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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交易过程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因此,为了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寄送样品时一般应标明样品的性质,是参考样品还是标准样品。在西方国家,货物的品质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政府组织规定,有的则是由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科学技术协会、货物交易所等制定。

第二节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交易过程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讲,主要分为样品表示法和说明表示法两大类。

一、样品表示方法

用样品(Sample)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通常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所谓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表示、衡量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行为。

凭样品买卖通常是由卖方提供样品,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无论是凭卖方样品买卖或凭买方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的用来表示、衡量货物品质的样品通常称为标准样品(Type Sample),该样品应视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卖方须承担交货时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品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责任。《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与样式相同。”

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一些难以规格化、等级化、标准化的农副产品,其基本特征是难以用文字描述、规定其品质。因此,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凭样品买卖时,应该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必须谨慎而合理地选择原样

所谓原样(Original Sample),就是标准样品(Type Sample)。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应该在大批货物中选择的中等品质的实物作为样品,使之能代表整批货物的品质,避免给履行交货工作带来困难,避免由于样品与实际交货的货物品质不一致而引起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

(二)必须明确所寄送样品的性质

在交易磋商时,为了使买方进一步了解货物的实际质量,增加感官认识,卖方有时会寄送“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参考样品与标准样品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它只是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因此,为了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寄送样品时一般应标明样品的性质,是参考样品还是标准样品。

(三)对外寄送样品应该留有复样

所谓复样(Duplicate Sample),是指与所寄送样品在品质上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实物。选择或制造样品时,都应留存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复样除了由外贸公司自存一份外,对于需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一般还应另备一份送货物检验机构备查。

(四)应该争取按对我有利的凭样品买卖方式成交

由于目前国际市场对货物的花色、品种、造型的要求瞬息万变,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货物的适应性,我们可以利用“来样成交”方法。但为了避免交货时发生品质争议,或客户故意挑剔,我们作为卖方时,可以按客户来样复制或选择品质基本相同的我方样品,作为“回样”(Return Sample)再寄给买方确认。如果买方确认了“回样”(又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卖方提供的对等样品就成为交货时衡量货物品质的依据,从而使卖方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五)应该争取在合同中订立有利的条款

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的确难以办到。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该力争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防止被动。

二、说明表示方法

除部分货物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货物买卖是采用说明的方法来表示货物的品质,即凭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所谓说明表示法,就是用文字、数据、图表等来规定和表示即将成交的货物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商定以货物的规格、等级、标准来确定货物品质的方法,通常分别称为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和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凭规格、等级、标准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相符。如果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要求赔偿损失或扣减品质差价。

货物规格,是指用来反映货物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纯度、含量、强度、拉力、重量、大小、尺寸、粗细等。例如,我国大同煤的出口规格是:干态发热量6 900大卡/千克以上,最低6 600大卡/千克,含水分8%以下,干态挥发分25%以上,干态灰势10—12%,干态含硫分1%以下,粒度0—50mm100%。东北大豆出口规格是含油量16%,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1%,不完整粒最高7%。

货物等级,是指同类货物,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用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A、B、C,1、2、3等文字、数码或符号来表示。例如,东非的西沙尔麻分为6个等级,即:1、A、2、3L、3、UG。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分为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 500克)、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 000克)、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凭等级买卖时,一般只需标明货物的等级即可,不必详细列明各级品质的具体规格。

货物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等级标准化并以一定文件来表明。标准化的规格、等级所代表的品质指标即为一定规格、一定等级的指标准则。例如,钨砂(三氧化钨)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个等级。我国根据标准适应领域和有效范围,把标准分为三级: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在西方国家,货物的品质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政府组织规定,有的则是由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科学技术协会、货物交易所等制定。在国际上,还有国际标准和国际地区性的标准。

在对外交易洽商和签订买卖合同时,一般应争取以我国公布的标准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国外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时,只要其规定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合理可行的,也可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农副产品的买卖,有时还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缩写为F.A.Q.)。按照一些国家惯例的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在装运地装运出口时的货物平均品质,即平均中等品质。这种“标准”含义含糊不清,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和确切的品质规格。

在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业务中,有时也用“F.A.Q.”来表示货物品质,其含义通常是指“大路货”。一般在使用“F.A.Q.”时,还标明具体规格,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规格:游离脂肪酸(F.F.A.)最高4%”。

2.“尚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为G.M.Q.)。一般指卖方所交货物应为“品质尚好,合乎商销”。这种“标准”的含义就更为含糊不清。我们一般不采用“G.M.Q.”。但有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良好的”(Sound)、“可销品质”(Merchantable Quality)等品质附加条款。我们对该种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时,也往往在检验证书上加注“良好的”、“可销品质”字样。

(二)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凭商标、牌号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是对某些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信誉的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时,采用这些货物的商标或牌号来表示品质。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通常包括买卖牌号货和地名货两种情况。牌号货,是指以货物的牌号或商标成交的货物,如红双喜乒乓球、美加净牙膏、白熊牌油漆刷等。地名货,是指以货物的产地名称或制造厂的名称成交的货物,如青岛啤酒、吉林人参北京烤鸭等。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实际上是从凭样品或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发展而来的。商标、牌号已代表了一定规格或一定样品的货物品质。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了对品质的规定更加明确,除规定牌号或地名外,还要订明具体的规格或等级。如果卖方所交付牌号货或地名货的品质不适合商销或使用时,买方有权退货。

(三)凭说明书买卖

凭说明书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是指用说明书详细说明货物的构造、性能、用材以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还辅以图样、照片来规定货物品质的方法。机电、仪器、仪表等产品及成套设备,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复杂,安装、使用、维修都有一定操作规程,不能以几项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全貌,需要凭说明书买卖。

凭说明书买卖的某些机电、仪器、仪表产品,除在合同中订有品质检验条款外,往往还需订立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质量符合说明书上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货物品质与说明书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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