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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搜索引发网络版权话题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谷歌图书搜索引发网络版权话题欧盟成员国工业部长近日作出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提供的图书搜索服务涉嫌侵犯版权一事展开调查。2007年,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首度推出谷歌图书搜索中文简体试用版,并宣称以图书推广为宗旨。

第一节 谷歌图书搜索引发网络版权话题

欧盟成员国工业部长近日作出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提供的图书搜索服务涉嫌侵犯版权一事展开调查。在2009年5月28日召开的欧盟工业部长会上,德国力主对谷歌图书搜索展开调查,并得到了英国、法国等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支持。德国称,谷歌未经版权持有人事先同意,就从美国图书馆里扫描图书,以建立自己的图书数据库,这当中包括不少欧洲版权持有人的作品。德国认为,谷歌的这一做法违背欧洲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2007年,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首度推出谷歌图书搜索中文简体试用版,并宣称以图书推广为宗旨。没想到的是,随着新产品的入世,对谷歌图书版权质疑也就此埋下伏笔。据介绍,这是一款提供全文检索的图书搜索产品,中文用户即使在不明确目标图书是哪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输入某些“关键词”,找到和这些“关键词”匹配的图书并购买。谷歌推出这款新产品的目标在于,帮助世界各地的用户在互联网上方便地找到、进而购买或借阅各类古今中文图书。

谷歌图书搜索对收录的图书每一内容页进行扫描,并通过OCR(光学字符识别)技术把扫描的图像转换成可搜索的文字内容。这个数字化转换过程使尘封的经典图书不再因为时间、地理的限制而堆积在难以找寻的物理库存中,读者们将可以看到字字句句印在书中的原貌,出版商们的所有书目也因此拥有了一个永不下架的展示厅。业内人士表示,单纯地看,谷歌图书的出现满足了学者、学生、普通民众对古典文学和各类书刊的需要,但将这些推广书目扫描成数字信息,通过谷歌图书搜索进行全球推广的做法使得出版物全文都能在网络上搜索得到,却给作者的权益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目前已经有多家出版社与谷歌公司达成合作,在出版社与谷歌的商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仅有20%的内容可以作为宣传之用,而非丧失版权那么严重。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出版社不用出任何费用,就可以将新书出版信息送达给需要的用户,有出版社认为这一做法三方受益。但许多国内、国际出版商们仍坚持认为,谷歌无权全文扫描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并以此丰富自己的数据库。

全文检索是一种复制之后的行为,检索的同时可能就有拷贝下载甚至复制后进行发行的可能,这就上升到了侵权的地步。互联网上的版权是传统版权的一部分,但授权是在传统版权之外,现在不少出版社都会要求作者同时授予传统版权及网络版权,但是作者一般不会同时把两种版权都交给出版社。

截至2009年10月份,至少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 922种作品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Google的数字图书馆收录,这引来了中国作家们的集体声讨,谷歌迅速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但该方案一出台就引发了众多著作权人的不满。

目前,在互联网应用中,网络版权侵权案例的高发地之一则是近几年开始流行的P2P技术及其软件。众所周知,P2P技术采用的是端到端的传输,换句话说,在P2P技术所架构的平台上,没有一个中心服务器来存储这个平台上所传输的数据,而是由用户提供数据,在用户与用户之间分享。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一种情况,用户A付费合法取得了具有版权的内容并免费分享给用户B,那么用户B的使用就有可能存在侵权问题。如今盛行的BT、电驴、迅雷等软件均采用了P2P技术。由于这些软件被广泛用来下载音乐、电影等资源,因此被冠上了“盗版”的恶名。

作为目前版权保护的重要阵地,网络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起来。

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我国的《版权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版权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对版权权利人的利益进行充分保护,那么版权法将失去重心和基础,也无法建立起版权保护制度。那么,网络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什么?版权法首先是一种激励机制,只有激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从事创造、创新的积极性,才能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版权法通过确认版权人的垄断权范围,对作品表达的形式予以保护,对作品体现的思想、方法、过程不受保护来划定版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范围;通过确立合理使用制度和对版权财产权利的有期限保护制度,以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与进步并使文学、艺术接近于公众,来达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网络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知识创造和流通方式,传统版权权利约束的构成和格局面临着重组。”网络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网络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如何在网络时代协调冲突、均衡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的时代课题。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对于网络版权保护来说,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一是要让版权人不再担心权利被人剥削,失去正当收益;二是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在这个前提下,该产业中的各个方面分配要相对公平;三是要让受众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当然,要实现这种理想的网络版权保护格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既具有国际性,也具有时代性。网络著作权是当代国际立法和执法的焦点问题。当今网络时代,“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网络律师最开心”。(2)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使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同时,我们感受到了痛苦,痛苦来自传统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纠纷,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利益格局。例如,如何处理视频分享、数字图书馆、搜索引擎所带来的版权纠纷,恐怕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中国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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