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2 经济分析理论所开辟的侵权法新视角
最早在美国侵权法中采纳经济学标准进行裁判的是汉德法官。在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一案中,汉德法官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归结为当驳船向岸边停靠时,由于驳船可能从锚泊地脱离并造成其他船只的损害,因而其所有者是否存在着注意沿岸情况的义务。在对此问题进行的分析中,汉德法官提出自己对于过失的定义,即在涉及过失的案例中,法官(或者陪审团)应当努力权衡三种情形:因事故而导致的损害的程度,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由避免该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成本;(1)如果前两项的乘积大于由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成本,则未能采取预防措施的行为就是过失行为,这就是著名的汉德公式。根据其对于过失的定义,汉德法官假设驳船脱离锚泊地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为L,驳船脱离的概率为P,而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驳船脱离的成本为B。当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B小于损害结果L与概率P的乘积时,即B<PL时,驳船所有者的行为就被判定为具有过失。汉德公式使过失的内涵以数学公式的形式被确定,同时也使经济利益的考量成为判断过失与否的最重要因素。
此种过失理论所隐含的内容是,为了达到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目标,当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B)小于预期事故造成的损害(PL)时,法院应当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处于相同地位的所有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同时,当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大于预期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时,行为人所能够采取的最经济的方式便是向事故的受害人支付侵权诉讼所确定的赔偿额,而不是采取措施预防该事故。按照经济分析理论的观点,如此处理可以使与该事故相关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根据科斯所创立的理论,过失侵权责任体系所具有的主要功能是产生诸种有关于责任的规则,行为人根据这些责任规则而行动可以使事故与安全达到有效率配置的水平,这种效率一般以成本作为衡量标准。[22]由此,责任的承担与否最终完全取决于对成本和利益的衡量。
此种经济分析理论拥有与以Traynor法官为代表的侵权法理论完全不同的理论前设。经济分析理论假定以下所述的侵权法规则是更有效率的,即为行为人提供损害成本如何承担的充分信息,同时依照市场因素来决定由何者承担损害成本,使侵权法对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课以赔偿责任,从而对行为人产生影响。[23]这种假定与将侵权法视为一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观点正好相反:经济分析理论认为侵权法的性质是私法;而以Traynor法官为代表的分配性法律规则将侵权法看成是公权力分配责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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