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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概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概况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传播科技密切相关。从历史的沿革来看,著作权制度经历了从特许出版权到现代著作权的发展过程。(二)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大陆法国家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称之为作者权法,该法律制度首创于法国。法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晚于英国近百年,但它却是著作权制度演变进程中的巨大进步。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概况

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传播科技密切相关。从历史的沿革来看,著作权制度经历了从特许出版权到现代著作权的发展过程。

一、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密不可分。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作品只靠手抄或口头传播,不可能大规模复制销售,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事情鲜为可能。因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无从谈起。

从历史上看,著作权制度发端于出版产业。造纸和印刷是出版产业的主要技术背景。在印刷机出现之前,盗版者以手抄方式复制某一作家的手稿,其付出的体力劳动与作者或者誊录原始手稿的抄写员相同;盗版复制本的成本优势几乎等于零。但是随着印刷机以及此后印刷技术的改进,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带来极大的利益。大量的复制和传播,又是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产生的基础,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求。

出版业的产生一方面可以给出版商带来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给诚实的商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出于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要求,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垄断复制和发行的权利,这种情况较早发生在出版业发展相对成熟的英国。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印刷权。在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把皇家颁发许可证的办法纳入法律程序,于1662年颁布了第一个许可证法。这种制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出版商的要求,另一方面旨在控制印刷品的散布,防止革命的、进步的思想传播,以维护封建国家政教合一的统治。这种君主或地方政府对某些作品授予的出版专有权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其利益的主要获取人是出版商,所保护的行为是复制发行。在这种制度下,作者本人从中并无任何受益,他们的利益既未出现在皇家的视野中,也未被追求利润的出版商所重视,作者成了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因此,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并非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尽管特许出版权与现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特许权在印刷出版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渐朝着有利于作者的方向发展,最终成为孕育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胚胎

二、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一)版权制度的诞生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许权制度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和反对,与此同时,作者团体作为资产阶级的一部分也提出了保护其创作物的利益要求,主张作品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在各方利益团体的推动下,1710年英国颁布了一项名称为“授予作者及购买其手稿的出版商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属出版其书籍的权利,以鼓励创作”的法令。由于该法令的名称较长,后人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的名字命名这部法律,称为《安娜女王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这部制定法极大地改变了作者、出版商与读者之间在权利上的配置。作者对创作物的财产权从出版商公会所享有的特权中分离出来,独立地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出版其作品的权利。出版商对他们出版的书籍享有翻印、再版和销售的权利。社会大众所获得的回报,是出版商在一定的保护期间届满后,也即著作权的保护期至作品出版后28年终止;过了28年,任何人均可以复制该作品,并且因此可以将之出售给公众。

《安娜女王法令》的最大成果是废除了出版特权,使版权不再专属于出版商公会,作者的权利开始受到关注。正是因为权利主体由出版商转向创作者个人,权利的性质从君授特权转变为依法产生的财产权利,标志着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宗旨的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安娜女王法令》被视为世界版权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开创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先河。

美国的版权制度源于英国。1787年的美国宪法授予国会“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享有对其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以此推动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根据宪法授权,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该版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证作者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对其诸如地图、表格、著作之类作品的权利以鼓励人们创作”。美国早期版权制度反映了鲜明的实用主义特点。立法者认识到,版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和信息交流,而鼓励出版又有利于言论自由。知识的传播同时也有助于确保人民通过更多渠道享受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二)著作权制度的诞生

大陆法国家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称之为作者权法,该法律制度首创于法国。法国也曾经历过出版特许权制度。由出版特许权向作者权利的过渡发生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法令取消了特许权制度,并代之以自由财产权,其理论基础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是作者思想的果实”。

1791年法国颁布的该领域第一部法律名为《表演权法》,该法律取消了特许权制度,认可戏剧作品创作者对戏剧表演的财产权利。两年之后,法国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其保护对象包括书籍、戏剧作品和设计、雕塑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终生享有发行作品的专有权利。到了19世纪中叶,法国法学和哲学都倾向于用人格权来说明著作权的性质,强调“作品体现人格”,作者对其精神创作成果享有人格权利。然而直到20世纪早期,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才被写入法律。在以后的制度变迁中,法国著作权法又承认了发表权、收回权、发行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者精神权利。

法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晚于英国近百年,但它却是著作权制度演变进程中的巨大进步。首先,法国的法律更多地是以作者为基础,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产权。其次,这些法律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由图书的复制扩大到了作品的表演方面。再次,法国著作权理论引入了“文学艺术产权”一词,以作者和产权概念为中心的理论导致了后来逐步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一权利成为著作权的组成部分。

在法国建立作者权制度以后,作者权的概念在欧洲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且被东欧和拉美国家所采纳。作者权使著作权变成一种有助于自然人的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权利。相比之下,以普通法为法律传统的国家通用美的“版权”制度,旨在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5]

(三)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时期

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掌握了越来越多的传播技术。从图书时代到广播电视时代,直到今天的“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传播技术不仅冲破了语言的障碍,而且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地球被一张巨大的传播网络所覆盖,著作权保护也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冲破国界、走向世界。各国很早就开始为建立著作权国际保护机制进行磋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1886年签订了《伯尔尼公约》,并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该公约经过7次增补和修订,形成目前多数成员国批准的1971年巴黎文本,已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相互间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另一个著作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并于1955年9月生效。按照该公约序言,《世界版权公约》的建立是对现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补充。

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71年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1974年的《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以及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更进一步强化了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联系性和一致性。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概况

(一)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萌芽

我国汉朝蔡伦发明了造纸的方法,隋朝开始有雕版印刷,印刷方法越来越有进步。宋人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印书逐渐大规模商业化,出版事业的繁荣使人们注意到对版权的保护,有了对出版书籍的保护措施。如公元11世纪即有关于“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南宋王称的《东都事略》所附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6]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著作权保留声明”。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刊行《方舆胜览》,其刻本有“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7]。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出版特许令状。宋代出现的“翻板禁令”比欧洲十五六世纪出现的图书出版垄断权要早500年左右。如果说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应当最早始于我国。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实现了印刷方法的革命。印刷方法的进步促进了印书业的发展。为避免不适当的竞争,官府根据印书商的请求,曾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宋代出现的以“禁令”保护刻印出版者利益的形式,一直伴随着漫长的封建社会,持续到清末以前。显然,它与欧洲的出版垄断制度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禁例保护的同样不是作者,而是出版者。但这最终使作者的作品得以完整的保存,便于作者出版权的正确行使,所以仍可看成是我国著作权法制的雏形。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封建王朝对印刷出版商的特权保护制度始终没有演变成现代著作权制度。直至1910年,清政府才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由于该律颁布的次年清朝统治即被推翻,其并没有来得及真正实施。1915年和1928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曾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虽然陆续颁布过一些有关稿酬和禁止翻版的文件,但并未形成系统的著作权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建立著作权制度的进程。当时国家出版局、文化部和广播电视部分别颁布过《关于书稿稿酬的暂行规定》、《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对著作权给予了一定的保护。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开始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著作权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此后,中国又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推动了中国著作权制度与国际接轨。

在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后的10年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著作权保护机制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中国最终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必须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1990年的《著作权法》与上述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增加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和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调整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增加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从而全面提高了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水平。2005年和2006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过又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法可依,并大大加强了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练习题】

1.概念题

著作权。

2.思考题

简述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

3.案例分析题

自从歌曲《吉祥三宝》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之后,就迅速在全国流行。但也有人认为:《吉祥三宝》与法国电影《蝴蝶》主题歌“Le Papilon”十分相似,有抄袭之嫌。请问:《吉祥三宝》侵犯了电影《蝴蝶》主题歌的著作权吗?

【注释】

[1][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

[2][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

[3][美]罗林·布伦南.视听作品的使用(三):习惯法传统国家的理论和方法.//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论文集.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228.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8.

[5][西班牙]德利姬·利普希克.著作权和邻接权.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23.

[6]李兴才.中华印刷通史.大中华印艺网:http://www.cgan.net/book/books/print/g-history/00722.htm,2009年12月12日访问.

[7]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xiaoshuo.com/readbook/00152416_12801_1.html,2009年11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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