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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有技术出资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因此以专有技术出资,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2015-05-25 罗婷婷

专有技术是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非专利技术,关于专有技术的概念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因此,专有技术通常可以理解为,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由此可以看出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可传授性。秘密性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前提,也是有价值的关键。一旦丧失秘密性,专有技术便进入了公共领域,其他人可随意获取,即失去了其商业价值。而实用性是专有技术转让的实质要件,它必须能够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实践。专有技术还应当有可传授性,若专有技术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难以传授转移,便不具备作为技术贸易标的进行交易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第4条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我们应关注:

1.拟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是出资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所形成的。若是,则该专有技术属于出资人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出资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用于出资。

2.拟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出资人因履行其在某企业任职时的岗位职责或承担该企业交付的技术研发任务而形成的。若是,则该专有技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出资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用于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4条,当事人之间可以签署技术合同就技术的研发等事宜进行约定。因此,我们应关注拟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是出资人受委托研发而形成,且出资人与委托方约定专有技术权利归属于委托方。若是,则出资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用于出资。

1.应关注该拟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已经设置担保物权;是否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曾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

2.应关注拟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已经公开。

3.应关注专有技术脱离出资人或研发技术团队成员后,能否为公司所运用、能否为公司创造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因此以专有技术出资,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对于专有技术的评估,我们应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对象与拟出资的标的是否一致,因为实践中,有的出资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对象与其拟出资的对象粗略看起来有些相似,但实际可能并非出资人所指的专有技术。

出资人及所有的该专有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专有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拟出资的专有技术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出资人、所有的该专有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对专有技术不再享有任何的权利;若该专有技术具有相关权利证明,则应向公司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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