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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的构造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刑事一体化的构造一、刑事一体化的发端社会科学的发展在某些程度上与社会历史的发展一样,“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而明确地将“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学研究思路加以倡导的,则首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

第三节 刑事一体化的构造

一、刑事一体化的发端

社会科学的发展在某些程度上与社会历史的发展一样,“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对此,甘雨沛教授曾颇有感慨:“19世纪的刑法学是合,融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行刑学为一体;20世纪的刑法学是分,除上述学科相继独立外,还出现一些边缘学科;将来必走向统一、联合,成为一个熔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论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它不是过去各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的升华。”学者们经过多年的研究,终于得出一个结论: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刑事一体化”为其基本方向。

“刑事一体化”思想渊源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全体刑法学”的概念。鉴于刑事古典学派法律教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刑罚报应主义的刑罚机能观念局限了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妨碍了对犯罪和刑法本质的科学认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实证学派主张将刑法学研究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以科学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作为一种自然和社会现象的犯罪(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现象的犯罪)。在此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建立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和行刑学在内的“全体刑法学”的设想。二次大战后崛起的新社会防卫论主将马克·安塞尔更把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作为新社会防卫论的理论基石。它综合了刑事关系的各个部分,其内容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行刑学等。整体刑法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依据犯罪态势形成的刑事政策,它又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样的刑罚便可有效惩治犯罪。在这种三角关系中,李斯特倚重刑事政策。“全体刑法学”观念的确立,使刑法这门学科得以充实与膨胀,从而促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而明确地将“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学研究思路加以倡导的,则首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他指出: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74)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思路,储槐植教授提倡以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分别从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对刑法作多方位的立体研究。他认为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而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则是中国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因此,他竭力倡导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以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格和思想意蕴。(75)从“全体刑法学”概念的提出到“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兴起,是人们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的结果,即将法律视野之内的犯罪提升为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从而使人们能够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因此,可以认为“全体刑法学”的概念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有着相同的理论基础。然而,从最终对犯罪的反应这一角度着眼,两者还是略有差异的。“全体刑法学”旨在对犯罪现象作全方位的静态研究,“形事一体化”则旨在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动态治理。储槐植教授将其倡导的刑事一体化定位于“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正是基于这种动态的考虑。我们认为,从“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去分析刑事一体化的进程,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三个阶段。刑事立法是构建犯罪和刑罚的规范体系,即运用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和方法去确定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刑事司法是上述规范体系的实际操作,即将犯罪和刑罚的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犯罪现象及犯罪人。刑事执法是刑事司法的最终结果付诸实施,即将刑事司法中确定的犯罪人及其相应的处罚方法实际执行。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刑事司法上承刑事立法之规范,下启刑事执法执之效果,故而刑事司法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实现刑罚最佳效益,首先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运作水准,要搞好刑法运行的纵向协调,最重要的也是要处理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储槐植教授倡导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方法论意义之一。

二、刑事一体化的含义及存在之合理性

关于刑事一体化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一体化,要求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确保各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司法一体化,即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任务;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科学的一体化,要求各刑事学科之间协调一致、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科学体系。

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的相互关系上,应当说,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基础和依据,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的目的和体现;刑事司法是对立法的正确性的检验,同时就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又向刑事立法提出要求,导致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除。刑事科学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理论指导,其研究成果又推动了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丰富和改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又需要刑事科学的进一步研究,司法活动中的经验和案例丰富了刑事科学的内容。因此,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这三者是互相促进、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综上,我们认为,所谓刑事一体化,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三个方面及其内部各方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一的完整系统,以确保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活动产生最佳效应,使刑事科学紧密地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服务。刑事一体化应当既包括刑事立法一体化、刑事司法一体化和刑事科学一体化,又包括三者之间的一体化。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这是因为:

第一,系统科学为刑事科学一体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论指导。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的整体存在时,它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各个孤立组成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系统的整体之所以不等于各组成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具有新质特征,就是因为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限制、削弱、增强、消除或改变了各个要素单独存在时的性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新的性能。因此,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念出发,将所有关于犯罪、刑事司法、刑罚、犯罪预防和罪犯改造等学科纳入刑事科学这一系统,加以整合,各刑事科学之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就可能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到最好的作用,对预防和控制犯罪之一终极目的做出最大的贡献。

第二,刑事科学的各分支学科在总体上研究对象的同一性和研究价值的一致性,为在刑事一体化的指导下构建刑事科学一体化成为可能。各门刑事学科,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等尽管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但始终是以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而其研究价值最终都服务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共同目的。

第三,中外学者对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成果为刑事科学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如前所述,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主张把刑事科学的各个领域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内容包括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行刑学等。全体刑法学概念的确立,不仅使刑法学这个学科得以扩充,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的学术樊篱,而却在此基础上形成刑事科学一体化研究格局,将与刑事相关的学科纳入一体化的刑事科学的研究视野。我国的储槐植教授和陈兴良教授等众多学者对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为刑事一体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第四,各门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刑事科学一体化提供了可能。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抹杀刑事科学的内部分工,相反,刑事一体化恰恰要求刑事科学合理的科学分工,构建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分支学科体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前提是要“分”,即着力于刑事科学内部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建树;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归宿是“合,即在分支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认识事物的整体性要求,对犯罪进行跨学科的、一体化的和融会贯通的研究。分是前提,合是归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犯罪及其规律获得深入而又完整的科学认识。

第五,在以往刑事学科的建设中,由于非刑事科学一体化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使刑事科学一体化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

三、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内涵

基于如何走出犯罪量和犯罪刑罚同步增长怪圈的理性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和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制约)。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实现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构想应当包括更新观念、调整结构和完善机制三大方面。更新观念的核心在于科学地认识犯罪规律。根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的认识,犯罪与社会同在(从而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与广度同犯罪数量成正比(从而把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法效用唯一的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一定的作用(国家刑罚目的与刑罚权以此为限)。调整结构包括重筑刑法堤坝、协调罪刑关系、调整刑法体系三个方面。而完善机制则要解决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制约的单项制约机制的缺陷,建立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制约、而且受行刑效果制约的双向制约机制。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思路,刑事一体化思想则要求对刑法学研究作时间和空间的拓展,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樊篱,以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分别从刑法之中、刑法之上、刑法之外做多方位的立体研究。储槐植教授认为,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刑法规范解释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传统优势。而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则是中国刑法学的薄弱环节。因此,他竭力倡导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以提高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格和思想意蕴。在他看来,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根据在于“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刑事效果两头制约”这一刑法发展规律,刑法学研究应当认同刑法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并据此建立起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一体化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在刑法之上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则是出于“发掘刑法规律探询刑事法理”这一刑法学学科使命的要求,由此决定开展刑事法理学研究的必要性。储槐植教授关于刑法学研究的思路的这一构想引起了许多刑法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的共鸣。受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启发,近年来对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做出卓著努力的陈兴良教授则在其主编的大型刑法学研究论丛《刑事法评论》“主编絮语”中将“刑事一体化”思想作为编辑宗旨,竭力倡导与构建一种“以实现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并进而提出,应当在刑法的名目之下,将与刑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从而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这些关于刑法学研究思路和理论体系的构想昭示我们,历史的钟摆又将把刑法学重新推进到一个以联合、统一和一体化为特征的新纪元。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将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必然选择。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要抹杀刑法学科的内部分工。刑事一体化恰恰要求刑法学内部进行合理的学科分工,构建结构协调、职能明确的分支学科体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前提是“分”,即首先应当致力于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建树;刑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的归宿是“合”,即在学科分工、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认识事物的整体性规律的要求,对刑法进行跨学科的、一体化的和融会贯通的研究。这样,有分有合,分是前提,合是归宿,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深入而又完整的科学认识,把刑法学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水平。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并不是刑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对现行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一次根本超越。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以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事一体化的刑法学研究方法为其精神内核。它要求刑法学研究克服鸵鸟心理,从单纯的刑法适用解释学中解脱出来,拓展研究视野和学术空间,把刑法现象与整个社会、整个时代的特征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规范注释、实证研究和哲学思辨等方法,研究刑法现象的社会制约性,研究刑法运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对刑法运行的双向制约性,从中发现犯罪和刑罚互动的客观规律,探询蕴藏在刑法发展规律背后的刑事法理。

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应当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在狭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狭义刑法学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主要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并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和方法。刑法解释学则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的知识体系,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以便正确适用刑法条文为其基本任务。而刑事法理学则是关于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要超越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对刑法现象作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都是关于刑法现象的知识体系,但其职能各有不同,彼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也不容易出现角色混淆。但是狭义刑法学的这一内部学科分工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割断刑事立法论、刑法适用解释论和刑法哲学的内在联系。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要求,刑法学研究应当把握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制衡关系。刑事立法学的研究促进刑法规范的完善,从而为刑法适用解释奠定基础;刑法解释学在注释论证刑法条文的同时,发现刑法规范的漏洞,可以为刑事立法论提供完善刑事立法的意见;刑事法理学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把握,则有助于从宏观上促进刑事立法学和刑法解释学对刑法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的把握和理解。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以刑法解释学见长,而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则相对薄弱。21世纪的中国狭义刑法学,应当彻底改变刑事立法学和刑事法理学的不发达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一体化思想的要求,综合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的成果对罪犯、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一体化的研究。

二是在广义刑法学层面进行一体化的展开。广义刑法学应当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五个基本的分支学科。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一门实证科学或是实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法规范解释学。行刑学是关于行刑规范和行刑效果的知识体系,兼含法规范解释学和行刑效果的实证分析的内容。而刑事政策学则是关于国家根据犯罪态势而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的刑事政策的知识体系。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各有其特定的学科使命,彼此不可替代。但是,广义刑法学内部的这些学科分工同样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过分强调刑法学内部学科分工,以致造成刑法学内部学术樊篱重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必然会妨碍我们获得对刑法现象的完整认识。中国的刑法学以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然而刑法运行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双向制约的刑法发展规律,决定了狭义刑法学研究不能不与犯罪学、行刑学研究保持学术沟通和信息反馈。中国刑法学以实体刑法的运行为其研究的基础,但是,没有程序的规范和保障,实体规范的适用就难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正义。刑法的适用解释机制和定罪机制集中反映了实体刑法对程序刑法的依赖性。中国刑法学是以刑法解释学为核心的关于刑法规范、刑法规律和刑法事理的知识体系,但刑法的运行总要以刑事政策为其灵魂。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刑法目的、刑法价值的评判和引导,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法的运行才能更合目的、更具理性、更富效果。如果说,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三根支柱共同支撑着狭义刑法学的殿堂,那么,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这五根顶梁柱则共同支撑着广义刑法学的大厦。应当看到,比较而言,20世纪的中国广义刑法学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而犯罪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则相当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狭义刑法学的发展,影响了刑法学运行的实际效果。面向21世纪,中国广义刑法学应当首先加强广义刑法学内部二级分支学科的学科建设,特别是应当重点加强犯罪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要求,抱持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和开放的姿态,综合运用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现象进行多学科的一体化的研究。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全面、科学的认识,从而推进中国刑法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四、刑事一体化与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的弊端

许多学者一致认为我国刑法,即使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上属于“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76)这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严厉

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多达60个以上,这在当今世界极为罕见。由于死刑多,刑法整体阶位被提高了,所有的罪均被挂上了徒刑,没有一个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罚金。这与长期历史形成的刑法观念紧密相关:犯罪必有刑,凡刑必与人身(生命或自由)相联,是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的产物。

中国古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由礼与法、德与刑组成的两级规范体系。礼“禁于将然之前”、刑则“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这种“礼——法(刑)”两级规范体系导致“刑”不仅成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且成为所有违于礼仪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礼入法的行为都是应予严刑惩治的犯罪。这种“礼——法(刑)”配置关系是造成中国古代社会刑法泛化、刑法万能主义盛行的重要原因。新中国的建立实现了与封建专制的刑法制度的决裂,但刑法泛化和刑法万能主义的观念影响却根深蒂固,而成为新中国法制现实中挥之不去的阴魂。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国家实行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客观上也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对刑法历史使命的期待,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化了人们对刑法调控范围不切实际的期待,在立法上出现了对经济活动领域的一些无序、失范行为在没有取得规律认识、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调控的情况下就匆忙地予以犯罪化,纳入刑罚圈的现象,使刑法的触须不适当的深入到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全社会对刑罚防御和控制犯罪的效果的作用期待,重刑主义思想有所抬头,致使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必与犯罪率的高低成反比例关系,刑罚严厉,犯罪率就会降低,反之,犯罪率上升,则必然是因为司法机关对犯罪打击不力。其结果则是使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矛盾。

所以,刑法优位和重点优位就成为中国法治的传统,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刑事政策仍然偏重打压。这与“乱世重典”这一治国理念一脉相通。毋庸讳言,随着经济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开放更加扩大,在世界潮流的冲击下,重刑政策将逐渐弱化。因为无论如何,刑罚的轻重选择与配置决定了刑法的品性,从刑罚轻重选择的价值取向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自由的尊重程度,在人权观念不断凸现的当代社会,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优先保护,已成为各国刑法现代化的趋向中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

(二)刑事法网不严密

我国现行刑法经过1997年的修订,内容增加到452条,增加了不少罪名并且细化了罪状,然而我国刑法总体上仍属法网不严。从罪状看,该入罪的没有入罪。例如,刑法理论上关于不作为行为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可否包含某些道义性责任,学界有争论,尤其涉及那些夫妻间或男女情友间的恶劣行为而当场引起对方自杀的事件,司法机关处理上出入殊异,有的不为罪,有的则以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认定。定故意杀人罪,不仅太重而且也有名实不符之嫌;而不为罪,民众也难接受。从罪状看,法网不严事例众多。例如过多附加目的要件,诸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等达20多处,查证作为主观因素的目的则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

法网不严的典型就是受贿罪。我国刑法设置受贿罪存在诸多疏漏,此处列举一二: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贿赂罪成立的必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钱权交易式受贿罪,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同样侵害公务廉洁性的非典型的或称变相的受贿行为,却不在刑法约束之列。而国外许多国家的刑法均达到了滴水不漏的严密程度。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79条规定受贿、受托受贿和事前受贿,第197条之三规定了加重受贿和事后受贿,第197条之四为斡旋受贿。对受贿罪的既遂形态设置为单一形式的结果犯,国外刑法通常采用结果犯和行为犯同价的混合形式,后者的涵盖面和惩罚力度明显大于前者。

(三)刑法机制运行不畅

刑法机制及刑法运作的方式和过程,亦即刑法的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刑法运作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公正高效。刑事司法环境对刑法运作效果至关重要。刑事司法环境有两层含义,即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或可称为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体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实质是人治还是法治;文化(包括法文化)传统;社会信用状况;犯罪态势,等等。内部环境主要指诉讼诸阶段的实际情景和相互关系。外部环境对刑法运作起着深层制约作用,外部环境本质上可归属政治范畴。

导致刑法机制不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刑法结构厉而不严是根本性原因,而我国刑法立法的单轨体制也是重要原因。(77)对经济犯罪规制过于原则,因而可操作性太低。当今世界,这种刑法立法体制唯独我国(港澳台除外)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均有两大部类组成,刑法以外的法律如果需要都可以规定独立的罪状条款,统称附属刑法规范(或称行政刑法),是刑法立法双轨制。在双轨制下,刑事犯(自然犯)规定在刑法典里,行政犯(法定犯)基本上存在于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后者数量几乎无例外地绝对超过前者,而且罪状相当细密。双轨体制的长处有二: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刑事犯的法规变异性很小,而行政犯的法规变异性大,相应的修改也较简单,这就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此其一。其二,有关经济运行和行政管理的犯罪被置于相关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罪状可以描述的详尽具体,法定刑也与之相贴切。这种体制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又大大方便司法操作。

如前所述,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有悖于刑事一体化的实现,因此,完善我国刑法、实现刑事一体化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将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必然的选择。

五、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

正如储槐植先生所言:“刑事政策实际就是刑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层面上考量如何对付犯罪。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刑法,其背后均有一定的刑事政策相支撑,尽管在近代之前尚无刑事政策这个术语。从长远来看,刑事政策在价值上有良性和非良性之别。良性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是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马克·安塞尔),既符合犯罪规律(犯罪控制与犯罪原因变化的内在关系),又反映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权力监督、社会正义、人道人权)。”(78)

刑事政策一体化思想,乃刑事政策理论的中心思想。按照这一思想,刑事政策被看成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总体上讲,刑事政策着眼于未来,强调目的,重视战略、策略、计划、措施,突出过程并用整体性的观点考察相关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所以,我们不宜将刑事政策归结为单一的中心词——准则、策略、方针、计划、措施、方式、方法、办法等,我们不是在单称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而是将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整体应对犯罪的名称;不是将所有这些单称的东西杂乱无章地堆积起来,而是将刑事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以,系统分析方法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基本方法。

作为一个系统,刑事政策是一个由要素、目标和措施等组成起来的有机整体。所以,我们不宜将刑事政策仅仅归结为“准则”与“方针”等单称的概念或者术语。如此简单地处理刑事政策概念,将会彻底架空刑事政策的丰富含义,并极大地局限我们的研究视野。刑事政策概念并不局限于准则、原则的范围,而是由要素、目标和措施等组成起来的复杂的有机整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所谓刑事政策要素,是指刑事政策的组成成分和构成要素。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政策构成要素是政策范围也称之为政策域,即政策包括的值域和影响的范围。对于刑事政策来说也是一样,刑事政策必须确定政策作用的范围,防止出现范围不明确的现象。当然,刑事政策范围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并且可变的。所谓政策目标,是指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作为政治主体所采取的任何政策都是为实现既定目的服务的。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中,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及最终实现保障自由、保护秩序、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既是终点也是起点,始终应当贯彻于刑事政策过程之中。所谓刑事政策措施,是指实现刑事政策目标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政策措施是政策的最主要的要素,反映了某项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学者容易将刑事政策单纯地归结为战略、策略、措施等单称概念的原因。对于刑事政策来说,需要确定刑事政策的范围、目标,进而采取适当的能够真正实现政策目标并发挥作用的战略、策略、措施。

迄今为止,国家还主要是依靠以刑罚为中心的强制措施来预防和控制犯罪,除了刑罚之外,由于受到人权上的限制,国家扩展强制性权力的领域和强度是有限的。对于刑罚来说,需要将刑罚的本质属性、功能以及其他各种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刑事政策之目的一体化地考察,基本思路是:国家应当理智地使用具有严厉之惩罚性和痛苦性的制裁措施——刑罚,充分地利用刑罚的诸多功能作为达到预防、控制犯罪之目的的手段,并将这些手段与其他法律措施、社会政策等结合起来,统一起来。(79)这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核心内容。

应当指出,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既不是将刑事政策包含于刑事法学之中,也不是将刑事法学包含于刑事政策学之中,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刑事一体化思想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刑事政策的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围,并构成对于刑事法的指导

“刑法如今处在一个叫做‘刑事政策’的更为广泛、更为开放的整体的核心。”(80)“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来适用法律。”(81)刑事政策超出了刑事法,但不是简单而直接地包括刑事法,而是为刑事法学提供指导性知识。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刑事法规范是形式化的工具理性,刑事政策则属于非形式化的目的理性,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尽管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二)刑事政策学不是规范学科,而是提供综合性和跨学科知识的科学

刑事政策不仅构成对刑事法的指导,还具体地表现为有目的地适用法律的具体政策性规则和措施、做法,因而又比刑事法律更具体、更灵活,表现出艺术创造性。换言之,刑事政策实践不仅需要理性知识,更需要超理性的直觉、判断、灵感。如前所述,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迄今为止,刑法学科群(注释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哲学、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基本上是静态的文本刑法和理念刑法理论。动态的实践刑法认知尚未形成系统的学问即理论,这可以说是一个缺憾。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法的本性是动态的和实践的。根据刑法的本性打造一门学问,是刑法本身的需要。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它要求良性刑事政策与之相配,另一方面在内涵上又与刑事政策兼容并蓄,因为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

(三)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

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只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实在困难。此处的“关系”首先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基本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政治产物。刑事实证学派(新代派)则奠基于犯罪学研究成果,犯罪对策在刑法(刑罚)视域则形成刑事政策,从而出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潮流。这是刑法在关系中生存和变化的众所周知的事例。从整体到部分问题,刑法学研究均适用一体化方法。从关系角度审视刑法解释,对推动刑法发展(尤其涉及实践刑法形态)意义重大。“关系”的外周也许太过宽泛,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四)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开拓了我们的思路

应当认识到,刑事一体化的视野符合现代科学“分析——综合”的大趋势:一方面,今天的科学越分越细,自然科学是如此,人文社会科学也是如此,研究犯罪的刑事科学成了一个学科群,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侦查学、犯罪精神病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等,这表明可以从不同的层次和方位去揭示犯罪现象各个方面的规律;另一方面,大分化又走向大整合,整合既是趋势又是过程,因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自然和社会太复杂了,单一学科是难以解决问题的,所以需要学科的整合,以高度复杂的犯罪现象来说,要把它完全解释清楚是极其困难的,刑事科学中的任何一门学科都不能独当此任,因而只有走向整合,依靠刑事科学整体的协作、努力,这才是一个正确且可行的方向。基于此,刑事政策必将在刑事一体化的进程中得以完善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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