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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是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最主要因素。而且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件明显地向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发展,有些大案的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

一、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

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是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最主要因素。[33]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问题上,由于信息渠道的限制,我们很难全面统计到各个时期的总发案数据,但从一些已经披露的资料中可以大致地勾勒出犯罪态势并对其整体状况作出评估。据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部门共立案侦查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3月起联合组织开展整治金融票证违法犯罪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从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2954余起,涉案金额24.83亿元;侦破案件208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达1.77亿元。[34]从上述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控制不好的话可能会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当前此类犯罪呈现出来的特征是:

(一)涉案金额庞大,大案要案不断涌现。我国目前货币发行供应总量已经达到了29.9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0万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0万亿元,外汇储备达到8100亿元,[35]经过金融业进出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100万亿之巨。随着我国金融实力的不断增强,金融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也“水涨船高”,近两年来,光是金融票证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平均每年已经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36]更不论发案率更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贷款诈骗案件、集资诈骗案件等。而且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件明显地向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发展,有些大案的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早期的案件如1996年河北省衡水市农业银行被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骗取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达10亿元的案件;近期的案件如2000年判处的南德集团及牟其中信用证诈骗罪,虚开信用证的涉案金额达到8000万美元,造成2.9亿元人民币损失;分别号称中国第一和第二富豪的周正毅、毛玉萍贷款诈骗案、杨斌票据诈骗案,金额都超过了千万元;广东的卢奕群等四人伪造人民币5.6亿多元案;曹予飞等集资诈骗人民币3.2亿元案,等等。部分案件除了涉及的金额庞大以外,涉案金融机构的级别也越来越高,涉案人员的职位也越来越显要,不断有金融高官卷入犯罪,如中国建设银行两任行长王雪冰、张恩照、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刘金宝、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于大路,等等,尽管他们主要的罪行都是属于职务犯罪,但经由他们手中违法发放的贷款和给他人提供的便利,都牵涉着严重的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当今我国金融机构受到犯罪冲击的严重程度可略见一斑。

(二)个案涉及地区广,社会影响大。由于金融业专司资金融通,汇集着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金,服务着成千上万的单位和民众,而金融业本身的注册资本非常有限,其营运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客户,因而危害金融安全犯罪不像一般的财产犯罪那样只局限于某个特定范围,它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和受害人都非常广泛。一旦案发,不但涉及金额巨大,而且牵涉的受害者甚多,涉案资金由于被犯罪人所侵占、挥霍或用于其他用途,大多很难追回,尤其是集资诈骗案件和证券犯罪案件。如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北京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所筹集的资金来自于全国17个城市的10多万人;1997年无锡邓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直接受害群众数十万,分布在十几个省市。而证券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则更为普遍,由于操纵交易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在作案之时广大投资者还被蒙在鼓里,只是当成正常的市场盈亏,而且证券市场流转快,虽保存有交易记录,但逐笔核实查找受害人非常困难,任何一个案件都关系到上百万股民的利益。这些个案不仅仅对个人或单位造成损害,而且危害到整个金融秩序或者某一地区的金融稳定,影响非常巨大。

(三)犯罪手段现代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专业化特征表现尤为突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带来许多福音的同时,也常常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助纣为虐。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中,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高科技化、专业化特征表现尤为突出,犯罪主体往往是“白领阶层”,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尤其是对金融知识及相关技术颇为精通,并利用其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人不易于识别,就使得此类案件颇为隐秘、不易侦破,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如证券方面的犯罪,早期的案件如红光案、民源案还只是针对股票上市环节和短期交易行为的,而近期的证券欺诈案件则涉及面更广,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等公司操纵股票案,而2005年末开审的德隆案则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该案涉及银行、信托、证券、租赁、保险等多个金融门类及实业部门,由“德隆系”控股、参股的企业有200家左右,其中上市公司五家;由“德隆系”控制或与之有关联的金融机构中,有七家证券公司、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两家租赁公司、四家城市商业银行、两家保险公司。其中证券犯罪主要涉及三只股票,犯罪时间长达六七年,犯罪人一边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通过控制金融机构融资,先后筹集了近500亿元的资金,一边通过几十家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法人股以及通过手中控制的四万多个证券账户轮番炒作流通股,采取不停的自我买卖、操纵股价等方式共买入股票678亿元,卖出622亿元,使有的个股涨幅达到了19倍,其操作手法令人眼花缭乱,一般人根本看不出其中的奥妙,也给侦破和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光是起诉书就有12页,卷宗数量更是堆积成山。[37]

(四)跨国、跨境犯罪案件增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跨国金融交易活跃,犯罪分子利用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法规的漏洞作案日趋增多,最为明显的当属洗钱犯罪和外汇犯罪。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我国驻外的一些公司、个人实施的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由于这种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更增加了打击的难度。如中航油(新加坡)股份公司领导人陈久霖、林中山、荚长斌、李永吉、顾炎飞在国外期货交易中被指控犯下的隐瞒重要信息、串谋欺诈银行、制造虚假信息、内幕交易、不据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等十多项违反新加坡刑法、证券与期货法、公司法的案件;创维电子董事会主席黄宏生被控涉嫌行贿会计师以伪造会计纪录、协助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案件;周正毅之妻毛玉萍被香港法院判决造市及诈骗银行8900万元信用证贷款等案。

从以上犯罪态势来看,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确实来势凶猛,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仅凭这些犯罪数据和表现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要对金融安全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则又欠深思熟虑,不宜提倡。虽然依赖于刑法进行严厉打击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这只能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补救性措施,不可能立足长远,形成良性机制,而且往往遮蔽了人们对导致此类犯罪的更深层次社会矛盾的探究。类似这样被牵着鼻子走的刑事政策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猖獗的今天,是否还能真正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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