,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一些弊端,即浮夸风四起,在一是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以下,就三个法令进行讨论。

(一)劝垦令

雍正元年(1724)四月,清世宗发布了有关垦政的命令:“朕临御以来,宵旰忧勤,凡有益于民生者,无不广为筹度。因念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可赡给,偶遇荒歉,民食维艰,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生?唯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但尚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至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岂不可惜。嗣后,各省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至升科之例,水田仍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著著为定例。其府州县官能劝谕百姓开垦地亩多者,准令议叙,督抚大吏能督率各属开垦地亩多者,亦准议叙。务使野无旷土,家给人足,以副朕富民阜俗之意。”[91]

雍正年间的垦政,与顺、康年间的垦政相比较,有其突出之处:

首先,是开垦对象有变化。顺、康年间,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由于荒地尚多,主要还是垦复问题。至雍正时,经过近八十年的垦复,条件较好的荒地,如平洋地带灌溉条件好地区,土地肥腴之地,一般来说都已经得到垦复,尚未得到垦复的,是一些灌溉条件差的旱地,或河滩铺地,或山田、旱地。怎样才能把农民吸引到这些未开垦的土地上来呢?清政府在升科政策上,采取了向旱田倾斜的措施,规定水田仍以六年起科,而旱田则以十年起科。延长旱田的升科年限,在经济上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这种措施对农民来说是有吸引力的。政府在采取旱田十年升科同时,又在行政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州县以至督抚,向垦民“需索”的陋规,听民相度地宜、自报自垦,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并打消农民的顾虑。此外,对穷而无资的垦户,政府动用公款,借给牛种、口粮,支持其开荒生产。雍正七年,世宗皇帝谕令:“各省督抚就本地情形,转饬有司细加筹划,其情愿开垦而贫寒无力,酌动存公银谷,确查借给,以为牛种、口粮,俾得努力于南亩。俟成熟之后,分限三年,照数还项,五、六年后,按则起科。”[92]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到,政府为促进垦荒的进展,尽力为垦荒者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垦荒环境。

政府为增强督垦的力度,又恢复了官吏议叙制度。康熙二十年,清圣祖颁布一道法令,除四川、云南、贵州三省外,其余地区招民议叙“不准行”。至雍正年间,政府恢复“议叙”之制。对劝垦州县官及督抚大吏都准令议叙。雍正十二年,对官吏议叙又作了补充规定。据内阁学士凌如焕奏称:地方有司在报垦地亩上,有“奉行不实,或垦少报多,希图增课,以邀议叙”情况,户部针对这种精形,发布一道指令:“令各该督抚履加查核,如有滥邀议叙者,即行指参,实在冲坍者,即予开除,造册报部。”[93]世宗皇帝批准了这一法令。这一法令不仅有利于议叙得到正确贯彻,而且对纠正雍正中后期浮夸风有一定意义。

其次,是招垦的目的有变化。顺、康年间,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这一时期,政府招垦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和安定社会秩序。至雍正时,由荒芜的土地已获得大量开垦,国家赋税收入已大大增加,入不敷出的拮据局面已成历史;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稳定,顺、康年间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到了康熙后期,由于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供吃用而已,并无积存。清世宗对此甚为忧虑。为此,他一上台后,就把开垦一事,作为解决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联系起来,把开垦的目的转移到解决新生人口食粮问题上来。“并不因增课起见”[94]。这无疑是垦荒政策上一个重要变化。

第三,更加强调维护垦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户部复准,直隶荒芜之田,原主不自垦种,可择愿耕之人,准其耕种。这就改变顺、康年间,只限无主荒地准民开垦之例。条文还定,日后原主愿复原业者,要归还垦户的垦本,“方准复业”,违者“按律治罪”[95]。雍正十二年,户部规定,今后各州县凡遇开垦,先将土名界址,出示晓谕,定限五个月内,允许业户自行呈明,如果超出五个月限期,“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96]。从而,进一步放宽有主荒田的开垦,使无田贫民有更多机会获得产业。与此同时,对豪强之家,“冒认己业”,率众抢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对劣衿土豪,借开垦名色,“将有业户之田,滥报开垦者,照侵占律治罪”[97]。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击地方土豪劣衿,保障垦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二)清查隐瞒地亩

雍正三年,山东巡抚陈世倌称,山东省荒地甚多,经过多年努力,已渐次得到开垦,但在报垦过程中,存在着隐漏侵渔情弊。为此,他建议:“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行出首,于雍正四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则从重治罪,官则立即参处。”[98]此提案得到户部批准。经实施后,山东省历城等62州县卫所,于雍正四年首报出垦地1740顷[99]。此额,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间所报的30顷垦额[100],高出五十八倍之多。这一显著的效果,引起清廷关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向各直省颁布一道限年首报令,谕令规定:“夫开垦地亩,本应随垦随报,隐匿之罪,定例甚严……今朕特沛宽大之恩: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将从前侵隐之罪,悉从宽免;其未纳之钱粮,亦不复追问。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统于雍正七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复经查出,在官在民,定行从重治罪。”[101]定限一年期满后,清世宗鉴于督抚中“有奏请宽限者”,又出于“远乡僻地,或得信稍迟……以致有未尽首出之弊”,于是“著再展六个月,于谕旨颁到本地之日为始,该地方有司实力劝导所属民人,俾知宽限之特恩不得再有迟延,以干罪谴”[102]。首报令颁布后,直隶各省办理不一,直到雍正十三年,尚有隐漏不报,又有展限动议。可见,清廷对首报清隐工作是十分重视的。

(三)限年垦地令

雍正七年闰七月,清政府采纳了户部左侍郎常德寿议案,下令各直省“将原额荒地计作十分,一年内开垦三分者,符于议叙之例,仍准议叙;如不及三分,即行题参。其间或有山石硗瘠、低洼积水之区,该督抚务于册内声明,仍令州、县、卫、所设法开垦,不入限之内”[103]。此令与康熙初期限垦令相比,期限更为紧迫。

雍正年间的垦荒,在政府比较宽松的垦政鼓励下,垦荒工作有很大进展,尤其是放宽旱地升科年限后,对山区的开发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在紧迫的限年垦地政策驱使下,这时的垦荒也出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如山东,安徽宿州卫、宿松县,福建崇安县,山西宁乡县,河南,云南等省地,都发生了捏报、虚报等浮夸风,给垦民带来沉重灾难。尽管到雍正晚年,世宗对此问题有所觉察,但没来得及纠正。

四、乾隆年间的垦政

乾隆年间(1736—1795),当时政府除了继续推行顺、康、雍三朝有效垦政外,还有三项政策特别值得注意。一是纠正康熙、雍正年间捏报、虚报等浮夸风;二是鼓励人民开垦田边地角零星荒地、山地、沿海沙田、荒岛、围湖造田等;三是大力推行边疆开垦计划。

(一)纠正康熙、雍正年间浮夸风

康熙年间(1662—1723),尤其是初期和晚期,在垦荒中都出现捏报、勒垦等上下相欺的现象。如康熙初年,湖南衡阳“牧令争以报垦为功”,“报垦荒田六百余顷,科粮千四百余石,实无所出”[104]。湘乡招垦包荒粮高达9904石余,而可耕垦地粮仅为4602石余,捏报包荒粮为可耕至地粮215%。因而,民困于重征,四出外逃,远者还流落到滇黔,结果“井里成墟,田益荒矣”[105]。江苏崇明亦有这种情况。康熙十一年,抚臣罗森报开垦地5601顷,但并“非实在开垦”[106]。从各直省垦荒实在情况者,康熙二、三两年共报垦6221.39顷,而康熙四年报垦数却高达36911.66顷[107],其实,这数实际上绝大部分还是认垦数,是尚未垦复的荒地。康熙六年,山东道御史王伯勉就曾“有司捏报,妄希议叙,百姓包荒,不堪赔累”情况,提出“以杜冒功虐民之弊”办法,但未能得到重视,户部仅提出“下部议行”之议[108],从而失去一次纠正浮夸风的有利时机。至康熙十一年,四川巡抚罗森报开垦地共5601.40顷,但“非实在开垦”,是希图议叙而捏报之数。

康熙朝晚期虚捏垦额以湖南为典型。康熙五十三年,钦差瓦特、总督迈柱令民认垦,以足万历间原额,结果“认垦者尚在未垦”,“因欲足额,要不计其灾荒虚捏也”[109]。如湘乡县被勒认垦额多到5421.61顷[110],善化被勒认垦数也高达1473.838顷[111],益阳被勒认垦也在1020.23顷之多[112]

雍正年间,捏报、勒垦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仅雍正十二年间,湖北部分州县卫所首报额及勒垦额即高达26135顷,但其中捏报虚额十分惊人。如郧西县首报额为7830顷,其中有6025顷纯系捏报,捏报额占首报额的76.9%。又钟祥等县卫所劝垦额为5207顷,这其中虚捏数为1173顷[113],虚捏部分占劝垦额22.5%。河南捏报是由田文镜为巡抚总督以来,苛刻搜求,以严厉相尚,而属员又复承其意皆而造成。雍正年间,河南省先后报垦九次,其中田文镜上报七次,报垦数额为1360顷,占全部报垦额的94%。田文镜“徒务开垦虚名,小民无受产之益,而受加赋之累”[114]。其继任者王士俊,却“借垦地虚名,而成累民之实害”[115]。据法敏奏,山东邹平等90州县卫所报告抛荒129146顷69亩余,随经逐一查勘,内有积碱未消,浮沙涨漫、山石硗瘠、低洼积水等地共125589顷74亩,亦属难以垦复,其实在可垦地查有3556顷95亩余[116],由此看来,实在可垦地仅为报告抛荒地中的2.8%而已。据乾隆十一年(1746),安徽廵抚魏定国称宿州卫雍正八、九两年共报垦地30顷,是前任守备李巍畏罹处分,“私勒册书摊派,虚提报垦,并非实有垦熟之地”[117]。四川、广西、福建、山西等省都存在这方面问题。高宗继位后,很快就指出捏报、虚报的普遍性:“各省奏报开垦者,多属有名无实,竟争累民之举,而河南尤甚”[118]。捏报垦额,民无受产之实,而受加赋之累的问题严重存在,成为乾隆初年提出:“禁虚报开垦。”[119]纠正浮夸风的历史背景。

高宗继承皇位后,即下令“禁虚报开垦”。雍正十三年十月谕:“各直省劝垦令开辟荒地,以广种作,以资食用,俾无旷土游民,原系良法美意,然必该督抚董率所属官吏实力奉行,毫无粉饰,俾地方实行垦辟之田,民间实受耕获之利,以此造报升科,方于国计民生有所裨益。乃朕见各省督抚题报开垦老,纷纷不一,至于河南省,所报亩数尤多,而闽省继之。经朕访察,其中多有未实……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并严厉指出,今后“凡造报开垦亩数,务必详加查核,实系垦荒,然后具奏”,“若不痛洗积弊,仍蹈前辙,经朕访闻,必从重处分,不稍如贷”[120]。同年,大学士朱轼上一奏折,主要内容有:一是土地开垦已达到了饱和点,在“生齿日繁”之时,“断无可耕之地而任其荒芜者”,因此,不应对现存的荒地作不切实的估计。二是山田硗确,随垦随荒;江岸河边,坍涨无定,因而新垦之后未尽升科;又瘠薄土地,数亩只纳一亩之粮。这些都不应视为“欺隐”。三是各地报垦多有不实,四川、广西、河南等省情况甚为严重,应速加制止。四是“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数,何用苛求”,不要孜孜于报垦升科。五是提出停止丈量、首报,恳请开除虚捏垦田数额。高宗对此奏折十分重视,立即批示:“依议”,“速行。”[121]乾隆元年(1736),高宗又令:将河南“老荒及盐碱、河滩之地,确无可疑者,以慰民望”[122]。这是顺康雍以来,垦荒政策的又一大转变,从以前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捏报、虚报的浮夸不实作风,转到比较实事求是态度上来。

根据高宗“痛洗积弊”指示,乾隆初年,各省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对从前报垦开荒数额进行清查审核,豁除捏报、虚报不实之额。如河南省,乾隆元年请豁除虚报、难垦数达8435顷17亩,占雍正十二、十三年原报老荒、夹荒、盐碱、河滩等地22148顷51亩的38%[123]。又如山东,乾隆二年,题请豁免雍正十二年报垦地2177顷9亩4分中的不堪开垦无粮地864顷97亩7分[124]。请求豁免额占报垦额的39.7%。再如,乾隆初年豁除雍正七至十三年份虚报垦田高达12440顷39亩9分[125]。根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初年,豁除康雍(主要是雍正年间)年间捏报、虚报垦田数额达四万八千六百多顷。乾隆期纠正浮夸风的政策,不仅对垦荒有很大推动作用,而且对减轻农民负担也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开垦零星荒地、山田、沿海沙田、荒岛及江湖农田的政策

历经顺、康、雍三朝92年的开垦,至乾隆初年,内地省份除贫瘠难垦之地外,可供开垦的大片荒地已不多见。大学士朱轼认为,由于国内升平,生齿日繁,“通都巨芭无一隙未耕之土”,其原因是人民的衣食皆出于土,“断无可耕之地,而任其荒芜者”[126]。朱轼这一估计,在当时来说,应该是比较客观的。然而,人口增长的趋势莫能遏阻,粮食问题日益严重。在人与地之间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高宗及其大臣的办法是:“命开垦闲旷地土。”他指出:“从来野无旷土,则民食益裕。即使地属畸零,亦物产所资。民间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向闻边省山多田少之地,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杂植……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资口食。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丘段者,亦颇有之,皆听其闲弃,殊为可惜。”于是,他特降谕旨:“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127]

但这些零星土地,大多数是山田硗确,随垦随荒,又或江岸河滨,东坍西涨,变易无定,开垦成本高,而收成又难以保障之地,政府如何把人民创业精神引向边远地区或贫瘠土地进军呢?仅有一般性的号召是不够的,还得有一个优惠的政策,让人民能在经济上得到实惠。为此,清政府为垦民作出一系列的特别照顾。

1.制定了免于升科的规定

乾隆五年(1740),高宗指出:有些畸零之地,任其闲旷,不致力开垦,主要是农民害怕“报垦则必升科”,“或因承种易滋争讼”。针对上述情况,他下令:“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并要求各省督抚对“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处”,“悉心定议具奏”[128]

此谕旨下达后,各省督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即将拟定零星土地免于升科办法具奏。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所拟定办法也不一样。四川是:上田、中田不足五分,下田、上地、中地不足一亩者免科。福建、山东是:畸零土地一亩以内免科。安徽、贵州、湖北、湖南诸省是:水田一亩以内,旱地三亩以内免科。直隶、江西规定畸零之数为二亩以内,故定山头地角二亩从内免科。河南定上地一亩以内、中地五亩以内免科,下地不计亩数多少,一概免科。山西则把下地十亩以内,都视为畸零和不成丘段之地处理,故予以免科。浙江、江苏仅把劣等地不成丘段者才列为畸零,才准免升科,但其特点是:没有明确亩分界限。陕西、甘肃、广东定则是:只要是硗瘠地土,“听民试种者,免科”。乾隆十一年,清政府针对广东部分地区情况,又特别做出规定:今广东“高、雷、廉三府荒地,既与平埔沃壤不同,即听该地民人垦种,一概免其升科”。云南定则是:旱地三亩以内、水田二亩以内免科[129]。至乾隆三十一年,清政府取消云南,“原山头地角在三亩从上者照旱田十年之例,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照水田六年之例,均以下则升科”则例,命令“嗣后滇省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俱听民耕种,概免升科,以杜分别查勘之累”[130]

乾隆年间,关于零星土地开垦免于升科,以及大块荒地开垦给予免税规定,对于零星土地及大片硗瘠荒地的开垦,无疑是最大的鼓励,同时对于贫苦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的生活维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对垦种劣等土地者,政府给予轻徭薄赋的政策

高宗采取鼓励开垦零星荒地、山地、沿海沙田、荒岛、江湖农田等政策以来,各个地区人民都先后开垦了一批劣等土地。对这些新垦的升科地,清政府在田赋征收上,给予特殊的照顾。在具体作法上采取了两种办法,一是按照科则降低税率征收;另是先折亩,而后再按低税率征收。详见下表:

乾隆年间各省劣等地亩均税银(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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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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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十一年三月户部尚书海望题(四川)四;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大学士傅恒题(四川)二;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大学士傅恒题(四川)二;乾隆十八年九月初八日鄂督恒文题(湖北)四;乾隆十七年九月初六日户部尚书海望奏报云南垦务(云南)三;乾隆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黔抚开泰题(贵州)二;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大学士兼管户部傅恒题(广东)三;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初十日内阁下户部,转述粤省上报情况(广东)三;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初三日傅恒题(河南)三;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河南巡抚胡宝泉题(河南)三;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山东巡抚阿尔泰题(山东)四;乾隆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管理户部事务于敏中题(山东)四;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一日甘肃巡抚陈宏谋题(甘肃)三;乾隆三十四年二月九日大学士兼理户部傅恒题(陕西)四;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五日陕抚秦承恩题(陕西)四;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户部尚书金简题(陕西)四。以上皆见《户部抄档》,《地丁题本》。

(乾隆年间)新报垦劣等地经折亩后亩均税银(粮)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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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大学士兼户部于敏中题(陕西)四;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五日陕抚秦承恩题(陕西)四。以上皆见《户部抄档》,《地丁题本》。

至于山西口外大面积开垦的荒地,每亩所征的赋税也很低。乾隆五十三年前,山西口外共开垦荒地2087489亩,共征银29224.85两[131],每亩平均征银一分四厘而已。

乾隆年间,对各种劣等土地开垦及口外荒地开垦,采取薄赋政策,对加速山区和口外地区开发和建设是有重要意义的,也是值得称赞的。

(三)对开垦新疆的特别政策

新疆地区的开垦可追索到康熙年间。为了与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的统治势力战争需求,早在康熙中期,驻军已在驻扎地区进行屯垦,但由于军队调动,屯种地点也随之变化。这时,尚未有固定垦区。康熙末至雍正间,由于向新疆进军,又在甘肃迤北地区开始兵屯。至雍正十年以后,北自嘉峪关外的瓜州迤迩向河西走廊南伸,经肃州、甘州以至凉州一带,兴起了一条点线连接的屯垦区。乾隆二十五年,伊犂战事结束后,清政府在军事与农垦相结合前提下,又开始在乌鲁木齐与伊犁之间,并在伊犂地区开始屯垦。新疆地区开垦,首先从兵屯开始,而后向民屯发展,最后过渡到由民间自由垦种。新疆垦种种类繁多,有兵屯、有回屯、有户屯、犯屯(又称遣屯)等,嘉庆以后又多了一个旗屯。

新疆地区的垦政与内地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主要是:

1.重视水利兴修

西北地区干燥,没有水利设施,就谈不上农业的开发和发展。因此,要在新疆垦种,首要条件就是解决水利问题。早在雍正末年,居住在巴里坤地区回民,就把哈密附近的赛抱什湖的三条引水渠道疏浚了,并建立闸门,以时蓄池[132]。至乾隆二十二年,当新疆大规模开展屯垦时,又对湖区水渠进行重新疏导。乾隆二十三年,清政府从河西走廊调来上千名有治水经验的官兵,到此整治河道,修成了“天时、地利、人和、大有等渠”[133]。南疆辟展、哈喇尔地区也在整治河道[134]。伊犂地区,则以伊犁河为主干,“修葺沟渠,引水灌田”[135]。嘉庆七年至十三年间(1802—1808),又在伊犁河上游察布查尔山口河湾处,凿开山崖,开挖河道,建成一条“锡伯新渠”[136]。道光年间,清政府继续在南疆兴修水利。新疆地区兴修水利的经费,完全由国家负担,如在疏勒河上游筑坝开渠,引水灌田,“其费于屯田银内动拨”[137]。高台县属开垦荒地,“所需渠夫价、口粮,于军需银内动支”[138]。镇番县柳林湖屯种,应需的筑坝、建堤、开渠工料,并夫役口粮,“于军需银内动拨”[139],等等。

2.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劳动力问题

新疆地区,在当时是属于人少地多之区,要在这里进行开发,首先要解决劳动力的问题。为此,清政府采取五种解决方法:一是兵屯,二是回屯,三是民屯,四是犯屯,五是旗屯。

兵屯。河西走廊的屯田是新疆屯田的前奏曲。为适应清政府与准噶尔部的统治势力作战需要,政府相继在西路安西、哈密、巴里坤、吐鲁番及北路科布多、莫岱察罕瘦尔、鄂尔斋图果尔等处,筑城设屯,遣兵屯垦。但都随着战争的起落而兴衰。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平定天山南北后,为巩固统一局面需要,在当地派驻重兵。为解决驻军口粮,部队在戍边同时,进行大规模的屯田。乾隆二十五年,在乌鲁木齐至罗克伦一带,屯兵800名,由游击、部司“督课耕种”[140]。在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精河等七处,驻兵屯田[141]。同年,主持阿克苏办事大臣阿桂率满洲索伦兵500名,绿旗兵100人,随后又从辟展调来绿旗兵900人,在伊犁河南岸海努力和伊犁河北岸固扎克等处,筑城开屯。至乾隆三十四年止,陆续由内地调来此地绿旗兵增至2500名。据记载,至乾隆四十年,新疆各处屯兵达13900余名[142]。早期,屯兵是开垦新疆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屯兵携带眷属[143],所以这部分也是垦种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犯屯。新疆犯屯始于乾隆二十三年,御史刘宗魏首倡向新疆屯区发遣罪犯,以补充屯田劳动力不足。这些罪犯大部来自直隶、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144]。按定例:“每年各省改发不下六、七百名。”[145]重者“令服耕作之役”[146]。轻者“补耕屯缺额”[147],即承种份地,编入兵屯组织中。犯屯中有三分之二的犯人携带家眷,刑期满者也有按民屯安插落户的[148]。这也是开垦新疆的劳动力来源之一。

回屯。康雍年间,哈密和吐鲁番都有维吾尔族人民,在额敏和卓率领下进行垦屯。乾隆二十五年后,维吾尔族人民陆续迁徙到伊犁垦种,至乾隆三十三年,伊犁回屯人户已达到6383户[149]。以后,人户不断增加。乾隆五十九年,将军保宁在上报维吾尔族人民愿增加4000石税粮时,讲到回民生齿日繁,增垦了许多地亩之事[150]。毫无疑问,维吾尔族人民在垦辟新疆时,作出了巨大贡献。

民屯。也叫户屯。由商民、民户、绿营眷兵子弟三部分组成。商民主要来自山西,民户主要来自甘肃北部兰、凉、甘、肃四州。据陕甘总督文绶奏称,乾隆三十六年时,他在巴里坤、乌鲁木齐一带所见到的招垦民户垦地:“有营屯田地三十八方亩。”按每户耕地三十亩计,当在九万人以上。此后,还有数以万计的人民前往开垦。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商民在开垦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雇工,“富者可以出资雇募工人尽力承垦”[151]。这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活动,值得关注。

旗屯。早在乾隆二十九年,高宗提出:“朕意伊犁地甚肥饶,如地亩有余,仍酌量分给满洲兵丁,令其学习耕种。”[152]乾隆五十年,高宗又一次提及满兵垦地问题,说:“当时总因灌溉乏水,是以历任将军未及遵办。”[153]至嘉庆七年(1802),才“由惠远、惠宁两满城酌派闲散三百六十名分地试种”[154]。当年收成尚好。在两城地区的水利问题获得解决后,决定长期屯田。惠远城的八旗分为八屯,惠宁城的八旗分为四屯[155],总共12屯,每屯100人,共1200人,每人分地34亩。当时两城“计共分给八旗种植杂粮田四百余亩”[156]。但旗屯在乾隆年间并未开垦,还停留在口头上。嘉庆以后,才成为事实。但八旗闲散余丁白耕时间不长,至嘉庆十九年,“八旗旧分屯地,尽已租给民人,公中稻田,间乡废弛”[157]。但不管如何,他们在开垦新疆上,也出了一份力。

3.特别优惠的招徕政策

为巩固新疆边防和发展新疆经济,清政府与准噶尔部统治势力战斗结束后,即采取种种优惠政策,招民入疆开垦,以加速新疆的开发。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妥善安置招来之民。招徕之前,政府对可耕之地进行调查,而后,把调查的情况向内地通报,与农民通信息。对招垦之民,政府给以旅途中所需的口食、车价、皮衣、铁锅等资助。资助标准是:“每大口每百里给减半口食银六分,小口给银三分”,“供支车辆,无论大小每三名给车一辆,口内(即嘉峪关内)每百里给减半车价银二钱分五厘,口外每辆每百里给半价八钱”;“供支大口每口皮衣一件,每件减半价银四钱八分”;“每户给铁锅一口,每口减半价银二钱二分五厘”[158]。沿途,垦民由政府派遣官役护送。垦民抵达安置地时,政府还借给屋价、牛具、籽种,考虑十分周全。政府的重视和关怀,对出关农民是一种鼓励。

(2)分给土地,并征收低额赋税。清政府对由关内到新疆垦种的人民,每户拨给三十亩的土地[159],这些土地归农民所有。对维吾尔族农民的垦地,则不受顷亩限制,随其自垦,能耕多少,即可开垦多少。他们为了在完成税粮,以争取获得最多余额,都不遗余力进行开垦,以扩大耕地面积。

至于田赋,回民自种地,一般按收获量1/10交纳。乾隆五十三年又奏准:“乌鲁木齐所属地方……新增地粮减半征收。”[160]承种官地者,若官给土地及牛种、工具,则为官民对半分租;民垦地纳粮情况复杂些,有的按收获量十分之一征收,有的按土地肥瘠分等交纳粮食或银两。纳银者,上等地亩收一钱,一般田地亩征五分而已[161]

清政府招迈邻、妥安排、资盘缠、给土地、轻赋税的种种政策措施,对新疆的开垦是十分有利的。不但有利于新疆的加速开发,同时也造就了大批自耕农民。

乾隆时期开发新疆的政策,成为后世开发边疆的样板。

五、嘉道年间的垦政

嘉道年间(鸦片战争以前),在垦政上除继续执行前朝行之有效政策外,在纠正前朝垦荒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方面做了努力。

由于乾隆年间,政府大力推行垦荒政策,鼓励农民开垦零星荒地、山田、营造江湖农田等。但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在山区开垦中,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山头裸露,土质疏松,每当雨季到来,便山洪暴发,土石俱下,造成河流淤积或堵塞,结果洪水成灾,或冲毁两岸稻田,或冲毁两岸房屋,日益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湖南、湖北、江浙一带围湖造田,结果使湖泊面积日渐缩小,雨季一到,水无蓄储之处,水无流通之路,结果良田被水所淹,家室被水所没。这种状况不断发生,引起地方政府不安,清廷也为此接二连三发出禁令,在各地颁布禁止垦山和圩田告示。嘉庆二年(1797),浙江抚宪阮元出示禁止垦山令[162]。嘉庆二十二年,户部议定:“浙江省棚民……俱不准再种苞芦,致碍农田水利。……如本地民人将公共山场,不告知合业之人,私招异籍民人搭棚开垦者,招租之人照子孙盗卖祀产例,承租之人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163]道光十九年(1839),宣宗上谕称:“于棚民垦种处所,设法严密管束;或宽预期限,令其渐回本乡;其未经开垦之山,著即严行查禁。”[164]

至于禁止修堤垸之事,最早在乾隆十一年时,即已提出。湖南巡抚杨锡绂上疏云:“若自今以往,严行禁止,于东南各省甚为有益。”[165]随后,户部发出公告:“官地民田,凡有关水道之蓄泄者,一概不许报垦。”[166]乾隆二十八年,湖南巡抚陈宏谋奏请严禁湖滨各县私筑堤垸[167]。乾隆五十三年,荆州郡城因万城堤溃,遭受一次严重水灾,高宗皇帝为此下了一道严厉命令,禁止濒临江海河湖处,有阻遏水道致为堤工地方之害者,“断不准其任意开垦,妄报升科。如该处民人冒请认种,以致釀成水患……严治其罪,并将代为详题之地方等臣一并从严治罪,决不姑贷”[168]。乾隆年间,尽管三令五申禁围湖造田,但收效极微。嘉庆七年,湖南巡抚马慧裕提出了限制筑堤高度做法:“堤身仅高一二尺至六七尺不等。”[169]以达到限制私垸发展。道光五年(1825),湖南布政使贺熙龄,又向朝廷上了一道请查滨湖私垸“永禁私筑疏”。他认为,近来地方官复意存姑息,凡有私筑,不肯究办。上司间或委员查勘,亦第受规费而去。乾隆年间,陈宏谋奏明刨毁的私垸,现今更易名色,已将堤垸复修。此外,各州县之违禁私筑者尚复不少。似此累岁加增,侵占湖地,阻塞水道,其贻害无穷。为此,他建议:“请旨敕下湖南巡抚严禁私筑,每岁责成地方水利各官详悉查勘,如有新筑围田阻碍水道之处,即行刨毁。若有受贿存留、矇混结报者,查出参处。”[170]

围沙造田因没有全盘规划,见沙就围,结果使内河出口受阻,水无通道,致使水患连年。嘉庆十八年,广东巡抚批示:“嗣后凡有滨河沙坦,毋得违例圈筑基堤桩坝,与水争地。”[171]道光十五年,夏修恕奉命:巡视河岸,督拆堤坝,严示永禁[172]

在当时人口迅速增加下,在平原地区开垦殆尽情况下,在当时科技水平制约下,人民为了生存下去,与森林争地,与江河湖泊争地,成了减轻新增人口食粮压力的可靠出路。与此同时,地主豪强为了增加田产,也不愿意放弃已得利益。加上吏治日益败坏,受贿成风,苞苴代替法令,查勘敷衍,致使垦山、围垸禁而不止,水患日重。但清政府能看到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从而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就认识上来说,这是一种进步。

纵观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几届政府的垦政,我们觉得有几个特点很值得注意。

(一)清代的垦荒是依先开垦无主荒地,后开有主荒地;先开平原地区荒地,后开垦山区;先开垦内地荒地,后开边疆、荒岛荒地;先开垦成片荒地,而后开垦零星荒地;先开垦现有荒地,后进行围湖造垸、围沙造田等,有序进行着。这种剥笋式的开垦方式,符合先易后难,先成片后零星,先陆地后围湖、围沙的垦荒规律,这种规律性的体现,也是清政府通过垦荒政策引导的结果。

(二)注意随时调整垦荒政策,使垦荒工作始终充满活力。要想垦荒政策得以顺利推行,及时调整有碍于垦荒的原有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如荒地开垦后,产权归谁问题不明确,垦荒工作就无法进展。顺治十八年,河南御史刘源濬指出,河南南阳、汝宁等处,荒地甚多,但无人承种,官虽劝耕,而“民终裹足不前也”,究其原因,地主豪强往往利用权势,侵占农民耕熟之田。“无人承种之荒地,[农民]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官即断明,而资产荡然矣!”[173]农民付出劳动,花费了工本,然而,耕熟之田,却为他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垦荒积极性必然受阻,因此,清政府对此极为重视,三令五申强调垦荒地的归属问题。顺治十三年,四川巡抚高无瞻宣布,有主无主荒地任人开荒,“永给为业”[174]。顺治十八年,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建议:“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招民开垦的无主荒地,“该州县给以印票,永为己业”。户部议复“应如所请”[175]。随着无主荒田逐渐垦复,有主荒田开垦归属问题又暴露出来,河南省地方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于康熙二十二年作了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176]雍正五年,户部批准:云、贵二省广行开垦,不问佃户开垦,或民间自垦,“其田俱给照为永业”[177]。雍正十二年,中央政府对有主荒地产权保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各州县凡遇开垦,先将土石界址,出于晓谕,定限五月内,许业户自行呈明,如逾期不报,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178]雍正十三年,山东省规定:“凡有逃户抛荒,拨贫垦种者,官皆给予印照。五年之内逃户来归,对半平分,五年之后悉归垦户,不许争执。”[179]清政府随着垦荒不断进展,对产权归属问题不断作出调整。垦户开始只能在开垦无主荒地时获得产权,而后,也可从有主荒地开垦中获得产权。适时调整产权归属问题,对加速荒地的开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升科年限适时加以调整,不断延长升科年限,到乾隆后,零星土地开垦不再升科,这一系列的调整,都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垦荒积极性。[180]

(三)给垦荒者以物质支持。明末清初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乱,侥幸存活下来者,也穷得叮当响,要他们去垦荒,一无耕牛,二无工具,三无籽种。政府面对这一群赤贫,只好借给他们耕牛、籽种,支持他们垦荒。这一做法,在清初垦荒中发挥重要作用。乾隆、嘉庆年间,开发新疆时政府为到新疆的垦民给予更多的资助。这对加速新疆的开垦更具重要意义。[181]

(四)及时纠正垦荒中出现的问题。垦荒中出现最严重的问题是:捏报、勒报。对这些问题,顺治、康熙、雍正各届政府都予以重视,也都纠正了一些浮夸之风。至乾隆年间,进行了一次大清理,把过去捏报、勒报的虚垦之数,都一一蠲免,为垦荒顺利进行,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五)惩治腐败。在招垦进程中,一些胥吏对农民进行敲诈、勒索,陆陇其指出:“报垦之时,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182]雍正年间,清世宗也不得不承认:“向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岂不可惜!”[183]清前期历任政府对此腐败现象,采取了严惩态度。如顺治六年规定: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垦民者,“州县印官无所辞罪”。雍正年间,政府颁布命令:“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吏胥亦不得阻挠……著为定例。”[184]在吏治比较严明的清前期,严惩腐败政令的实施是有意义的,起到了调动垦民积极性作用。

(六)调动地方官吏的积极性,推动垦荒的进程。垦荒政策制定后,垦荒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得看地方官吏对此项工作关切的程度。如地方官吏对此项工作热情不高,或不热心,那么垦荒工作就不能做好,或敷衍了事,或不会做得很好。如地方官吏对垦荒工作抱有极大热情,那么垦荒工作就会做得很好,或比较好。但如何才能把地方官吏的工作热情引向到垦荒工作上来呢?清政府的办法是:把垦荒的成绩与地方官吏的政绩联系起来,哪个地方的垦荒工作做得好,哪个地方官吏就可以议叙,或纪录一次、二次,或加一级、二级。如果在垦荒工作中没有作为的官吏,要受到处罚,或记过,或降职,或停发薪俸。把垦荒工作好坏,作为官吏考成的作法,十分有利于调动地方官吏抓垦荒工作的积极性。清前期垦荒工作得以迅速进展,与清政府的议叙措施分不开的。当然,在推行议叙措施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虚报、捏报的现象,以求升迁,或逃避处分。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主要的。在当时吏治还比较严整的时候,这种办法还是有意义的。

当然,清代垦荒政策也有不足之处,如过分强调保护原主的产权,以及过严、过急的考成办法,对垦荒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带来过不利的影响。

(原文载《清史论丛》,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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