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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的宪法理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布坎南的宪法理论布坎南,美国人,作为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和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著称于世。由于公共选择理论注重宪法的作用,因而,布坎南在宪法理论上也独树一帜。布坎南受到威克塞尔的重要影响。以此为基础,布坎南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与宪法的基本观点。

第三节 布坎南的宪法理论

布坎南(James.M.Buchanan,1919—),美国人,作为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和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著称于世。由于公共选择理论注重宪法的作用,因而,布坎南在宪法理论上也独树一帜。

在实证分析层面,他在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个体的理性自利基础上,在选举人的理性、财政税收、分配效率、政府的“利维坦”模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反传统的实证分析。比如他认为,由于个体投票影响最终选举结果的无穷小的可能性,从心理上解除了投票人对选举结果的全部责任感,因而使他可以不负责任地投票。由此,他认为,民主的、集体决策的本质决定了个体的决策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再比如,他与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共同开发政府的“利维坦”模型。该模型继承霍布斯的理论,把政府视为一头一心一意从人民中吸取尽可能多的资源的“怪兽”。人们假定政府要么使其总收入最大化,要么使其收入超过保持秩序与稳定的必要开支。两位学者据此选择税收的基础、税收结构、债务与货币发行等。他们的大多数实证分析都把传统关于政府和征税的认识颠倒了过来。对宪法理论最有意义的是,这些实证分析并不意图作为对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必然的准确描述,而是“作为一个最糟糕的个案模式加以介绍,这明显是为了宪法设计之目的”。

在规范分析层面,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规范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就是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个人面对着各种备选方案及他在这些备选方案中的选择。认为只有个体是选择和行动的唯一和最终的实体,任何关于社会互动过程的理解都必须建立在对过程参与者行为分析的基础上。一个集体或社会从来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行为,也不会对某种目标采取最大化努力。在交换过程中,即使在理想化的意义上,也不存在“社会的”或“集体的”价值最大化。他们的个人主义包含两层含义:(1)分析意义上的个人是唯一的分析单位;(2)哲学或规范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他们将国家理解为个体公民作出集体决策以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和场所。[23]“政府被视为在集体中行事的个别成员之和。”“政府除了个体成员的目标之外,没有自己的目标。”[24]二是作为交换的政治观点。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Knut Wicksell)在1896年就提出了政治是一种复杂的交换。布坎南受到威克塞尔的重要影响。他认为,“类同于市场的自愿机制,如果政府要在促进个体的利益方面取得同样的成功,它们也应当依赖自愿行为。交换观点为观察政治过程和理解政府的作用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政治的透视窗口。如果没有一定的交换模型,就没有国家对个人的强制能符合自由主义社会秩序所依赖的个人主义价值标准”。[25]政治交换观点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直接蕴涵了一个立宪主义和契约主义的规范内容,为强调政治规则和立宪限制的重要性奠定了思想基础。以此为基础,布坎南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与宪法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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