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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第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国“入世”后第一场知识产权纠纷5年前传奇域名Chemnet重归中国企业所有,既反映了国际游戏规则的公正与无情,也反映了年轻的中国企业界同仁的拼搏与努力。WIPO是享有盛誉,得到各国普遍信任的世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域名仲裁机构的公正及高效,在本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一节 中国“入世”后第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5年前传奇域名Chemnet重归中国企业所有,既反映了国际游戏规则的公正与无情,也反映了年轻的中国企业界同仁的拼搏与努力。但是,无形财富激战的背后,既存在生机和希望,也充满着危机和陷阱;业界精英的作为,尚需国家与法律的更多支持。

——题记

一、澳Orica公司诉杭世始末

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世)所拥有的国际著名域名Chemnet最早为1995年2月美国俄克拉荷马一家机构所注册,并以之构建站点,成为互联网上面向化工行业最早的信息平台,且很快出现在世界各搜索引擎的显著位置,被各国的化工企业、图书馆、大学系部所链接。1997年,该域名转让到印度一家信息公司,并一直是成为印度化工信息的重要发布网点而名满印度。1999年3月,瑞典VDAB公司斥资1000多万美元购得该域名,声称要将之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但由于纳斯达克股指的暴跌,该公司因经营问题而使该域名站点面临倒闭而于2001年4月转让给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公司,不料Orica公司却因没有及时按注册规定在8月30日前向NSI及时缴费而于8月30日为NSI所注销;第二天,该域名即为韩国一家互联网公司所注册。第三天,杭世即联系韩国公司,以9000美元的低价协商购买该域名(签约时间是9月5日)。9月9日,中国企业收到Orica公司的律师函,10月5日,又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书面应诉通知及Orica公司的投诉书副本,要求在20天内作出答辩。10月19日,杭世向WIPO递交了答辩,向Orica传送了答辩状副本;10月24日,杭世收到WIPO的确认函及择日裁决的通知;10月31日,Orica公司向WIPO请求延期裁决。11月1日和12日,WIPO两次通知Orica公司递交延期裁决的书面请求及限定最后时间;11月18日,Orica公司提出撤诉请求,WIPO即于当夜11时通知中国企业,“解冻”Chemnet域名,并明确该域名归杭世所有。

二、chemnet域名案的启示

1.合法拥有域名是赢得纠纷的基础。

尽管杭世获得Chemnet域名的目的有可能也是为了转让,以获取高额利润;但是,杭世当年拥有Chemnet域名,起码是师出有名及合法使用。首先,杭世本来就注册拥有Chemnet商标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类国际互联网商标权),有资格拥有Chemnet的域名;其次,杭世获得Chemnet域名并非闲置,待价而沽,而是用之以从事经营活动。绝不像当年北京国网公司注册了多个国际域名而不开展业务活动。Orica公司最终撤诉的缘由,主要基于杭世拥有及使用Chemnet域名的合法性。

2.在游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NSI是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Orica公司违反注册规定,竟然在购买域名后四个多月还没有续费,这显然属于公司域名管理的失误,其结果是失去域名,巨额投资得不到任何回报。相反,杭世依照NS1规定,以对前沿问题掌握的先机和经营知识及个人智慧的优势,用很短的时间、绝低的价格从韩国公司手中获得Chemnet域名,表现了中国企业的前瞻和胆略,也反映了中国企业按国际规则办事的精神。

WIPO是享有盛誉,得到各国普遍信任的世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域名仲裁机构的公正及高效,在本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说其公正,是她并不因杭世向ICANN注册Chemnet域名时用的公司名是“Hang zhou Hi2000 InfoTech co.,Ltd.”而无端大作中国人的文章。这是一个在中国的工商总局里查不到的英文名称,而Orica公司的指控,正是基于其通过上海一家专利事务所查询后宣称该英文名的公司在中国不存在,并以该域名的拥有者没有相关的经营实体为由而向WIPO提起的。对于杭世的这一“软肋”,WIPO客观公正地看待杭世确实合法拥有Chemnet域名的事实和本质,并未理会这个因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规章的滞后而导致的技术性问题。

应该说,WIPO对本案的公正给了中国企业绝大的信心。中国企业跨越国门,走向世界,要的就是国际组织的这份客观的心理与态度。此外,是WIPO对本案处理的绝高效率,如上述时间的节省和及时,都是值得我们称道,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中国,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有了这样的办事效率(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个半月时间,而且还是跨国纠纷,中间有许多的信函往来),中国的法律环境,必将受到国内外企业更多的肯定和赞许。

3.国际规则的掌握并非谁人的专利。

“入世”之后,长时间困扰国人的一个问题,是对国际规则的陌生,以致近年还有一些企业,对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及采取“特保”措施心存畏惧,有的甚至对国外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应诉。本案中杭世接到WIPO的应诉通知后,首先是坚定应诉的信心;其次是做好应诉准备;第三是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资源,仅以一个刚学国际法的员工和一个曾经在国外留学、熟悉英文的员工,便接下了阅读上千页英文投诉书及资料的工作,完成了应诉答辩状。这些做法恰恰证明:国际规则并不属于谁人的专利,在国际诉讼与仲裁中,“大牌”专家可能会起重要作用,但并非绝对;只要虚心学习,认真对待,“小牌”甚至“无牌”员工也一样能够熟悉和掌握国际规则。当今世界,要赢取诉讼与仲裁,关键的因素并不是名人,而是真理,或者说是看谁掌握了真知,有了灼见。真知灼见并不是“大牌”专家的专利。

三、中国立法什么时候才会有更高效率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国,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但国际域名的注册却必须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杭世注册的Chemnet域名,就不得不违背国际工商总局的规定而采取了英文名称;而这一做法,就成为杭世在本案的“软肋”,其必须证明Hang zhou Hi2000 InfoTech co.,Ltd就是杭世,而这个在法律上是不可逾越的难题。

本案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适应“入世”的需要,加快修法步伐,特别是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譬如中国反垄断法经千呼百唤,至今仍“犹抱琵琶半遮面”;一部反垄断法“入世”5年了还不出台,试想已给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商品、技术的垄断提供了多少机会,又给中国企业的反垄断带来多么大的困难。中国某些立法似乎过于谨小慎微。一部法律,不能冀望一出台就十全十美!欧盟经常对某一经济活动发布修正指令,美国经常对某一新生事物提出一个法案,这种随时修改法律规章的经验,中国学术界总结了不少,为什么立法界就不能借鉴一、二?一个国家的经济立法,如果不能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族工业,让国内企业有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岂不一文不值。中国立法,“事后诸葛亮”尚可理解,“事”后还不“诸葛亮”,似乎就不可理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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