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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各国主要采用的采购方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等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从而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一般也要发布采购公告,在授予合同后还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第四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各国主要采用的采购方法。但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情势的要求,公开招标采购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之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不可避免地要采用另一种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即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和销售双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能克服公开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但采用谈判方式也存在局限性,无法像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一样促使投标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不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有:

1.有利方面

(1)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等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从而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采购实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拟购商品的品牌、数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能够买到符合预期要求的商品。

(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就可以让采购实体充分选择国内供应商,并购买国货。

(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即它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前提出拟采购商品的性能要求,于是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以各显神通,充分体现各自的科技优势,最终得到的商品的性能很可能超过了采购实体的预期要求。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政府还可以转移采购风险,即供应商最终提供的产品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性能,采购实体将拒收,损失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不利方面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

(2)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

(3)秘密洽谈,易为作业人员提供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1)招标失败。主要是指公开或限制程序下收到的投标不正常或不可接受,且原投标内容尚未作大的改变或签约机构收到的投标违反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则。已采用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招标人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的情况。

(2)采购标的的规格无法确定。招标人不可能拟订有关工程或货物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但为了使其招标获得满意的解决,可以采用谈判采购程序。

(3)研究、开发合同。招标人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且不带任何营利的成分。另外,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下,工程或服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不允许进行总体评价,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如果采购涉及国防或国防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采购机构也可采用此程序。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谈判程序的采用既是采购情势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公开、公正、竞争等各项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作了严格的限制。比较各规则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告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一般也要发布采购公告,在授予合同后还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2)竞争的要求。谈判应保证充分的竞争,通常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

(3)采用谈判程序应公平地对待投标商。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各个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不得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具体地讲:

①采购实体向某一承包商或供应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发送给正在与该实体举行采购谈判的所有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②淘汰参加者应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③关于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全部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所有正在谈判的参加者。④基于修改后的要求,所有正在参加谈判者应有同等的机会提出新的或修改了的投标。⑤待谈判结束时,仍在谈判中的所有参加者应被允许按截止日期提出最终投标。

(4)保密义务。采购实体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5)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投标商进行评审时,应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6)记录和审批要求。在采用谈判程序时通常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做记录,说明采用谈判程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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