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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手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常见经济犯罪定罪1.以假乱真,虚构主体。行为人通常在口头上答应履约,但却在合同上约定了苛刻的条件,且规定支付定金一方逾期不履行的没收定金。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1.以假乱真,虚构主体。行为人往往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取得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2.虚构合同标的。行为人以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取受害人签合同,待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匿。

3.演双簧。行为人往往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部队等单位,通过发布虚假广告,传播某类紧俏或滞销的虚假信息,同时,通过以一方大量购买紧俏商品而另一方能大量提供或一方低价大量甩卖滞销商品而另一方大量购买等自导自演的戏码,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隐瞒、虚构履约能力。行为人通常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隐瞒自己的履约能力。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知悉的内容,如己方资信状况、资不抵债的财物状况或正在恶化的财物状况及其他对方知晓后可能不会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虚构事实是指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令对方认为己方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部分履约。一般而言,行为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如先支付部分货款或提供部分货物,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对方大量财物。

6.抵债诈骗。行为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7.骗取中介信息费。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公司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行为人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以掩盖其毁约行骗的罪行。

8.借鸡生蛋。在实践中所说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作为投资或其他用途的资金来源,故意长期占用、侵占他人资金的期限效益后方予归还。

9.以对方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行为人通常在口头上答应履约,但却在合同上约定了苛刻的条件,且规定支付定金一方逾期不履行的没收定金。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设置各种障碍故意造成对方违约以骗取定金。

10.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11.一女多嫁。“一女多嫁”形式的合同诈骗,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项目如建设工程项目、加工订单等,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较大数额的定金、预付款的行为。

12.谎称专利技术引诱。行为人往往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13.拆东墙补西墙。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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