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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转向右转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壹 引子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董康乃有典范意义的人物之一。53这几位学者,亦尽心尽职,对中国法律改革贡献甚巨。时董康兼任偿还内外短债委员会会长一职57,发现八年公债中有舞弊行径,力主彻查。由于大参案中不循情面,秉公执法,董康被认为是出任财长的最佳人选。

壹 引子

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董康(字授经,又字绶经、绶金、受经,号诵芬室主人)乃有典范意义的人物之一。清季,其任职刑部,于刑曹历练中脱颖而出,为薛允升、沈家本等法学大家所赏识提携。沈氏主持清末法律改革,董康乃其左膀右臂,功不可没;民国以降,他历任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等职位,始终居于法律改革最前沿。就传统法制而言,本其旧职所守,自然烂熟于胸;对现代法制,其曾多次赴日本、欧美等国学习、考察,亦有相当了解。就其思想而言,曾有“向左转,向右转”的巨变:晚清时期,乃“法理派”健将之一,书生意气,锐意改革;而政体更迭,知天命后,却趋于保守,进而否定当年之主张,希图回归旧制。如由其著作、演讲、日记等资料入手,并结合董氏之生平经历,似可体察其心路历程之曲折波动,并以当年一位法律专家的内在视角,思索近代以来法律继受的深层问题。

本文拟从传记法学的角度,首先,介绍董康之法律人生;其次,评介其学术著作;最后,勾画出董氏思想前后之变化,并试图予以解释。

贰 董康的法律人生

一、少年得志(1867—1901)

董康,同治六年(1867年)出生于江苏武进(今常州市),与传统士人一样,董氏走读经科举之路。光绪十四年(1888年)戊子科举人、光绪十五年(1889年)己丑科进士,董康连战连捷。42就科举而言,董氏无疑要比沈家本顺利许多。后者同治四年(1865年)中举人,此后却屡试不中,一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才中进士,43为此可谓“白了少年头”。进士及第乃仕途之敲门砖,董氏以主事签分刑部,开始其刑曹生涯。44

入部之后,董氏于前辈指导之下,悉心研究,一方读律,一方治事。45同光时期的刑部,有豫、陕两派,豫主简练,陕主精覆。46其间人才辈出,薛允升(云阶)、赵舒翘(展如)、沈家本(子敦)等,更是其中之翘楚,这三位都曾是董康的上司。47薛、沈两人对董康颇为赏识,尤其是后者,更有知遇之恩。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入侵北京,风雨飘摇之中,董氏时任陕西司主事,仍坚持入署治事,秩序稍定后,被擢升为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48

董?康

刑部乃技术性很强的部门,董氏为法律专家沈家本、薛允升所器重,且办理最为重要的秋审事宜,可佐证其治狱之成绩;乱世之中,坚守职责,亦可证其操守。少年得志的董康,应该是一个聪颖、自律且富于实干精神的人。

二、晚清法律改革的黄金十年(1902—1911)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是晚清法律改革的十年,其主持者为沈家本,董康在此期间,先后任修订法律馆的校理、总纂、提调,兼京师法律学堂的教务提调,乃沈氏股肱之一,推手之功,尤为显著。

第一,改造旧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董康与王世琪、许受衡、罗维垣、吉同钧、周绍昌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对传统法《大清律例》的改造,以之作为现代法《大清新刑律》之过渡。该法修订过程中大量地汲取了薛允升《读例存疑》意见。49从某种程度上讲,代表着传统法学的绝唱。

第二,提议改革刑制,以试探朝廷对于法律改革的态度。依董氏所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沈家本、伍廷芳联名上奏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乃由其草拟。50该折为清廷所准,一举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传统酷刑,此乃中国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一步,也给予了改革者们相当的激励,法律改革的具体计划,开始落实开展。

第三,赴日本调查司法、延聘法律顾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董康以刑部候补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调查裁判监狱事宜,在此基础上编辑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51,进呈御览。据时同处东京的学部员外郎王仪通介绍,董康“出则就斋藤、小河、冈田诸学者研究法理,入则伏案编辑,心力专注,殆无片刻暇”52,相当勤勉。此次调查,使沈家本坚定了“司法独立”“监狱以感化犯人为目的”等现代法制理念,改革之目标,益加清晰。董康也在与日本学者切磋学问的过程中,建立友谊,并先后延聘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为修订法律馆顾问暨京师法律学堂教习。53这几位学者,亦尽心尽职,对中国法律改革贡献甚巨。

第四,襄助沈家本,参与礼法之争。清末修律,沈氏因《大清新刑律》等新法有悖传统礼教,屡遭攻击。董氏时以提调总管法律馆具体事务,处敏感地位,倍感压力54仍挺身而出,发表《董科员辩刑律草案不必模范外国》《董科员青岛赫教习说帖驳议》等文,予沈家本有力支持。55因兼任宪政编查馆科员,需出席接受资政院议员咨询,于“未定无夫奸罪”问题,至议场辩论,几于舌敝唇焦,56辛苦异常。

晚清法律改革,董康正值年富力强之人生阶段,或立法、或调查、或著述、或辩论,十年光阴,身影匆匆,沈家本对他有知遇提携之恩,他亦回报以勤勉与支持。不过清季法律改革,随着武昌起义爆发、清廷倾覆,戛然而止。民国元年(1912年),沈家本归隐于枕碧楼,而董康,则再次远赴日本。

三、壮志未酬的民初岁月(1914—1926)

民国三年(1914年),董康回国署理大理院院长,揭开其历史新的一页。

民初政局,跌宕不定,董氏先后任靳云鹏、梁士诒内阁司法总长,其间因查办财政总长张弧等人一案,名声大噪。时董康兼任偿还内外短债委员会会长一职57,发现八年公债中有舞弊行径,力主彻查。58该案牵涉极广,阻力重重,董氏乃谓“我不恐手枪炸弹,我不怕奸人反噬,我不怕丢官,既令我干,我要认真做去”59,可谓不惧威势、铁骨铮铮。正是由于他与偿还内外短债委员会的坚持,本案得以追究。60民初法律人对法治理想的执着,令人感叹!

由于大参案中不循情面,秉公执法,董康被认为是出任财长的最佳人选。61由司法转财政,本非专业所长,但董康深感当时财政之积弊,有整饬之愿。上任之后,他首先宣布只管账,不管筹款;并责成各省区应解中央之款,悉数报解;62又发令裁汰冗员,另行甄选。63平允而论,这些措施,本无过错,但于民初时局之中,则不免幼稚与激进。首先,军阀割据,对中央之政策,阳奉阴违,董康虽有吴佩孚支持,但吴氏本质,仍是军阀,自有其私利,寻求配合,不啻与虎谋皮。其次,不筹款,军费无着,公务员薪金无望,裁员之举亦触动多人利益。所以一时之间,怨声载道64,不得已,董氏只好违背初衷,拟发行公债,以渡难关。65但时局已难收拾,民国十一年(1922年)七月十五日,陆军、内务、财政、农商等部职员八百余人,因索薪在国务院哄闹,董康竟被殴打致伤。66斯文扫地,心灰意懒之余,董康辞去财长一职,并于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与周自齐出访欧美,考察工商法制。67

此次考察,于董康思想之转变,尤为关键。他得以近距离地了解英美法,反思中国法律移植中效仿大陆法的失足之处,并认为英美法律手续,与中国旧制颇为密合,主张学习英制。68

民国十二年(1923年)归国以后,董氏为收回上海会审公廨,奔走呼吁,69并与孟森(心史)发起改正条约之会,继续为未竟的主权统一事业而努力。70同时开始于上海法科大学、东吴大学等校任教,这段时间的法学期刊上,也可见其带有回顾性、反思意义的文章71。但相对平静的生活,并未持续多久,因反对军阀暴虐72,他被孙传芳通缉,性命安全危在旦夕,只好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书商沈玉声之名,避祸于日本。73

“踽踽一人,踯躅海上”,乃其十六年(1927年)元旦日记中的感逝之怀74,这又何尝不是其民初十几年心境的写照,有经世济民之理想,收回法权之夙愿,却不得不周旋于军阀之间,虚与委蛇,甚至被殴受辱,疲于奔命。此时的他,已是花甲之年,孤独、无助笼罩着他,能使他稍感慰藉的,或许只有那矢志不渝寻访古书的事业。

四、晚景(1927—1948)

政局稍安后,董康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五月一日,回到上海。75在人生最后的二十年中,他做过律师,出任过上海法科大学的校长、国民党法官训练所所长,担任过国立北京大学的教授、研究院导师,其传世的法律著作,以这一时期为多,其中,又以传统中国法制的研究为主。76

只是董康之晚节,却有失足之处。1937年,日寇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华北沦陷,民族危亡之际,他却加入王克敏伪华北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又随伪华北临时政府并入汪精卫伪临时政府,即是说,沦为让人不齿的汉奸。董康当年因皕宋楼藏书被日本人购去而痛惜不已,乃至说出“反不如台城之炬,绛云之烬”这等偏激之语,并矢志寻访古书,77却于民族大节上,有所亏损,古稀之年,功利之心何以未减,让人疑惑,更让人扼腕。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董康被国民政府通缉,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董康病死于北平,终年82岁。78

叁 董康的法学著述之评介

董康乃传统文人与法律人之综合体,一生笔耕不辍,相当勤奋,人文与法律领域,均有著作传世。就前者而言,著有《书舶庸谭》(即《董康东游日记》)、《嘉业堂藏书志》、《课花盦词》、《曲目韵编》,辑刻有《诵芬室丛刊》《千秋绝艳图》《广川词录》,并与王国维校订、纂录《曲海总目提要》,在传统戏曲、目录学等方面,贡献甚巨。

就后者而言,文章有《前清法制概要》79、《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80、《唐律并合罪说》81、《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82、《前清司法制度83、《中国巡回审判考》84、《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85、《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86、《中国编纂法典概要》87、《残本龙朔散颁刑部格与唐律之对照》88、《科学的唐律》89、《从吾国社会实际需要略论刑法90等;著述、编辑有《清秋审条例》91、《秋审制度》(第一编)92、《集成刑事证据法》93、《中国法制史》94、《刑法比较学》(上册)95、《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96等,译作有《日本刑法义解》(与张仲和合译)97、《日本陆军海军刑法》(与章遹骏合译)98、《意大利刑法》(与陆圣鼐合译,英日对照)99等。由于笔者学养与本文旨趣所限,仅就其法律方面的论著略作评论。

董康的法律著述,侧重于传统法制,对法律史之研究,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如《前清法制概要》《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前清司法制度》《中国历届修订法律之大略》,乃对传统的司法制度、法律教育、立法的概括性介绍,并结合自身之经历,间作评论、反思。如《清秋审条例》《秋审制度》《集成刑事证据法》等,乃对传统法制中某一具体制度或法律部门进行深入地梳理、分析。就方法而言,董康试图用现代法的概念体系,分析传统法问题,所以在《科学的唐律》《刑法比较学》等著述中,我们能看到诸如“总则”“分则”“刑事责任”“共犯”等现代法学术语,这与他有着现代法的知识背景不无关系。虽然当今这种方法已经受到一些质疑与挑战,但就当时而言,乃一种新的典范,不失为先进。

董氏对于传统法制,着墨甚多,一个方面是他比较熟悉,乃专长所在,另一个方面则因为他后期思想转变,试图去发现、论证传统法制的合理之处。兹列举其有代表性的作品如下:

一、秋审制度研究的创新之作——《清秋审条例》

宣统二年(1910年),中国传统的会审制度,由于《法院编制法》的颁布实施与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经沈家本等奏请,有了重大改变。100一年以后,清朝覆灭,秋审制度也寿终正寝。秋审乃刑部最重要的事宜之一,最能磨砺人才,董康早年曾于秋曹历练,深谙个中滋味,更认为其寝馈于经验,对当时之司法,颇有参考价值。101故详加研究,在此之前,于《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前清司法制度》等文中,已有所涉及,后更有《秋审制度》一书,凡十五六万字,集中论述。在此基础上,董康概括出四十条102提要,著成《清秋审条例》。该书虽名“清”秋审条例,但对会审之历史(唐、明朝),亦有简单介绍。全书共两章,第一章通例,凡九条,介绍秋审、朝审的概念、期限、适用法规、处分、例外、惩戒等基本问题,第二章分例,凡三十一条,依秋审之程序编定。这样的体例,显然出自具有现代法学素养的学者之手,乃以程序法之视角,观察秋审制度。提要之余,更加以注释评论,尤显张弛有度。就秋审制度的研究而言,本书可谓创新之作。

二、比较刑法的先驱之作——《刑法比较学》

根据北京图书馆所编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103“比较刑法学”一栏所列书目,并参考学者对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学著作的梳理,104可证董康的《刑法比较学》乃中国最早的比较刑法著作之一。该书仅见上册,收入第一编“总则”,凡六章,分别是“法例”“文例”“时例”“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未遂罪”“共犯”。该书乃以民国十七年(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旧刑法》)为蓝本,与中国传统刑法、大清新刑律以及时世界各国刑法比较。

就法律部门而言,董康最精刑法。理由有二: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制,就制定法而言,刑事法为主干之一,董康任职清末刑部,熟悉旧律;另一方面,自以现代刑法为蓝本的《大清新刑律》起,近代历次刑法的制订,董康亦参与其中。故本书可谓董康术业专长之体现。特点有二:一、资料翔实。论及传统法时,可见汉、唐、明、清历代刑律;涉及现代法处,得窥英、法、比、德、日本、暹罗、俄、荷兰、波兰诸国法案。于此,足证董氏浸淫刑法之深。二、方法独到。作者乃“超越简单的条文比较,而试图由立法精神之角度,予以分析”105。这种方法,证明作者有相当的理论自觉,已摆脱“为比较而比较”“为赋新词强说愁”式的窠臼,试图由法理入手,建构一个涵摄传统刑法与现代刑法的比较框架。尝试是否成功,有待公论,但拓新之努力,仍值称道。

肆 从激进转向保守——“董康问题”的提出和追思

一、蜕变的历程

董康,一个对传统法与现代法有着相当理解和体悟的法律人,其前后思想的转折,或许可看作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在继受西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经由一个法律专家的反思,进而做出的扬弃与选择。对此,我们不妨称之为“董康问题”抑或“董康现象”。

董氏思想转折之关键,从文献上看,大致是在民国十一年(1922年)出访欧美考察法制时期。此次旅程,他得以了解战后欧洲社会之状况,法制发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他能近距离地观察英美法制。期间他或与专家学者讨论,或出庭观审,这一时期的《申报》上,可以看见他对法律继受的评价:

中国司法采取欧陆制度,实属错着,以中国之情势,当采取英国制度也。106

又有:

中国现行之法律,系采大陆系,董氏以为此乃错误,据彼之意。英美法律手续,与中国旧法律颇为密合,故彼主张采用英制。107

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肇始于内外交困的晚清时期,其继受以日本法为媒介的欧洲大陆法,乃与中日两国文字的相似性、时司法经费的不足、成文法的传统等因素息息相关,其间仓促与功利,自然无法避免。民国开基,政统虽变,法统稍作修改之后,仍得以延续,故清季法律改革所制定、根基于工商社会的近代法,遂受传统色彩浓厚的民初社会之检验,法律继受的问题,亦继清末礼法之争后,逐步显现。

董康的言论,有两层含义:第一、中国应该继受英国法,而不是大陆法;第二、合理性在于英国法制与传统法制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论证手法,“似是故人来”,惟其重心,已与旧时不同。清季,沈家本每每引证新法与旧律“暗合”,实以新法为中心,托古而改制;而董氏的焦点,则在于传统法,新法之采纳,概因与旧律“密合”,一个是旧瓶装新酒,一个是新瓶入旧酿。当然,究竟董氏的思想如何变化,逻辑上是否/如何自洽,法律继受中出现何种问题,英国法与传统法又如何“密合”,仍需更详细的资料佐证和更深入的分析。

回国之后,董康作《民国十三年司法之回顾》,忆及当年的情形:

司法改革,萌蘖于前清修订法律馆,余始终参预其事。论吾国法系,基于东方之种族,暨历代之因革,除涉及国际诸端,应采大同外,余未可强我从人。惟从前以科举取士,用非所学,迨膺民社,丛脞环来,审判之权,操自胥吏幕僚,上级机关负责复核之责,不过就文字,稽徇其瑕隙,内容无从研索也。余痛斯积弊,抱除旧布新主义,所拟草案,如法院编制法、民律、商律、强制执行法、刑律、民刑诉讼律,具采各国最新之制。凡奏折、公牍及签注、办论,其中关于改革诸点,阳为征引载籍,其实隐寓破坏宗旨。108

这段话,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当年这批锐意改革者们的心态,传统法制存在弊端,就除旧而布新,新者何来,就用世界最新的制度。在他们眼中,最新的也就是最先进的,既然要改革,就“引刀成一快”似的革命,而非“犹抱琵琶半遮面”般的改良!的确,西方之强盛,与其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紧密相关,但改革者们,或许于历史的逻辑上出现了错位,把强盛之必要条件坚守为充分之前提。于是,西法移植之后,他却发现:

法官概用青年,阅世未深,无可讳言。民事诉讼,藉上诉之层递,冀进行之迟延,防御攻击,莫辨诪张,异议参加,率缘操纵。刑事诉讼,证据游移,多忤事实,科刑出入,亦戾人情。于疑难重案,纠问依违,更乏平亭之术。若上级滥行发回,或对上级发回之案揣摩定谳,尤为民刑诉讼之通弊。凡斯诸点,由于法律繁重者半,由于能力薄弱者亦半。109

这段话,主要针对民初的法官缺乏经验而发,但对当时法律运行的弊端,亦多有批评。设计精致的法制程序,不仅无法实现当初之设想,反倒妨碍了人民权利的实现。在考察英美的法制后,他认为:

泰西法系,向分英美、大陆两派。英美悉本自然,大陆则驱事实以就理想,以双方权利之主张,为学者试验之标本,程叙迂远,深感不便……从前改良司法,采用大陆,久蒙削趾就履之诮,改弦易辙,已逮其时。110

大陆法系受启蒙运动和自然法思想之影响,乃有法典化之运动,体现出建构理性之色彩;英美法系则受经验哲学之熏陶,且因历史时代之特殊机运,而拒绝法典化。董康的所谓“自然”,即规范乃源于习惯,而非设计之产物,习惯乃于历史中形成,于此,对传统的回归,倒也合乎逻辑。当然,董康的观点,不乏独到见解,亦有值得商榷之处。111

如果梳爬文献,我们可发现,董康此前对传统法,已有不少肯定,比如民国三年(1913年),他曾建议暂复传统的就地正法,倡导秋审制度;112民国四年(1915年)其参与制定的《修正刑法草案》中,多见“礼教”的影子。113但前者乃零星之主张,后者是集体之产物,且民国十年(1921年),东省特别法院甫经收回,他就以司法总长的身份,呈请将《民事诉讼法暨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草案》以命令形式于该区域施行,急迫之情,可见一斑。114平允而论,这个时候,他仍未持全面否定之主义。

不过民国十一年(1922年)后,形势就急转直下,晚期,他甚至认为“觉曩日之主张,无非自抉藩篱,自溃堤防,颇忏悔之无地也”115,彻底地主张回归传统。清代的司法系统,在其看来,更是“实秉有一种相对的独立精神”116。这对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近代法律改革而言,不能不说有点讽刺意味吧!

从感慨当年的礼法之争“为无谓也”117,乃至是“忏悔之无地”式的反省,其心路历程,有怎样的崎岖与震荡,让人揣测。他的解释是:

至纂修事业,须经历二之时期:一、知新时期。凡成就必由于破败,即法律何莫不然。为表示改革之决心,荟萃各法案,甄择所长,无论何国皆然,不能执以为起草者之咎。二、温故时期。民族随生聚而成惯习,故成王之诰康叔,于文轨大同之日犹许用殷罚殷彝,此出于经验后之认定,不得嗤之为墨守旧章。118

这样的“说法”,不免有自圆其说之嫌,稍显勉强。不过,“破坏”与“建设”,的确是近代人物面临之双重困境,但在“不破不立”,甚至“矫枉必须过正”之后,是否/如何能够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是仍坚持“全盘西化”,还是回归传统?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会给出不同的答案。董康思想的扬弃,似乎是经历了这两重抉择。那么,“董康问题”又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反思呢?

二、“董康问题”的追思

近代中国,随着政治层面上宪政目标的确立,“司法独立”成为法律改革之具体目标,为此,乃有近代司法体制的建构,比如法官的职业化、专门审判机关(各级审判厅)的筹建,以及与之相辅相成的近代法律体系的移植。这一建立在近代西方工商社会基础上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近代中国,的确是一种“超前立法”(王伯琦先生语),这也意味着新的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与社会事实之间,必然发生相当多的扞格、冲突,需要长时间的磨合、试错。但时代似乎没有给予宽松的环境,时代中的人似乎也没有平和的心态,更多的是一种“毕其功于一役”的焦灼。

晚年时期的董康于日本演讲时,曾提及清季礼法之争时,在引发争执的“未定无夫奸罪”问题上,其本人的态度,乃“无所可否,惟负修订责任,不能不有所主张”119。这样的话,出自一个当年法理派的旗手之口,不免让人揣测:是其晚期立场改变后的敷衍,抑或的确是其当年真实的心态呢?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因为作为传统文人,礼教对其影响,不可谓不深。就此而言,或许可以看出当年法理派内部构成的多样性,而当年势如水火的法理与礼教两派,亦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泾渭分明。或许这个时候,董康更多地怀有对西方法治的信心,认为法律与礼教/道德不妨分离(但并非排斥)——不知当年沈家本,是否也有此类似的心态?近代中国法律改革者追求的目标,乃撤销领事裁判权,进而实现“法律救国”,而这,正是法律继受的合法性基础。

但民初时期,政局跌宕,军阀混战,尽管法制建设,仍在举履维艰地进行之中,但毕竟离清季改革的目标,仍有不少差距,新思潮、新法律、新制度并未带来所期待之理想,甚至适得其反。其念兹在兹的领事裁判权之撤销,似乎更遥不可及。而自身坎坷之经历,更使其需要寻求“新”的方法,乃至“新”的合法性基础。这时,考察英国的契机给他带来了灵感,传统法理论便成为其论证的理由。比如,他以“刑罚世轻世重”之理,力求重典治世、严惩三类人:

一曰刑贪,专以绳渎赃之官吏。依暂行刑律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议员、委员、职员亦属焉;一曰刑乱,专以绳构乱之政客及军人;一曰刑暴,专以绳掳人勒赎之匪徒及结移行劫之兵卒。

三者行为虽殊,而残民蠹国,目的则一。此项观念,衡以严格法律,容有抵触,然乱丝必斩,乘除至理。120

他在回归传统的路上越走越远,法失而求诸于“礼”,他试图上通过礼教重塑权威,维持国家社会秩序之安定,下借助习惯获得认同,保障法律执行之顺利。于是,兼有意识形态性质与习惯功能的礼,又得以在他身上还魂。

他是这样总结其心路历程:

自欧风东渐,关于刑法之编纂,谓法律与礼教论不宜混合。鄙人在前清从事修订,亦坚执此旨。革易后服务法曹十年,退居海上,服务社会又若干年,觉得有一种行为,旧时所谓纵欲败度者,今于法律不受制裁,因之青年之放任,奸宄之鸱张,几有狂澜莫挽之势,始信吾东方以礼教立国,决不容无端废弃,致令削足就履。121

有学者推测,董康发表《刑法宜注重礼教之刍议》之时期,大约是在1930年代,即在他六十岁后。当时已由国民政府取代北洋军阀。其思想之转变,或因其如时下流行之说法“换了位置就换了脑袋”。当时,六法正于制定之中,法制之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对其所持之主张,似不妨认之为一个传统儒家人物于社会及文化情势之激变中,认识到其无法力挽“狂澜”之时,失落中所兴之思古幽情。122的确,董康思想之转折,乃一综合性的因素,123而其提倡恢复礼教对时代之影响,也许已是波澜不兴,但或许我们更应对其抱一种同情的理解。如果说传统中国的法律,因与礼之结合,契合传统社会之结构,而获得其合法性,那么在社会转型期,建立新的合法性之重要性,毋庸置疑。当年法律改革乃以撤销领事裁判权为目标而暂时获得这一合法性的基础,那么,在理想与现实出现差距的时候,如何使新的制度熨帖人心,而不是在简单的激进与保守间左冲右突,丧失自我,这才是董康问题给我们的警醒——而这,除了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与宽容!

伍 简短的结语

观董康的一生,作为法律人,他勤心勤力,作为文人,他多情多艺;他是成功的学者,却是失败的政客;他经历了青年的辉煌,亦有着晚年的失足。

一个人物的思想,总有其时代的烙印。如同风云多变的近代社会一样,董康的思想也充满了吊诡。现代西方最新的法律思潮,中国传统的礼教,曾在其思想深处取得共容,他试图去协调,去兼容,但现实却迫使他做出抉择,最后,旧传统战胜了新思潮。他的经历,让人想起了一个哈姆雷特式的提问:

历史,进化抑或循环,是一个问题。

附录:董康年表(1867—1948)

(作者识)本年表根据下列诸书汇整而成:

(1)正文所引董康的著辑、讲演、日记。

(2)《申报》1920—1927(影印本,上海书店,1983年)。

(3)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

(4)黄源盛:《民初法律裁判与变迁》(政治大学丛书47,2000年)。

(5)娄献阁、朱信泉主编:《民国人物传》(中华书局,2000年),卷10。

(6)《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

(7)宋念慈:《董授经先生和他的日本朋友》,《传记文学》7卷2期(传记文学杂志社,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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