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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超标未“扰民”,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 环境噪声超标未“扰民”,如何处理?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了百姓生活,理所当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某一噪声排放行为成为噪声污染,必须具备“超标”和“扰民”两个因素,二者缺一不可。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1 环境噪声超标未“扰民”,如何处理?

违法就要受到制裁,正义需要得到伸张,环境噪声超标排放就要承担行政责任;损害别人的利益就要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了百姓生活,理所当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排污单位排放噪声超标却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排污者是否要承担责任?环保部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城市郊区一荒凉地带有一饮料厂,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其在生产时排放的环境噪声白天达75分贝,夜间达65分贝,大大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要求该饮料厂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缴纳超标排污费5000元。饮料厂认为自身虽然超标排放噪声,但是由于工厂周围没有居民居住和其他单位的存在,所以不存在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现象,也就不存在噪声污染,亦无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本案中饮料厂抗辩的理由是自己虽然超标排放噪声,但是其并未“扰民”,所以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环境排放污然物就必须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特殊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可见,只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时才需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对噪声污染的定义,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就是说某一噪声排放行为成为噪声污染,必须具备“超标”和“扰民”两个因素,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对噪声排放行为征收排污费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排放噪声的行为对周围的生活环境产生了干扰。

法律这样规定是由环境噪声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噪声污染作为一种能量污染,其在向周围环境的辐射过程中,随着距离的增加和障碍物的阻挡会逐渐减弱,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只是噪声源附近的人和物,如果对噪声源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程度或范围内,就可以避免周围的人群遭受噪声污染。对未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标排放噪声不征收排污费,可以鼓励噪声排放单位在选址建设的时候远离居民生活区,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据此,饮料厂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饮料厂排放噪声虽然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但由于其并未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依据法律其不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因此,环保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排污费50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至于环保部门要求饮料厂限期达标排放噪声的决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于饮料厂周围并无居民居住和其他单位存在,即不存在第23条中所描述的“生活环境”,所以饮料厂的超标排放行为不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综上,环境噪声超标排放只要不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就不具有违法性,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12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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