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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组织与“五保户”之间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死者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五保”费用。“五保户”没有继承人的,遗产由集体组织取得。

第四节 “五保户”遗产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五保户”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农村广泛实施的对老、弱、孤、寡、残疾者实行的保吃、保穿、保教、保烧、保葬的养老制度。由于“五保户”生前的生活是集体供给的,不存在家庭之间的扶养问题。因此,对“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有其特殊性,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2)集体组织与“五保户”之间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死者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五保”费用。“五保户”没有继承人的,遗产由集体组织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死亡公民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受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遗赠,其所遗留的财产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民间俗称为“绝产”。

发生无人继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死者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全体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

(3)所有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32条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作如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具体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首先以遗产支付必要的丧葬费,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其次,对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死者生前提供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注释】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039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032条,第602页。

[4]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058条,第608页。

[5]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059条,第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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