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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执行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阻碍了债权人通过执行依据确定的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执行难”从本质上是社会不和谐的反映,并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阻碍作用。“执行难”也是社会诚信危机在执行领域的表现。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

四、“执行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

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阻碍了债权人通过执行依据确定的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执行难”从本质上是社会不和谐的反映,并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阻碍作用。

(一)法治权威受到蔑视与挑战

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以及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比其他规范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更具有支配性,即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然而法律的这种权威需要通过司法权和强制执行权的顺利运行而建立。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绝非与生俱来,而是透过具体案件所彰显的正义赢得。“执行难”的出现,必然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写满正义的纸张”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面前变为“法律白条”,进而使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在被执行人的抗拒下荡然无存,这必将动摇他们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0]

(二)公平正义失守于最后防线

和谐的真谛是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41]同样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执行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由于执行依据是“写在纸上的正义”,它能否得到公正及时的执行,直接关系到正义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转化与实现。有学者指出,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强制执行权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42]“执行难”的出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救济期望的落空,社会主体之间遭到扭曲和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未能得到有效矫正,正义在最后的防线上失利,从而为冲突播下火种。

(三)诚信友爱遭到遏制

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友爱互助法制观念的形成,不仅有赖于道德的宣教,更有赖于法律的教化与规制。“执行难”的出现,无法实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的目标,使市场参与主体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从而扩大市场交易成本,破坏经济发展。德沃金曾经说过,“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43]这是一个诚信社会的生存发展准则。“执行难”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投机钻营、尔虞我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变相支持与奖励,因被执行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而使社会公众无法正确认识违背诚信应当付出的代价而放任违法,并对诚信原则发自内心地抵制和疑虑。同时,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不利于其消除隔阂,建立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执行难”也是社会诚信危机在执行领域的表现。有研究表明,诚信的缺失给社会带来许多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44]首先,诚信危机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一旦人们为了个人私利而置诚信于不顾,使诚信危机在一些人身上出现,就必然危害人们之间正常的、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社会的基本秩序与和谐关系,从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次,诚信危机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团结。诚信的作用从理论的高度可以概括为“凝聚力”三个字,正是这种凝聚力规范着人们的选择,使人们在多元的人生道路面前毫不犹豫地走向正确之路,而且确信这种选择是正确选择,而这恰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一旦发生诚信危机,人们就失去了共同的道德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就必然涣散人们之间的凝聚力。再次,诚信危机败坏了社会风尚和秩序。在诚信危机发生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逐渐淡化、消失甚至走向反面;人们对原来的道德价值系统的崇敬感、神圣感没有了,感到困惑、迷茫、彷徨、焦虑乃至幻灭。诚信原则的扼制,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最终使市场经济从基础层面遭到破坏。

(四)社会安定受到损害

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和谐社会并不排除差异与矛盾,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身就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强制执行权的顺利运行,可以引导社会矛盾向良性方向发展;反之,“执行难”的出现则会诱导社会矛盾朝恶性方向转化。一方面,当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在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公权力得不到救济时,当事人可能转而寻求自力救济。一些当事人走投无路,便通过上访寻求出路,影响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甚至求助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代为索讨债务,绑架、伤害当事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45]另一方面,执法主体的不规范执行行为乃至违法执行行为,不仅使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加剧执行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可能诱发暴力抗拒执行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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