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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和监管处罚不力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间接诱因: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和监管处罚不力企业经营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更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当前,信息披露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间接诱因: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和监管处罚不力

企业经营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更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因而,公司治理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同时信息披露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我国的上市公司,最初都是由原国有企业脱胎而来的。为了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法规条文的要求,上市公司设置了名义上的多元法人股权结构,国有股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为了绕过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障碍,作出了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加之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就体制而言,国有股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违规甚至违法经营,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在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下,会计信息不仅披露不透明,而且存在造假问题。

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府规制来看,第一,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证券市场配置资源。我国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使得监管的自身逻辑扭曲。第二,长期以来,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角色混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尽管国资委的成立使得问题有所缓解。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是“政策市”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证监会所要发挥的裁判员角色,其核心在于维护“三公”原则,避免带有所有者的色彩,但是在市场化尚不彻底的情况下,裁判员难免有吹偏哨的可能。第四,在西方国家中,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在我国,中介机构却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毫无疑问,这都大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监管成本。

当前,信息披露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很多经过剥离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抬高毛利率或者降低费用率等不公允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成为绩优蓝筹;一些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溢价出卖资产等非公平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得以恢复上市。另一方面,一些原本业绩很好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采购材料或购买不良资产,导致业绩变脸、资金枯竭。这两种不同关联交易的一个共同结果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或占用资金。[104]

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和2001年底财政部新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的现象,但上市公司利用准则和规定本身存在的用语问题、量度规定等缺陷或进行规避,或是未能严格按要求披露;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存在范围和空间。此外,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相当大的竞争压力、生存压力,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极不规范。为了争取和保留客户,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或低价竞争,或低质求量,也为上市公司运用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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