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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占优”与“适度谨慎”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面的选择来看,对于主动行动方来讲,策略是严格占优的,一个严格的占优策略是不论其虚拟行动者选取什么策略对于该行动者说都是最好的策略。这样,作为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就应建立一种奖罚机制,来让法律风险评估者保持——“严格占优”和“适度谨慎”。这就是适度谨慎是双方当事人严格占优的立场,关键是忽略损失得到补偿并且一方适度谨慎一方不谨慎时,他且仅承

从上面的选择来看,对于主动行动方来讲,策略是严格占优的,一个严格的占优策略是不论其虚拟行动者选取什么策略对于该行动者说都是最好的策略。一个策略被另一个策略占优,是指该策略总是不优于该另一策略,并且在某些时候比该策略要差,如果一个策略总是差于另一策略,则它是严格占劣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风险评估如果认定虚拟方是严格占劣的,那对方一定要回避,这样的风险防范措施也是难以实现的,即使强推,也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对于严格占优的利益是减项,这样自然向劣转化,主动行动方也应回避。主动行动方选优且虚拟行动者并非最劣或劣时,其行动方案才是最佳的。也就是说在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主动行动者如有可能总是选取一个严格占优策略并且总是不选取任何严格劣策略,同时还要考虑虚拟行动者不是最劣,因为虚拟行动者也要选取或防患,无论虚拟行动者与主动行动者是对立面,还是双赢面,严格占劣都不应是主动行动者津津乐道的事。所谓虚拟行动者,实质上是“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在法律风险评估中,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站在对手的立场作出种种假设,或者安排自己的助手与自己来一次模拟辩论,以尽早暴露自己的漏洞或分析准备不足导致的可能后果。

主动行动者认为选取一个特定策略总是比较选取其他策略更好时,他将选取这一特定策略,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占优总是要受约束的,这是博弈思维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风险评估中最小约束也就是要至少有一次虚拟对手的占优假设,在对方占优假设中占优才是最佳的策略,如果没有约束的风险评估,是空想的占优,也是不可消除的风险。无论如何,行动的选择在于主动行动者,风险防范的效果还是取决于主动行动者,而非虚拟行动者。这样主动行动者不仅选取最优,而且还假设虚拟行动者占优策略并从而有相应的采取应对策略。也就是说任何法律风险的评估不能以假设虚拟行动者选择最劣作为自己行动策略的假设。而应当是重复占优或者说是递推占优,也就是“双赢占优”的策略。

劣策略是主动行动者回避的策略,也是虚拟行动者回避的策略,只有建立在重复占优或双赢占优的策略才是可接受、可实施的策略,否则,虚拟行动方是不会接受的,因为博弈的基本理念是博弈人都是严格占优的。正如商场一样,没有无时不馈赠的商家,只有双赢促成的买卖。

劣策略将不被风险评估者选取的理念要求主动行动者就虚拟行动者的行动作进一步的假设,主动行动者在给定偏好下不但理性地行动并尽最大的努力,而且相信虚拟行动者不是傻瓜,是比自己更精明的博弈对手。这样占优的实质是先假设对方如何占优后,自己占优的选取策略,而不是自己占优而再去选取虚拟行动者如何占优的策略。对于得益的估计,也就是法律风险评估的损失与利润回避是要依靠数据、资料或信息的,而法律风险评估的路径选择是无须依赖所获取的数据、资料或信息的。

在法律风险评估中,主动行动者可能会因数据、资料或信息的偏好,对法律法规的选择感觉占优时,虚拟行动者可能选取了你所不知道的而实质上是对虚拟行动者占优的法律法规,这样我们的防范措施越精准,可能确定性越差,而实施效果也会越差。

我们在法律风险评估时,或多或少地包含一个确定的预测,那就是主动行动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可能是其中的某一条,而非全部)是对自己占优的。占优意味成本最低,而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不可能是无须支付的行动就能获得风险防范的效果,这样风险防范也意味成本的支出,或者说有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那才是可信的。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法律风险评估者所持工作态度会得到法律风险报告,使用者的奖罚关联性对法律风险者占优原则的影响因素,就是每一风险评估是持谨慎、适度谨慎的和不谨慎三种形态。如果风险评估者是谨慎的,其得到惩罚可能性最小,同样不谨慎其处罚的可能性最大,当然,有时可于谨慎可能还会束缚风险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手脚,或者将加大风险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成本支出,同样也会对风险评估者处罚,起码不会得到奖励。这样法律风险评估者只有持适度谨慎态度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才是严格占优的。这样,粗心不会得到奖励,更可能会得到惩罚这才是管理考核的实质,而适度谨慎就需要法律风险评估者充分的论证与合理的假设,有时还需要承担责任的勇气。

在严格责任的管理制度下,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只有完全补偿法律风险评估者的任何可能损失或处罚,法律风险评估者才会在不承担责任的心理驱使下,选择适度谨慎或不谨慎来选择成本最小的劣策略为最优的倾向。因为风险评估者的谨慎意味风险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成本多支出,而自己责任的降低,这样不谨慎可能得到受处罚后的补偿,但实质上,在现实中一旦风险确实存在,风险评估报告使用者需要加大成本支出来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又如何来给风险评估的报告者以奖励呢?显然法律风险评估者还是要适度谨慎的,不谨慎无论如何对法律风险评估者都是不利的,即严格占劣的,严格占劣是不会被选择的,也不可能屈从于谁。

风险只能假设,而不可能真正预测,如果能够通过预测,就不是风险。比如,公司突然因产品质量而倒闭,对于法务人员来讲,是完全没有能力保持谨慎的。这样责任只能由公司的决策者来承担,如三鹿奶粉公司的倒闭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果决策者懂得通过设置某种奖罚机制来提高法务人员的谨慎或适度谨慎,这样就会减少决策者的责任。

这样,作为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就应建立一种奖罚机制,来让法律风险评估者保持——“严格占优”和“适度谨慎”。

在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尽管法务人员持过分谨慎态度,但仍有可能受到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处罚,因为过分谨慎会让使用者增加成本,或者伤害与虚拟行动者的良好合作,甚至使某一合作变成对抗,如果寻求其他途径来满足法律风险评估使用者的要求,可能增加更大的成本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另外,假设虚拟行动人严格占优,并不会使主动行动者增加额外的成本,即使法律风险评估者超额谨慎,但双方的关系仍有可能改善,因为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占劣。双方考虑使利润增加来分摊损失或成本的增加,同样可达到进一步合作的目的。

这就是适度谨慎是双方当事人严格占优的立场,关键是忽略损失得到补偿并且一方适度谨慎一方不谨慎时,他且仅承担谨慎成本这一假设。必然考虑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保持适度谨慎,而是大多数或太少谨慎,则每一方都可能忍受一部分损失,但最终会有一方或各自获得收益上的补偿,否则是需要保持谨慎的。

2.当一方适度谨慎,另一方不适度谨慎时,后者必须补偿前者的任何损失并且还得补偿前者的谨慎成本。特别是对于具有商务关系的双方来讲,这一问题时常会得到很好的验证。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填海工程的总承包合同,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石料的多少不影响合同价款的执行,但当现实是石料严重不足时,总承包商即使再保持谨慎,但业主没能保持谨慎而提供不真实的地质资料,或者总承包商从策略上考虑认为石料不好开采,需要从外采购更有利于自己利润的实现,对于业主来讲,也更有利于工期的保证,这样业主不得不多支付成本,实际上开山的结果不是石料不足,而是石料富余,后期业主不得不承担多余石料的外运费用。也就是说,不适度谨慎者还要自留成本,来补偿谨慎者的谨慎成本。

3.双方都适度谨慎时,则有某些规则或合同约定来分摊各自的成本。这一规则的可能后果是适度谨慎都没有成本支出,但收益也不可能增加,这也是风险与利益可能反向的道理。所以对于法律风险评估者来讲,看似不严慎的行动,可能得到较大的收益,而过度谨慎可能束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者的行动,因此法律风险评估中,适当考虑补偿对方的成本来消除风险也许是最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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