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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运作的宏观定量公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司法运作的宏观定量公理运行是现实的变动之面。将司法权运行置于社会生活的范畴,布莱克的法运行理论框架无疑非常合用,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大致测算出某个特定社会状态下司法权运行的总需求量与分配、变化的一些基本规律。

一、司法运作的宏观定量公理

运行是现实的变动之面。一切事物,无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无论它有无生命,都在运行。这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活,适用于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交谈、政府和变革。社会生活无不处于运行之中。将司法权运行置于社会生活的范畴,布莱克的法运行理论框架无疑非常合用,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大致测算出某个特定社会状态下司法权运行的总需求量与分配、变化的一些基本规律。

从《法律的运作行为》开始,布莱克便坚持不懈地追求着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和司法现象,提供一整套用以分析、解释和预测司法权变化的客观普遍的方法和理论。在《法律的运作行为》这本书中,布莱克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体系,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 space)之中的司法运行轨迹。他在197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曾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这样一种理论,它不仅适用于美国法,也适用于纳粹法,不仅适用于颇费猜详的传统的中国法,也适用于殖民地法和革命法。”布莱克认为,对司法的真正科学的研究必须恪守三条基本原理:(1)科学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2)科学的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3)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必须指出,布莱克的法行为学与行为法学(behavioral jurisprudence)以及计量法学(jurimetrics)是有所区别的,特别是在研究对象上大异其趣,布莱克理论着力于宏观;而行为法学和计量法学着力于微观,即应用心理学和统计学的原理和技术来分析个人的守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根据经验资料预测法律实施的效果和审判结果。基于这样的理论关切,布莱克试图通过对诉讼的社会结构的分析把他的抽象思维体系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开辟了所谓“判例社会学”的新领域。据说这门学说所提供的社会地位、关系距离、权威性、组织与案件、诉讼当事人以及权利主张之间的函数关系的客观知识,将有助于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正确的预测和选择。(121)

布莱克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中有关司法权运行的量化公理可总结如下:

1.司法运行的分层(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公理——基于财富不平等(资本差异,包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的司法权。

公理一:司法权运行需求与社会分层数量成正比。“如果产生争议,不同等级的人们更可能将问题提交法庭或其他司法机构。例如,在土耳其农村,几乎所有由警察或其他官员处理的案件都是涉及不同等级的人们的案件,而相互平等的人们则自行解决他们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见于每一个社会。”(122)

公理二:司法权运行需求与等级地位成正比。“不论是什么样的问题,比较富有的人之间总是更爱打官司。他们更可能就任何问题相互提起诉讼,不论是欺诈、过失、诽谤或是离婚。”(123)法律与群体的等级变化成正比,这种等级不仅存在于群体之间,而且存在于群体与个人的关系中。甚至可以在各个社会之间列出每个社会之等级,列出社会中区域、社区和邻里之等级。这可以根据居民的财富分配状况来划分,也可以按照社会或地区的财富来划分。

公理三:向下运行的司法权总量多于向上运行的司法权。司法权从较高向较低等级移动,叫向下运行,反之,从较低等级向较高等级移动,叫向上运行。“对于民事或刑事案件,在司法过程的每个阶段,在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律运行都是纵向移动。”(124)“从长期看,一旦指控转向较高等级的人,法律甚至可能会自动缩小其先前的管辖权。因此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当巫术指控转向上层时,巫术审判就陷入停顿。指控之网开始遍及各地,不仅覆盖了这个国家的表层,还触及社会上流,于是一些颇有影响力的人们也被投入了人满为患的监狱……在这种形势下,怀疑主义的苗头逐渐地然而是确定地出现了……被折磨的女孩们……开始显露出远远超过了她们信用程度的勃勃野心。当她们指控诸如John Alden和Nathanial Cary时已经够糟糕了,而当她们提出兼有波士顿第一教堂主教和哈佛学院院长双重身份的Samuel Willard的名字时,地方法官直截了当地告诉她们,她们搞错了。(125)“即使法院受理一个低等级的原告提出的指控,并且原告已保证了他的对手出席法庭,原告对于审理的结果也没有多少信心。因为有势力的人,即使不使用贿赂或胁迫,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大。法官和陪审团(如果有的话)很容易为被告的社会地位、财富和优良品性等特点所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被认为是完全正当的。”(126)

公理四:向下的司法权运行比向上的司法权运行更具有刑事性。向上的司法权运行比向下的司法权运行更具有赔偿性、治疗性与恢复性。“当富人拿了穷人的财产,对他的要求是返还财产或进行精神治疗;而穷人拿了富人的财产则更多被作为罪犯来处罚。”(127)

公理五:同一等级的人们更适于和解性司法权运行。“和解性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反比,这意味着,同一等级的人之间无论是高等或低等都要比不同等级人之间更易于达成妥协。等级相等越远,和解的可能性越小。随着一个社区或社会的分层增加,和解就会减少,而更多地为刑罚、赔偿和治疗所替代。”(128)

2.司法运行的关系公理——基于形态—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即人们相互关系的分配,包括分工、结合和亲近的司法权。

公理一:社会分化程度与司法权运行需求的关系呈曲线型。法律的变化与分化成正比,达到某一点之后,则成反比变化。具体地讲,法律随分化而增加,一直到分化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共生(symbiosis)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在功能上没有分化,相互之间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换时,法律很少;而在另一极端,当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于他人时,法律也很少。(129)

公理二:司法权运行需求与亲近程度(关系距离)的关系呈曲线型。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司法权是不活跃的;司法权运行需求随人们之间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加到人们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司法权需求开始减少。在陌生者之间,司法权需求达到最高值。

公理三:司法权运行总量与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居于社会生活中心,社会一体化程度高的人所需司法权运行多于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换句话说,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们之间的违法要轻于与社会生活更加一体化的人们之间的违法。“大量法律所调整的也总是与一体化程度高的人们相关的事情,如就业、交换、组织行为、管理和婚姻等。”(130)“一个社会化一体化的人对社会边缘化的人提出控诉的可能性随他们的社会一体化程度的差异的增大而增大,控诉成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131)“未婚者、离婚者或失业者、逃学者、流民、缺乏友谊的人以及破裂家庭中的孩子——所有这些人,按照边缘性理论,都更有可能进行不轨行为。”(132)“在法律过程的每个阶段,社会边缘化的人都更容易受到法律的威胁。”(133)

3.司法运行的文化公理——基于社会生活符号的司法权——司法权运行总量与文化总量成正比。“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不同而变化。在某些地方,文化非常多,以致初来乍到者需要花费数月乃至数年的时间来熟悉它的许多特性,否则就无从知晓,而在有的地方,只有很少的文化,并且早已众所周知。”“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134)“在创造性活动或其他文化活动繁荣之时,立法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律的发展尤为迅速。”(135)“在一个社会或社区内,法律在文化空间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136)“个人的文化取决于他有多少思想,取决于他的穿着、饮食、行为、观察和娱乐。个人生活中的文化的量预示了其生活中的法律的量。”(137)

4.司法运行的组织性公理——基于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即采取集体行动能力的司法权——司法权运行总量与组织性程度成正比。(138)即使如今组织在许多方面增加了,它的范围却在向相反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一个组织流向另一个组织。这些组织继续存在,而其成员的成员身份的寿命却越来越短。(139)未来的组织将是长久的,但却很软弱。这涉及司法权运行量质的组织化均衡问题:从总量上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司法组织的构建总量,但在质上,我们应当明确司法组织的独特性。控其量而隆其质也可以称为一种特殊的均衡要求:量与质的均衡。

5.司法运行的社会控制公理——基于社会生活规范方面的司法权——司法权运行总量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成反比。社会控制规定了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出反应,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出的,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140)社会控制可以解释处于组织内、邻里间、公共场合中和面对面偶然相遇中人们的行为。(141)社会控制的量根据不同场合而变化。例如,私人场合中的社会控制多于公共场合,而法律则少于公共场合。有自己的保卫系统的组织,法律也较少。朋友间的法律也少于一般关系。法律甚至在同一天的不同时刻也不同。例如,当人们入睡时,大多数社会控制也就松懈了,而法律却增加了。(142)“夜晚是警察活动最频繁的时刻……睡觉期间的公共控制的加强可能是与非正式控制的瓦解相联系的。当人们之间的交往停止时,除了官方的威胁或身体的制约外就没有其他制裁了。在夜晚,社会的法律结构变得赤裸裸,白天里那些如同血肉一样附在法律骨架上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复杂系统在黑夜里都剥落了。”(143)在布莱克看来,如果现代社会的这些趋势继续下去,很可能在几个世纪内或迟或早,将出现一个新的社会。这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人们专业化了,但又是可互换的;这是个游牧者的社会,人们既亲密又有距离,既同质又多样化,既是有组织的又是自治的,名誉和其他地位每天都会变化。昔日将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但社会却是不同的社会。它将同时是公社型的和情势型的,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均衡社会。

布莱克对未来均衡化社会生活的畅想,可以表达他力图建构一种司法均衡运行分析框架的雄心。他说:“可以设想,这是一种亲密和疏远、相似和差异、稳定和变化在同一场合的共存。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的人们,他们在某些方面是共生的又是可互换的,在某些方面是密切的和同质的,而在其他方面则又是陌生的和异质的,想象一下成员不断流动的组织,并且想象一下地位和名誉的不断流动,即使存在着不平等和污名也都只是暂时的。”(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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