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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组织与安全生产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行业产业组织变化最大的特征,就是乡镇煤矿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在三种类型的煤矿中,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又是最差的,结果导致全国煤矿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我国煤炭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可从与美国的对比中明显感觉到。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行业产业组织变化最大的特征,就是乡镇煤矿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在三种类型的煤矿中,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又是最差的,结果导致全国煤矿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

一、我国煤炭产业组织的状况

根据所有制类型(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我国历来把煤矿划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三种类型。尽管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全部下放到地方,但这种划分没有改变,而是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文件规定,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指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煤矿;乡镇煤矿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乡镇煤矿所占的比重一直很低,均在10%以下。从70年代开始,乡镇煤矿产量开始缓慢上升,到70年代末也只有15%左右。但从80年代开始,乡镇煤矿产量所占比重快速上升。到90年代中期达到顶峰,几乎占据“半壁江山”(1994年为47.42%),随着90年代中期开始的对小煤矿的清理整顿,乡镇煤矿产量所占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至2001年不到全国产量的1/4(2001年为23.86%)。此后,由于煤炭供需矛盾继续加大,国家一度放松了对乡镇煤炭的控制,乡镇煤矿的产量又出现了大幅度的飙升,占全国煤炭产量的比重又出现了回升,2006年占全国的比重为38.27%(表5-3和图5-1)。由此可见,我国煤炭供需缺口主要靠乡镇煤矿产量来弥补,这也是乡镇煤矿产量波动幅度显著大于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一个重要原因。

表5-3 1949~2006年中国原煤产量(按企业类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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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有地方煤矿包括省营、专营和县营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包括集体所有制煤矿和个体煤矿。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三者之和不一定等于全国产量,存在误差项。
资料来源:《中国煤炭志·综合卷》;《中国煤炭工业年鉴》各期。

从企业数目构成看,我国煤炭行业产业组织也属于典型的“原子型”市场结构。从近年来我国煤炭产业的构成状况看,乡镇煤矿以万计,地方国有煤矿以千计,国有重点煤矿则以百计(表5-4)。至今,我国中小煤矿与大型煤矿并存,成为满足煤炭需求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我国煤炭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可从与美国的对比中明显感觉到。2004年,我国煤矿数量在2万个左右,煤矿平均规模不到10万吨,其中大型煤矿企业仅83家,最大的4家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矿产量比重为14.1%,最大的8家煤矿产量的比重为21.8%。相比之下,美国煤矿业产业组织结构要合理得多,经过持续的产业组织结构优化过程,到2000年,美国仅有煤矿1453家,平均规模达到67.1万吨,其中主要企业有27家,前4家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达40%,前8家产量的比重达57.6%。我国煤炭行业的组织结构集中程度,不但与当今美国煤炭行业无法相比,甚至还不及《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简称《矿山法》)颁布前的1976年美国煤炭行业集中程度(表5-5)。

图5-1 1949~2006年我国各种类型煤矿原煤的产量

表5-4 我国煤炭产业构成

资料来源:《能源政策研究》,2005年第6期。

表5-5 中美煤炭产业组织对比情况

注:我国煤炭行业主要企业数量是指大型煤炭企业数量。
资料来源:中国数据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年鉴》(2005)数据整理;美国数据来自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行业发展报告(2004)——煤炭业》,第145页。

二、三种类型煤矿死亡状况

1953~2006年我国历年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的死亡人数及其所占比例见表5-6。图5-2则直观地告诉我们,乡镇煤矿的死亡人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目前为止,乡镇煤矿死亡人数占煤矿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达到70%以上。

表5-6 1953~2006年各类煤矿死亡人数及其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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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1953~2006年不同类型煤矿的死亡人数对比情况

由于资源赋存条件、资金实力、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巨大差距,我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状况最差,从1949 ~2006年大多数年份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几乎是地方国有煤矿的2倍,是国有重点煤矿的4~8倍(表5-7)。

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在产量上的比重约为5∶1.5∶3.5,而在死亡人数上的比重约为1.5∶1.5∶7,由此可见,乡镇煤矿的死亡率是非常高的。

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乡镇集体煤矿产量尚少,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占煤矿总死亡人数的比重一般控制在25%以下。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80年代初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煤矿,乡镇煤矿在产量增长的同时,其死亡人数也迅速上升。1985年以来,大多数年份乡镇煤矿死亡人数在4000人以上。1990年以来,绝大多数年份乡镇煤矿死亡人数占全部煤矿死亡人数的比重超过70%。

表5-7 三种类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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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1949~2006年三种类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较

根据我国目前三类煤矿的技术水平,乡镇煤矿产量的比重上升直接意味着有安全保证的煤炭产量比重的下降。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统计,2004年我国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矿井产量只有12亿吨,仅占当年煤炭产量的60%左右;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量、安全不达标产量以及安全系统需要改进产量的占当年煤炭总产量的40%左右(图5-4)。这个数据与乡镇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矿产量的比重大体相当,尽管不能说乡镇煤矿产量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产量,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的产量都是有安全保证的产量,但是,这两者之间确实具有很强的对应关系。

图5-4 2004年不同安全条件下煤炭产量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地图——能源(2004~2005)》,第66页。

三、改进煤炭产业组织的努力:从关闭生产能力到关闭不安全生产源

1983年,国务院颁布法规鼓励乡镇煤矿快速发展以满足煤炭短缺(“有水快流”政策)。由于小煤矿投资小、见效快,该政策对缓解煤炭紧缺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盲目的过度开采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蜂拥而至、唯利是图的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利润,低成本雇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农民和流动散工,无视煤矿开采的法律法规,无照开采经营,对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1996年,小煤矿年产量达到历史最高的6.38亿吨,占当年原煤产量的近一半。小煤矿扰乱了煤炭市场价格,对国有煤矿的经济运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乡镇煤矿安全隐患大,安全状况差。加上不少煤炭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营机制僵化、人员多、包袱重等问题,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亏损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要的工作就是帮助煤炭行业压缩生产能力,调整煤炭生产结构,扭亏增盈。由此,从1996年5月下旬开始,由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6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执法活动。这次整顿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部门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集中精力整顿各种非法办矿、违法生产的行为,解决办矿失控、生产秩序混乱、浪费资源和安全状况不好等问题。可见,这次整顿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主要的依据也不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而是生产能力过剩的问题,安全生产只是一个附带的目标。

从总体上说,煤炭总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不排除煤炭也有供应过剩的时候。特别是受1997年以来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乏力,煤炭产量曾出现了几年的供过于求的状况。1997年以来,起先因为煤炭产量过剩的原因,国家采取了“关井压产”为主要内容的第一轮对乡镇煤矿的限制措施,导致乡镇煤矿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下降,但是,在乡镇煤矿产量比重下降的同时,其死亡人数没有减少,比重没有下降,结果乡镇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飚升(至少从统计数据看如此)。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能源供不应求,煤炭由买方生产转向卖方生产,各种压力迫使国家决定在2002年对所谓“检查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准予重新合法生产。但是,乡镇企业产量比重不到全国的四成,死亡人数却占全国的七成左右,这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难以承受的,于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为标志,新一轮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其结果就是乡镇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

据统计,全国各类小煤矿已由1997年的8万多处减少到2万多处,已有近6万个小煤矿被关闭,关闭的各类小煤矿占原有小煤矿总数的7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比例已由1997年的4∶2∶4转变为2001年的6∶2∶2。[2]应该说,关闭小煤矿和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后来我国经济进入了又一个快速增长时期,能源供不应求,煤炭需求量不断上升。而关闭小煤矿却减少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供应速度,结果是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在暴利的驱使下,一些关闭的小煤窑和非法生产矿井死灰复燃。有证据显示,一些非法小煤矿还扩大了生产能力。尽管关闭计划仍在实施中,但是,乡镇煤矿2003年的煤炭产量高出2002年的煤炭产量近1亿吨。尽管国家对煤炭供应短缺的持续担心和煤炭价格高涨不下,但小煤矿关闭并没有面临什么压力。另一个问题是,在一些煤炭产区,当地政府由于在财政收入方面对小煤矿的依赖而不愿关闭小煤矿。除非能够制定和执行解决小煤矿关闭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相关政策,否则危险的非法开采活动仍将继续。

针对小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连续重拳出击,依法整顿和关闭非法生产小煤矿。继1998年以来的第一轮以限制产量为主的“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活动结束后,2003年我国又启动了以改进安全生产状况为主的新一轮“整顿和关闭非法生产小煤矿”活动。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明确指出:①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②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此后,《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委办字[2004]1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文件都严令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煤矿。

随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了“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整顿和关闭非法生产小煤矿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提出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主要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该《通知》结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具体提出了16种不符合规定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四、整顿关闭煤矿的进展及其问题

(一)整顿关闭煤矿的主要进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5月29日制定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

《指导意见》确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自2005年7月~ 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1)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2)两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单井平均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3)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以上,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又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发现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2)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①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一是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二是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依据《若干意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二是依据《若干意见》,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③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一是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依据《特别规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是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依据《特别规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依据《特别规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⑤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⑥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二是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⑦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依据《若干意见》,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分别在2006年、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3)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

从《若干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整顿关闭煤矿的主要问题

大幅度关闭乡镇小煤矿,对于扭转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在实施关闭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公平性不够,以及被关闭的小煤矿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使关闭的效果大打“折扣”。

缺乏公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连坐问题”。往往是一个地区发生一起或数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该地区所有煤矿都要停产接受安全整改。这种监管方法尽管奏效,但未免过于粗糙,尤其是对于安全生产搞得比较好的煤矿是不公平的。第二,依据产量标准而不是安全标准关闭小煤矿。从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政策看,政府关闭小煤矿的主要依据是产量标准,而不是安全标准,这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小煤矿是不公平的。第三,指标分配。作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在关闭小煤矿时,往往采取层层分解的办法将关井任务下压,这样容易造成甲地区安全生产搞得好的A煤矿被关闭,而乙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不如A煤矿的B煤矿却可以继续存在,这对于A煤矿是不公平的。

关闭小煤矿的不公平问题还表现在被关闭小煤矿难以获得适当的补偿或者根本就没有补偿。以煤矿关闭工作中补偿标准比较高的江苏省为例,根据国家政策,江苏关闭小煤矿工作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8年11月开始,江苏省政府以苏政办[1999]31号文批转省财政厅、煤炭局关于对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给予适当补偿的意见。在经费安排上分为关井补偿费和操作费,对双证齐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按前一年的实际产量,给予吨煤30元补贴,关闭每处矿井操作费为2.5万元。全省关井补偿费和操作费计为1938.5万元,省、市财政各承担50%。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工作从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2001]25号)开始,江苏省按照2000年的实际产量,给予吨煤30元的补贴,关一处小井给予3万元的操作费,关井操作费和补偿费计4850万元,仍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的费用。[3]显然,这样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事实上,现阶段煤矿每吨煤的毛利润都在50元以上,这样的补偿标准甚至不够补偿煤矿企业当年的损失,对未来的损失根本就没有补偿,对过去的生产设施投入也没有补偿。补偿标准偏低,不仅难以促进煤矿企业自觉关闭,对已经关闭的煤矿企业也是极其不公平的。

由于产煤地区的财政收入和居民就业与小煤矿生产息息相关,关闭小煤矿给当地政府和居民就业带来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那么,对于被关闭煤矿的地区是不公平的,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关闭小煤矿任务时就不会积极,最后也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有鉴于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妥善解决整顿关闭煤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是各地应结合实际,借鉴北京、广东、山西和内蒙古的做法,研究制定转产扶植、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

二是完善相应的退款、退费制度。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三是推进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1]魏后凯:《市场竞争、经济绩效与产业集中》,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

[2]见“抓住机遇,改革开放,调整结构,推动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中国煤炭工业年鉴》(2002),第1~2页。

[3]杨增夫:《彻底关闭乡镇小煤矿促进新一轮经济发展——对江苏关闭整顿乡镇小煤矿的调查》,《煤炭企业管理》,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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