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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从证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有“动态公司法”之称的《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仍然采取了回避态度。事实上,我国证券法规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制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证监会颁行的部门规章。[5]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方面也有了一些改进。

第三节 从证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

有“动态公司法”之称的《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仍然采取了回避态度。 《证券法》虽然在2005年与《公司法》同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但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面并未像《公司法》那样取得突破,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 《证券法》回避关联交易这一问题与目前关联交易的涉及面太大、管理层对此持谨慎态度有关,但这与《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规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制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证监会颁行的部门规章。在1997年之前,证监会尚未开始制定系统的证券监管规定,仅有一些零散的规范文件涉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伴随着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也开始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至今已出台了20多件部门行政规章。如: 《上市公司章程索引》(1997年颁布,2001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颁布)、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颁布)、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颁布)等。1998年《证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提出任何规制措施,这在当时被敏锐的学者视为证券法的重大缺陷。[5]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规制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方面也有了一些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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