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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特点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特点目前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签署的区域贸易安排均涵盖服务贸易内容。但近年来,中国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呈现出“货物、服务并行”特征,即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议的谈判和实施几乎同时推进。

一、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特点

目前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签署的区域贸易安排均涵盖服务贸易内容。根据对各项协议法律文本和研究资料的考证,作者认为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从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缔约对象看,由于中国地处东亚,与亚洲经济体政治经济关系密切,所以目前中国对外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如:东盟十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巴基斯坦、新加坡。与此同时中国也重视在拉美地区的战略布局,如中国与智利、哥斯达尼加也缔结了相关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另一方面,目前与中国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伙伴主要是发展中经济体,如:东盟十国、巴基斯坦、智利、哥斯达尼加等。事实上,这与世界范围内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发展趋势特点是吻合的,目前在已通知GATT/WTO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由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缔结的“南南型”区域服务贸易协议所占比率不断提升,目前该比率约为三分之一。

第二,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互关系看,在2006年前我国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呈现出明显的“货物先行”特征,即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要以相关的货物贸易自由化作为基础。具体而言,中国签署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大概要滞后于相关货物贸易协议签署2~3年。如: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5年签署货物贸易协议,但服务贸易协议却分别在2007年、2008年和2008年签署。但近年来,中国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呈现出“货物、服务并行”特征,即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议的谈判和实施几乎同时推进。如: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谈判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是同时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多领域的“一揽子式”的自由贸易协定。

第三,从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水平看,中国在区域贸易安排中所作承诺均对多边贸易安排做出了明显改进,即具备学术界所指的“GATS+”(GATS-plus)特征。根据孟夏、于晓燕(2009)统计,我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覆盖GTAS定义下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100个具体部门,占服务部门总数的62.5%。针对在各服务分部门上中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备“GATS+”特征,本章在综合考证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测度方法的基础上,决定采取“频度工具”并借鉴卡尔斯坦·菲恩克和马丁·莫林尤沃(Carsten Fink and Martin Molinuevo,2007)的分析方法展开测度。具体而言,作者决定引入两项判断标准(一是考察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部门覆盖率;二是考察已被覆盖的服务部门上的既有承诺是否得到深化),将中国的服务分部门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中国在GATS框架下已对该部门做出承诺,但并未在其参与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对该承诺做出改进;第二类,中国在GATS框架下已对该部门做出承诺,且在其参与的某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对此承诺做出改进,即做出“深化承诺”;第三类,中国在GATS框架下未对该部门做出承诺,但在其参与的某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对该部门做出承诺,即做出“新增承诺”;第四类,中国在GATS及其参与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均未对此部门做出承诺(见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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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对中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做出“扩展”或“深化”承诺的部门分布进行了归纳。观察表7.1不难看出:(1)做出“扩展”承诺的部门(第二类部门)主要集中在商业、健康与社会、运输、文娱与体育等;做出“深化”承诺的服务部门(第三类部门)主要包括商业、环境、分销、运输等。(2)总体上看,中国在区域贸易安排中更倾向于采取“扩展”而非“深化”相关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扩展承诺”多体现在服务提供模式3上。比如对环境服务、房地产服务,我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均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于货物运输代理也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在航空器维修服务方面允许外国服务者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取消了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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