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五】
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未经审核擅自引进和销售“问题地图”案
案情:2007年7月,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与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上海虹桥宾馆出售的一张由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引进的新加坡某公司编制出版的《中国地图》涉嫌违法。经查,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引进并销售新加坡版《中国地图》。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各项规定。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于2007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1)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2)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3)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4)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规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问题地图”,没收全部“问题地图”,罚款人民币5 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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