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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税同盟到欧洲联盟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从关税同盟到欧洲联盟——一体化领域的纵横拓展欧盟的一体化,除上述组织机构的统一和空间范围的扩展之外,更主要的表现是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等实质领域的不断演进。该条约于198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欧盟一体化的一块重要里程碑。这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

四、从关税同盟到欧洲联盟——一体化领域的纵横拓展

欧盟的一体化,除上述组织机构的统一和空间范围的扩展之外,更主要的表现是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等实质领域的不断演进。

(一)关税同盟的提前建立

关税同盟是欧共体的基础和第一个一体化目标。成员国间的关税同盟已于1968年7月1日正式建立,比原《经济共同体条约》确立的时间表提前了18个月。这就意味着从那时起,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已完全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并且对外实施了统一的关税制度。

(二)《单一欧洲文件》的历史意义

关税同盟实现以后,欧共体就着手从事统一大市场的建设。1985年6月,委员会向理事会递交了一份题为“完成内部市场”(Completing the Internal Market)的《白皮书》(White Paper)。在该文件中,委员会制订了一整套计划和时间表来取消成员国间货物流通、人员流动、资本流通及支付、开业和服务等领域的障碍,协调各种规则,使成员国的立法和税收结构趋于接近和加强货币合作。为实现内部统一市场,《白皮书》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着重消除三方面的障碍,即:(1)物质障碍(physical barriers);(2)技术障碍(technical barriers);(3)财政障碍(fiscal barriers)。

为了使上述《白皮书》的综合计划付诸实施,各成员国决定以《单一欧洲文件》(Single European Act)的形式修订原来的欧共体基本条约。经过谈判,12个成员国的代表于1986年2月17日和18日签署了《单一欧洲文件》。该条约于198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欧盟一体化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修订了原来的《煤钢共同体条约》、《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建立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其实质和重要意义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内部市场”的概念、目标和期限及相应的措施。它将内部市场确立为“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地区,其中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得到保证”。该内部市场应于1992年12月31日前逐步得以建立。为此,它通过修订《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理事会能够在更多的事项上以特定多数的方式决策,从而加快欧共体的决策程序。

第二,它在欧共体机构改革方面注入了新的规则,从而加强了欧共体机构的有效性和民主化。除了上述扩大理事会的特定多数表决的范围外,《单一欧洲文件》增强了欧洲议会在立法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某些方面欧洲议会享有二读权。更重要的是,它对于欧共体缔结的加入条约和联系协定享有否决权。

第三,它在经济共同体的框架内增添了五大新的政策与活动领域。它们分别为:(1)经济与货币政策;(2)社会政策;(3)经济与社会联结政策;(4)共同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5)环境保护政策及协调行动。虽然其中大多数领域欧共体早已有所涉猎,但是《单一欧洲文件》是首次将这些领域以基本条约的形式进行系统规范和调整的法律文件。

第四,它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欧洲政治合作在此之前已经存在,但其运作主要是基于欧洲理事会的政治决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单一欧洲文件》首次以基本条约的形式为欧洲政治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诚然,欧洲政治合作并未纳入欧共体的所谓“超国家”法律框架之中,从而被排除在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之外。

(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杆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欧共体一方面致力于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另一方面又在紧锣密鼓地设计欧洲联盟的蓝图——起草《欧洲联盟条约》。该条约经过成员国政府间会议谈判,于1992年2月7日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故称之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为《马约》);虽然《马约》在各成员国依据各自宪法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过程中经过了一段波折,但是最终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这一区域实体的一体化将以更大的步伐跨入21世纪。条约除序言和附件外,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设立欧洲联盟,并将其宗旨确定为:(1)建立一个最终包括单一市场在内的经济与货币联盟;(2)建立一个包括共同防务政策在内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3)确立联盟公民权;(4)建立司法与内务合作机制(5)维护欧共体成果(或传统)(10)和遵守“从属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第二、三、四部分依次包括三个共同体条约的修订条款,重点是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此外,还增添了教育、文化、公共卫生、消费者保护和跨欧网络等新的领域。第五、六部分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具体条款。最后一部分为杂项,涉及条约的修正、效力、期限、语言、签署、批准、生效等内容。

概括起来,《马约》通过修订原欧共体条约和增补新的条款,将新建立的欧盟设计为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这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这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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