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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变化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自由贸易区数量的增加,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和电子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各国对货物运输安全的关注日益提高,国际贸易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都对《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Incoterms 2010》首次明确了它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这是Incoterms的一个巨大变化。

(四)《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自由贸易区数量的增加,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和电子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各国对货物运输安全的关注日益提高,国际贸易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都对《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为了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9年开始对Incoterms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在2010年9月27日正式推出《Incoterms201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与《Incoterms2000》相比,《Incoterms2010》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1.贸易术语总数由13个减少为11个

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2010》的显著变化之一是,用DAT代替了DEQ,用DAP代替了DAF、DES和DDU,从而使《Incoterms2010》的贸易术语从先前的13个减少为11个。

新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意为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货站等任何地方。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AT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义务。

新贸易术语DAP(delivered at place),意为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DAP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

2.贸易术语分类方式的变化

《Incoterms2000》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把13个贸易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非常重要。

然而《Incoterms2010》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个术语: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个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新的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

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术语分类,将促使贸易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将首要关注点集中于交易欲采用的运输方式,从而促进诸如FCA、CIP等术语的运输,这也更贴切现代贸易的实践。同时,这种分类方式也反映了国际商会起草小组意图推动从使用传统上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转向更多地使用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果这一计划能够得以实现的话,第二类贸易术语的使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从而更多地使用第一类贸易术语。

3.义务项目在结构上的调整

《Incoterms2010》仍然采取买卖双方义务相对照的方式,将双方的一般义务、费用、风险划分、清关手续等义务划分为10项,并以镜像方式对比。但与《Incoterms 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Incoterms2010》中买卖双方的义务项目的修改主要包括:A1/B1由“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支付价款”修改为“卖方/买方的一般义务”;A2/B2由“许可证、其他许可和其他手续”修改为“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他手续”;A6/B6“费用划分”修改为“费用分摊”;A8/B8由“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修改为“交货单据/运输证明”; A10/B10“其他义务”修改为“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可见,《Incoterms2010》的义务分类更为清晰、准确,并直观地表达了《Incoterms2010》对安全清关信息、交付单据和信息协助的关注。这也客观地反映了交易做法的细节变化,确保Incoterms能够与商业实践保持一致。

4.首次明确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

Incoterms自制定以来,一直适用于国际贸易。《Incoterms 2010》首次明确了它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这是Incoterms的一个巨大变化。国际商会在适用领域做出及时调整是出于两个考虑:一是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贸易商们在其单纯的国内贸易中普遍地使用Incoterms规则;二是在美国,商人更愿意在其国内贸易中使用Incoterms规则,而非此前《统一商法典》中的装运术语和交货术语。[19]

将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将推进国内贸易在货物交付手续、风险划分、费用分摊等方面的简化,从而方便买卖双方确定各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贸易术语广泛用于国内贸易,对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和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当商人们采取基本类似的做法从事同类型的交易时,法律的趋同也是必然的结果。

5.FOB、CFR、CIF三个术语中的风险划分界限做了重大修改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但以“船舷为界限”与商业实践中需要提供的清洁提单之间存在着矛盾,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习惯做法,因此该问题一直是Intercoms历次修改中争议的焦点。《Incoterms2010》摒弃了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的做法,取而代之的则是风险自货物装上船后发生转移。对于此变化,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不仅更接近现代贸易的实际状况,而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的垂直线上摇来晃去的陈旧概念。[20]

6.赋予电子信息与纸质单据完全相同的效力

《Incoterms 2000》0对《Incoterms 1990》的修改原因之一就是为适应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广泛运用。时隔十年后,随着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信息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运用广度和深度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Incoterms 2000》只是规定了部分单据可以由电子交换数据(EDI)取代,但《Incoterms2010》给予电子信息更重要的关注,在各贸易术语A1/B1条的第2款规定,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电子信息具有与纸质单据相同的效力。这一规定符合电子信息在进出口通关以及其他领域广泛运用的实际状况。

7.对保险义务条款进行调整

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生效。《Incoterms2010》是该保险惯例修订以来的第一个Incoterms版本,其内容充分考虑了保险条款的变化。《Incoterms2010》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B3条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这些规定是来自《Incoterms2000》中标题为“其他义务”的A10/B10条。为了阐明当事人与保险相关的义务,A3/B3中对买卖双方的保险义务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8.强调通关所需的安全信息

自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逐步成为全球性问题,各国均大幅度加强了对运输货物的安全性关注,强调货物除了自身固有性质原因外,不能对生命或财产产生威胁。因此,《Incoterms 2010》新增安全清关所需安全信息,各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对安全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责任划分。

9.增加对链式销售合同中卖方义务的说明

相对于制成品的销售而言,农矿产品等大宗散装货物经常在运输途中被多次销售,这种交易方式被称为“链式销售”(string sales)。此时,处于一连串销售中间的卖方实际上并不运送货物,因为货物已经由处于销售链起点的卖方安排了运输。因此,链式销售中间的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并不是装运货物,而是“取得”已装运的货物。为了进一步明确卖方的义务,《Incoterms2010》在相关贸易术语中除了规定卖方装运货物的责任外,还规定了“取得已装运货物”的责任。在链式销售中经常使用的CIF、CFR和FOB贸易术语,都规定了“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取得已装船的货物”即为完成交货,但风险均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0.明确了码头作业费(THC)的负担方

在CPT,CIP,CIF,DAT,DAP和DDP等贸易术语规则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表面上运费由卖方支付,但实际上卖方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货物价格中最终由买方承担的。有时候,运费中已包含了货物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之为“码头作业费”(THC),但承运人或港口营运方可能还会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这样,买方实际为同一服务支付了两次费用:一次是作为价格的一部分支付给卖方,一次是单独支付给承运人或港口营运方。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Incoterms2010》在这些贸易术语的A6/B6条中明确规定,包含在运输费用中的这些费用由卖方承担,未包括在运费中的这些费用由买方承担。

1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使用指南”

《Incoterms2010》中的每个贸易术语在开篇都有一个“使用指南”。“使用指南”解释了该贸易术语在何时使用、风险何时转移、费用如何划分等基本问题,但不构成贸易术语实际规则的组成部分。增加“使用指南”,旨在帮助使用者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准确、高效地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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