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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背后的西方法哲学精神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仅凭其共同的人性而享有某些权利的观念被同样热烈地捍卫过和攻击过。西方司法沉默权的产生,在直接原因方面说,是因为它有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暴力的巨大作用。罗马人全盘继承了希腊人的自然法学精神,也继承了对正义女神的崇拜。这四项司法要素集中于正义女神一身,表示法律应具备这四项基本原则。正义女神的雕像,形象地揭示了这种西方法学的强烈理想。

人仅凭其共同的人性而享有某些权利的观念被同样热烈地捍卫过和攻击过。但每逢人类事务发生危机,老百姓总想实现或通过领导人实现其朦胧却坚定的信念,这就是:他不是政治棋盘上的一只单纯的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私有物,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见解的人。正是为了他,才有所谓的政治,才建立了政府。

——牛津大学法学家 玛格丽特麦当娜

《自然正义》

在西方,“法律实际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争论,从一开始,便构成了一个贯穿全部西方法学史的冲突命题。而不管遇到现实多大的责难和挑战,许多西方人,仍矢志不渝地把“公平正义”,当作自己毕生追求的最高的法学理想

西方司法沉默权的产生,在直接原因方面说,是因为它有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暴力的巨大作用。而在深层的原因方面说,则是因为在西方人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对“公平正义”的抽象理想,有一种一贯狂热的追求。

而在中国司法的传统中,公平正义一向只是一种较次要的元素。对多数司法官员的评价,我们一向都是只看重其破大案和要案的能力。但在西方人那里,公平正义,则代表了人类全部的司法宗旨和理想。

在西方许多法院的大厦门外,你常常会看到一座女神的雕像:她神情肃穆,一手持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雕像的背后,通常会刻有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ait Justitia, ruat caelum)。这便是整个西方世界里家喻户晓、路人皆知的法律化身——正义女神的雕像。

雕像无声,却令人肃然起敬。它日日矗立于天地之间,揭示着西方人一种悠久的法律观念——法是什么?法即是“公平正义”!

说起这座正义女神雕像的来历,其故事,还真有点源远流长。

在西方各国,尽管对“法律”一词的用语不同,词义的内涵也极其丰富,但无论是古代拉丁文的Jus、Lex也好,还是现代英文的Law、法文的Droit、德文的Recht也好,其最首要的含意,古往今来,众所指向的,却共同都是“公平、正义”。

在西方文化共同的源头——古希腊的神话传说里,就有个专司法律秩序的司法女神,其称号就被叫做“正义女神”。

古希腊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是天与地的女儿。她名字的原意为“大地”,引申义则为“创造”和“稳定”。“创造”,象征着法律的本意是“生”而非“死”;而“稳定”,则意味着法律本身应该是合理的,应能被大家接受的,并应该能世世代代像珍贵遗产一样地被继承流传下去,而非一朝一代的统治者可凭个人的喜好去任意砸烂、胡乱更改。所以,在古希腊的众神雕像中,正义女神泰米斯的造型,被塑造成一位表情严肃的中年母亲,手中常持一架天平,象征着平民百姓对法律“生”的希望,和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

法律即是自然天理,法律即是生命成长的权利。法律是人类社会全体敬仰、人人遵守的最高指示,是自由活力之上的秩序,而不是酷刑压迫下的枷锁或死亡威吓下的屈从!这是古希腊人,亦即是全体西方人的精神祖父们朴素的法律观。

这与中国古代法家韩非子之流“生而乱,不如死而治”的恐怖主义相比,与中国传统的将人民视作牛马狼群、靠刑罚杀戮来维持秩序、法律则沦落为帝王手中单纯的镇压工具的“钳制”法律观、“随意”法律观相比,从一开始,东西方法律文化,便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轨道。一条是民主的轨道,一条是君主的轨道。在民主的轨道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努力成为一个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而在君主的轨道上,司法机关从来都只是努力成为帝王私家的家丁护院。中国历代各级司法机构的首要任务,一向都只是定位于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为了破案,“公平正义”几乎从来都不屑一顾。

话题扯远了。从神话中看出,古希腊人对司法机关的定义,从一开始便定位为“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但主持“公平正义”的事务实在太繁重,靠正义女神一个神也忙不过来,于是,这位正义女神泰米斯与万神之神宙斯结合,生下了5个女儿,来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和正义——荷拉为时序女神,奥米亚为秩序女神,狄克则与母亲一样职司正义女神,爱丽丝为和平女神,最小的女儿莫依丽为命运女神。但狄克小姐的行事作风与母亲有很大不同:她不分白天黑夜,经常手持利剑四海奔波,追杀罪犯。她的雕像造型,是一位怒目圆睁、手执宝剑的美少女,代表着法律这把正义的双刃剑的另一面——“打击犯罪”的坚定形象。

继古希腊之后,古罗马帝国在欧洲兴起。罗马人全盘继承了希腊人的自然法学精神,也继承了对正义女神的崇拜。不过,在罗马人那里,正义女神的名字已改称为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而来),其雕像的造型,亦已将泰米斯与狄克的形象合而为一:她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罗马人赋予正义女神的新内涵是: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而蒙眼闭目,则表示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这四项司法要素集中于正义女神一身,表示法律应具备这四项基本原则。这样,罗马法学便把希腊人的法学理想大大地往前推进了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学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应然法”理想主义的色彩——不管现实的法律是怎样,法律最终“应该”是这样。正义女神的雕像,形象地揭示了这种西方法学的强烈理想。

古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进入了一个基督教会统治的千年黑暗时期。正义女神的雕像同其他雕像的命运一样,也曾被折断手臂,打碎头胪,沉埋在千年的废墟之下。直至公元12、 13世纪,在欧洲的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三大思想解放运动中,正义女神的塑像才重新出现在意大利各个城市法院的屋檐上。再后来,随着罗马法在西方世界的传播,女神的雕像便越来越广泛地矗立在欧美各国法院的广场中,成为了所有西方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法律化身和象征。

问世间,法是何物?西方人会妇孺皆知地告诉你:法就是公平正义,法应当是公平正义!两者合起来就是“公正”。

不管是谁来掌权,也不管是哪个阶级来专政,身为社会的管理者,你便要充当正义女神的角色。立法应该要公正,司法更应该要公正。公平正义,成了西方社会人民大众衡量一切事物的是非对错、善恶好坏的至高标准。

但“公平”和“正义”毕竟是一个很抽象的哲学问题,属一个世界观价值观的深奥范畴。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怎样才算公平?怎样才是正义?100个不同处境地位的人之中,很可能就会有99个完全不同的答案。

举个例子来说:人天生就高矮胖瘦不同,男女智愚美丑各异,哪里有什么公平?再举个例来说,一个穷小子和一个富家子,都偷了商店5元钱,按法律,都应处以15日的监禁。表面看来,同等的罪行,适用同等的刑罚,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事实的真相呢,富家子偷钱纯粹是一种贪婪心理,属罪无可恕;而穷小子偷钱却是为贫病交加的母亲买药救命,属情有可原。坐牢15日,对富家子而言是一种另类的旅游度假,体验生活;而对穷小子来说,则意味着病母无人照顾、一命呜呼。而一律坐牢15日,这法律的正义又从何而谈起?

在极其公正的法律精神底下,相同的司法行为,有时却会产生出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绝对的司法公正,有时,却往往孕育着绝对的社会不公。所以,当许多西方人一直陶醉在自己法律文化的“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梦想之中的时候,法国著名的大作家雨果,却在《悲惨世界》一书的开头,就一针见血地写道:“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对于穷人来说尤其如此”。

所以,对“法律实际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争论,从一开始,便构成了一个贯穿全部西方法学思想史的冲突命题。而不管遇到多少现实的麻烦、责难和挑战,坚信法律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理想主义者们,也从一开始便跳出了实在法的框框,跳出了法律来看法律。始终把“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当作法学的最高理想和惟一指针,并把这种法学理想当作自己坚定的信仰,毕生努力,不懈追求。难怪乎西方法学,能在一片责难和反对声中,有不断的进步。

下面这个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可以说,是西方法学史上一个永恒的经典故事——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苏格拉底,由于天生激情、追求真理,不满现实、言论激烈,就在他70岁的那年,被三个卑鄙政客指控他犯下两项罪名:第一,恶毒攻击雅典的民主传统,犯了叛国罪;第二,有害思想误导青年,犯了煽动罪。

当时雅典城的司法制度,是按极端民主制的原则,从雅典10个部落中自由平等地各推选出50人,组成一个500人的公民大会来进行审判。其情况,与我们十年浩劫时期全国各地的“贫下中农最高法院”批斗黑七类十分类似。尽管苏格拉底在法庭答辩上伟论滔滔,但他的自由思想,这个“批判的武器”,命中却注定了要遭到“武器的批判”,古今中外,世界各地的思想家们,其命运,都概莫能外。雅典法庭,在大批无知无识的暴民的起哄声中,以281:220过半数的多数票,荒谬地判决了苏老先生——死刑。

极端民主化之花在雅典盛开,结出的苦果,就是使古希腊伟大的法学成就蒙上了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以思想有罪、言论有罪来剥夺一个爱国者的生命权利,这一点,真令一向以雅典城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为荣的苏老先生伤心欲绝,同时,也令一大批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愤愤不平。

临刑的前一夜,来探监的老朋友克力同极力鼓励苏格拉底越狱:狱卒已经用钱收买,马车已经备好。既然雅典的法律没有公平正义,那我们何必还要遵守法律?克力同的这种观点,显然会得到许多无政府主义者和革命家的赞同。但豪杰,也许本就是常人所根本无法理解的那种,在法庭上曾痛斥雅典法制不良的苏格拉底,这时却反过来站在雅典法律的一边。他在铁门已经洞开,生死系于一线的紧要关头,竟然停下脚步,反问克力同一个抽象的法学问题:“难道逃狱就符合公平正义吗?”

在铁窗镣铐的禁锢中,这个年老的思想家仍然在努力地思想:雅典的法律虽然失去了公平正义,但服从它的判决,维护法律至上的秩序,这不也是一种公民的义务吗?每个公民都要履行守法的义务!这也是一种导人向善的法律正义。如果人人都只以自己内心判断的是非为是非,人人都只随自己的喜恶去利用法律、嘲弄法律甚至是藐视法律、抗拒法律,不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这便势必会导人向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大乱,最终,一定会导致公平正义的彻底崩溃。

而以一种令公平正义崩溃的方式去追求公平正义,这岂不正是“饮鸩止渴”、“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吗?因此,苏老先生忽然发现,自己已经跌入了一个悖论式的怪圈里:既要满腔热情地追求一种理想的法律正义,又要冷静理智地服从一种现实的法律正义;无论是选择了哪一种公平正义,便都意味着否定了另一种公平正义。思来想去,不能自拔,最后,思想家惟有大义凛然地选择了——死。

问世间,法真是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

第二天傍晚,当最后一缕夕阳穿过铁窗的时候,苏格拉底在囚室里,最后望了一眼爱琴海上满天的落霞,然后,举起一杯狱卒端来的毒酒,一饮而尽。

至死,他的神态都是安详的。或许,这是因为,他已经找到了“公平正义”的答案?

14年后,雅典人民悲痛地为这宗冤案平了反。

曾经一度迷途的“公平正义”,终于重返希腊的故乡之路。这里面,千秋青史,魂兮归来,有苏老先生那一杯苦酒的功劳。

宁死也要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正义女神雕像后面的这句古老格言,真的是义薄云天。

自古以来,有许多西方人,便真的是用生命的代价,去实践自己的法学梦想和理想,其性情之耿介刚烈,其志趣之远大专一,为学术而学术,为理想而理想,决不拿学术和理想之中的智慧,去换取学术和理想之外的富贵。虽然,这些人许多时候都被人视如疯子傻子,被嘲为不切实用,不识时务,然每一时代人类文明之重大进步,都真的必赖于此等伟人。

所以,话又说回来:西方法律和西方文化,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就是一种充满了活力进取、充满矛盾思辨、充满灵魂内在燥动的和不安宁的法律和文化。正如有学者所言:西方文化,在本质上具有追求未来的理想主义精神。在西方人看来,过去不足道,现在不足道,惟一值得去奋斗的,只有理想!只有明天!只有未来!所以,西方历史上,一向盛产不满现状的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家,而西方社会中,则多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伽俐略、哥白尼、哥伦布、华盛顿、马克思、爱因斯坦甚至堂吉诃德等矢志不渝、追求真理的大小人物。他们专注探求的范围,已远远超越人类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级别待遇、职称荣辱乃至生死安危,从“正义女神”到《权利法案》,从乌托邦到共产主义,从电子、粒子到DNA,从高山、深海到遥远的星空,西方人对阳光下的事物,都有着许多巨大的不满和许多伟大的梦想,并在1000多年的时光里,在一片激烈的争议声和不停的批判反对声中,不断地令世界的许多梦想成真。

借用王安石的一句诗:“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把它演绎一下就是:“今人未可非鬼佬,鬼佬能令梦成真”。

沉默权,就是在这样一种梦幻般的、理想主义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文化传统的背景下产生出来的。

没有对“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就不会有公民权利和被告人权利的产生,不会有辩护权、沉默权、权利救济和程序约束这些先进的法学观念的产生。在这些法学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学理想诞生之初,它们也曾被人嘲笑过为不切实际的空想梦想,但3000年来,在现实世界之中,正义女神的身影,已不声不响地遍及了全球130多个国家。

说到这里,法是什么?法律在实际上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或许这一切的答案都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之内,应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应有“以人为本”、“导人向善”的崇高理想在。

或许,这正是正义女神雕像及其背后那句格言,给我们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启示?

在柏林郊外的古皇宫旁,有一座老磨坊。它年复一年地、不知疲倦地向游人述说着,一个关于“民权法治”的古老故事……

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守法的义务,连国王也不能例外。

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大公国(现代德国的前身)的国王威廉一世,刚刚打完胜仗,从前方归来。在大队御林军的前呼后拥之下,威廉一世兴高采烈地来到了柏林郊外波茨坦的一座行宫。

阳光灿烂的日子。心境极好的国王威廉一世,此刻却怎么也意料不到,一句叫做“乐极生悲”的古语,竟然会很快就应验在他的身上。

一场惊天动地的大官司,一宗世界史上第一例,也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的一例“民告国王”的官司,一个又穷又倔的磨坊主老头,把他这个既骄又横、不可一世的国王,送上千夫所指的法庭被告席的匪夷所思的官司,不久,即将在这风景如画的地方发生。

说起来,威廉一世,在世界近代史上也还算是一个声名显赫的角色。他在德国历史上的地位,可以说与中国的秦始皇、俄国的彼得大帝相类似,有的历史书上,甚至将这位一代枭雄称之为“德意志之父”。

为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场“民告国王”的经典案例,本故事不妨从头说起。

公元843年,雄霸西欧的法兰克王国查理曼大帝死后,他的三个孙子为争夺王位,起兵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厮杀。厮杀的结果,是谁也胜不了谁。最后,终于在今天法德边境的一个叫凡尔登的小镇,三兄弟放下屠刀,签订了一个著名的“凡尔登和约”,将查理曼帝国这块大饼一分为三,这就奠定了现代德国、法国、意大利三个国家的雏形。

从三兄弟各自称帝之日算起,上千年的光阴里,法国、意大利的小日子都一直过得有滋有味。而德国呢,却一直是诸侯割据、支离破碎,文化虽然一向昌盛,但经济国力却远远落在“本是同根生”的两兄弟后头。直到威廉一世的时候,才开始有机会走向统一,走向飞速地跳跃式地发展的好时光。

威廉一世此人生性刚烈,胸怀着“大君主专制”的疯狂梦想。早在他还是普鲁士亲王的时候,就曾因血腥镇压人民而得到一个“炮弹亲王”的外号。他继位普鲁士国王后,即马上任用俾斯麦——这个鼓吹任何政治问题都必须用铁和血来解决的“铁血宰相”为相,又任用老毛奇——这个发明了“闪击战”理论的战争狂人为德军总参谋长,立即在欧洲发动了疯狂的“三锤子”战争:第一锤,北击丹麦;第二锤,南征奥地利;第三锤,西刃法兰西。在普法战争里,他生擒法国皇帝,兵抵巴黎城下,然后,在巴黎郊外凡尔赛宫著名的镜厅里,以一个军乐喧天、万国来朝的盛大仪式,傲然地把“德意志皇帝”的皇冠戴到了自己的头上。他的穷兵黩武,为希特勒法西斯军国主义开创了一个先河;而他从法国手上抢走了盛产煤铁的阿尔萨斯、洛林两个省,就不可避免地为以后欧洲埋下了两场世界大战的祸根。不过,这些都是后来的说话了。

而当日,威廉一世正是刚结束了他的第二锤计划,刚打赢了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刚把500万人口和25万平方英里土地划入普鲁士版图,从维也纳大吹大擂地凯旋归来。可以想象,当时的威廉一世是多么的春风得意、踌躇满志。

得意洋洋的威廉一世登上了波茨坦行宫的顶楼。在他的身后,簇拥着一大群卑躬屈膝的大臣和一大群花枝招展的贵妇小姐。放眼望去,这座名叫桑苏西宫的行宫,其建筑的式样、宏伟的规模,连同宫内的喷泉、林荫大道、草地、雕塑,都是由他的先祖腓特烈大帝,在100多年前,完全仿照当时欧洲霸权的中心——法国的凡尔赛宫来翻版而建造的。眺望着眼前美丽的丹枫白露,相信,一种想在有朝一日杀到法兰西去,在真正的凡尔赛宫对欧洲、对世界称王称霸的野心,此时此刻,一定在这个专制君主的心底油然而萌生。

忽然,一个不愉快的景象映入了眼帘:在金碧辉煌的桑苏西宫城堡外,有一座又残又破又旧的大风车磨坊,挡住了威廉一世眺望全城的视线。这给威廉一世兴致勃勃的心境,投下了一道不可容忍的阴影。

“拆掉它!”,威廉一世发出了一道阴沉的命令。

“是,陛下!”一个大臣飞跑而去。不过很快就飞跑回来:“报告陛下,拆不得,那是一家私人的磨坊……”

威廉一世恼怒了:“花钱买下来!再拆!快去办!”

“是!是!”大臣再次飞奔而去。然后,过一阵,又再次飞奔回来,气喘吁吁地报告说:“陛下,陛下……磨坊……还是不能拆……”

“为什么?”威廉一世惊讶地问道。而答案却很简单:“磨坊主人死活不肯卖”。

“多给他钱!他要多少就给多少!”国王开始不耐烦了。

“不行啊,陛下,那个倔老头儿说了,磨坊是他爷爷的爷爷传留下来的,一家人世世代代靠它糊口为生,它的价值无法计算,多少钱也不肯卖!”

“混账!”威廉一世暴怒了。我南征北战,攻城掠地,取人皇冠、领土、生命财帛如折路边野花。小小一个倔老头儿,居然敢与我讨价还价?“朕是一国之主,我要什么谁敢反抗?”威廉一世咆哮着:“马上派兵去给我拆掉磨坊!谁敢抗拒,就地正法!”

一大队御林军蜂拥而去。铁蹄踏处,又残又破的大磨坊,顷刻被夷为平地。

事态发展至此,这样的一桩小事,这样的一个结局,在我们许多中国人的眼中,是完全正常的一件事。强权一定胜于公理!鸡蛋一定碰不过石头!威廉皇帝在盛怒之时,尚且能对一介草民先礼后兵,这与中国历代帝皇相比已然是文明得多了。而磨坊主老头敬酒不吃吃罚酒,有“权利”可以出卖而偏不肯卖,这纯粹是他个人不识抬举、不识时务、不会见风转舵地做人。所以,最后落得个鸡飞蛋打,流落街头的命运,真的怨不得别人,而只能怨自己做人的修养不够。

逆来顺受!学做缩头乌龟!这是中国人古老而聪明的生存智慧。

但德国人,就不懂这样的“文化”了。

“国王竟然如此胡作非为,这个国家到底还有没有天理?”磨坊主老头,那个故事的主角,一边蹲在旧磨坊的废墟上,老泪纵横,一边向过往的人们大声控诉。很快,废墟便引来了一大群民众,个个义愤填膺地议论纷纷——

“这样蛮不讲理,完全是违反宪法的!”

“可他是国王呀”!“国王就可以随便侵犯百姓的权利吗?”

“国王就可以不遵守宪法,那国家的法律还有什么用?”

“告他去”!“对!控告国王”!“控告国王!”

金光灿烂的桑苏西宫外,秋风黄叶,顷刻间化作了一场昏天黑地的风暴。

在成千上万波茨坦市民列队游行,高呼“告国王”口号的支持下,磨坊主老头来到了首都柏林,郑重地向普鲁士最高法院呈递一份古往今来破天荒第一次的“民告国王”的起诉书——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事由:利用职权擅拆民房;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保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

起诉书一出,整个普鲁士震动了。整个德意志也都惊动了。

小市民告大国王?整个欧洲,都在注视着这宗世界法律史上第一宗、也是空前绝后的惟一一宗“王事案件”的审判。

柏林,普鲁士最高法院。开庭审判的那天,旁听席上挤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但被告席上却空着,骄横的国王拒不出庭,也没有派律师代表来应诉。可这并不妨碍缺席审判的照样进行。

当原告磨坊主老头向法官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后,旁听席上爆发了雷鸣般的怒吼声:“赔偿!赔偿!赔偿!”

经法庭严格的调查,人证物证,完全属实。对这宗案情极其简单、事实一目了然的民事小案子而同时又是惊天的王事大案子,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面面相觑,一时竟不知如何是好。但正义女神的雕像,就矗立在法院的门外,雕像背后的那句格言,还铭刻在三位法官的心头:“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正义与良知,最后终于使三位法官统一了意见——“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三位大法官毅然地一致裁定:被告人,普鲁士王国现任国王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磨坊物业一座,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现判决如下: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等等费用150马克。

铿锵有力,大快人心!欢呼而出的人群几乎挤破了法院的大门。

国王被告倒了!这是法律的胜利。

这是公民权利的巨大胜利!也是“司法独立”原则的伟大胜利!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的一次最重大的胜利!说到底,这是法律正义的胜利。

骄蛮的威廉一世接到这份判决书后,一双手,竟不由地颤抖。此时此刻,他才醒悟到:如果他藐视法律,人民就会藐视他威廉一世;如果他胆敢与法律为敌,那人民就会愤怒地与他为敌。因一座破旧的磨坊,而失去了普鲁士、德意志的民望,留下一个暴君蛮牛的污点形象,那将如何去实现他雄心勃勃的统一扩张大计?经过一番痛苦的衡量之后,威廉一世不得不向法律低头,完完全全,一一按法庭的判决书去照办。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连国王也不能例外。

一座崭新的磨坊又矗立在桑苏西宫墙外。

150马克也送到了老头儿手上。

磨坊主告国王的案例,终于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在德国,鸡蛋居然能碰碎了石头?读罢这个天方夜谭般的惊世奇案,真不由我们中国人不感慨万分。西方人有事情就找法院,而中国人受欺侮则找中央电视台。中国人的衙门往往是官官相护,而西方人的法官是法不容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这些梦幻式的中国豪言壮语,在西方司法生活中却是实实在在的事实。这一切,不由我们不惊觉,原来,我们所谓历史悠久、典籍辉煌的中华法律文化,比起洋鬼子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而言,其间的差距,相去何止“八千里路云和月”?

在这个西方法律史的经典案例里,你可发现它集中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多个元素精华,并将这些元素的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在这个经典案例里,又穷又倔的磨坊主老头是在循法律途径去争取他的个人权利;波茨坦的市民们不是发动战争暴乱而是到法院去和平地列队游行,他们是在“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地捍卫这个国家的法律正义;三位大法官,则是在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运用司法机关的良知和誓死维护“司法独立”的司法原则;而国王的“权力”,最终还是要受到人民的“权利”约束和受法律的“权威”约束,这就明明白白地向世人展示了“法律权威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必须受法律保护”、“所有公民都有守法的义务”的法治精神。

什么叫法治?这就是!

从上到下,人人都要依法办事,这才叫法治。

在西方人眼中看来,法律不外乎天理,所谓“国王蛮不讲理”,指的就是“天理”。而“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生而有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利,则天理就不外乎人权。而“权利”,和“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基础。至此,我们便不难理解,沉默权之类的公民权利,为什么会在西方社会得以产生。

我们中国人弄懂“权利、法治”这四个字,还只不过是这十来年的事,而在此之前几百年,德国社会就竟然已经建立起一种以“公民权利”为重心的“权利本位”法律制度,从上到下就竟已懂得和奉行了一种“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这一点,就连我们现在大学历史系的教科书,也不曾告诉过学生。

“磨坊主告国王”的故事之所以能产生在德国,其实,是自有其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背景的。

一提起德国,一般人心目中便会浮现出一些可怕的字眼,如法西斯、党卫军、集中营、毒气室、世界大战等等。无可否认,那的确是德国历史事实的一部分,的确是德国历史上不容抹去的一些巨大污点,然而,却不是德国历史的全部。

事情的另一面、主流的一面是,德国,这片欧洲中部的秀美河山,自古以来,也曾是一个文化科学鼎盛、产生过无数伟人巨星的文明的国度。

早在被告人威廉一世降生前的100多年,腓特烈大帝时代,德国就已经悄悄地取得了两项世界领先的成就:一是教育,一是立法。

当时的德国,学龄儿童已普遍受到良好的教育,教师已是最受人尊敬、收入最丰厚的职业。而自由讲学、自由探讨的学术风气,便使西欧发达国家的民主、科学、法治等思想文化得到广泛的传播。当时的德意志联邦,像美国联邦一样,构建了《帝国宪法》和国会上下议院。他们有统一的《刑法》、《民法》、《财产法》,各种诉讼法,甚至《行政法》、《劳工法》去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权利和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德国法律,与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一起,已经发展成一个颇为完备、颇为严密,颇有影响的法系——大陆法系,成为近代以来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日本、清朝曾经竞相学习、模仿的楷模。

曾经有人说过:全世界最伟大的三个犹太人中,除耶稣之外,另外两个便都诞生在德国。此言确实不虚。马克思,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社会科学家、哲学家;爱因斯坦,古往今来最伟大的自然科学家、物理学家,这两座人类文明的巅峰都产生在德国!还有一大批诸如歌德、席勒、海涅、贝多芬,康德、黑格尔、恩格斯,莱布尼茨、伦琴、赫茨、本茨、鲁道夫、布劳恩等等等等名垂万世、光耀千秋的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音乐家、诗人都涌现在这个国度。名家辈出,星光灿烂,这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德国确实是一片最适合天才生长的土壤。

而这事实,也确实地显示出:德国民族中,有一种无与伦比的热爱科学、崇尚真理的高尚传统。同时,更具有一种勇于探索真理,也勇于为坚持真理而献身的社会传统价值观,以及,有一种极为坚毅的追求真理的民族性格。

了解了这个社会传统的价值观,了解了这个民族在科学和法律上的成就和性格之后,你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爱因斯坦这类伟人只会在德国产生而不能在中国产生?为何腓特烈大帝会谦卑地说:“德国皇帝,只是德国国家的第一公民”?你亦不难理解,骄横暴烈的威廉一世,这个被“大君主专制梦想”宠坏了的坏孩子,为何会向磨坊主和法律低下他高贵的头。

威廉一世在位时,的确是真心实意地发展教育、扶持科学、尊重法律的。他巧妙地借助了这些开明政治所产生的全民族的凝聚力,巧妙地煽动起一种近似疯狂的爱国主义热情,然后,再去支持、去推进他个人真正疯狂的军国主义梦想。他先赢得这个民族的信任,然后,再把这个伟大的民族引上一条恶魔的邪路,再把德国,把世界,一巴掌推入一个苦难的深渊。

正如英国著名的学者韦尔斯——一个并非历史学家出身的真正历史学家所言:“普鲁士化了的德意志,是西欧最新的也是最旧的事物,它是那个时代最好的也是最坏的国家。”

至此,磨坊主告国王的故事似乎已经讲完。但且慢,这个故事其实还并未真正完结,后面,还留下了一段极其感人的后话。

那是在官司打完的几十年之后了。

那时候,骄横的国王威廉一世,与倔强的磨坊主老头都已经去世。不论贫富,无分贵贱,都同归坟墓,尘归尘,土归土。而一段慷慨激昂的争斗,一段刻骨铭心的恩怨,亦都全部烟消云散,随风飘去。

德国统一的大业也终告完成。此时,日耳曼的甲胄和宝剑已经擦亮,而闪闪生光的德国战车也终于备足弹药燃料,日后欧洲的天空,很快便即将被鲜血染红。这时候,威廉一世的孙子,当上了德意志的第二个皇帝。而当年磨坊主倔老头儿的儿子,也默默地继续当他的第二代磨坊主。

不过,他也快变成一个老头儿了。那座由法院判罚威廉一世重建的新磨坊,经过几十年风吹雨打,也开始变得有点残旧。老人、孩子、旧磨坊,加上生意萧条,风雨飘摇,第二代磨坊主老头面临倒闭破产的困局。

在万般无奈之下,他猛然想起了这一宗陈年旧官司。他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表示想将上一代未达成的交易,由这一代来实现,即把这座旧磨坊出售给威廉二世。

威廉二世接到信后,却认真地反复思考了整件事的前前后后。他认为,这是一件关乎国家法律、也关乎皇室形象的大事。它既表现了德国的司法独立和法官秉公执法的光辉法治传统,同时,又表现了威廉一世尊重法律、尊重民权的伟大理性精神。旧磨坊,既是皇室的一座丰碑,也是德意志全民族的一座丰碑。因此,他亲自提笔,给磨坊主写了一封回信,随信赠给磨坊主6000大元,让他渡过生活的难关,并劝他好好保存着祖先遗留的产业,也为德国人民保存着两家先辈所遵守的那种法治精神。

这番公正贤明的说话,出自威廉二世之口,很难令人相信,他竟然是一个日后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杀人无数的大魔头!

世事,有时真令人看不懂。

收到威廉二世的信和钱之后,第二代磨坊主老头感动得热泪盈眶。他遵照皇帝的愿望,把钱用来对旧磨坊进行了大力的修葺,让它能容光焕发,一代一代的流传下去。

时至今日,倘若你有机会去到德国旅游,在柏林郊外的波茨坦小镇,在桑苏西宫的灿烂阳光下,你仍会见到这座名闻遐迩的老磨坊。在历经了将近一个世纪的炮火硝烟、风风雨雨的冲刷后,它依然是那样地容光焕发,历久弥新。它就像那个小小的磨坊主老头一样,虽不高大伟岸,但却坚强倔犟,一任年年的风吹雨打,始终不屈不挠地矗立在金碧辉煌的桑苏西宫围墙外。

微风吹来,树林沙沙响。在悠悠的蓝天白云下,在丹枫黄叶的掩映中,这座古老的老磨坊,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不知疲倦地,仿佛还在向游客诉说着这个“民权、法治”的古老故事……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军国主义者和法西斯匪徒疯狂地践踏全世界的一切法律和人权,那是德国民族和世界人民都决不允许再重演的一个噩梦。但从噩梦中走出来的德国民族,今时今日,仍以严格的遵章守法、守时、守信用而著称于世。他们那种自觉遵守一切纪律、遵守一切规章制度法令的态度,虽然有时会达到极端刻板可笑的地步,但它,正是源出于一种极端可敬的法治的传统。

谁能说沉默权的产生,不正是植根于这样的一种社会传统精神里?

天理,人权。平等,法治……法律至上……在那遥远的地方,有一个老磨坊。

100年前,世界上最早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法国人,因为一宗犹太军官的冤案,陷入了一场长达12年的不流血的内战之中。

从前有一个古老的寓言,是关于“鸡”和“蛋”的故事。在这个世界上,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主张先有鸡的人们说:蛋由鸡生,所以先有鸡,后有蛋。

主张先有蛋的人们说:鸡由蛋孵出,所以先有蛋,后有鸡。

再争执下去:世界上第一只鸡从何而来?还不是从蛋中来?所以还是先有蛋。而反对者又即刻反驳:这个“世界第一蛋”从何而来?还不是由“世界第一鸡”而生?所以,还是先有鸡。

鸡鸡蛋蛋,蛋蛋鸡鸡,这个问题无穷无尽,困扰了人们千百年。

说起来也是巧合,100多年前的法国,这个以“高卢雄鸡”而著称的民族国家,也曾爆发过一场类似的“蛋和鸡”问题的大论争。不过,那次争议的问题却不是这么无聊的小事,而是关于人类社会一个最神圣最深刻的大问题:是先有公民利益然后才有国家利益,还是先有国家权力再有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应高于公民权利,还是反过来,公民利益应高于国家利益?是人为国家法律而活着,还是国家法律为人的幸福而产生?在一场长达12年的大论战里,整个法兰西被搞得四分五裂——政府垮台、家庭分裂、决斗风行。有人乌纱失落、前途尽毁,有人入狱,有人自杀,一向喜欢内战的法兰西人,继法国大革命、波拿巴王朝、巴黎公社起义之后,再次陷入了一场不流血的内战之中。

要进步,便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可喜的是,经此惨痛的一役,法国人终于建立了“公民权利至高无上”的法律观念。而引起这场内战的起因,全因为一宗冤案。这宗冤案的名称,就是轰动一时的“德雷菲斯叛国案”。

1894年12月9日,法国国家最高军事法庭,在疑虑重重、压力重重的情况下,开庭审判一宗对德国——这个法国历来的死敌出卖军事机密的叛国案。

涉嫌者,是法军总参谋部见习军官,一个犹太裔的年轻英俊军官,德雷菲斯上尉。

审判的第一天,德雷菲斯便以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与本案完全无关。而当时,检察机关指控他的惟一证物,就是一份泄漏出去的军事文件,其上面的字迹,与德雷菲斯的字迹“很相似”。

仅凭“笔迹相似”一项未能证实的疑点,怎么就能随便地逮捕、起诉一个军官,随便地践踏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来,检察机关也因证据不足而在犹豫。但军方的高层,为了掩饰自己在国防防务上的腐败和无能,早就决心要揪出一个“卖国贼”来作代罪羔羊了。于是,审判还未开始前,法国军方已不停地向新闻界散布各种诬陷之词,许多大报小报也为了自己的销量而落井下石,卑鄙地编造出大量的谎言来败坏德雷菲斯的名声。

一贯头脑冲动、热血每分钟都可沸腾的法国民众,一贯对条顿剑、对日耳曼战车充满蔑视和恐惧的法国人,一听说有人把大量军事机密出卖给了德国军队,轻而易举地就被煽动起一股近似疯狂的爱国热情。而在这爱国之火愤怒燃烧的时候,一切公平、正义、程序、人权的观念,便不可避免地被烧成了焦炭。

审判,就是在军方、报界、民众气势汹汹的阴影笼罩下开始的。

连续4天的审讯,德雷菲斯都矢口否认控罪,因为他确实没有犯罪。

该说的都说了,该辩解的都辩解了。面对着不怀好意、死揪着不放、随意地揉捏法例、胡乱栽赃的法官、证人、检察官们,形单影只,孤立无援的德雷菲斯想起了“沉默权”。

我们已经知道:沉默权,这种为保障诉讼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一个公民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公正的司法程序,是英国人的一大发明。

而沉默权背后的法理学依据,即“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则要归功为意大利人和法国人的光荣。

什么是“无罪推定”?

在漫长而遥远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古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并不见得比我们中国的高明。犯人一押上公堂,先天就已经把他看做是有罪的人。法官惟一要做的事,就是通过威迫利诱、严刑拷打去逼问口供。这种把犯人只当成被追究的对象,不当作诉讼的主体,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有罪推定”原则,是全世界封建时代的特产,这就是几千年来绵绵不绝的刑讯逼供、野蛮司法的首要原因。

但早在17世纪的时候,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就已第一次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法学主张。贝卡利亚认为:人人生而无罪,因而是无须自己去证明的。国家要把一个人推向罪犯的地位,它就必须提出确凿的有罪证据。而未经法院核实那些证据和宣布那个人有罪之前,那个人,应还处于无罪的地位。这条司法原则的作用,就在于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用有色眼镜去看待被告人和嫌疑人,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冤假错案可能的发生。

法国,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无罪推定”这个先进的司法原则写入法律的国家。1789年,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所颁布的《人权宣言》中,“无罪推定”就赫然被列在第9条,比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还要早二、三年。法国《人权宣言》的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那以后,“无罪推定”便成了一条风靡西方世界各国的司法公正原则。

然而,今时今日,在这个最早确立了“无罪推定”司法原则、最早发明了自由神像、最早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伟大口号的国家法庭上,德雷菲斯,却陷入了一个被人蓄意进行“有罪推定”、蓄意“强迫其自证己罪”的不自由、不平等、不公正的险境。他最后能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便只有“沉默权”。

根据各国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大体上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罪刑法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罪。除法院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案件、对嫌疑人都无权说三道四。

二、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必劳心费神,去找出证明来洗刷自己。

三、疑罪从无。控方若证据不足,再大的怀疑都无意义,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四、有权沉默。被告人没有自己认罪、证罪的义务,并不得被人强迫认罪。

由上述四点可见: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无罪推定”,则是沉默权的理论靠山。可以说,没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没有“沉默权”的产生。英国法庭在处理约翰·李尔本受鞭笞案的时候,脑子里一定转过类似“无罪推定”这样的念头,但保守有余、创新不足的英国人,习惯性地从英国的习惯法里找到建立“沉默权”的惯例依据后,就习惯性地放弃了发明新的法学理论的努力,从而使“无罪推定”的发明,得以成为意大利和法国的光荣。

但当日,法国的光荣却变成了法国的耻辱!什么“无罪推定”、什么“沉默权”、什么自由和法治,统统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8个字代替了。

面对着一言不发的德雷菲斯,军事法庭陷入了僵局。为打破这个僵局,法军总参反间谍处的亨利少校,奉上峰指示,作伪证以陷害德雷菲斯。法国陆军部长,不顾一切地亲自为德雷菲斯伪造了一份秘密档案,档案中,创作了德雷菲斯的一系列间谍故事,捏造了七封给德皇威廉二世的电文。虽然他们明知这样做,是触犯了法国刑法第101条、是罪大恶极的,但“为了军方的利益和荣誉”,将一个犹太军官置于死地,有什么大不了?

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神秘档案一出现,军事法庭就马上作出了判决:“德雷菲斯犯下了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出卖祖国”!

成千上万愤怒的法国雄鸡们高呼口号上街游行,“杀死这个犹太人!”他们撕掉上尉的肩章和军裤上的条纹,狠狠地折断他的佩剑,然后,德雷菲斯身负几十斤重的铁铐铁镣,被拳打脚踢、棍打鞭笞着,押解到南美洲附近海面一个四顾茫茫、炎热潮湿的魔鬼岛上,24小时被监禁于一间暗无天日的石头牢房里,生不如死地,开始了他的噩梦般的死囚生涯。

谁也想不到,德雷菲斯的噩梦,很快,就会变成了法国的噩梦。

三年后,已晋升为上校的亨利,因伪造证据陷害德雷菲斯的劣行被揭露而吞枪自杀。陆军部长、参谋总长相继丢了乌纱,一大批涉及这个阴谋的军官或锒铛入狱或仓皇出逃。报界和议会又爆发了新的风暴——德雷菲斯是否真的有罪?导致他被打入十八层地狱的“证据”既已知道是伪造的,那么这宗冤案是否应马上平反,以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以一洗法国的耻辱?

一如既往,高卢雄鸡们血脉中的热情又再次燃烧起来。为这个问题,整个国家充满了一种盲目的仇恨和分成了极端对立的两派——左派和右派。右派分子即军队高层、政府高官、教会人士及大大小小的商人老板,他们坚持认为:如果为德雷菲斯平反,那势必会使法国军队的伟大形象和荣誉严重受损。与其让国家安全支柱的荣誉受损,那倒不如让这个小白脸继续在魔鬼岛上受苦。

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权利,比起祖国的尊严和荣誉来,算得了什么?在历史的进程中,为了国家,我们不是也曾牺牲过众多的个人利益、牺牲过公平和正义?法国极端狂热的右翼作家保罗·莱奥托在报纸上撰文,大声狂呼:“为了秩序,反对正义和真理!”而标题竟赫然就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

那些左派分子,包括后来成为法国总统的卢贝、成为总理的乔治·克莱孟梭、著名的作家左拉以及大批教授知识分子们,则勇敢地坚持:国家的荣誉必须以真相为基础!“公民利益”应高于所谓的“国家利益”!如果国家和军队不尊重和不信守公平正义的观念,不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那这样的国家和军队就不应再存在下去!左拉也在报纸上发表评论,愤怒抨击这场不公正的审判,克莱孟梭则为他的文章加上一个传世的惊天大标题:“我控诉!”文章的内容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法国要大力整肃政府和军队!

现在,问题已超出了德雷菲斯一案的谁是谁非及其个人的权利安危的本身。在一场混乱的论争中,这个犹太军官是否有罪的问题已几乎无人再问,人们转而对法国历史的光荣传统、社会的道德观念、法律的价值取向等抽象问题,展开了一场百花齐放的大论战,或者说是——侃大山。

当德雷菲斯只身一人孤零零地在魔鬼岛上数星星的时候,他不知道,法兰西大地已因他又爆发了一场不流血的内战——真正的间谍已被送上了法庭,但军方三分钟后就宣布他无罪。而揭露真相的正直军人,一一被解职、逮捕、入狱,已自杀死去的卑鄙小人亨利,则被军方吹捧为“真正的爱国主义英雄”。疯狂的群众到处高呼“军队万岁!亨利万岁!处死犹太人!处死左拉!”混乱之中,共和国总统被暴民往脸上吐唾沫甚至被棒打,愚蠢的仇恨倾泻到巴黎的大街小巷,犹太人的店铺、住宅纷纷被砸烂与放火焚烧。右翼分子阴谋政变,流亡在外的旧王室成员准备回国复辟。最高上诉法庭刚同意复审德雷菲斯案件,报上便有文章号召“挖出法官的眼睛”。一些正义的法官、律师被人蓄意枪伤,而凶手却始终逍遥法外。……而这一切,都是在“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如火如荼似地进行的。许多家庭的父子兄弟姐妹一家人都分成了两派,激烈论战的两大阵营都坚持认为:自己才是最坚强、最热烈的爱国者,自己才代表了法兰西这个伟大国家的前进方向!

这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何其相似!这一切,都熟悉得恍似是吾家故事。

说起来,中国与法国,高卢民族与中华民族,虽然远隔千山万水,甚少往来,但这两个民族的素质表现,其遗传密码的DNA中,有许多地方,却真的是惊人地相似。说也凑巧,高卢民族的吉祥物是一只大雄鸡,中国的版图也酷肖一只大雄鸡。中法这两个“大雄鸡”的国度,也曾都产生过许多“一唱雄鸡天下白”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军事家、文学家和诗人。中法两国的国民,既有在黑暗长夜中努力求索奋斗、迎接黎明曙光的革命英雄主义、雄鸡浪漫主义,也都共同具有血气方刚、好勇斗狠、动不动就斗个你死我活、七斗八斗意犹未尽的大雄鸡斗鸡传统。更加相同的是,有着许多只会像大雄鸡那样一味“喔喔喔”引吭高歌、大鸣大放侃大山而不会干实事、不懂下蛋的“劣鸡性”。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遍地的红卫兵、红袖章、战斗队林立、红旗满天飞扬的“红海洋”,废除旧贵族“先生、小姐”的称呼而破旧立新、人人平等地满街乱称“同志”,随时紧绷“阶级斗争”那根弦,今天将这个打倒,明天又把昨日打倒人的那个送上断头台,无情打杀一切“反动余孽”的“红色恐怖”,都与1789年那个热血沸腾的法国大革命,那个陷入疯狂梦呓状态中的法国惊人地相似,几乎可说是一模一样的翻版。

在德雷菲斯叛国案一案中,中法两国的官员民众,其传统的、主流的社会道德观念,政治法律观念,即“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表现得更是如出一辙,东西方不同文化中的国家观念,相同得仿佛是出自于同一个祖先。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是我们中华民族固有的传统道德。从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到文天祥的“人生自占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炎黄子孙,世世代代承袭了一种为国为民、可以随时牺牲自己的英雄主义。

正是在这种传统美德的凝聚力作用和激励作用下,中华民族的古老航船,才能闯过一个又一个的急流险滩,华夏文明才能跨越一次又一次的生死考验,长流不息,成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巴比伦、古中国、古印度之中惟一的幸存者,在地球上屹立辉耀5000年。但很不幸,德国法西斯党的大魔头阿道夫·希特勒,竟然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在臭名昭著的《我的奋斗》一书中写道:“生命是什么?生命就是国家。个人总是要死亡的,但超越个人生命之上的是国家”。一句话,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权力者便可随意把“公民利益”平白无故地践踏入泥,而一切丧心病狂的权力犯罪行为,便可假“国家利益”的名义冠冕堂皇地而行之!在同样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民族传统下,在近代,中国被封闭在一个停滞不前的沼泽地,中华民族的伟大活力被扼杀,中国社会变成了一个苟延残喘的活僵尸。而德国,则被推上一条军国主义,种族歧视、疯狂杀戮世界人民的魔鬼邪路。而法国呢?则在虚伪的谎言和无耻的阴谋中,陷入一次又一次的混乱和内战。

相信中国人,历经十年浩劫的洗礼,对这一套已经是深恶痛绝。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究竟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去治理国家,还是以“公民利益”的名义去治理国家?是人民为国家、法律而生,抑或是国家、法律为人民的权利而设?对这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形成了所有现代国家法律大厦中最根本的一块奠基石,构成了衡量一个国家是“法治”抑或是“人治”的一道分水岭。

在现代法治的理论中,个别的“公民利益”有时必须、也应该服从整体的“国家利益”。

但“国家利益”不能无止境、无限度地侵犯个别公民合法的“公民利益”。

说到底,“公民的利益”其实就是“国家的利益”,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公仆!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国家还有什么自己私房的利益?

在这里,在一个刚刚才有法可依,刚刚才向法治起步而远远还未臻法治的国家里,“公民利益”应高于“国家利益”还是“国家利益”应高于“公民利益”的问题,其实,是还未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的。在这样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上,衡量每一个此类问题具体个案的准则,只有公平、正义、真理、真相,以及每一位公民和权力者的良知。

德雷菲斯案引发出来的许多悲惨事实,如谎言、血泪、暴力、动乱,许多公民的权利被侵犯,秩序被动摇,司法尊严扫地,长达12年的社会动荡不安,慢慢地,终于擦亮了法国这个伟大民族的眼睛——一个不尊重公民权利的民族,不可能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一个不重视公民利益的国家,不可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没有“公民利益”,也就绝对没有“国家利益”!现代的“鸡与蛋”问题终于有了新的认识:如果继续无限制地用“国家利益”的名义去践踏一个无辜公民的权利,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里,法兰西,还有什么“国家的利益”可言?

1899年,德雷菲斯在魔鬼岛上被囚禁五年之后,终于被带回雷恩军事法庭重审。但正义,此时还未能彻底战胜强权。9月9日,雷恩法庭宣布,“德雷菲斯犯有叛国罪,但有可减刑情节,判处十年监禁。”

克莱孟梭在《震旦报》上悲愤地呼喊:“一度使法国成为为整个世界争取真理和正义的自由战士的传统还剩下了什么?……法国,现在只是一个对其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荣誉都毫无保障的国家!”

总理卢梭对军队也深深失望了,他向总统请求特赦德雷菲斯,此时,漫长的牢狱生活已压垮了他,他在洒泪离开魔鬼岛的时候给总统写了一封信:“共和国政府还给了我自由,但若没有荣誉,这自由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我要努力推翻这个错误的判决,我要使整个法国都知道,我,是清白无辜的。”

最后的判决又过了七年半才来临。1906年7月12日,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彻底平反了这一件惊世大冤案。谎言已经讲得太多,又何必再讲?血泪已经流成了遍地,又何必再流?共和国为这个冤案已动乱了12年,又何必再乱?不管如何,公正终于实现了。

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去捍卫“公民的利益”、去捍卫“公民的权利”!去实现法律的公正!法国人用12年的时间上了这深刻的一课。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雷菲斯叛国案一案中,得到胜利的不是“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等公民权利,而是“公平”和“正义”这两根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支柱。但如果“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等公民权利在本案中早就得到实行了呢?那么,公平、正义岂不早就获得了胜利?公民权利是很脆弱的,但公民权利又必须至高无上。

塞纳河水日夜奔流,巴黎的风光依然美丽。在德雷菲斯的眼中,恢复了自由正义传统的法兰西,天更蓝,水更清。他毫不犹豫地重返军队,并被晋升为少校。8年之后,德军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法军节节败退。时年55岁的德雷菲斯少校率领炮兵部队,在巴黎保卫战中,在大批高级军官纷纷临阵逃脱、投敌叛变的劣势下,他却大义凛然地,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冲向德军猛烈的炮火……

平时高呼“公民利益至高无上”的正义斗士,关键时刻,显出了血管中深藏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的英雄本色。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公民”与“国家”本来就是血肉一体。而平时空谈“国家利益”如何如何重要的大人先生们,关键时刻,却一一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国家”,只是他们用来谋私的舞台。

历史的悲歌,发人深省。

祖先曾经被政府逼为盗贼、沦为罪犯的惨痛事实,却正是后来导致美国走向“民主法治”的一个深刻的历史渊源。所以在美国,“民告官府”的官司,十之八九是民胜官败。

世界上有一个由罪犯后裔建立的国家,其人民却竟然是十分地热爱法律,酷爱凡事打官司,十分尊重能“主持公道”,能“给个说法”的法院,你说这世事是不是真奇妙?

那些犯人的后代,虽然常被世人嘲笑为粗鄙无文,但他们不仅小心翼翼地全盘继承了英国判例法的种种精华,全盘继承了罗马法“公平正义”的精髓,而且,还青出于蓝,将自己对“自由、平等”独特的热爱,大力灌输入这两大法系之中。他们使原来仅属于西欧的一个地方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无罪推定”、“沉默权”、“程序公正”、“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等西欧式的司法制度,迅速扩展到北美、南美、亚洲、澳洲、非洲,在全球范围里不断发扬光大,为推动世界司法的文明潮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说到这里,不消再说,你也一定会知道,这个国家就是美国。

美国人是犯人的后裔?美国是一个由罪犯建立的国家?这话虽然有点儿难听,而且很令美国人丢面子,但从某个角度而言,它却是历史的真相。

故事要从头说起。1607年5月,有三艘其貌不扬的英国帆船,在历尽大西洋的狂风恶浪重重折磨之后,终于悄悄地驶到了北美洲詹姆士河口附近的海岸。从船上挣扎着走下了约 100名衣衫褴褛的拓荒者,他们是为英国某公司签约卖身七年来此地寻宝掘金的贫苦劳工。在疟疾横行的沼泽地里,他们披荆斩棘,搭起了第一个营寨,于是,英国便有了有史以来的第一块海外殖民地——詹姆士敦,而这些英国寻宝者,便成了欧洲在美洲大陆最早的一批新移民。然而,第一个冬天过去了,宝藏没有寻到,黄金也不见影踪,美洲原野的暴风雪却令新移民死掉了一大半。幸存者侥幸得到印第安土著的帮助,开辟森林,种植玉米、马铃薯以活命。并在绝境之时,无意中发现了一种绿色的黄金——烟草。

这样,冥冥之中,便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写下了美利坚民族未来发达史上三个显著的遗传密码——万宝路(烟草业)、麦当劳(炸薯条快餐业),还有罪犯。

为迅速扩大烟草业而快快致富,人数寥寥无几的第一批移民,竟然风波万里地奔回到祖家,开出“十镑一人”的价钱,诱使英国政府把犯人卖到这迢迢万里的荒蛮大陆来作苦工。而见钱眼开的英国政府竟然又同意了这宗肮脏的交易,因为当时的英国盗贼频生,监狱早已人满为患。于是,在这项颇具精明商业头脑的“组装市场”的创意策划下,便有了1620年第一批英国犯人被卖猪仔、乘坐著名的“五月花”号三桅帆船抵达美洲的故事,便有了那102名“猪仔犯人”——那些来自英国、荷兰的不同政见犯、刑事犯、钱债犯、流浪汉和异教徒们在船上共盟著名的《五月花公约》、共创“自由、平等”的美国精神的传奇。此后的100多年间,仅有官方记录可证的、被卖去美洲烟草种植园的猪仔罪犯便多达10万名以上,而其他以各种方式涌入美洲大陆的流放犯、逃亡犯更是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对政府和法律心存愤恨的犯人,无可讳言地,便成为了美国白人最早的祖先。

所以,曾有人挖苦地说:什么是美国文化?美国文化就是万宝路、麦当劳,再加上犯罪传统。当然,这只是讲笑而已,只看到美国不健康的、阴暗的一面。美国文化,当然还有其健康活力、光明的一面。那就是所谓的“罪犯”们,其实主要是旧制度的反抗者们,在《五月花公约》里大声疾呼的“独立、自由、人人平等”,以及他们的后代在《独立宣言》里开宗明义地宣布的“权利、法治、主权在民”。

可能是出于对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法律的苛刻暴虐、动不动就致人入罪的行径不满,出于对英国政府贩卖犯人的司法腐败不满,美国人,这些“罪犯”的后代,从独立战争胜利立国的那一日起,就强烈地表现出对政府的不信任,强烈地主张用“三权分立”、“法律至上”的民主法治制度来约束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反对英国的政府!但继承英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释得到——何以罪犯的后代竟会如此热爱法律。而在“法律至上”的强烈观念下,美国人又何以会演绎出许许多多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的“自由至上”的新司法规则。

法治万岁!自由万岁!祖先曾经被政府逼为盗贼、沦为罪犯的惨痛事实,却正是后来导致美国走向“民主法治”的一个深刻的历史渊源。

所以在美国,“民告官府”的官司,十之八九是民胜官败。

下面的这个案例,可以让我们充分领略一下美国法律“自由至上”的独特法学精神。

夏威夷群岛,一块绿色的翡翠,孤悬海外的美国第50个州。

这里地处太平洋中部,属湿润的海洋性气候。常年气候温和,鲜花盛开。其首府所在地瓦胡岛,即中国人称的檀香山,更是海岸蜿蜒,沙滩辽阔,水清沙白,椰林婆娑,年年都吸引了不少美国本地和世界各地的游客蜂拥而至。

在这个被誉为旅游者度假天堂的海滩上,有著名的“两多”。其一是美女多。此地是举世闻名的,与美国迈阿密、澳洲墨尔本、巴西里约热内卢齐名的“世界四大美女如云的海滩”之一。其二便是椰树多。层层叠叠,青翠碧绿的椰林,与白浪沙滩依依相伴,连绵数十里,异国风光无限,令游人流连忘返。

不过,倘若你去到夏威夷旅游,在沙滩上椰林下,惬意地漫步,你一定会惊讶地发现:这里的椰树不结果!

难道这里的椰子树都是无果树?非也。说起来,正是这片无果的椰林背后,隐藏着一个十分精彩有趣的“民告官”的经典法律故事。

夏威夷的椰树们,本来也与全世界所有海滩上的椰树们一样,是果实累累。清甜的椰子汁、硕果繁花的椰子树,也曾是这旅游胜地吸引游客的一个重要优点。但在某一天,一宗偶然的“椰子命案”,却使夏威夷的椰树改变了命运。

原来那一天,一名美国游客正心旷神怡地躺在椰树下的沙滩上晒太阳,享受着清凉的海风,和欣赏着怡人的美景。忽然,一阵大风吹来,把一个熟透了的椰子从20多米高的树上吹落,不偏不倚,直击那游客的天灵盖。

那不幸的游客当场就被椰子砸得眼冒金星,跟着就是两眼发直。待其他游客发现不妙,叫来沙滩管理员、救护车的时候,那可怜的游客已经是一命呜呼,魂归天国。

“夺命椰子,偷袭度假天堂”?当地的报纸电台对这起意外事件,起初并不愿意大肆炒作,只是出于职业的道德,在新闻的末尾,小心地提醒一下旅游者:沙滩椰林是个浪漫的好地方,但当你正在欣赏美女或被美女欣赏你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椰子!

事情至此,并没有任何人、任何团体对这件从天而降的灾祸感觉良心不安,也无任何人想过要从这宗偶然的悲剧里再检讨些什么和做些什么,更没有谁想过要去告谁或与谁打官司。本来就是天灾人祸,谁之过?告椰树?告海风?告护滩使者?真的是不可思议。人们可思议的,只是觉得人生无常,为死者、为生命的脆弱,略感到一丝的悲哀而已。

不过,死者的一位亲属痛定思痛,忽然就有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想法。

此人是死者的弟弟,是华盛顿州一个精通民事诉讼的大律师。他突然接到哥哥死讯后,就匆匆飞赴夏威夷办理丧事。在事发的海滩上转了两圈之后,他就决定——控告州政府!

一纸诉状入禀夏威夷州法院。这宗椰子夺命案终于轰动了新闻界。三个月后,法院开庭,来自世界各地的记者挤满了旁听席。

原告人——死者的弟弟,作为死者的代表,向法庭提出了起诉州政府的理由:夏威夷旅游度假海滩,是公共海滩。海滩上的椰林,也就属公共的物业。对这个公共娱乐场所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沙滩、泳场、道路、沟渠、路灯、厕所、篱笆以及椰子树等一切花草树木,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是夏威夷州政府。凡因这些公共设施的失修、失管而导致游客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夏威夷州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失职责任,都要承担对死伤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义务。而生命何价?生命本来是极宝贵的、无价的,况且死者本是个成功的商界人士,生前经营着一项很大的生意,所以,要求州政府向死者家属赔偿一个天文数字——1亿美元。

被告人——夏威夷州政府的代表律师在反驳原告时,用了一句中国的古语:“天灾人祸,各安天命”。第一,州政府对海滩的管理已经是尽职尽责,处处椰林都竖立有警告牌,警告游客小心椰子,对游客已经仁至义尽。第二,此次事故纯属偶然,某时某地某人,躺在某个熟透了的椰子底下,刚好又有某阵海风吹来,种种自然现象综合作用下,产生了一种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按惯例,从来没有任何人要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许多法律上也有“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因此,州政府一分钱也无须对死者赔偿,要怨,便只有怨天。

原告人即刻反驳:州政府单方面竖立的警告牌,完全是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游客花钱来旅游,这里不准近,那里不准游,这消费者的权益、自由何在?而危险隐患根本就无人去消除,出了伤亡事故,就以“早已警告”4个字而将责任一推六二五。对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权利如此冷淡粗鲁对待,以后还有谁再愿意来夏威夷旅游?

至于辩方律师的“不可抗力”说则更荒谬。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即使预见了也无法对抗的自然力量,如火山、地震、飓风等等,而椰子由高空坠落的力绝对不属于“不可抗力”。夏威夷遍地是椰林,遍地是游客,日日有海风,日日有椰子坠下,时时刻刻都有砸出人命的危险。州政府竖立警告牌,这就证明他们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危险,并非什么“无法预见”。问题就在于,州政府虽已预见到了危险,但不是尽职尽责地去积极清除这个危险,而是采取限制游客自由的消极方式去敷衍塞责。花大量广告费招来了大批游客,而又任由千千万万个“椰子炸弹”悬挂在他们头上,这不是玩忽职守,罔顾公民的生命、权利、自由,又是什么?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唇枪舌剑,激烈争锋。三个多小时后,轮到一直在冷眼旁观的大法官出来收拾残局。

说起来,美国的法律形式与中国的法律形式有很大的不同,美国法官扮演的角色与中国法官担任的角色也有很大不同。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美国的法律既有成文法又承袭了英国的判例法;中国的法官是审判员,美国的法官则是裁判员和诉讼规则订立者(司法立法)。这两种法律形式和司法方式都各有其利弊,而现代世界的司法潮流,则趋向于这二者的互相取长补短。

话扯远了,说回来,成文法的优点是清楚、固定、公布于众。人人心中都有个本本,犯了什么事,该判几年刑,一目了然。开个玩笑,初中文化程度也可以当法官,因为判案无非是先让被告人认罪,然后再对号入座而已。成文法的缺点则是:固定的法律,永远也不可能包容了所有的、丰富多变的现实生活,面对有些案件,我们会经常发生“法无明文”的漏洞和“法不完善”的永恒的尴尬。

而判例法的优点,则似乎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及体现马克思主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活的灵魂:它以过往的同类案件判例为参考,以体现法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而以眼前具体的个案分析为依据,以体现司法的客观性;以“公平正义”而非条条框框为判案的唯一准则,以体现法的公正性;以法官的学识道德良知为最后的准绳,以体现法律与人的互动性、体现人并非一味是法律条文的奴隶。这种法律制度,对法官的学识素养和人品素质要求非常之高,决非那些只有中学以下文化,一味只会“三忠于四无限”的人可以充任。由这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案决定,通常,都要由法官向控辩双方作一个结案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判而不那样判,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目的、作用又是什么什么……,在客观公正地执法之外,还尽可能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令控辩双方,口虽不服,也得心服。这样的结案陈词,通常都要由主审法官亲笔去撰写,而它们则往往就是一篇优秀的、深思熟虑的法理学论文。而法官的最后陈词,往往就是一堂精彩通俗的法学普及课。

现在,法官大人终于开腔了。

“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大法官一开口,就坚定地站在了“自由”的一边。

“夺命椰子”的案件,是美国史无前例的案件。既然是无任何判例可依,那就惟有凭法官的良知去处理。在这里,法官的良知对法律的影响真是举足轻重。他的屁股是坐在“官”一边,还是坐在“民”一边?还是不管官与民,只坐在自由、正义一边?判词一出,可能决定了整个美国今后发生的同类案件的审判路向。

大法官只是站在正义一边。他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地宣判:“自由至上”,是美国立国的根本!是美利坚民族自开天辟地以来一贯珍视的民族传统,它代表了美国一贯的文化精神,而由美国宪法明文加以确认。夏威夷州政府因管理失职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使宪法精神蒙垢,致游客死亡,理应判罚。而死难者家属索赔1亿元,则属过分要求,不予支持。本席宣告——判罚夏威夷州政府赔偿原告人1000万美元。

判词一出,舆论大哗,有批评,有赞扬,更多的是拥护。州政府不服,花了几年时间层层上诉。但各级法院亦众口一词,维护夏威夷州法院的一审判决,换言之,全美国的法官都在誓死捍卫美国公民的“自由至上”的法律传统。最后,州政府只有乖乖地赔付了1000万美元。官司打输了,但麻烦又来了。夏威夷许多游客一听到官府赔偿1000万美元的消息,便纷纷跑到沙滩椰树下,守株待兔地等着椰子来砸自己。他们日日夜夜仰天祷告:“椰子啊,快点落下来砸死我吧”!州政府一看不妙,既不能赶走游客,又不能把椰子树都砍了,苦思之下,惟有马上成立一支专业队去砍椰子。所以,从那时开始,自这件“民告官”的案子胜诉即日开始,夏威夷的椰树便不再结果。

无独有偶,另一个英语言民族国家,另一个同样以罪犯为祖先而建立的国家——澳大利亚的海滩上,也曾发生过性质颇为类似的一宗为自由而战的法律故事。不过在美国的是民告官,而澳洲发生的则是相反——官告民。

说起澳洲的历史来,还真与美国有点血缘关系。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便再也不肯成为英国持续了100多年的罪犯收留地。于是,大量的罪犯便别无出路,被迫流入了澳洲这片刚刚被发现的,离欧洲更遥远、比美洲更荒蛮、更富梦幻色彩的黄金海岸。这样,今日的澳洲人便被留下了一个挥之不去的、比美国人更甚的“罪犯祖先”的烙印。

时至今日,因祸得福,噩梦醒来发现跌入了一个金窝的澳洲人,却还会时时莫名其妙地对美国佬有点怀恨在心。

平心而论,第一个踏上美洲大陆的英国人只是一批劳工,而第一个踏上澳洲大陆的英国人却真是一个海盗。命中注定,澳洲真的要成为英国罪犯及其后代的乐园。

不妨又稍稍扯点澳洲的故事。

500年前,欧洲人凭着他们天文地理航海知识的进步,早就隐隐地察觉到——在南半球辽阔的海洋上,在与北半球欧洲大陆相对应的对跖地上,应该有,也肯定会有一片未知的大陆存在。有些科学家甚至在其绘制的世界地图上,早就预先画上了这片未知大陆的模样。不过,二三百年过去了,无数探险家千辛万苦、冒死搜寻,几次就在它的身旁擦过,而这片神秘的大陆却始终不肯现身。

威廉·丹皮尔这名作恶多端的英国海盗,却有幸成为世界上首个真正发现澳洲新大陆的人。他在菲律宾抢劫了一条商船,然后,为躲过追捕,他只身驾着偷来的帆船向南方的海洋拼命逃窜。1688年1月4日,他无意中闯入了这个梦幻般的袋鼠的国度。返回英国后,他逢人便胡吹一通,而伟大的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则根据他的信口开河,写成了脍炙人口的《格烈佛游记》——大人国,小人国……

将近一个世纪过去了,再无人能再一睹这片神奇大陆的芳踪,于是,丹皮尔便被人视作一个神经失常的骗子。直到1769年,英国著名的库克船长驾船在南太平洋闯荡,他在新西兰绕了一圈,判定它是一个新发现的大海岛(New sea land )后,便掉头转向西航行准备回家,然后,就一头撞上了澳大利亚。

库克船长在今天的植物湾登陆,并插上了一面英国国旗。18年后,即1788年,美国革命胜利的5年后,菲利普船长(澳洲的第一任总督)率领满载英国罪犯的“第一舰队”也从植物湾第二次登陆。于是,大英帝国在刚刚失去北美十三州的大片殖民地之后,又侥幸地获得了一片相当于美国原来4倍的更大的殖民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由“第一舰队”送来的736名小偷妓女、扒手骗子,便自然地成了澳洲白人的祖父祖母。而诸如“内德·凯利小子”之类的江洋大盗,罗宾汉式的反政府绿林好汉,便成了澳洲人家喻户晓、世代景仰的民族英雄。

不过,今日澳洲,已随着世界各地高文化移民的进入,而逐步地肃清了昔日的罪犯文化,发展为一个繁荣富裕、安定悠闲、世外桃源似的天堂国家。这个天堂国家里的人民,不论男女老少,一生中都有近1/3的时光是在海滩上度过的。像美国人一样热爱追波逐浪的澳洲人,除了对美国人还有点怀恨在心之外,也如美国人一样地热情奔放,强烈地尊崇“自由至上”的法律精神。

下面这个发生在澳洲海滩上的法律故事,与发生在美国夏威夷海滩上的故事有“异曲同工”之妙。与美国的“民告官”故事既相反又一样,这个澳洲的“官告民”的法律故事,也是世界现代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故事。

澳洲,悉尼,以其造型浪漫优美的悉尼歌剧院和主办了2000年奥运会而闻名于世。如果你观看过关于悉尼奥运的种种风光宣传片和新闻纪录片,你可能会惊讶地发现:悉尼北郊著名的曼利海滩上,几乎所有的美女都赤裸着上身,仅穿一条小小的三角裤叉,在蓝天白云、碧海黄沙大自然的拥抱下,毫无顾忌地在游泳、嬉戏和悠闲自得地晒太阳。

在风光片镜头里看不到的,其实还有许许多多男男女女的全裸体运动爱好者。他们不仅以天体进行日光浴,以天体出没于碧波白浪中,还时时带着几分微笑和自豪,以天体在沙滩上闲庭信步,情侣拖手。在他们眼中看来,旁人反应无关紧要,因为这叫美的展示。他们信奉的是“返璞归真”,“回归自然”。

不过,在曼利市政府的官员眼中,这却是“伤风败俗,有碍观瞻”。几年前,市政府的官员们终于忍无可忍,出动了大批警员拘捕了数十名裸泳者,并以“违反法令、诱发犯罪行为”为由,向法院进行了起诉。

市政府官员手上的“法”宝,是经千辛万苦、翻箱倒箧地找出来的颁布于1919年的《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法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市一级政府可以用游泳者“着装不当”、“衣料透明”的罪名,禁止他们进入公众场所,并依法拘捕起诉他们。好不容易找到了这把尚方宝剑,曼利市政府以为这场官司已经稳操胜券,兴致勃勃地准备大开杀戒。

在法庭上,市政府代表慷慨激昂,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这些不良分子。而被控方的答辩却出乎意料:我们根本就无触犯法例!我们都是赤条条,根本无着装,何来“着装不当”?我们干脆就无衣料、一丝不挂,又如何扯得上“衣料透明?”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句话,市政府用来检控裸泳者的两条法令完全不适用!查遍澳洲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裸泳违法的条文,而“法无明文”,则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公民随意定罪!

一席话,楞得市政府官员目瞪口呆。双方律师随即展开了一场大辩论,整个诉讼期间,整个澳洲社会也卷入了一场道德与法、法与自由的大辩论。

赞成者说:裸泳完全是澳洲人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正如人们有权把一部漂亮轿车驶入公共停车场,如果引来偷窥者的邪念,干出各种犯罪行为如偷车、毁车等罪案,则应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而不应责罚车主。

反对者则说:诱惑是犯罪的根源。裸泳者的答辩是钻法律空子的狡辩,他们这种明目张胆挑战法律、挑战社会公德的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社会的舆论,却渐渐地趋向于一种共识,那就是——权利至上,自由至上!悉尼一位女郎在电视上接受采访时说:“我不赞成裸泳者的行为。但在不违法、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我认为,他们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和自由”。

众说纷纭。而法院的判决却早已成竹在胸。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西方司法传统里一条从古到今坚定不移的司法原则。我们中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也吸收了这一原则的精神,明确建立了“罪刑法定”的现代司法原则。既然法令没有明文规定裸泳的罪名罪责,那么就只有驳回市政府的起诉,将裸泳者无罪释放。

一如既往,法官在结案陈词中,又照例语重心长地对市政府和市民们作了一番普法教育: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是澳洲这个国家和人民一贯最宝贵和最珍视的财富。法院凡涉及对公民行为的权利自由问题进行处罚的时候,其一惯的立场便是“依法办事”和“慎之又慎”。而谨慎遵从这两点原则的结果,就必然是“法无明文不处罚”,否则,人们的行为对错就没有了一个标准。在一个是非混淆、一切以管理者的是非为是非的社会环境里,就会人人自危,扼杀了自由和活力。如果这样,这个国家和民族还会有什么前途?

澳洲法官以一个坚定的疑问句结束了他的陈词。

中国人,这个疑问句可曾会引起你深深的思考?

忽然想起了那个悉尼女郎的说话:我虽不赞成你的这种选择,但我誓死捍卫你有权去选择的这种自由!

权利至上,自由至上,法律至上……

有着这种心胸开阔的民主法治精神,这就难怪沉默权之类的司法制度会在英语言民族国家里风起云涌。

在西方,法官们都很清楚这一点:自己的职业角色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法庭只是一个主持公道的地方,而非一个单纯惩罚犯罪的地方。

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学悠久的传统中,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历来是法律的象征。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代表便是法庭。

但在日常的具体司法审判运作中,法庭又究竟代表了什么?是统治阶级?还是人民大众?把问题反过来一问,许多人便不那么清楚了。

答案是:法庭既不代表统治阶级,也不代表人民大众。法庭仍然只代表法律。除法律自身之外,任何阶级、团体和个人它都不代表。“司法独立”,是西方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西方法学认为,法庭绝不代表国家。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政治性的、地缘性的概念,是由政府与公民这二者组成的、一个既矛盾对立又血肉相连的统一体。如果说法庭代表国家,那么,便无异于说法学等于政治学,法律等同于政策。法律,便从灵魂上丧失了自己的存在。

其次,法庭绝不代表政府。因为政府只是由人民授权来管理国家的一个“董事会”。而打“董事会”这份工的人则一定要非常懂事:要懂得灵活处事,弹性对人对事,目的正确就不择手段地便宜行事,还有,要懂得看着上司的脸色来办事。这一来,便与讲求公正平等、刚性的法律职业作风很不相容。如果说法庭代表政府,那么法律就有变成了朝三暮四的政客的危险。

所以,在法律事务的角色分工上,只有警局、检察院这两项才是政府的代表。他们在法律的指导下,充当一个“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执法者角色,而裁判者的角色,还是由法律,法庭自己来承担。

政府可以做执法者,因为行事要便宜。而政府却不能做裁判者,因为“说法”要公正。将裁判者与执法者区分开来,方可以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左手与右手相结合。讲便可以只讲一套,而做便有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去做另一套,说得明白点,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这才是西方治国者、管理者的至高境界,和绝世秘笈。

但在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将公检法混为一谈,一概称之为司法机关,一概视之为国家机器,视之为都是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在极左思潮泛滥的年代,甚至把他们都视为对人民专政的“专政工具”,这就混淆了法院的角色和身份。

问世间,法真是何物?长期以来,中国法学对法院的性质定位不明不白,这又怎能不令许多中国人甚至连许多司法工作者都沦为法盲?

最后,法院也不代表个体的公民。个体公民的权益,自有专业的律师来代表。

说到底,法庭只代表法律。法律的基础是宪法,而宪法是高于一切政府和公民个人之上的权威!所以,打个比方说,西方的法院不是建在政府的院里,也不是建在政府的旁边,而是建在政府的上面。当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纠纷冲突时,法庭作为一个高高在上的、正义的权威,便可以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不受任何权势的左右,去充当一个不偏不倚的仲裁者。

这便是西方法学中关于“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原则产生的法学原理。

要使“司法独立”的原则得到贯彻,使“司法公正”的理想得以实现和得到社会的认同,法庭的运作,便需要有一整套严格而又公正的游戏规则——程序。

所谓的程序,指的是司法运作过程里,从传唤、拘留、搜查、逮捕、审讯、关押到法庭诉讼、裁决直到执行刑罚等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循的一系列、一整套严密的司法规则。表现在成文法上,就是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检法组织法、司法法等等“程序法”。自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那卷至今仍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的羊皮书明白提出“程序”这个概念之后,800年间,程序法已在世界上蔚为大观,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与“实体法”并列的一大部类。

如果你随便去请教一个西方法学家:怎样做才算是司法公正?他十之八九可能会回答你:首先要做到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再如果你随便请教一个美国法官或律师,请他随便用一两句话来概述美国司法精神的灵魂,他十之八九会告诉你4个字,那就是“程序至上”。

“法律至上”的理想,“不偏不倚”的仲裁者角色定位,必然要导致西方法官们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至上”主义。“执法者更要依法办事”,这与中国人几千年一贯的、至今仍然是“执法者可以横冲直撞地去办事”的法学传统相比,恰好是一个鲜明的对照。

“程序”的概念是英国人的发明。但“程序至上”,却是美国人对世界法学独特的贡献。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比任何国家都要严格地奉行了“程序至上”主义,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不过,在一场尽管是执行了严格程序的公正审判中,有时,却也会像开玩笑似地,产生出令米兰达辛普森之流恶棍逍遥法外的、令人瞠目结舌的后果。公正的程序,导致出极不公正的结局,而这种情形又经常会发生,这种时候,便是美国法官们的噩梦。

下面的这个案例,可以说,是美国法官所遭遇过的一个最经典的噩梦。一个比米兰达案、辛普森案还要不堪回首10倍的噩梦。

在美国好莱坞大片《量刑阶段》的一开头,便是霍夫曼法官在法庭上庄严地向罪犯艾奇曼——一个强奸和谋杀了17名少女的、十恶不赦的恶棍——宣读陪审团裁决的镜头:

“对起诉书第1条的指控,被告人艾伦·艾奇曼强奸受害人南茜·威尔逊,陪审团一致裁决:被告人——有罪。”

“对起诉书第2条的指控,被告人艾伦·艾奇曼杀害受害人南茜·威尔逊,陪审团一致裁决:被告人——有罪。”

“对起诉书第3条、第4条……第33条,第34条的指控……对茱莉、苏西、仙妮、兰迪……的强奸、杀害……有罪!有罪!有罪!有罪!”的裁决,不停地在法庭上空回响。

聆听着法律正义庄严的判决,面对着自己末日的来临,艾奇曼,像一条死狗似地瘫倒在被告席上。茫然无神的白眼,微微抖动的嘴角……这个著名的法律故事,虽然以好莱坞影片的形式出现,但其片中的故事情节,却全是出于一个真实的历史案件。

在一般影片中,这类镜头,通常是出现在电影的结尾,以大团圆、大结局、大宣判的手法,来昭示正义必定战胜邪恶、恶人必遭恶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之类的道理。然而,在《量刑阶段》影片中,为什么却把它放在开头呢?

原来,对这起惊天的大罪案,震动美国朝野的17少女连环杀手案,审判故事的高潮,正是从现在才刚刚开始。

根据美国的司法程序,在陪审团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如果要对该名罪犯判处死刑的话,那么,法院还必须另外举行一次量刑庭,对“是否确实需要判处死刑”的问题,再进行一次慎之又慎的裁决。人命关天,这是一定要遵守的司法程序。

霍夫曼法官正是在随后的量刑阶段庭审中,突然发现了两个令他大吃一惊的事实:第一,那些堆积如山的罪证,都是办案的警员在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证,未经正当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非法地潜入艾奇曼的住宅而搜获的!第二,那个该死的人渣艾奇曼的认罪口供,又全都是警员用刑讯逼供违反沉默权规则的办法逼出来的!

这一重大发现,使霍夫曼法官如遭五雷轰顶!一时间,一方面,罪犯艾奇曼是个怙恶不悛、心狠手辣、作案累累、血债累累的摧花狂魔,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

另一方面,是警方嫉恶如仇、忠勇可嘉、千辛万苦得回来的破案成果,却原来全是建立在执法犯法的手段上,建立在对神圣的司法程序肆意破坏的基础之上,不戒之,又何以言法治?根据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公民及其住宅不受违法搜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就根据这条而制订了“非法搜查得来的证据不得被法庭接受”的证据规则,亦即是著名的“毒树之果亦有毒”的司法规则。

又根据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任何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己罪”。联邦最高法院亦早就根据这条而宣布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沉默权规则,同时,又重申了“强迫认罪的口供不能作为法庭定罪的依据”。

如果这些确系非法得来的证据将按上述的规则依法办事,不能被法庭接受、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的话,那么,对罪大恶极的恶棍艾奇曼,法官还能根据什么来将其绳之于法?而仅仅因为警方的执法有程序的错误,便将这个满手血腥的罪犯像米兰达一样“无罪释放”,眼睁睁看着他大摇大摆地逃出法网,那么,法官又如何面对那二亿五千万愤怒的美国人民?

但倘若是明知故犯,或假装不知,照样不动声色地用非法证据来对艾奇曼定罪,那么,在满足了公众惩治凶手的愿望的同时,霍夫曼法官,又将如何面对自己的职责、良心,如何面对那蒙着双目的正义女神?

“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陷入了一个巨大的矛盾。

霍法官则陷入了一个可怕的噩梦。

很不幸,命中注定,他的噩梦,很快就会演变成美国司法的噩梦,和全美国的噩梦。

当霍法官几经痛苦的思想斗争折磨后,终于下定决心遵从宪法的指引,下定决心维护“程序至上”的司法信条和司法正义的神圣权威后,他便义无反顾地在法庭上说出了警察违法的真相,并痛苦地作出了“证据不足,终止庭审,释放被告人”的判决。

但他至死都不肯说出,被告人“无罪”这两个字。

一石激起千重浪。

一声恸哭,震惊了整个法庭。紧接着,上百名被害者家属都一齐惊天动地地痛哭起来。痛哭声,大骂声、拍桌子声吵成一片。混乱之中,一名受害少女的老父亲咆哮着冲到被告席,拔出手枪便向艾奇曼狂扫(根据美国宪法第2修正案:公民人人都有佩枪的自由)。这个十恶不赦的坏蛋还未来得及高兴,就已被打得脑浆迸裂,命丧当场!

这边厢硝烟未散,那边厢爆豆般的枪声又起!10多名法警一齐开枪,把这位可怜的老父亲打得像个马蜂窝。

惊天大悲剧!这宗罕见的法庭大枪击事件,一瞬间成了全美国的噩梦。

布衣之怒,流血五步!

而流血五步之后,便真的是天下缟素!时至今日,它仍然是美国司法史上一个永久的哀伤。但话又说回来:真凶已经受诛了,法律尊严又得到了维护,试想想,还有什么结局能比这更好呢?正义女神,终于以一种最不可思议的方式,把“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同时在人间又实现了一回。

这个故事最发人深省的地方就在于:它向全世界公众揭示了一道法官的难题,即:如何区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概念?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无罪”和“事实有罪”的难题?通俗点来说,就是一个“宁放过,勿杀错”,还是“宁杀错,勿放过”的二难选择问题。

在本案中,艾奇曼无疑是“事实有罪”的。但在法律上,执法者却未能合法地证明他“法律有罪”。换言之,他在法律上,现时仍是“法律无罪”。放过,肯定是错;而杀之,则更加错(即背叛了程序公正)!

按“客观事实”判案,“勿放过”,去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广大民众的愿望。而只按“法律事实”判案,“勿杀错”(勿违反程序公正),去实现司法正义,这则是广大法官的职责和良知。

当民众的愿望和法官的职责发生了矛盾的时候,正如米兰达案、辛普森案和刚才所说的艾奇曼案那样,当无论是肯定了哪一种公平正义,便都意味着要否定了另一种公平正义的时候,法官们的面前,就出现了一杯苏格拉底式的苦酒。

不过,现代的法官们,不必再像苦恼的苏老先生那样地去自杀。他们自踏入法学院那一天起,就被导师们不断地教导着:无论面对多少责难、疑虑和压力,法官都要坚守一个立场,那就是——程序至上!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的最高理想。

所以,在西方,法官们都很清楚这一点:自己的职业角色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法庭只是一个主持公道的地方,而非一个单纯惩罚犯罪的地方。当政府指控某个公民犯法有罪时,法官不会去随声附和;当公民声泪俱下地大叫冤屈时,法官也不会轻易地同情满腔。而当案件扑朔迷离、证据不足时,法官也不会亲自出马去搜寻真相来为某一方讨回正义,因为发现犯罪和搜寻罪证那是警察和检察官的事。法官在法庭上的首要职责就是:如同足球场上的黑衣判官,只负责维护赛场的秩序,确保比赛按严格公正的游戏规则进行。然后,不是按平时谁比谁更强的“客观事实”去判胜负,而是按这一场比赛中谁进球多少的“赛果事实”即“法律事实”去判决胜负。法官的职责和作用,全在于此。

相信大家对上一届世界杯足球赛的情况都记忆犹新:面对着由二流的法国队捧走世界最高荣誉奖杯、一流的巴西队却被淘汰出局的结局,全世界许多观众尽管伤心落泪,一时气结,但几十亿人中,却没有一个人去指责裁判不公、结局不公。因为全世界的观众都明白,这里面的游戏规则和裁判所应扮演的角色。

但,如果将公众对法官的错误期望(正如艾奇曼一案中公众对霍法官的期望那样)搬到足球场上呢?那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巴西队在“客观事实”上是一流的,理应由他们来捧杯,但他们在这场比赛中的表现却令人着急,那裁判即法官就应该帮他们的忙,把巴西队未踢进的球也判“进了”,甚至亲自动脚把球多踢几个进对方的大门。最后,一流的队伍捧杯了,“客观事实”即社会正义实现了。但司法正义呢?这场比赛的本身和裁判的本身呢?却会在世人心目中永久地留下极不公正的印象。

所以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有时候,“法律有罪”的人,很可能是“事实无罪”的人。而“事实有罪”的人,则完全可能会像艾奇曼那样地“法律无罪”。在“社会正义我所欲也,司法正义我所欲也”而又二者只能仅得其一的二难选择中,法官们所能做也只应去做的事,是遵循公正程序的指引,去确认法律的事实,去捍卫司法的正义,也就是捍卫程序的公平正义。在千奇百怪、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在矛盾重重、困惑重重的司法过程中,只有程序至上,程序公正,才是全体人类(包括法官和民众)所能期待的至高的司法理想。

用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原理来看问题,世间一切事物、一切规律都是相对的,公平正义也只能是相对的。所以,“程序至上”,便成了西方许多法官信念中颠扑不破的最高信条。而“宁放过,勿杀错”,则成了西方司法普遍的价值取向。

怎样才算程序公正?从大量的西方司法实践个案来看,西方司法最关注的往往是三个内涵:第一是警察不能滥用暴力;第二是检察官提出指控的证据必须“无可置疑”;第三,便是法官对非法得来的证据决不能接受,并不得用来作为定罪的证供。这三个司法原则,在西方司法审判个案里会经常地反复地出现,而且,许多时候,它们对案件的最后结果,还往往会起到决定性的一槌定音的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经典案例,来说明一下西方法学“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

以下这个“警察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程序公正”内涵的第一点——警察不得滥用暴力。

1991年春,洛杉矶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了一辆以时速高达180公里的速度在疯狂飞驰的汽车。警察试图令其停车时,车手反而更疯狂地加速逃脱。警方出动了10多辆警车,警灯狂闪,警号狂鸣,一路围追堵截,终于将驾车者金截下。

在20多名警察的团团包围之中,罗德尼·金,这个犯罪累累,刚刚从狱中放出来的假释犯兼违章者,居然敢不听从命令,反而疯狂地拒捕逃跑。为了制服这个年轻力壮而又服食了过量兴奋剂的黑大汉,警察被迫使用了电击枪。一般人被电击枪击中后,会立即瘫倒在地,但金却马上重新站起,向警察挥拳还击。愤怒的警察于是一拥而上,10多条警棍一齐向金猛烈招呼。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金的头盖骨11处破裂,面颊骨破裂,10多颗牙齿被打飞,脚踝骨折,肩背胸腹多处内伤,血流如注,被殴打得不似人形。

警灯闪闪,警棍飞舞,成群警察在殴打一个违章驾驶的黑人……这场面吸引了一个手头恰巧有部夜视摄像机的路人。他将镜头对准金,录下了一段长达2分钟的“警察暴力”场面,然后,将录像带以1000美元的低价卖给洛杉矶电视台,发了一笔小财。

但录像带在电视台上一播出,却在洛杉矶和全美国掀起了一股种族暴动的大风暴。洛杉矶黑人群情激愤,纷纷涌上街头,砸烂商店,焚烧美国国旗,还放火烧屋烧汽车,殴打白人和黄种人,各种野蛮暴行骚乱,亦迅速在各大城市蔓延。

迫于压力,联邦检察官终于在事隔两年之后,对其中四名当事的警员提出起诉,罪名是:侵犯公民权利。联邦法院根据“使用过度暴力”的事实,判决两名警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罪名成立”,判处36个月监禁,另两名警员则无罪释放。洛杉矶民事法庭还判决“洛杉矶政府纵容警官侵犯公民权利”,结果是市政府赔给了这个黑人罪犯380万美元。

为什么一个犯罪分子被警察例行“修理”之后,执行公务的当事警察反倒成为罪犯啷当入狱?州政府还要赔付巨款、该名罪犯还会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公民权利”意识。罪犯有罪,应该由法律来制裁,却由不得警察以执法的名义来随便“修理”。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往往不是通过最富有名声财富地位的人,而是通过最卑微最低贱的人才能显示出来的。如果社会连一个罪犯的权利和尊严都尊重到了,那么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便不言而喻地会得到切实的保障。但相反,如果一个罪犯的权利可以被执法者随意剥夺、肆意蹂躏,那么,又有谁能保证其他公民不会有这样可怕的一天?所以,当美国公众支持这个犯罪分子起诉警察、向政府索赔时,他们并不是像我们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是那么幼稚地以反政府为乐,他们是在清楚地要求司法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把程序公正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洛杉矶警局在这一事件后实行了大整改大换血:警察局长引咎辞职,一批作风恶劣的警员下岗,整个警局的执法风格,开始向“与人为善”的服务型转化。

第二宗经典案例,大名鼎鼎的“世纪审判”: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谋杀前妻案,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程序公正”内涵的第二点——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无可置疑”。

1994年6月13日,午夜12点,又是洛杉矶。一对在街上遛狗的老年夫妇在一幢豪宅前被一幅惨相吓呆了:一男一女倒在门前的血泊中,死状恐怖。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确认死者为妮可——大明星辛普森已离婚的前妻,和一个业余演员古德曼,死因都是被锋利刀刃刺杀。

血案现场,除了一串大码鞋的血印之外,还留下一顶辛普森的帽子,一只左手的手套。自杀,他杀?情杀、凶杀?茫无头绪的警员在半夜三更按响了辛普森的门铃,但无人回应。警员翻墙而入,却发现了点点血迹,直通向辛普森那辆著名的野马越野车。越野车内也有血迹(后来证实是辛普森自己的血),附近还有一只沾满鲜血的右手手套(后来证实那是妮可和古德曼的血),辛普森顿时成了凶案的嫌疑人。

次日早上10时45分,警察取得搜查证后破门进入辛宅,又有新的发现:屋内多处发现血迹!卧室内有只染血的袜子(后来证实是两个死者的血)!一小时后,辛普森一进家门就被警察拘留。在他左手的手指上,还有一处瞩目的刀伤伤痕!

辛普森对警察的盘问是支吾其词,然后是“我有权保持沉默”。血迹的化验报告又未出来,警察暂时便未能逮捕辛普森。

6月17日,辛普森突然失踪了。辛普森畏罪潜逃?辛普森要自杀?辛普森……消息骚动了全美国。

当日傍晚时分,辛普森的野马越野车却突然在加州高速公路上被发现。已经取得逮捕证的警察们,马上展开了大追捕。一时间,全美国所有电视台都在播放着同一个画面:一辆白色的野马车在高速公路上缓缓爬动,天上地下几十辆警车、几十架直升飞机像护卫一样跟着慢慢地行驶,警号长鸣、警灯闪烁,来往车辆全部停下让路。由于辛普森举着子弹上了膛的手枪嚷着要自杀,所以警察一时也不敢靠近,惟有跟着野马车毫无目的地四处慢慢游荡。

当晚,追捕辛普森的电视实况转播,创下了美国电视有史以来最高的收视率。此后长达一年半的法庭审理过程,更成了全美国最受人欢迎的“长篇电视连续剧”。全美各大电视台纷纷聘请了法学专家,随着此案的进程,日日加以评论。在长达一年半的审判过程中,全美国家家户户都在上同一门大学法律课程——刑事诉讼法!在控辩双方的律师、法官及各地的法学评论家们精彩生动的“以案说法”、言传身教的普法教育下,到辛普森案结束时,全美国几乎有5000万人变成了法律专家。

关于这长达一年半的审理过程不想细述了。总之,在O·J·辛普森案的审判中,检控方共用了5个多月的时间,在法庭上询问了58位证人。展示了488件实物和图片。而辩护方也用了3个月的时间,询问了27位证人。之后,法庭便进入了拉锯似的辩论和反驳,光是法庭记录的文件便长达5万页!最后,1995年9月26日,女检察官玛莎·克拉克花了6个多小时作判决前的结论陈述;而9月27日、28日两日,辛普森的律师团,他花费上千万美元请来的全美国最好的刑事诉讼律师们,则用了整整两天的时间来作结论陈述。

本案最奇妙的一点是,在漫长的一年半庭审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从来都没有对公众说过半句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是杀人凶手!这一点全美国人都是心照不宣。如果愚蠢地从这一点上为辛普森辩护,那无异于公开侮辱全美国人的智慧。律师团的策略是——集中火力,猛攻证据的疑点。

策略之一,反复打种族牌。不停地攻击主办警官(白人)福尔曼以往有许多谩骂、殴打黑人的种族歧视劣行,说他出于对黑人明星的嫉妒而栽赃。策略之二,抓住警局刑侦技术人员的马虎,强调血迹是如何被污染而使化验结果不可靠。一句话,这两点已足够令以黑人占大多数(12人中只有一个白人)的陪审团相信:检控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案件审到这个份上,其结局,大家也就预感到不妙了。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时,全美国民众上至总统克林顿,下至小学生、流浪汉,全都聚集在家里和办公室里、商店和酒吧里的电视机前,焦急地等待着这场“世纪审判”的大结局。当法官伊藤神情肃穆地就座时,全美国是一片寂静。所有人都屏住呼吸,聆听着书记员罗伯森女士宣读判决:“本审判团,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这时,死一般寂静的美国如同突然爆炸了一颗原子弹——所有的黑人在同一瞬间爆发出一阵巨大的欢呼,而所有的白人都在同一瞬间发出了一声巨大的悲鸣。

老实说,这回,辛普森虽然逃过了法网,但,这场“世纪审判”却没有赢家。可以说,所有人都是失败者。

难道维护“司法正义”(疑罪从无)就一定要以牺牲“社会正义”(放走真凶)为代价吗?社会正义牺牲了,司法正义又是否能单独存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又一次遭受到猛烈的责难和抨击。

然而,什么又是“社会正义”呢?在表面号称最自由平等,最讲人权正义公理而实际上存在着最严重的白种人对黑人、亚裔种族歧视的美国,在一个黑人白人情绪严重对立的社会中,究竟还有没有一种能超越一切种族肤色、超越一切阶级利益、不同国家政治制度、不同政见之上的一种“纯社会正义”?这个问题,看来只有上帝才能回答。

所以,撇开这一切复杂之极而又混乱之极的旧账恩怨不谈,全美国人,全世界人,从本案中惟一得到的和惟一有正面意义的教训,就是:要想将罪犯绳之于法,那么,检控方的呈堂证供,就必须确凿无疑!

最后的一个案例,则以最通俗易懂的“毒树之果必有毒”格言,解释了关于“程序公正”内涵中最深奥而又最关键的第三点:法官不得接受非法证据!

这条“非法证据不得接纳”原则,指的是:如果警方或检察官用来指控一个罪犯的证据,是经由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得来的,那么,该项证据在法官眼里便等于零,便要把它丢进垃圾桶里去,更不能据此而给被告人定罪。

这条原则,有效地提醒了警察办案时,要时时谨记程序——不得非法入屋搜查、不得违反沉默权而搞刑讯逼供。如果那样做了,不但无功,反而有罚。

这条原则,如同沉默权规则一样,对于习惯了“破案才是硬道理”、“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的中国警员来说,往往觉得很难理解。而中国的公众有时也一样难以理解:明明是罪犯,明明有证据,为何还要不算数?但西方司法,不但考虑“有无证据”的问题,而且还要考虑“这证据是怎样得来”的问题。设问,某警官怀疑张三是犯罪人,但无充足理由从法院得到搜查证,于是,他私自破门撬锁、潜入张三宅搜查,结果未发现犯罪证据之前,他自己便先犯了“侵犯公民权利”的罪。如果他真的发现了罪证,法院又欣然接受这个罪证来对张三进行判罚,那岂不是鼓励了所有警官们擅入民宅、开膛破肚的野蛮行为?如果警员个个都照此行事,那么,“兵即是贼”,那社会秩序、民权法治又从何而谈起?考虑到这种严重的后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18年便确立了此项严加堵截的司法规则。

1918年,美国有个叫西尔沃索思的老板和儿子们开设了一家木材公司,公司开业短短一年,就有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联邦政府税务调查员要求他们交出账目,但遭到断然拒绝,理由是“我有权沉默”——按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无须“自证己罪”。于是,无计可施的税局人员便向联邦警察报案。但警察却在未办搜查证的情况下便冲入该公司,没收了其全部账本。西尔的律师控告了警局,警局道歉后,却说账本已作为罪证呈交检察院。再诉检察院,检察院同意归还账本,但同时,一纸公诉状以“偷税漏税”的罪名,将西尔木材公司告上了法庭。

西尔老板和儿子们暗想,罪证已经归还兼销毁,你检察院拿什么来告倒我?所以,满不在乎地去到法院应诉。出乎意料的是,检察官出示了全部账目的照片(当时还未发明复印机),法庭则据此判西尔老板和儿子们全部有罪,西尔老头一家傻了眼。

但西尔老头楞是不服,上诉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因为,全美国此类同样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也是时候该给个“说法”了。最高法院最后的研究结论是:如果非法搜查所获证据不得被法庭接纳的话,那么,其他从这些非法证据而引申、复制出来的“翻版”证据,也不能被法庭接纳。因为,如果是一棵有毒的树,则无论是其枝叶,其开出的花,结出来的果也一样地有毒,一样地不会产生好的作用,这就是著名的“毒树之果必有毒”的司法原则。

西尔老板一家终于侥幸地逃出了法网。

世人对美国司法制度以及西方法学的一些原则,在客观上会起到纵容罪犯,从另一个方面产生侵犯人权副作用的问题,一贯是争议极多,抨击猛烈。老实说,美国司法制度以及西方法学的一些原则也是极其荒谬的(如公民自由拥枪,权利过分泛滥),值得批评与商榷的,美国的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对公民的人权尤其是对有色人种的人权也并不是时时都像标榜的那样尊重,但无可否认,美国司法对怎样才是司法公正,怎样正确处理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矛盾,以及怎样去严肃端正公检法的行为规范,怎样在冷酷无情的司法活动中,加入最大限度的人性理性方面,伤的脑筋最多,遇到的噩梦最多,而总结出的“说法”亦都最多和尚算最明白,对世界司法文明潮流推动的作用,毫无疑问也属最大。

上述三个经典的案例,全部都以放过了真正的罪犯为结局。但反过来,人们不能不承认,也可说是全部都以维护了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为结局,以有效地防止和压制了警队人员执法犯法的不良风气、有效地提高了警队执法的整体素质为结局,以保障了法治的尊严和社会的进步为结局。这些,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

“宁放过,勿杀错”,这里面真的是有一些辩证法。

所以说,西方法学和美国司法并非一切都好。但他们的法学精神,特别是在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学问题上,他们所作的价值选择、价值取向,却有一些确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好地方。

自由平等的精神,是美国立国的根本,是美国宪法最主要的原则,它也是“沉默权”这种公民权利和司法规则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

在美国,假如你对你的上司不满,对老板、政府官员等等领导人的作风不满,因而你愤然冒出一句:“You aren ' t fair! ”——“你作风真不公正!”那么,你实际上便是对他提出了一种最严重的批评,有时候,甚至是一种最严厉的谴责和指控。因为,这句话曾经让一些政府高官例如总统,丢掉过乌纱帽。

在美国人的心目中,“公正”——即公平和正义的简称,是全社会一致认同的一个判别真理的最高标准。所谓公平,首先便是平等——虽然人与人之间,男女老少、肤色黑白、高矮肥瘦、贫富智愚等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但在法律地位上,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地位上却应是一律平等的。所谓正义,首先便是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职业自由、居住自由……所有人一律生而自由,这种既符合天理人道,又从皇帝到乞丐都人人共同适用的规则,就是正义。

“平等、自由”的精神,是美国立国的根本,是美国宪法最主要的原则,它也是“沉默权”这种公民权利和司法规则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

但很奇怪,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在美国接连发生的三宗轰动世界的总统违法案中,即著名的水门、伊朗门、拉链门这“三门”刑事调查中,美国人却一点也不和总统们讲平等,一点也不让总统们享有沉默权:尼克松总统被迫交出白宫秘密录音带,实际上是“被迫自证己罪”;里根几乎要被请上被告席;而克林顿则要狼狈万状地,一次又一次地向美国人民认错,哀求美国人民的原谅。这些西洋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美国人一贯标榜的“公正”精神到哪里去了?深入地探究一下这几个“总统故事”,对我们加深对“沉默权”的法理学认识,不无裨益。

故事又要从头说起。先说说水门事件。

1972年6月17日夜,华盛顿,水门饭店商务楼,5名男子潜入美国民主党竞选总部行窃和安装窃听器,被当场抓获。

传媒在当时对此事件并没有太大反应。但当尼克松(共和党人)竞选胜利连任总统之后,传媒却愤愤地跳出来翻旧账,声称当日的“水门事件”是受白宫指使,而背后的主谋,显然就是尼克松。

现任总统涉嫌犯有刑事罪行?这在当时的美国引发了满城风雨。经历过肯尼迪被刺、越战失败的创痛之后,美国人民越来越不能容忍政府官员的阴谋和欺骗,为此,国会(参众两院议员)马上成立专责小组调查此事,司法部长也随即任命一个特别检察官来侦查此案。

为丢车保帅,尼克松身边几位高级官僚先后引咎辞职。尼克松则称自己事前完全不知道此事,事后也从未做过为自己的手下隐瞒真相的事。总统的金口一开,国会和特别检察官一时倒也是束手无策。

假如不是后来有一位白宫前官员倒戈,向国会揭发说“白宫内有一个秘密录音系统,记录了总统所有的谈话”,那么,这件事就很可能是以不了而了之了。现在,特别检察官看到了一线破案的光明。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经过审慎考虑后,向尼克松发出了一张强制性传票:为司法需要,请您向法庭提供有关录音带,多谢合作。

经过三个星期紧张的密谋之后,尼克松的谋士们建议,随便交40份经过删节的谈话录音的文字抄本给法庭,便打发了此事,并作为交换筹码,要法庭取消令总统很没面子的“强制性传票”。

谁知地区法院不依不饶,马上又发出另一张传票:命令总统将全部录音带的原件立即呈交法院。总统律师马上以“总统享有绝对的保密特权”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这场总统官司,看来一定要闹到最高法院了。

“美国诉尼克松案”,在当时是全美国空前轰动的一宗程序案件。它既不是民事案也不是刑事案,而是对某法律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由最高法院来解释宪法、给个说法的“释法”案件。1974年7月8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那天,法院门前台阶上挤满了围观者,欢呼声、口号声不绝于耳。当九位终身大法官——美国司法著名的“九头鸟”,在大法官席上鱼贯而入,一字排开时,他们神态庄严、不怒而威,令法庭内外即刻肃静下来。

首席大法官,“九头之头”的伯尔格尔,在本次庭审上作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说法,亦即是一个对以后千秋万代都一锤定音的判例规则——“总统特权并非绝对”!

他在法庭上洋洋洒洒地说:根据美国宪法的精神,司法公正的需要,远远地高于总统的特权。“美国实行的是司法诉讼对抗制度,双方律师要在法庭上斗上几十个或数百个回合,让利剑交锋时撞出的火花照亮事实真相。为此目的,双方律师在审判前必须向对方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这样做,无论是刑事案或是民事案都理应如此”。这真有点像中国古代的擂台招亲——比武者不得使用暗器!

简言之,法院认为尼克松不交出录音带就是“不公平”!九头鸟之一的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还质问尼克松的律师:“在涉及刑事责任的阴谋罪案中,要求保密,到底是出于哪些公众的利益?”一向能言善辩的尼克松律师圣克莱尔,这次在法庭上竟然是无言以对。

总统犯罪,惟一的挡箭牌和遮羞布便是“为国家安全保密,为公众利益保密”的特权。现在,这片布已经被九头鸟毫不留情地撕碎了,尼克松还有什么办法可逍遥法外?

说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尼克松为什么不动用公民的特权——沉默权来保护自己?我有权保持沉默,我有权不交出录音带,我有权“不得被强迫自证己罪”?

这就是本案中一个最微妙的地方。

要知道,沉默权只是法律赋予一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特权。这项特权,在法理学上属于“第二位”的权利。即当一个公民如因涉嫌犯罪、被抓入警局或送上法庭起诉后,为保障其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第一位的权利不受司法机关的侵犯,而赋予给他的一项“权利救济”的权利。虽然沉默权是每一个公民包括总统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但在你第一位的权利自由未被侵犯的情况下,这个第二位的权利救济便无须起作用,也不能发挥作用。权利的行使,也是要严格地按法律程序依次去行使的,换言之,若你想引用沉默权,你便要等到人家把你当罪犯抓入到警局里的那个时候。

这就是本案中最微妙的地方:特别检察官和联邦法院,从来都未把尼克松作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来起诉,因为起诉总统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儿。检察官只是请他作为证人,来提供证实其部下有没有犯罪的有关证词证据;法院请他来,只是为了在“总统能否以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等为理由拒绝对法庭作证”这个问题上给个说法。当然,在客观上,这其实便是巧妙地敲山震虎,巧妙地迫尼克松自证己罪,但一句话,尼克松既未被拘捕,也未被起诉,他就当然无法引用沉默权。

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到目前为止,只有四类人才可以拒绝对法庭作证:律师、神父、心理医生和犯人配偶。前三种人,他们均有义务要为自己的当事人、信徒、病人严守秘密隐私,如泄漏隐私则是一种重罪。而犯人配偶,则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以免去指证其配偶的责任,否则夫妻互相指证,就人人自危,家庭再也不是幸福宁静的港湾。因此这四类人都有权“为私者隐”。而除了这四类人之外,便再无一人可以例外,连总统也不得例外,否则,便犯下了“妨碍司法公正”罪。

尼克松自知,他已陷入了一个无法自拔的绝境。传媒、国会、特别检察官、最高法院,人人都对他穷追猛打,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再顽抗下去,只会真的把自己送上刑事被告席。想到这里,尼克松不禁仰天长叹——“总统”这份工,真的不易混。

不过,尼克松毕竟是尼克松:一个有胆识、有魄力、有勇气结束了越战和果断敲开了中美两国冰封数十载大门的、第一个到中国来公开访问的杰出的西方政治家。他在美国最高法院公布“总统特权并非绝对”判决的第二天,便发表了一篇声明:“我对这一结果深表失望。但我如所有美国公民一样,完全尊重和接受法院的决定”。

尼克松共交出了64盘录音带。其中一些录音谈话表明,水门丑闻发生之后,尼克松与其高级幕僚的确曾经企图掩盖事实的真相。换言之,这些录音带“无可置疑”地证实尼克松触犯了刑法和有罪,他犯的是——刑事阴谋罪、伪证罪。

录音带曝光后,国会密锣紧鼓地准备乘胜追击——弹劾总统。你知道什么叫弹劾总统吗?那就是“公审总统”的代名词——由众议院充任检察官来起诉,由参议院客串陪审团,而最高法院的“九头鸟”继续充当审判官。一经公审定罪,尼克松就可能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二位遭弹劾而第一个被定罪判监入狱的总统。而第一个被弹劾但无定罪的总统,是100年前林肯总统的继任人约翰逊。

这种“美国之最”、“世界之最”的吉尼斯记录,还是让给别人为好。1974年8月9日,尼克松总统正式宣布辞职。由于尼克松实际上是被巧妙地强迫着“自证己罪”的,为还给他一个公道,为公平正义,接任总统职位的副总统福特在就职演说后,立即宣布赦免尼克松,不再追究他的任何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美国法学界几乎是一片欢呼,将此案列为“法大于权”的经典案例。而美国的老百姓,才没空去管什么法学理论,在他们心目中,总统只是人民的公仆,而公仆不能欺骗主人。他们只是认定:凡是总统吃官司,为了人民的利益,总统就不应享有沉默权。而只应该像中国古代法官一样,把惊堂木一拍,然后大喝一声——“从实招来”!

鉴于“水门事件”中,尼克松曾“以权压法”,迫令司法部长将第一位特别检察官撤职,司法部长不从,尼克松便毫不犹豫地将司法部长也撤了职的教训,水门事件一结束,国会便马上通过一项《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特别检察官的做法用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并将其改称为“独立检察官”。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常常被世人称之为“独行侠”,主要原因在于他完全是独立自主的,完全不用听命于任何人。独立检察官虽也由司法部长提名产生,专门负责一个大案要案,情形很像是中国文革时期盛行的专案组,但为了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检察官第一,通常不从政府现任官员里挑选,如调查尼克松的首任检察官是大学法律教授,调查克林顿的独行侠斯塔尔是一位执业的律师;第二,完全不用听命于司法部长、总统或任何人;第三,他手头只负责一件案子,逼使他为了保障自己的神探声誉而穷追猛打。

独立检察官依法拥有很大的人权、财权和事权。人权方面,他随时可以调动大批联邦密探和地方警察;财权方面,他的调查经费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如调查克林顿拉链门案,斯塔尔就如流水般地花了纳税人4000万美元的公帑;事权方面,独行侠最大的杀手锏是传召证人,上至总统、议员、州长,下至贩夫、走卒、流浪汉,人人都无权拒绝作证,否则,便有可能以“蔑视法庭”罪而被投入监狱。克林顿的几位老友记,就曾因为拒绝作证而不得不饱尝铁窗风味。

这样一来,就真的是“总统没有沉默权”了。自水门案的第二位特别检察官贾瓦斯基穷追不舍,誓把尼克松拉下马之后,“独行侠”,这把寒光闪闪的尚方宝剑,便令美国所有的当权者望而生畏。自水门事件之后,接二连三,美国又爆发了里根总统的伊朗门事件、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三个案件,虽然案情各异,结局也不一样,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是大同小异,破解的方式也都是由独立检察官这把尚方宝剑来敲山震虎,或直捣黄龙。后案看前案,可见“美国诉尼克松案”影响的深远。

三宗总统违法案中,运气最好的要算里根总统的“伊朗门”事件。

1985年,里根政府秘密向黎巴嫩的什叶派游击队出售导弹,以交换被该组织扣押的美国人质。然后,里根政府又将这次售卖军火所得的一部分金钱,转手送赠给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游击队。此事一经传媒曝光,全国上下,又是一片哗然——美国总统又再乱来了!

原来,里根政府此次犯下了两个大错:一是美国政府一贯公开宣称坚决不与任何恐怖活动组织有任何往来,而黎巴嫩什叶派民兵,却正是伊朗控制下的一个臭名昭著的恐怖犯罪分子组织,此事令美国在国际上大大地自打了一个嘴巴。二是在此事件发生的前一年,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一项《波兰德法案》,明文禁止美国政府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游击队提供任何武器或金钱物资的援助。法有明文,里根总统是知法犯法。不严加挞伐,国会何以维护法律和自己的尊严?参众两院的议员们又何以面对全美国的选民公众?一时间,里根似乎是在劫难逃了。直接涉案者——总统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麦克法兰、海军陆战队的诺思中校等人被立即撤职、逮捕、起诉。起诉的罪名是:欺骗国会、妨碍司法公正和收受回扣。

里根总统对这起惊天大案同尼克松一样,是装聋扮哑,一问三不知。

与水门事件的情况一样,丢卒保车或丢车保帅的“弃子”战术,在有蒙混过关的奇妙功效的同时,也潜藏着有人反戈一击的危险。诺思中校的律师在庭审中放出一阵空气:“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诺思中校只是执行美利坚合众国最高层官员的命令”。最高层的官员到底是谁?包括些什么人?是否也包括总统?律师的话虽然点到即止,但已经是奥妙无穷了。

至此,“伊朗门事件”与“水门事件”已经如出一辙:同样是总统的手下出面犯法,同样是总统在幕后操纵,同样是总统一口咬定事不关己,同样是传媒、国会、独行侠联手死缠烂打,同样是有人准备反戈一击。不过,到最后,诺思中校和总统国安顾问麦克法兰却始终都还是保持了沉默,把一切罪名都揽上身。独立检察官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倒也不敢轻易传讯里根总统。最后,伊朗门事件以“清君侧”而了事,将上述二人定罪查办。

能令手下心甘情愿为自己背黑锅,这已经是里根远胜于尼克松之处。其实,里根此次能大难不死,除了部下忠心之外,更主要地还是由于他自己执政以来的“丰功伟绩”。据北大学者陈谦先生一份未发表的国际政治问题研究报告指出——任何人,只要对20世纪80年代发生过的重大国际事件稍作回顾,你便会发现:里根曾巧妙地用近似天方夜谭的“星球大战”计划来吓唬苏联,诱使苏联军方钻入他设定的疯狂扩军备战的圈套,最后必然结果就是,使苏俄帝国主义这个泥足巨人的国民经济崩溃、民不聊生而反军方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四年后的事件,已证明了里根“星战计划”——实际上是一个“攻心为上”的花样滑冰计划——的成功:1989年,他成功地与戈尔巴乔夫在瑞士会谈,促成了戈尔巴乔夫改革,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两个超级大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冷战结束、笼罩在全世界人民头上的一场核子战争的阴云暂时消除。这一切,都值得在现代世界史上大书一笔!都使里根在美国人心目中,成为本世纪与罗斯福同样杰出的最伟大的领袖,所以,传媒、国会、独行侠以及大多数公众,在当时都愿意放他一马。

而里根在功成身退之后,便很恰当地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将以前那些惊天动地的间谍战、政治心理战,那些绝妙而又绝密的事儿全部忘了个一干二净,安享晚年。

但克林顿的运气便没有这么好了。

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终身大法官制定下的游戏规则是——“总统特权并非绝对!”除非涉及军事、外交、国家安全这三项机密外,其余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总统拒绝提交证据、拒绝对法庭作证的理由和借口。自水门事件20多年来,这条“九头鸟”规则三次敲开了白宫的大门,这一次,轮到了风流天子克林顿。

1998年1月,阿肯色州政府的女文员波拉·琼斯起诉克林顿,控告克林顿1991年任州长时对她进行性骚扰。琼斯的律师为了证明克林顿是风流成性,遭遇性骚扰命运的不只琼斯一个,还有张三、李四,前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等等,向州法院要求传讯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作证。

1月17日,在州法院上,克林顿和莱温斯基都矢口否认二人有发生性骚扰这回事。他们向法庭宣誓作证:他从未有性骚扰过她,她也从未受到他的性骚扰,琼斯是一派胡言。

在某种角度而言,他们说的倒是真话。所谓性骚扰,是指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志,用威迫利诱的手段,去强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才叫性骚扰。但如果是两情相悦、男欢女爱的呢?这就完全是与性骚扰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儿。你可以说他们有“不当性行为”,有“超越道德规范”的行为,但绝不能说谁性骚扰了谁,更不能给二人冠上“通奸”罪名。因为不但在美国,而且连在中国亦都早就取消了“通奸罪”这一项法律。说到底,他们是有婚外情,有性关系,但“性爱自由”,自由性爱,没有性骚扰。

本来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但偏偏莱温斯基的口没遮拦,这个前白宫女见习服务生为炫耀自己攀上了总统这根高枝,时常在电话中向一位闺中密友娓娓而谈,自爆自己与总统如何“亲密无间”的内幕。总统作了伪证?言者无心,听者有意,那位闺中密友是一个卑鄙小人,她出于对总统的私人恩怨,偷偷用录音机将莱温斯基的自白录了音,并心怀怨毒、幸灾乐祸地交给了独立检察官斯塔尔。

按照美国的法律,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也是一项重罪。独行侠的“正义之剑”出鞘了。

克林顿最大的问题,就是身为政府高官中的高官,他已习惯了说假话,但说谎的本领又太不高明。当他在回答对方律师的质询“你有无与莱温斯基发生性关系”时,对这个纯属侵犯他个人隐私权的、与性骚扰指控无关的问题,这个任何律师都会对法官提出抗议,无须答辩的问题,他竟然会笨到去直接回答和直接否认(克林顿本人也当过律师),而且斩钉截铁地发誓说,他现在所讲的,“一切都是真话,完全的真话,句句都是真话”。而后来查明的事实却证明,他与莱温斯基的确“有过一种性关系、多种性关系以及有一种与性有关的关系”,这就给陪审团、给公众留下了“总统极不诚实、总统在说谎”的坏印象。

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这个律师生涯几十年的倔老头,经司法部长雷诺任命,就从这一盒录音带出发,对克林顿开始了穷追猛打。

本来,任何一个独立检察官接到一宗调查总统的案件,都是他三生有幸、在江湖上扬名立万,光宗耀祖的千载良机,都一定会倾尽他平生所学、所能去全力一搏,不把总统整得彻底趴下,屁滚尿流,不获全胜,他决不会轻易收兵。所以,一项本来是极其公平正义的司法规则,但当它一旦被蒙上个人私利的阴影时,当它被公众盲目的崇拜狂热地推至一个极端的地步时,它就无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味,演变成一场在“司法公正”的堂皇旗号下,对总统的人权、隐私权、公民权利进行的肆无忌惮的强奸。

在本案中,“独行侠”斯塔尔就变成了狗仔队,美国公民甚至全世界公民,个个都不知不觉地被诱导而变成了窥私狂。而美国的司法殿堂,则变成了一出世纪末超级丑闻大公演的地方,和一个,令美国声誉扫地的地方。

斯塔尔老头花了长达一年的时间,花了纳税人4000多万美元金钱,搜集了各种鸡毛蒜皮的丑闻证据17箱,足足装满了两大旅行车,最后,他推出了一本洋洋30万字,长达3000页的调查报告。在这份著名的《斯塔尔报告》中,他列举了克林顿11大罪状:在性骚扰案中发假誓,向大陪审团撒谎,作伪证,教唆他人作伪证,收买证人,利用下属隐瞒事实,妨碍司法公正,滥用总统职权,不断说谎,阻止证人作证,向全国民众撒谎等等,全部都是鸡零狗碎的罪名。然后,他用大量的篇幅,详细列举和描写了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行为,其描写的程度,可以用“无微不至,绘声绘色”8个字来形容。当美国国会决定把报告在互联网上首先发表那天,全世界早已迫不及待的读者们蜂拥上网,从而导致当日世界互联网大塞车,只有约10%的幸运网民可以成功登陆到该网页,先睹为快。随即当天,世界各地的不法奸商利用互联网下载资料翻版的书刊便纷纷出街,世界各地读者疯狂抢购,盗版者大发其财,斯塔尔老先生的名字,被冠以“世纪末最畅销的三级黄色下流书”作者的荣衔,一夜之间传遍全球。但,既损人又不利己、不利国,斯塔尔老先生真的是白开心。而总统、美国及美国司法,却变成全世界的大笑柄!斯塔尔,当他洋洋自得地坐在白宫旁边的咖啡厅里,边品咖啡边等着记者狗仔队来采访的时候,他不知道,他事实上,已玷污了“独立检察官”这把正义之剑的英名。

克林顿总统,这个成功地管理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却管不好自己裤子上那条拉链的总统,被迫狼狈万状地、涨红了脸和声音哽咽地、一次又一次地在电视上向国会、向全国人民认错。1998年9月11日,即众议院表决在互联网上公开《斯塔尔报告》的前一日,克林顿在白宫与一批美国宗教界领袖们举行早餐会,会上,面对木无表情的客人,他对着空气发表了一篇著名的独白:“我终于不再争辩说我是清白的……我错了……请原谅我!”

在美国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一个总统的私生活和如此多而可怕的细节,如此活生生地暴露在如此多人的面前,连任何一个凡夫俗子都没有!在无关国家安危大原则的情况下,揭人隐私,并大规模地公之于众,这究竟能否算是一种公平正义?在斯塔尔老先生内心,自以为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战,他有没有想过,他越是认认真真地去干的,就越有可能是荒诞不经的傻事?他自以为对20世纪作出的最大贡献,他一生自以为的最大成就,只不过是写下了一部长达3000页的黄色小说,让那些正派的或不正派的文学家们下岗失业,而让网络公司、报刊书籍出版商和盗版商们大发其财,而让世风日下,让平日许多正派的男女都卷入一场偷窥狂潮。最后,他精心炮制这部三级小说,所需的“稿费”,竟然给美国政府留下了一张高达4000万美元的沉重账单,和给美国全社会留下许多后遗症,而这一切,究竟又能不能算是一种公平正义?

1999年4月,阿肯色州,地区联邦法院风云再起:琼斯再诉克林顿性骚扰。苏珊·韦伯·怀特法官,这个一年前裁决“我无法发现有刑事上的性犯罪证据”而放了克林顿一马的女法官,此次作出了如下裁决:“克林顿总统在琼斯诉克林顿案中作伪证,判决吊销其阿肯色州的律师牌照,并承担此案的全部法庭诉讼费”。

传媒方面早就在大声疾呼要克林顿下课。《纽约时报》社论在头版头条打出大标题:“总统先生,下台。解职——依照宪法规定”。一个月内,全国各地40多家大报社发表社论,要求克林顿下台的呼声彼伏此起。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政府官员如因叛国、行贿受贿或其他刑事罪和行为不检被定罪者,应遭弹劾,给予罢免。”但什么是“行为不检”?至今仍尚无明确定义。所以,国会一直犹疑不决,仍未决定是否要对克林顿启动弹劾程序。

另外,在总统并非犯什么大罪而只是小过的情况下,国会还有另一条路可行,即对总统实行警告、谴责或申诫,而不必寻求罢免总统。何去何从,国会还须谨慎小心,先看看民意再说。

出乎意料地,由CNN(全美广播电台)与盖洛普(全美最权威的民调机构)联合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克林顿的支持率,竟奇迹般地不跌反升,从报告公布前的54%上升到60%。这显示了在美国这个以性开放著称的国度里,坚信“性爱并不是一种罪过”信念的社会人士,开始表现出对这个倒霉蛋总统的同情,还有,对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如此巨细无遗地、津津乐道地报导私人性行为的反感。

一个国家,对其政府官员的性生活展开大规模的调查和报道,这已经是十分的不可思议和骇人听闻的了,如果长此以往并成为习惯的话,那么,能不能想象,这个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社会风气,将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下贱下流的样子?斯塔尔老先生,却至今仍未明白自己有什么不妥。

但美国人民却是明白事理的。一向以强烈不信任政府著称,一向以反政府为快意,一向以“民告官”为乐事的美国人民,现在开始考虑一件事:总统,是否也应该有沉默权?

克林顿虽失去了一个律师牌照,但保住了总统的职位。

克林顿虽保住了总统的职位,但失去了一个律师的资格。

谁能说这不也是一种公平正义?

也许在将来的某一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在再遇到一宗总统诉讼案的时候,他们可能会对“总统特权并非绝对”这条著名的“九头鸟规则”再作一个修正案,再给出一个新的说法,那就是——在涉及总统个人行为的司法诉讼中,总统也有沉默权。

西方法学最大的特色就是富于哲学。文化的背后是法学,而法学的背后却是哲学。法律、法学、法理学,其实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的生存哲学,是一种对人类行为的认识论和价值选择而已。

在前面的篇章里,我们已经看过和听过了,西方世界一个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见过了西方各国社会一个个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例如思想家、哲学家、磨坊主、军人、罪犯,到警察、法官、律师、政府官员乃至国王、总统等等各式人等,并透过他们在法庭上不同的遭遇、不同的经历、不同的思想言行,以及他们对法律各自不同的看法和一致认同的看法,而初步触及到了西方传统的法学思想的方方面面。

这里,没有学院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严肃论述,而只有一堆饶有兴味的西方法律小故事录像重播。但透过这些有血有肉有思考、有哭泣、有欢笑的小故事,我们其实便已经品味到了复杂多样的西方法学理论中的一些最主要的精神,例如什么“正义至上”啦,“权利至上”啦,还有什么“法律至上”、“自由至上”、“程序至上”,什么“公平正义”、“天理人权”等等。然后,我们还可以依稀看到,西方人、西方法律、西方社会,从古至今是如何发展过来的一连串足印。

这些给我们留下了强烈印象的东西,就是人们常说的西方法理学精神(西方人自己称法哲学),而所谓的西方法哲学精神,即是指西方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学识中,在怎样看待“天与人”的关系——这个一切人类社会最根本的宇宙观、世界观的问题上,西方人那些具有鲜明的西方特色的一些精神性格特征。这些精神性格特征,便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前提因素,简单点来说,这些因素就是哲学。

西方法学最大的特色就是富于哲学。

从哲学上来看,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则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无知者便无法无天。有什么样的法律思想,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便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世界许多法学家近年来已注意到这样一种事实,即: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形成的过程中,该国、该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起了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民族,任何一个个人,他的一切语言行为都总是在不知不觉之间,被一定的法律文化精神、法学理论原则指导着去进行的,哪怕他从来未读过法律,甚至乎完全不识字,他都会按着一定的法律文化准则、行为习惯去处事,只不过是连他自己都不自知而已。例如,夏威夷的椰子砸死人,中国人是抱着“死生有命,祸福由天”的消极观念,默默地自己去承受一切的灾难,因为中国的现实生活早就令他明白——一个平民的死活,在法律上绝对与官府无关;而美国人则是怒气冲冲地跑去告政府,因为美国的社会生活也早就告诉了他——官府有责任保障一切公众游乐场游客的生命安全。中国人上了公堂,传统的法律规矩是一致认同要“从实招来、坦白从宽”;而西方人则理直气壮地“我有权沉默”!这些法律现象和社会生活现象的背后,并非一句泛泛的“民族性不同”便可以解释得到,甚至也非一句“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不同”便可以解释得完的。其实,这里面正是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一只法律文化的手,或者说,文化传统中的法学观念的手,在无形中指引着一切人或束缚着一切人的行动:或把你按趴下,或推动你奋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所以说,文化的背后是法学,而法学的背后却是哲学。法律、法学、法理学,其实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的生存哲学,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管理哲学。只有建筑在哲学基础上的法学,才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

的确,在西方,哲学历来是法学的基础之一。有学者说过:西方的法学就像一条绳子,它的一头总是拴着政治,而另一头则始终拴着哲学,这一头拴着现实的需要,那一头则拴着理想的追求。西方法律和法学,在事实上成为了西方社会里联结着现实与理想、现状与未来的一条最重要的纽带。这条纽带,不断地推动着西方社会乃至全人类社会,从过去的旧形态向未来的新形态不懈地进步。

中国古代法律和传统法学也是一条绳子,只不过它的一头虽然也拴着现实的政治需要,但另一头,却始终、也仅仅只是拴着专制君王的个人意志。只有秩序,只有现实,而没有一丁点儿的哲学,没有理想,也没有对“公平正义”理想社会的强烈追求。

这就是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重大差异的问题所在。

这也就是东西方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传统之重大差异的问题所在。

例如,在“天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在这个人类世界最根本的世界观宇宙观的哲学问题、也是法学的本源问题上,东西方社会便是走着两条截然相反的路线:一个是“敬天法祖”(中国),另一个是“敬祖法天”(西方自然法学)。

在西方传统的法学观念里,“天”所代表的自然界万事万物的运行规则,是最公平和最正义的规则。这种“自然正义”,是神的旨意和神的启示(古代西方人找不到一个贴切的词来称呼这种“客观”规律,便只好将其称之为“神”。其实他们所指的,只是大自然的客观规律),便应该是人类社会一切思想、行为、生活的至高准则,如生命的权利、生存和生活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一切的天理和人权,便都是神圣的、先验的、不证自明的、永恒的、无时无地不在的自然法则。

凡是自然的,就是正义的;而反过来,凡是正义的,都应该是自然的。

人类社会应该去体察自然的规律,按自然规律的指引去过自己的日子!这其实就是“自然法学”所要表达的思想。

按照此观点,“自然法”应是高于人为制订的“实在法”的正义,而“实在法”便应该以“应然法”为灵魂,以“应然法”为效法检验的标准,以“实在法”与“应然法”这二者的矛盾冲突、对立统一而又和谐合作协调发展的哲学理念为法律、法治的动力。这种法理学或称法哲学观念,必然导致西方社会有悠久的“法律神圣”观,也必然导致了西方社会“法律至上”主义的盛行。从古至今,古希腊、古罗马先贤的自然法学思想和朴素的辩证法观念,便无疑是整个西方世界民主法治传统的一个长盛不衰的可靠基地。

一句话,西方人虽然也敬祖,但更敬神、更敬天、更敬自然规律。他们宁愿信奉天上的神,也不愿意崇拜任何一个人间的神。在制订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时,他们更多地借用了神的名义来效法天,来效法自然规律。敬天、法天、敬自然,尊重客观规律,当然是有好报的,所以西方人现今的法律里,便有更多民主法治的理性;西方人的社会里,便有更多经济文化的富裕和繁荣;而西方社会的自然环境里,便有更多的青山绿水、白云蓝天。

一个人如果心目中信仰神、信仰天,那他起码干坏事都会少一点。有信仰,总比无信仰好,何况是信仰自然规律?

而中国人,却至现在还多少保留着一点“人定胜天”的豪迈气概:我们经常把自然和天看做是一个敌人,而不是看成人类的良师益友。把自然看做是一个必征服之而后快的征服对象,而很少将之视作为一个信仰崇拜的对象。更有甚者,“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把天地、山海、自然统统都只看成是一个“吃”的对象,大开荒、大围垦、大采伐、大捞捕,大卖地皮,大办小工厂,“喝令三山五岳开道,我来了!”战天斗地的结果,对自然规律毫不尊重的结果是——地大物博,开始变成山穷水恶。

而在中国传统的法学观念里,也是同样一贯地缺乏对自然和天的尊重,一贯地缺乏对茫茫的天理、天意进行深入探求的哲学兴趣。在中国传统的政治学说中,“天”常常被庸俗化地解释为皇帝私家的老爹,君主则以“天之骄子”的特权身份来统治万民。统治的办法,不是依据什么“天道”更不是什么哲学,而是完全依据君主个人的喜怒和祖宗的成法。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便几乎是完全没有什么神性和学术性在内的赤裸裸的“人定法”和随心所欲的“强权法”,亦即是前苏联法学教科书上所讲的,纯属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曾有学者赞扬说:中国法学很早就破除了对天和神的迷信,早就确立了法律的人为地位,是一项领先于世界其他文化几千年的科学成就。对这种说法,真的是不敢恭维。

无法无天!这才是中国历史5000年来无数大英雄和小流氓真实的写照。

因此,中国古代的“敬天法祖”,敬天是假,法祖是真。假借天命的名义,来行一班官僚阶级之私。但以老祖宗的社会生活经验,来规范现时人们的思想行为,这观念便真的是陈旧得可以。尤其不幸的是,对祖宗成法的崇拜,既轻易堵塞了中国人向自然探求真理的思想解放之路,也不能培育出一种对“公平正义”的学术兴趣——包括法学和哲学的兴趣,它能产生的后果,便只能是中国社会的逐步僵化和衰落。

说起来,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时代,可能是中国人思想言论最自由、对“什么是法”问题研究得最多的时代。什么是法?法的作用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一系列学术性的问题,古代的思想家们、知识分子们多少也进行过一些探讨。

墨子在《尚同》一书里认为,法是为了“止争”而产生的。早期人类言论太过自由,各抒己见,互相争执,于是乎便天下大乱。所以,上天选择了“天子”来替天行道,统一大众的意见,使上上下下,道一而风同,所以,法律的作用就是“尚同、求同”。不过,墨子他是否忽略了,自然天道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存异?而儒家的孔子则认为,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定分”。他把法律看成了人类社会进入不幸时代的产物:“大同”社会时,“天下为公”,人人都像活雷锋,个个都只想着如何关心别人;而进入“小康”社会后,人心却大坏,见利忘义,彼此争夺,于是先王就建立礼教、法度,把人们分出三六九等,尊卑长幼,各按其身份等级的差异不同来做人、做事、吃饭。法律就是确定各人的名分,法的本质就是“各守本分,各安天命”,此说一出,“天命论”、“定分止争”,便成了几千年中国法理学传统的经典。

惟一与西方法学思想有点儿相似之处的,便只有道家的老子一人。他在《道德经》里发挥了“道法自然”、自然天道就是法的观点,认为君主应该按自然天道去立法,而立了法之后,连君主本人也不得触犯、不能随意更改。这就与西方自然法学的“自然正义”、“天赋人权”观念如出一辙,而与现代社会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颇为相通。

这应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惟一骄傲!

不过,曾经有过一星半点微弱的理性火花的中国法学,最后,还是彻底地死在了一批自称为法家的人手里。那些最讲求实际、最现实主义而又最粗鄙无文、不学有术的法家们,恶狠狠地斩断了中国法学与天道、自然、天理、人性等哲学思想的联系。鼠目寸光的韩非子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只不过是赤裸裸的争权夺利、争夺货财金帛美女的利害关系,因此,统治者切不可对人民这些口是心非的下流胚讲什么客气,而可以抓住这些饮食男女们又怕死、又想发财的“贪、惧”二字,用针锋相对的“刑赏”二字来治天下。刑,即是法,即是罚,用来镇压犯上作乱者;赏,即是利,即是恩,用来引诱为王卖命者。商鞅主张“刑九赏一”,惩罚多而奖励少;而韩非子则杀气腾腾地主张“严刑峻法”,用极端残忍野蛮的暴力手段来恐吓人民、管治人民。此二子的谬论,却正中了一切暴君的下怀。自秦始皇以来,“法即是刑”、“法是统治的工具”,便已成为中国法家的共识;而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血淋淋的非理性暴力,便成了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中国法学,已开始走上了一条歧路——一条没有哲学、没有天理,因而是没有理性而且自身也是毫不被尊重的歧路。

这就难怪乎中国人民,对法律是一贯的疏离和冷漠。这是因为古代中国的法律,对人民是一贯的恐吓与摧残。

法律如果是以一种强加于人的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话,那么,对法的畏惧心理,使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总是与法律试图保持一定的距离;而渴望自由的天性和要谋生觅食的本能,又迫使人们要尽量地钻点法律的空子和尽量地设法躲过法律的制裁。于是,不敬法而愤恨法,蔑视法而又害怕法,害怕法又偏要犯法,又不愿自动自觉地守法的不良风气,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许多中国人的心态,使得在中国推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至今仍然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

平心而论,这是因为,中国人的法学里,的确是少了点哲学。

19世纪至20世纪,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相继在西方的普遍确立,西方法学也开始超越了以前以宣扬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为主的经典自然法学的阶段,而进入了一个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形式主义和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百家争鸣的新时期。这个时期人们所争论的主要法学问题是:怎样在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权利与权力等等矛盾对立而又日益剧烈冲突的现代法律难题里,努力寻找到一种一致性(而不是去扩大其对立性),并依照这种一致性在法律上建立起一种正义的平衡。最终的理想,是如何在“存异”的基础上“求同”,在人类社会里建立起一种既自由而又和谐的秩序。在这里,西方人已经完全是“跳出了法学去看法学”,而“跳出去”所撞出的无数思想火花,也终于照亮了法学“跳回来”的道路。由此可见,哲学精神,的确是西方法学和西方社会一切成就与进步的基础。

经过长达100多年的法学大论战,至20世纪末,西方法学终于又百川汇海,逐渐融合成一个占主流地位的“综合法学派”——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综合”。价值取向、价值选择的问题,第一次成为了西方法学里的一个核心问题和灵魂问题;而要“尊重大多数公民所作出的价值选择”的观念,也第一次,强烈地进入到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家的管理意识里。

市场经济没有对错!现代政治没有对错!只在乎价值的选择而已。南斯拉夫的米洛舍维奇面对全国公民的选择,只有乖乖地下台,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这场历史性的法学进步过程中,最后起到了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恰恰不是哪一位法学家,而正是大名鼎鼎的科学泰斗兼哲学家爱因斯坦。在爱因斯坦那篇极之深奥的《相对论》论文发表之时,尽管全世界真正能读得懂它的人不会超过三、四个,但它那通俗易懂而又极之深刻的哲学思想——世事无绝对,一切都只是相对的思想,却迅速地引起了许多西方法学家的共鸣,而相对主义,也广泛地成为了西方法学界的共识,成了综合法学派的重要理论基础。从哲学到制度,从制度到人,又从人返回哲学、制度,西方法学,在20世纪末终于又出现了新的理论回归。

根据《相对论》的哲学观点,在当代西方法学思想里,一切都相对的:世上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正义,只有相对的公平正义;权利、自由是相对的,秩序、权力也是相对的,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对的,公平是相对的,效率更只是相对的。一切片面强调一方而贬低另一方的立法、司法行为,在现代社会注定要四处碰壁,而一切都只在乎于正义的平衡,一切都只视乎执政者和全体公民大众在某时、某地、某个问题上的价值取向。相对主义的哲学观,就这样成功地联结起了西方社会的现实与理想。

在西方社会形形色色的法律故事里,你经常可以看到一幕幕回肠荡气、义薄云天的正剧、悲剧,如苏格拉底、安提戈涅、磨坊主告国王;也可以看到一出出轻松幽默的喜剧,如威尼斯商人、曼利政府告裸泳者、夏威夷的椰子不结果等,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荒诞无稽的闹剧、丑剧如斯塔尔调查克林顿、法国军方诬陷犹太军官等等,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无法称之为什么剧但却非常地震撼,非常之发人深省的诸如米兰达上诉案、艾奇曼法庭枪击案、辛普森案、洛杉矶警察“修理”黑人案,等等。你可以对西方法律和司法制度赞扬有加,你也可以猛烈地抨击它、贬斥它、嘲笑它,但如果你肯跳出西方法律制度来看西方法律制度,同时,也愿意站在哲学的立场去看它,那么,可能你便会认同:西方法学,是一种既充满矛盾又充满生命活力的法学。

我们正是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里,所以,我们不妨也去了解一下充满矛盾的西方法学。

现在,我们把话题再扯回来本篇的主题——我们不妨也来试试:跳出“沉默”二字来看看沉默权。因为许多时候,人们“不识庐山真面目”,其原因之一,便是“只缘身在此山中”。沉默权问题的真正意义,其实并不在于“沉默”二字,而在于后面的“权利”二字。

因为,在没有沉默权的那个时代,法律制度往往是一种野蛮的封建专制制度。那种时代那种制度的特征,就是“长官意志”和“刑讯逼供”。倘若你冒犯了君主和长官的意志,那纵然你是一身清白,但一上公堂,你沉默抗拒固然是要死,而叩头捣蒜自证己罪也一样逃不了毒刑摧残的悲惨命运。纵观秦史、汉史,唐史、明史,此类司法酷吏草菅人命的现象数不胜数。一入法门,便如入狼吻虎口,沉默与否,其实并无多少意义。

但在有沉默权司法规则的这种时代,法律制度便往往是一种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司法制度。这个时代这种制度的特点,就是文明公正的“疑罪从无”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有确凿的罪证,即使像四人帮分子张春桥那样一言不发,保持沉默,法院照样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毫无影响;但如无确凿证据如辛普森那样,那么纵使公众怀有千般怒气万种愤恨,法院也只能把他以无罪开释,而绝不会感情用事、意气用事。在这样的文明司法背景下,在“只有认罪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处罚”的文明司法制度下,是准许被告人沉默还是不允许其沉默,被告人是愿意说话还是不愿意说话,在实际的司法运作层面上,其实也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

所以说,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是允许嫌疑人沉默还是不允许沉默,已真的是一件不太重要的事。而真正有意义的,便只有“权利”二字。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这“权利”二字正代表了一种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当一个公民因故而被抓入铁窗里的时候,这个卑微弱小、孤立无助的嫌疑人,其实便已经从实际上丧失了自由,并已与强大的司法机关处于一个极不平等的地位上。这时候,倘若再允许强大的司法机关对其左右动作、威迫毒打,那他仅余的一点公民权利如人身尊严、生命安全权利都完全被践踏殆尽,那么,为求自保,他便会胡乱招供瞎说一气,这就很容易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司法公正的荡然无存。这时候,为保障一切公民第一位的宪法权利(如自由平等、生命尊严、言论自由等等),就需要塞给他一个沉默权——这种法律规定的第二位的公民权利,这实际上便是对他的第一位权利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权利救济,那便能从根本上遏制了刑讯逼供野蛮司法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尊严安全权利,和保障了司法公正的机体形象不受伤害。

试想想,当有一天,假如你被警察关进公安局里,那么,你希望自己听到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样令人心安的说话,还是希望遭到几百瓦的强光灯直射眼睛,然后耳边有人在厉声怒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当然不会希望得到后者。

权利、尊严、人身安全,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极其可贵的。而对我们一向权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的中国人来说,这“权利”二字就显得尤其宝贵。

跳出“沉默”二字去看沉默权,去看一看,想一想,谁能对中国公民要求享有更多权利的渴望说一声——“反对”?

再从司法规则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沉默权和“无罪推定”,无疑是一条颇有片面性的规则。因为大凡进得警局、法庭的人,十之八九已经是确实有罪的人,对这些昭然若揭的罪犯还要作什么“无罪推定”,还允许他们得意洋洋地跷着二郎腿在那儿沉默不语和翻白眼,这无疑是对打击犯罪和保障治安秩序颇为不利,这也是相当多一部分司法干警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客观原因。但我们又不妨反过来看一看,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岂不也是一条颇具片面性的规则?因为在被抓到警局法庭去的人中,起码还有十之一二甚至更多可能是清白无辜的人,如果把这些人也当作罪犯一样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让他们含冤受屈苟存人世或惨赴黄泉,那司法人员的天理良心何在,公平正义又何在?

以片面对片面,以公众的幸福对干警的工作量加重,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是实行沉默权规则好些?还是实行“从实招来”规则好些?这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绝对的笞案。正如前文所述,这只不过是一种可以因时、因地、因势而作的价值选择。再站在相对论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沉默权能做到的也只是相对的公平正义。事实上,有时候,沉默权的实行,也恰恰造成了放纵罪犯的不公平不正义。但不管怎样,沉默权这个司法规则,其设计的思路,从一开始,本来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乎公民权利、在乎司法文明的保障为出发点的。在英国这个沉默权规则的发源地国家,前几年也看到了沉默权的一些负面的影响,也对沉默权规则的运用作出过一些限制和修正。这件事,也曾被中国许多法律工作者大量援引来作为反对移植沉默权的一个理由。但在另一个侧面来看:英国人对沉默权,限制而不取消,修正而不否定,这个事实,却正好说明了沉默权的合理性,正说明了西方民众和西方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积极的立场,和鲜明的价值取向。

鱼与熊掌,你到底想要哪一样?

的确,沉默权问题的意义,真的不在“沉默”二字,而在于“权利”二字。而“权利”二字,却将为中国人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使我们对法律的本质,对公平正义的本质,对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开始了一个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思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实行“沉默权”?中国人,你有权选择。

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沉默权中继续幼稚落后,还是在沉默权问题的争议声中大步前进?中国公众,包括广大司法干警,你真的有权选择。

世事无绝对。我们能够做,也应该努力去做的事,便是不断去追求、不断去选择——相对的公平正义。

这便是本人漫游西方法哲学奇境过后,对沉默权问题产生的一点零碎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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