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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的使用方向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确定罚没收入的使用方向,是控制行使罚没权和管理罚没收入的公权力主体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会使控制失去依据。罚没收入使用于上述各方面,都针对罚没行为所指向的违法行为,所不同的是,罚没收入的使用在于根治违法行为产生的土壤,并消除已有违法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创伤,更加具有彻底性。

四、公民权的深层保护:罚没收入的使用方向

罚没收入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方向,但这个方向必须具体化,否则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公权力从来没有放过财产,但当公权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由公权力的使用者处理财产时,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且明确的控制,作为有自己利益追求的公权力使用者,势必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谋求私利。(9)确定罚没收入的使用方向,是控制行使罚没权和管理罚没收入的公权力主体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会使控制失去依据。根据罚没收入本身的性质,它应该具体使用于如下方面:

(一)用于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

罚没行为本身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是一种事后的制裁,其对违法行为的防止,是面对未来的,它本身不能消除已发生过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但罚没行为所带来的罚没收入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载起该功能。违法行为总会给受害人或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而任何损害的救济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罚没本身在对将来的违法进行预防的同时,其所带来的罚没收入理当用于对已发生损害进行救济,使受害人物质上受到损失的得到弥补,精神上的创伤通过正确地使用罚没收入从物质上进行抚平。

要注意的是,由于罚没收入是已经进入国库或财政中的收入,从国库的角度看,罚没收入是作为一笔巨大的财产存在的,已经无法分清是具体对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罚没而带来的收入了,因此,国库的罚没收入是一笔切实存在的财富,而它的来源——违法行为,却已是概括性的,不再是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所以,就像罚没制度在设置时概括性地针对违法行为一样,罚没收入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抚平,也是概括性的,不能理解为某一部分罚没收入只能使用于使它产生的那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为,罚没收入经过国库后,它已经是作为一个集合存在的。

具体的使用,我们以为,可以通过两种基金的方式对违法行为所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一是针对公民之间违法行为所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运用罚没收入建立弱势群体救助基金;一是国家赔偿基金。按照上述分析,建立第一种基金的理由,是因为罚没收入来源于违法行为,对其所侵害的权益进行救济,还可理解。为什么要用罚没收入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呢?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侵犯的权益进行的救济,这种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没有带来罚没收入,凭什么要由罚没收入作为国家赔偿基金?理解这个问题,要从罚没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罚没收入根本性质角度进行理解。罚没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是制止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罚没收入最根本的性质在于,它是社会深层矛盾的产物,这也决定了它必将用于解决这些存在的矛盾;而国家赔偿所救济的也是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益,从最终目的上看,二者是一致的。而且,罚没收入进入国库后,已作为一个集合存在,它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概括性的,已不再是某一具体的无法行为,它作为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是说得通的。

(二)用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改造或培训

仅仅靠简单制裁,并不足以达到预防行为人将来违法的目的,可以说罚没行为本身只是在制止违法方面走了一半的路程,它的威慑作用当面临那些因生活能力存在缺陷和思想观念背离社会正常发展轨迹的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人,只有彻底解决他们生活能力,使其能够顺利地进行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才能真正消除他们违法的根源;只有在思想观念上转变到社会正常发展的轨迹上,才能在思想认识上消除他们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做到这两点,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改造。但这是罚没行为本身所不能完成的,但罚没收入在这些方面能够提供物质基础,可以在社区矫正、监狱管理、就业技能培训甚至直接在创造就业机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三)用于消除违法行为形成的社会土壤,从而预防违法

这是一种基础性投资,比如改良不合理的制度,加大对立法的研究,使法律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要;提高人们的教育水平,增强人们守法的自觉意识;加大对因法律的原因而使少数人合理利益受到损失的人的关注力度(10)等等。

罚没收入使用于上述各方面,都针对罚没行为所指向的违法行为,所不同的是,罚没收入的使用在于根治违法行为产生的土壤,并消除已有违法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创伤,更加具有彻底性。这种使用,才是与罚没制度设置的初衷是相一致的,也是罚没制度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也使它彻底与公权力主体的经费和福利相脱离,这不仅能够在制止违法、预防违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也能从根本上斩断公权力主体对罚没收入的不良奢望,使其不再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最终实现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也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公权力机关消除了一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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