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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首先,传统封建法制根基的动摇是清末刑法改革的根本原因。其次,经济现代化的起步促进了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制现代化变革。领事裁判权凸显了西方侵略加深的一面,但也暴露出中国传统法制落后、不适应近代法制文明的弊端。这也成为清廷被迫进行以修订刑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刑法的改革便成为清末法制改革头等重要的大事。

一、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

首先,传统封建法制根基的动摇是清末刑法改革的根本原因。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长期以来封闭的、分散的地主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正是这种独特的经济、政治环境,塑造出了礼法结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中国封建法制,俗称“中华法系”,并在中国历史上创造过辉煌的业绩。但在19世纪中期,却受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侵略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挑战。西方资本主义的殖民侵略,打破了纳入其势力范围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原状,各殖民地国家的法律被迫中断了自己的发展之路,改而接受宗主国所属的法系,如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就在外国武力的打击和政治干预下衰落下去了。原属于中华法系的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也走上全面向西方学习之路,不仅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而且引进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经过改革,日本法律脱离了中华法系,纳入到大陆法系的体系之下。这种世界性法制西化的潮流也必然对中国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经济现代化的起步促进了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制现代化变革。

马关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放宽了民间设厂的限制。从1895年到1900年的短短6年间,国内商人、地主就创办了厂矿企业104家,资本总额达2302万元。《辛丑条约》订立后,帝国主义更把中国作为他们的原料产地和商品、资本输出地,加快了对华的投资步伐。各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华修筑铁路、开采矿产、兴办工厂、设立银行,并出现了许多华洋合股的工矿企业。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的复杂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都要求法律的多方面调整。此外,民间纠纷的日益增多,也要求清廷改变传统法制,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刑法涵盖诸法的体系显然已完全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最后,领事裁判权制度弊害的日益显露也在一定程度上坚定了清廷修法的决心。

帝国主义列强早在入侵之初,就借口中国法律残酷和审判不文明,强行取得领事裁判权,使外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后来,这种权限越来越大,不仅涉及外国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等案件,由各国领事自行处理,就是逃匿于外国人住所的中国犯人或受雇于外国人的华民犯罪时,亦须先通知各国领事,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拘捕。在20世纪初,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竟有15国之多。领事裁判权凸显了西方侵略加深的一面,但也暴露出中国传统法制落后、不适应近代法制文明的弊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控制,逐渐认识到“以华治华”的重要性,一再表示“待中国律例与各国改同一律”时,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藉以换取清政府更加死心塌地地投靠帝国主义。1902年初,英、日、美等国均曾一再向清廷表达此意。显然,紧守传统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制度,不仅落后于世界法制文明进步的潮流,而且也将为外国侵略者继续保有“治外法权”提供借口。这也成为清廷被迫进行以修订刑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清末修律立法时机成熟之时,掌握清廷命运的慈禧太后一改过去“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态度,转而积极支持变法修律活动。1902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地制宜,今惜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1)不久又颁布上谕指出:“现在通商事务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定,妥为协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1902年5月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宜,设立修定法律馆,着手修律工作,从而拉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而“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刑法的改革便成为清末法制改革头等重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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