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争端解决“可适用的法律”

争端解决“可适用的法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独特作用及其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就存在着试图在WTO范围内找到解决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可适用的法律”的想法。这些问题仅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关系问题的几个方面,但由此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一、争端解决“可适用的法律”

解决争端可适用的法律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在对相关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强制性的解决时所能够适用的且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法律。就WTO来说,就是在解决争端时,“可适用的法律”既可以用来约束WTO成员的贸易行为,又可以为其成员提供有效的贸易补偿,那就是WTO法——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具有特定要求和行动、对特定违法行为有特定执行机制并能给予特定补偿的国际法中一个特殊的部门法。(32)“可适用的法律”的存在为争端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争端解决中需要善意遵守。

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尽管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一些可以为争端当事方所接受的法律或者规定(比如上文中所提及和分析的引起此类争端的法律依据),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可适用的法律”尚不存在。然而,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独特作用及其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就存在着试图在WTO范围内找到解决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的“可适用的法律”的想法。

这种“试图”的想法,重点放在争端解决机制对WTO法的解释上。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对“可适用的法律”的解释是个司空见惯的问题。根据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争端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解释问题,应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条款,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所涉协定中给予的权利和义务。(33)这些规则主要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前文有述)。有观点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WTO法进行解释,应该与国际法的规则保持一致,这其中似乎应当包括《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内容,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并由此推断,争端解决机制对WTO法的解释也应该与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习惯规则相一致。(34)这种观点还认为,《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可以被看做是理解WTO条款时潜在地考虑人权法内容的一个极好例证,(35)因此,在WTO框架下解决与保护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争端也不是没有可能。

然而,如果把WTO法和人权国际保护习惯规则联系起来进行善意解释,就有可能导致对WTO法的适用会紧紧地附着于国际人权法,致使多边贸易规则偏离其应有的规范轨道,进而扭曲多边贸易自由化。除此之外,要在WTO范围内解决与劳工权益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还需要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WTO协议没有提及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情况下,专家组是否有权受理在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的申诉?第二,在争端解决中,WTO成员是否可以求助于关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包括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和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等)而拒绝遵守WTO协议?第三,包括劳工权益内容的国际人权法是否可以被直接运用于WTO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第四,WTO成员是否可以在解释其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以保护劳工权益作为辩护理由?第五,WTO能否授权一成员对其他滥用人权但与该成员并没有直接贸易关系的国家采取贸易限制甚或贸易报复措施?这些问题仅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关系问题的几个方面,但由此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