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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有奖销售为何设奖额上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1 法律对有奖销售为何设奖额上限?此次活动共设4个奖项。对消费者而言,巨奖销售也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因此,法律出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维持社会和谐运行的考虑,对有奖销售的奖金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降低其诱惑性。

3.11 法律对有奖销售为何设奖额上限?

提到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消费者当然希望奖项越高越好。于是许多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设置巨额的特等奖以增加活动的吸引力,如将高档汽车、音响等奢侈品作为头等奖。有奖销售是否真的奖项越高越好呢?法律对巨奖销售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呢?

第一电声企业(惠州)有限公司是经营各类扬声器、音箱、分音器等项目的港资企业。1996年8月,该公司为了促销产品,自行印制“幸运大抽奖详情”,在代销的商场和部分住宅楼内派发。大抽奖内容为:即日起至1997年2月6日止,凡在深圳市大江南、塞格电子等商场购买超霸家庭影院系统一套,同时在购买后一星期内将保修卡及发票(收据)的影印本寄到其驻深圳的办事处,均可参与大抽奖。此次活动共设4个奖项。其中设头等奖一名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10日游(价值港币9800元);二等奖一名为免费参加香港8日游(价值港币5000元)。深圳市工商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得知该抽奖活动后,即立案予以调查,并最终核实,第一电声企业(惠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资料来源:http://www.lib.dufe.edu.cn/zjfg/zzfd/glsw/JDAL/DSBF%20GPJYZFAL/FBZDJZ/1003.htm)

看到这里,读者会想,举办巨奖销售的这个商家一没有欺骗消费者,二没有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奖额高了,总有人中奖,终归是消费者得实惠,法律为何要禁止呢?其实,巨奖销售带来的弊端是不容忽视的。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许多消费者都会购买设置巨奖的商品。经营者为了抢夺顾客,通常会互相攀比,奖额不断攀升。虽有部分消费者喜得大奖,可那些资金不充足的中小企业,则深受其害。资金雄厚的经营者利用巨奖销售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营利润,而无力设巨奖销售的经营者则会因此丧失自己的顾客。这样的恶性竞争即会造成中小企业被大企业排挤的结果,引起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不是取决于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是否优秀,而是取决于有无财力设巨奖销售,市场的调节机制因此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对消费者而言,巨奖销售也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消费者因受巨奖引诱去购买商品,可能会因一时冲动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而巨奖并不是人人都能中,这样,奖还没中,却花了大量冤枉钱。因此,法律出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维持社会和谐运行的考虑,对有奖销售的奖金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降低其诱惑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该规定即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巨额奖项作为诱饵,扭曲市场信息,误导消费者,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给正常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在以上的案例中,第一电声企业(惠州)有限公司采取抽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且设置的头奖为价值港币9800元的旅游活动,即是对法律的明显违反,深圳市工商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法律设置最高奖额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垄断现象的出现,因此,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奖品的额度超过了5000元的限制,都应受到处罚。在商销实务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规避法律,以旅游、贵重物品等作为奖品进行有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同类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也就是说,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中,经营者不管是直接提供奖金,还是提供其他经济利益,都应适用上述规定。消费者在参加这类有奖销售活动时,亦应冷静,切忌见奖起心,怀抱中奖的侥幸心理盲目购买商品。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应该朝着合理与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竞争,若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反而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报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4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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