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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 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胡某就不能离婚。胡某左思右想,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根据《婚姻法》第33条依法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这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法院在经过调查审理后确认胡某与李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

41.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 必须经过对方同意?

案情介绍

李某(男)是解放军某部中尉军官,胡某(女)则是河北保定某公司会计。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胡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家庭经济安排和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还经常为一些其他琐事迁怒于胡某,动辄拳脚相加,令她不能忍受。2004年5月,李某在回家途中无意中看到一男子开车送胡某回家,当即怀疑胡某有外遇,到家后即向胡某质问,胡某解释是单位同事顺路将其送回家。李某不相信,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后李某开始殴打胡某,直至邻居报警“110”赶来才予以制止。当时胡某面部有淤血,右胳膊上出血不止。此后李某经常就此事与胡某争吵,非要胡某说清楚,而胡某所说的话他又不相信。同年6月的一天,李某在外喝酒后回家,又因此事再次打骂胡某,胡某因此跑回娘家居住。胡某感到日子再也过不下去了,于是她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胡某就不能离婚。胡某左思右想,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2005年1月,胡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李某则在答辩中承认曾经殴打过胡某,但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一定改正。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原告胡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调解无效。在庭审中胡某向法庭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110”的报警记录以及自己的病历等证据,以证明李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承认脾气不好时曾经偶尔打过胡某,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自己还是希望和胡某好好过日子,希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双方了解不深便仓促结婚,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间并未建立足够的感情基础。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李某曾对原告胡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故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根据《婚姻法》第33条依法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情评析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只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为了保护“军婚”,我国《婚姻法》针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做了限制,该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则未经其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的婚姻关系。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役军人依照《宪法》履行了服兵役的义务,为保卫祖国和人民作出了牺牲和贡献。考虑到军人职责的特殊性,为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性以使其能够安心服役,法律特别要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想要同现役军人离婚必须事先取得军人的同意。但此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为了适当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则其配偶无需取得其同意就可以要求离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军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时如果再限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权利显然对配偶太不公平,因此法律特别作了例外规定。关于如何认定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据此,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其他对婚姻关系破裂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的,可以认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在适用该条时还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这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第三,对“须征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就本案来看,李某是解放军某部的中尉军官,正在服现役且具有军籍,因此符合“现役军人”的范围。其配偶胡某如果要提出离婚原则上应当要经过李某同意,但由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打骂胡某,并曾将胡某打伤,已经对胡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而胡某为此要求与他离婚,可见李某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此时他不能再受到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法院在经过调查审理后确认胡某与李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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