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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解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理论难题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试解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理论难题 ——关于董辅礽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思考读了董辅礽教授在1998年2月23日《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市场经济的另一重大理论问题》一文,颇受启发,深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问题的确还存在一些理论难题,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地予以解决。

试解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理论难题
——关于董辅礽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读了董辅礽教授在1998年2月23日《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市场经济的另一重大理论问题》一文,颇受启发,深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问题的确还存在一些理论难题,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地予以解决。本文试图对董教授提出的几个困难问题做点初步探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现在不应有什么疑义,因为市场经济中的所有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劳动力也不例外。否则,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就不能实现。现在的困难在于如何从理论上正确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的原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二是自由得一无所有。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依据上述原理认为,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已不存在,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已成共识,劳动力自然也是商品。经济现实与传统理论完全相反。我认为这个矛盾不是不可克服的,关键在于必须正确认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必要条件,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探究为什么“一无所有”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是不是这个条件不存在,劳动力就必然不是商品,在这一点上是不是正定理成立,逆定理也一定成立。从根本上看,“一无所有”决定作为无产者的劳动者个人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我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一无所有”,而是劳动者靠什么谋生,或者主要靠什么维持生计,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只要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又不能凭借或主要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个人收入,只能或主要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就必然成为商品,即使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如果要死扣“一无所有”这一点,那么在股权分散、资本社会化的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当数量的雇佣劳动者多少有一点股票,已不是“一无所有”,也就不是商品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也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个人收入,也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再加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是市场经济,所以劳动力必然也是商品。

二、劳动者不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而是卖给劳动者全体或集体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把劳动力出卖给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那岂不是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自己,或者说自己买自己的劳动力吗?市场经济中哪里会有这种性质的买卖活动呢?这是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的学者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根据。他们正是据此认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不符合逻辑、不能自圆其说,因而不能成立。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不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而是卖给劳动者全体或集体,在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中则是卖给企业法人。因为单个劳动者只是众多所有者中的一员,本身并不能代表企业。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雇佣劳动者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股份,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劳动者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更不能以此否定劳动力是商品。而且,私有制企业中雇佣劳动者所拥有的股份哪怕占的比重很小,也还是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在本企业资产中所能分摊到的份额,更何况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不能按等份量化到劳动者个人的。所以,不能认为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就认为劳动者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劳动者还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

如果劳动力成为商品,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就变成雇佣劳动者,就会丧失企业主人的地位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这也是人们常常提出的疑虑。要消除这种疑虑,首先必须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主人的含义是什么;二是企业主人是否肯定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我认为,企业主人实际上是企业所有者的代名词,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公有制企业仍然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仍然是所有者,主人翁的地位并没有丧失。但是,在企业所有者较多的情况下,企业的主人并不一定都具有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现代制度经济学和公司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团队生产中,人们往往有一种偷懒的机会主义动机,普遍存在让别人多付劳动、自己占便宜的“搭便车”现象;人们往往只想取得公共的好处,不愿履行公共的职责。现代市场经济中职工持股公司的实践也证明,在短期内持股职工可能有一定的所有者意识和责任感;但从长期看,这种主人翁的精神会越来越淡薄,尤其持股不多的职工,其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有可能完全丧失。因为,他们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中所获得的收益不大,而履行所有者职责的成本又太高,在他们看来,保持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是不经济的。在公有制企业中,即使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也可能出现缺乏主人翁精神的按酬付劳的现象。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能不能具有主人翁精神,关键不在于劳动力是不是商品,主要是能否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是使劳动者具有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的制度保证。

四、劳动者是否受剥削,关键不在于劳动力是否为商品

董辅礽教授提出:“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建立资本主义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重要条件,因为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以后,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才能获得报酬,维持生计,由于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的性质,它在出卖以后归资本家所支配,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大于其作为商品的价格,于是形成了资本家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既然劳动力又成为商品,那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又重新成为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这是马克思用的词,我国译为雇佣劳动者),重新建立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了呢?”我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确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建立的重要条件,但同样也不能反过来推论,只要劳动力是商品,相应的经济关系必然是剥削关系。衡量是否存在剥削的最根本的标准,是看是否有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有,则存在剥削;无,则不存在剥削。劳动者是否受剥削,关键不在于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而是要看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否归他人无偿占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可能存在剥削关系,也可能不存在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被剥削与剥削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被雇主私人无偿占有。但在公有制经济中,则不能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而认为重新建立了剥削关系。因为,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允许被任何个人无偿占有,而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所以不存在剥削关系。

五、劳动力是商品没有否定按劳分配

确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这是不是对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原则的按劳分配的否定呢?我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并没有否定按劳分配。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事的劳动越多,所得的收入越多,也不存在剥削关系。第二,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动力分配,劳动者靠出卖劳动力取得收入,其数量等于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不是其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按劳分配也不是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分配,劳动者的收入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作了“必要的扣除”的劳动所得,按劳分配是按必要劳动分配,也就是按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劳动力的价值,所以,按劳分配实际上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原则与劳动力成为商品在分配上的要求是一致的。的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在公有制经济中并没有被否定。

六、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者不是按劳分配

董辅礽教授还指出:“人们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所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但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就不像计划经济中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分配’了,即在不同企业中干同一工种的劳动者的工资是相同的,而是不同企业同样工种的工资是不同的,于是有人认为,这是在企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如果是这样,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中岂不也是按劳分配么?计件工资也好,计时工资也好,工资加奖励也好,不都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么?那么又怎么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原则呢?”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是要抓住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谁占有这个要害。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果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又属于劳动者私人所有,所以必然存在按劳动力分配的方式。只有存在按劳动力分配的方式,劳动者才能有收入,也才有生活来源,才能生存和发展,劳动力才能不断再生产出来,社会生产才有条件不断进行。劳动者的劳动必然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必要劳动是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必须进行的劳动,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劳动力的价值,按劳动力分配实际上就是按必要劳动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都是商品,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都是按劳动力分配取得的报酬。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收入是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无论是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私有制经济中,这一点都是一样的。劳动者按劳分配取得的报酬与按劳动力分配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也是一致的,都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且,无论在公有制企业中,还是在私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劳动得越多,出卖的劳动力也就越多,所得到的报酬也越多。为什么我们说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报酬是按劳分配,不讲是按劳动力分配呢?这主要是因为在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取得的报酬所反映的生产关系不同,前者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后者则归资本私人所有者占有。为了表示这种区别,就把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力分配称之为按劳分配,把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报酬直接讲是按劳动力分配。同理,也只能说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动力分配,不能讲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实行的也是按劳分配,那样就否定了私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分配上的本质差别,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原则。

(原载《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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