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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的惩治案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邪教犯罪的惩治案例(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法轮功”分子李某、魏某、王某、强某、柳某、苏某、孙某7人,预谋为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传播歪理邪说,于2002年6月29日,刻录具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VCD光盘,教授插播方法。

三、邪教犯罪的惩治案例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

李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法轮功”分子李某、魏某、王某、强某、柳某、苏某、孙某7人,预谋为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传播歪理邪说,于2002年6月29日,刻录具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VCD光盘,教授插播方法。并于8月17日1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红古区,白银市、西峰市、敦煌市、天水市以及青海省西宁市、民和县九个县区同时实施了利用VCD切入有线电视信号进行“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插播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孙某、强某、柳某、苏某、魏某为宣扬“法轮功”邪教制作光盘,破坏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盘,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且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孔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5年1月3日15时许,“法轮功”分子孔某在北京市丰台某某家园内,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孔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曾因从事非法邪教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传播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散布对国家取缔“法轮功”的不满,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据此,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孔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2.何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法轮功”分子何某、魏某、王某、邵某、安某等10人相互勾结,于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联络兰州、武威、金昌、庆阳、景泰等地的“法轮功”顽固分子,相继筹划并建立了数个“法轮功”宣传品地下制作窝点,大肆下载、编辑、制作、印制、刻录“法轮功”宣传品,并向兰州、武威、金昌、庆阳、景泰等地散发传播。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人在明知“法轮功”已被政府确定为邪教并加以取缔的情况下,仍顽固坚持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筹集资金,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购买设备材料,大肆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蛊惑人心,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等10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对何某、魏某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包某、杨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

包某,女,1972年2月生,甘肃漳县人,农民,2000年加入某邪教并发展杨某(女,1964年2月生,甘肃漳县人,农民)。二人信仰邪教,中毒很深。2002年5月18日上午,杨某丈夫陈某突然头晕,口吐白沫,杨某未将丈夫送医院治疗,认为是犯有“毛鬼”病,便叫来包某将陈关闭在家。从5月18日至5月22日不让陈某吃喝,二人祷告“治疗”,5月22日上午因陈病情恶化挣扎,二人便用绳子捆绑陈手脚,用铁丝、木条绞住两手中指。5月23日凌晨因未能及时医治,被包某、杨某折磨致死。经法医鉴定,陈系右室内赘生物堵塞动脉圆锥致使心力衰竭死亡。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包某、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注释】

[1]于俊平、孙彬:《现代国外邪教犯罪研究与我国打击邪教犯罪的对策》,群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8页。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页。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65页。

[4]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页。

[5]王令今、李元峰、张翔云:《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精选及导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85—86页。

[6]孔祥涛:《世界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斗争》,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7]孔祥涛:《世界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斗争》,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8]于俊平、孙彬:《现代国外邪教犯罪研究与我国打击邪教犯罪的对策》,群众出版社,2002年,第128—129页。

[9][法]让-皮埃尔·布斯盖:《教派与企业》,《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10][法]阿雅特-埃尔·穆昂塔西:《邪教中的孩子们》,《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9页。

[11]《2005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17页。

[13]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8页。

[14]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99页。

[15]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9页。

[16]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104页。

[17]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4—106页。

[18]陆中俊:《我国对当代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对策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6—107页。

[19]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

[20]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

[21]《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657页。

[22]《国际刑警评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439页。

[23]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页。

[24]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3页。

[25]由明言:《邪教犯罪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26]高铭暄、马克昌:《中国刑法解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463页。

[27]张晓峰:《邪教类违法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08年第1期。

[28]冯今源:《邪教不是宗教》,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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