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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品质表示的方法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货物品质表示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表示方法;相同种类的商品同样也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表示。另外,我方在进出口时,如用牌号或商标表示品质时,应注意所用的牌号是否合法,以免触犯交易国的法律,引起贸易纠纷。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也称为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应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

第三节 货物品质表示的方法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表示方法;相同种类的商品同样也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表示。在进出口业务之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用文字或图样来表示;二是以实物约定商品品质。

一、用文字或图样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所要达到的若干重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长短、性能、尺寸,等等。用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由于这种方法在实际交易中简单、易行,因此使用较为广泛。

2.凭等级买卖。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来表示。如,我国出口的核桃仁分为白头路(1/2仁)、白二路(1/4仁)。凭等级买卖有利于简化手续,方便成交。但为了便于货物交接和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列明约定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指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某一具体所决定的品质进行的交易。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国际上商品品质标准通常分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准五类。目前,国际上常见的标准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气标准委员会(IEC)等制定的国际标准。从法律上看,目前,世界上的各种标准有一些是有约束性的,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得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不少标准则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供买卖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可另行约定品质的具体要求。在国际商务管理中,对一些已经有了被广泛接受标准的商品,一般是倾向于按该标准进行交易,不另定规格。在买卖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注明该标准的版本年份。如,出口某种药品,可规定为“符合1973年英国药典”(In Conformity With British Pharmacopoeia 1973)。因不同版本年份的标准,其品质规格往往有所不同。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农副产品的交易又是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是国际商务中长期形成的习惯或出口国尚未对产品品质予以等级化或标准化的笼统的“标准”。它一般指中等货,其具体定义在国际上并不统一。我国出口农副产品时,也有使用F.A.Q来交货的,其品质标准,一般指该项产品在产区当年的平均品质。在使用时,除了合同中写明F.A.Q外,通常还规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另外,在国际贸易中还有一种所谓的“上好可销品质”(G.M.Q),是指卖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上好,合乎标准,无需其他说明。这种方式多用于无法利用样品或者在交易中无国际公认标准可循的场合,如,木材、某些水产品等。但是用这种条件作为品质标准时,由于比较抽象、含糊,容易引起争议,应尽量少用。

4.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采用市场上具有良好声誉商品的牌号、商标来表示品质的方法。牌号与商标之所以能被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是由于这些牌子和商品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信誉,为购买者所熟悉。同时名牌商品的制造企业为了维护其商标或信誉,对其产品质量都有严格控制,实际上牌号和商标本身就是该商品品质的象征。按照国际惯例,货物一经约定牌名或商标,实际上已确定了品质标准,卖方日后所交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有不适合商业销售的缺点,如编织残损等,买方有退货或提出索赔的权利。

当前,国际市场上的经销商品有许多已创出了自己的牌子,并被消费者所认可,有些商标成为国际著名品牌,成为同类产品中的精品,消费者宁可出一些高价也乐意购买名牌产品,因为企业一方面要创名牌产品,同时,还要保持质量稳定。另外,我方在进出口时,如用牌号或商标表示品质时,应注意所用的牌号是否合法,以免触犯交易国的法律,引起贸易纠纷。

5.凭产地买卖。指以产品的产地名称达成交易。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因受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的影响较大,其品质独特,并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习惯上以产地名称代表货物的品质,例如,澳洲的羊毛、中国的景德镇瓷器、印度的咖喱粉等。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结构、技术复杂的商品,如机械、电器、仪器设备等技术密集型产品,无法用几个简单的规格或数据来全面地表示其品质,因此在确定品质时,须以说明书详细说明构造、性能等,必要时还须辅以图样、图片等。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说明书等完全相符,若另有约定样品,还应与样品相符。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些凭说明书和样品买卖的商品,除了在买卖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还订有品质保证书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品质符合说明书所定的各项指标,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低于其所规定的指标,或因其他隐患而产生缺陷时,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直至整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以上几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将几种方法结合运用,但在做出口贸易时,不能把各项指标或规格定得太繁琐,以致使生产和交货发生困难。应特别指出的是能用一种方式说明品质的,就尽量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

二、以实物约定商品品质

以实物约定商品品质可分为凭样品买卖和看货买卖。

1.凭样品买卖。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也称为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这个样品一般叫做“标准样品”或“代表样品”。它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使用部门设计出来的能足以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如果卖方交货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同(除另有规定外)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以致退货。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按样品提供者不同,凭样品买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凭样品买卖。商品交易的样品由卖方提供,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依据进行买卖的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合同中应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卖方提交给买方的样品,如果是从整批商品中提取出来的,通常只要样品具有代表性,一般就不会发生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纠纷。但如果样品是先行设计制造的货样,须在定约后才正式生产或购进与样品同样的货物,则容易发生货样不符的问题。卖方对日后交货品质如无绝对把握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shall be nearly the same as the sample)条款。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将来交货的品质;二是卖方提供的样品需要保留复样,例如编号,以备查用;三是向买方提供样品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可委托公证机关办理,也可由买卖双方协商。

(2)凭买方样品买卖。买方按自己的规格要求,把确定的样品寄给卖方,按样品交货,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习惯上也称“来样成交”。为了提高我国商品的适销性,如果我们在原料和技术上可以做到,我们也可以接受。但是为了避免交货时发生争议,卖方也可以先按买方样品复制少量样品,即“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即交买方确认,在得到确认后就等于把买方样品成交转为按卖方样品成交了。另外,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订明,如果来样涉及工业产权等问题时,一切责任应由买方负责。

在实际业务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主要适用于服装、部分轻工、工艺品和土特产品等在造型设计、色泽、风味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增进了解,促成交易,往往采用请求寄样的方式,供对方参考。如果双方在订约时并未明确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采用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那么这种样品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并不是凭样品买卖。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样时应注明“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以避免误会。凭样品买卖,在履约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一些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惯例对凭样品买卖情况下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责任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对卖方都会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单纯以样品约定品质的方法,应慎重使用。凭样品买卖的方法,对于从外观上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使用较多,但有些商品买卖时既要凭样品,又要列明规格。

2.看货买卖。如交易双方在出口地磋商买卖并决定采用看货成交方式时,买方或其代理人可先行查验货物,看货后再进行交易。另外,卖方也可以将货物运到国外商品的集散地或进口地待售,买方先查看货物,然后成交。这种交易是凭实物品质约定交货品质。卖方只要将买方当场查验过的货物交付买方,除非货物有隐蔽的缺点,买方一般不能对品质提出异议。看货交易通常通过展卖、拍卖和寄售方式进行。采用看货成交的商品主要是一些艺术价值较高的工艺美术品,这种商品不能成批生产,但价值较高不便寄样,又无表示品质的更好方法,一般可采取看货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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