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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政企分离,组建监管机构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实现政企分离,组建监管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探索电力产业的政企关系和政企分离的途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区域电力监管局作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垂直领导。

四、实现政企分离,组建监管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探索电力产业的政企关系和政企分离的途径。“六五”期间,水利电力部实施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1988年,水利电力部的电力政府职能划归新组建的能源部,直属电力企业由新组建的电力联合公司管理,确立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改革方针;1996年,国务院决定将电力工业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1997年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在国家电力公司与电力部双轨运行一年后,1998年撤销了电力工业部,组建了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原电力部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在中央层面实现电力工业的政企分离,中央有关部委收回电力项目审批权和电价定价权。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家电力公司不再拥有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2000年,国家经贸委决定调整地方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和政企关系,将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政府管电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彻底实行政企分开。但是国家电力公司依然保持着“厂网合一”的纵向垄断格局,原政企合一下垄断体制的矛盾仍然以行业垄断的方式存在。

2002年10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3)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5)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7)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8)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9)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六个区域的电力监管局。区域电力监管局作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垂直领导。电监会授权区域电监局履行的职责如表5-5所示。

表5-5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电力监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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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电监会2004年下发的《关于电监会区域监管局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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