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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传媒:如何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从一个侧面考察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丁柏铨构建和谐社会,这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符合社情民意之举。上述数据充分显示了中国当前贫富不均的严重程度。以上社会不和谐因素,分别涉及权力、利益、观念、关系等四个方面。

新闻传媒:如何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从一个侧面考察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丁柏铨

构建和谐社会,这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符合社情民意之举。为实现这一目标,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作出了相应努力。

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尚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它们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干扰和障碍,其中有的程度还颇为严重。这不能不引起党、政府和人民的关注,不能不引起新闻传媒的关注。

一、用深邃眼光解析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生成原因并决定如何应对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1]以上六个方面,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指明了其必备条件。

“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化解矛盾和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2]质言之,它具有一种抗不和谐因素干扰和侵害的良性机制。“和谐是一个相对的、发展中的概念。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性中的统一。”[3]和谐是相对于不和谐而存在的。它本身就是以事物的矛盾和差异为前提的,如果离开了事物的矛盾和差异,也就无所谓和谐。

清醒地认识到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是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

在笔者看来,社会生活日常性的不和谐因素,主要生成原因大致有——

一是权力滥用和失控。“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4]但现实中,人民赋予的权力却被一部分人用来牟取私利。权力滥用和失控现象,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有些地方已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7月9日报道,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曾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全县最好的实验小学只招收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此事引起了当地百姓的愤慨。[5]这是某些地方的权力部门在利用所掌握的公权,为自己和一小部分人谋取利益,人为地制造和扩大不和谐因素。其滥用权力的程度触目惊心。这说明:一旦权力异化,诸多不和谐因素将由此而生。对此,新闻传媒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分配不公和悬殊。几乎所有学者都认同,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达到0.458。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表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其中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里。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上述数据充分显示了中国当前贫富不均的严重程度。统计局的报告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10年还将进一步扩大。[6]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不可否认,一部分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侵吞了国家的、公共的财产,从而成为暴富。新闻传媒必须直面现实,在各类报道中,在基调的把握上,对合法创业、致富者加以肯定,对相对贫困的群体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对非法掠夺他人财富或侵吞国家资财而以此获取暴利者进行鞭挞。

三是观念碰撞和冲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此转型期,经济体制正在转轨,新的体制刚刚确立,尚不成熟,原有的体制虽已被取代,但惯性的力量仍然在起作用;先前的利益分配格局已经被打破,还会继续被打破;与此相联系和相对应,社会观念呈多元化存在形态;随着对外进一步开放,社会观念形态将表现出更为复杂化的趋向,观念的碰撞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的不和谐。

四是关系失调与失衡。“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并进而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和谐。”[7]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失调、失衡,自身与周围环境关系的失调、失衡,对此,新闻传媒须加以重视和保持警惕。通过真实地、负责任地报道新闻事实和有关信息,使社会各方了解相关重要事实的情况,从而加强沟通交流,这是新闻传媒的天职。在对社会纠纷所作的报道中,既体现正义和公理,仗义执言;又坚持公正、客观,遵循平衡原则——这是传媒操守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新闻传媒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的正确方法。

以上社会不和谐因素,分别涉及权力、利益、观念、关系等四个方面。有时,仅仅关涉其中一个方面就足以引起社会不和谐;有时,则是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社会不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传媒要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就必须透彻了解社会不和谐因素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尽己所能,并按自身角色身份的特点开展工作。

二、理性认识新闻传媒在对待社会不和谐因素问题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误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为在社会不和谐因素面前可以而且应当采取回避态度。

正视并以恰当的方式揭示这些不和谐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并行不悖。以恰当的方式揭示社会不和谐因素,具体是指:以消解不和谐因素、促成社会和谐为旨归,在报道中不玩赏、猎奇,不渲染、炒作,不夸张、放大,恪守客观原则和平衡原则,重视对报道效果的事先估量和事后评估,防止由于媒体的不当干预引起社会不和谐因素加剧。媒体对相关事实要加以真实的和负责任的报道,在报道中充分地、客观地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视情况对事实和背景作出必要的分析、解释,借由公众广泛参与所造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引起有关机构、部门对不和谐因素的重视,在社会监督之下,促使不和谐因素逐步消解,或向和谐方向转化。

常有人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成它们应当回避社会不和谐因素,甚至以为倘若报道涉及了不和谐因素,就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其实不然。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不会因为新闻传媒采取了回避态度而自行销声匿迹;在一定条件下,倒是会因为未得到有效遏制而继续增加和扩大。媒体公开报道——社会广受关注——形成公众舆论——(有关机构和部门)迫于压力而作为——不和谐因素得以消解,这是新闻传媒参与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大致轨迹。

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事情,在一段时间内引起了街谈巷议,从而成为热点问题。热点问题与公众有着较高关联度,因此为他们所密切关注,它往往涉及敏感话题,且隐含着或凸现出不和谐因素。在此种情况下,回避热点问题以免招惹麻烦常成为新闻传媒的选择。然而,这样的选择未必明智。在笔者看来,新闻传媒在具有一定敏感性的热点问题上保持沉默,三缄其口,这种做法有着明显的弊端:一是从媒体自身的利益方面说,在重要热点问题上缺席和失语,不利于提高其权威度和公信力;二是从社会的期望方面说,回避热点问题意味着新闻传媒在一些重要领域放弃了引导社会公众舆论的责任,因而有负社会期望;三是从客观效果方面说,故意绕开某些热点问题,无助于消减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

误区之二:误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为可以而且应当对受众掩盖社会的某些严重不和谐因素

不和谐因素有着多种内涵,有时甚至包括突发性的灾难或事故所造成的危机事件。灾难或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某些相关责任人、事发地的某些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某些负责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掩盖事实真相,特别是对新闻传媒封锁消息。广西南丹透水事件发生后是如此,山西繁峙金矿矿难发生后也是如此。这几乎已成“定律”。然而,事实证明,封锁真实信息、掩盖事实真相,并不能消除矿难中死难者的亲族与矿难责任人以至当地政府之间的严重对立情绪,并不能有效改变当地社会极端不和谐的状况。长期以来,人们已形成如下思维定势:严重的事件发生后,捂着它,不让有关信息公开传播,这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相反,则有碍社会稳定。这实际上是对掩盖某些严重不和谐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足够的估计。

2003年“两会”召开前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两校食堂发生了爆炸事件。由于人们在第一时间获知了关于事件的真实情况,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和传播的市场,由爆炸事件所引起的社会不和谐(猜疑、抱怨、恐慌等等)被缩至最小,且在很短时间内就被化解。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反复回味并从中获得启迪的经典个案。在信息时代,重大突发性灾难或事故发生以后,要想长时间地封锁真实信息和遮掩事实真相,使人们浑然不觉,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采取封锁消息、掩盖真相的做法,不和谐因素不仅不会消减,反而会造成社会公众大范围的猜疑和惶恐。

误区之三:误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成可以而且应当“报喜不报忧”。

“报喜不报忧”,此做法历来就有,在建国后的一些历史时段,有过突出表现。某些领导干部要宣扬政绩,当然希望新闻传媒“报喜不报忧”;一些新闻传媒希冀得到领导同志的首肯,因而也乐于“报喜不报忧”。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后,“报喜不报忧”似乎又新增了依据。某些领导同志和新闻工作者,往往把“喜”等同于“和谐”,把“忧”等同于“不和谐”。受此思维逻辑的支配,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就必然只能是“报喜不报忧”了。

如果理性地看问题,那么就应当明了:“报喜不报忧”,过去不可取,今天仍然不可取。不妨套用一下古人的话:“喜兮忧所倚”,“忧兮喜所伏”。况且,“喜”与“和谐”、“忧”与“不和谐”并不能完全等同。如果“喜”是指出色的成绩、良好的态势,“忧”是指存在的缺点、错误、问题和困难的话,那么,“喜”中常常潜藏着不和谐的因素,“忧”中往往隐含着在一定条件下向和谐方向发展的可能性。

从新闻传媒的角度来说,“报喜不报忧”并不能用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解释。保持清醒头脑,在“报喜”的同时也“报忧”,这是必须坚持的底线。而尤为重要的是:在人们尚看不到“忧”的时候,新闻传媒应当能敏锐地发现存在的隐患,向人们发出关于“忧”的预警;在人们只是一般地感到“忧”的存在的时候,新闻传媒要能找到“忧”存在的原因、消除“忧”的方法以及避免同类情况出现的有效途径。

三、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新闻传媒应当怎样做,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并收到好的效果呢?

新闻传媒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采用的是自己特有的方式。所谓特有的方式,是指向公众真实地、及时地报道事实和传播信息。新闻传媒所报道事实和传播的信息,应当是大多数受众应知、未知而又欲知的,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新闻传媒在报道事实、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蕴含着自己的是非判断和价值判断。它们既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又巧妙地施影响于受众。

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影响受众的方式有如下两种:一是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并进而直接影响受众的精神世界;二是对事实所作的报道,参与形成了特定时段的社会舆论;或以此为主导形成了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对受其作用的受众发生了相应影响,这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间接在影响受众。

因此,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或者是对事实的真实报道和隐含其中的积极的价值观念所发挥的作用,或者是对事实的报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所发挥的作用。直接影响受众的精神世界,通常是因为所报道的事实除了具有新闻价值以外,还具有某种内在的力量,并比较容易得到受众的广泛认同;形成某种舆论再由舆论影响受众,这是一种虽然间接然而亦相当有效的方式。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现实环境,既包括建立在物质条件基础上的环境,又包括虽触摸不到然确实存在的舆论环境。人们身处于一定的舆论环境中,在包含着是非判断、价值判断等内容的理性层面,及饱含着好恶、爱憎、亲疏等内容的情感层面,都不可避免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更为重要的是,舆论还会进而影响人心聚散、向背。以上两种方式合起来,就是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特定方式。

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新闻传媒所采用的也是比较特殊的干预方式,围绕着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而展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地传播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信息,为他们发表意见提供相应的渠道和园地:针对社会不和谐因素,有意识地、富有艺术性地设置某些议程,激励、批判双管齐下,伸张社会主义,切实担当起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

具体而言,在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新闻传媒面对不和谐因素可以而且应当发挥如下作用——

1.疏导宣泄作用

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之一,就是始终保持公众情绪宣泄渠道的畅通,针对其郁积在心头的烦闷进行疏导。通过疏导宣泄,使公众心气得以理顺,关键是要在媒体上给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直言),或由媒体代为发表他们想要发表的意见(代言)。2004年新春伊始,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成了国内八大网站的关注热点。只要网民点击网易新浪、搜狐、人民网、雅虎、新华网、千龙网、大洋网,每个网站都设有“宝马案”专题。据《沈阳今报》报道,1月4日,该报关于哈市“宝马撞人案”可能重新调查的消息见报后,从上午11时至晚上8时,新浪网的网友跟帖量就突破了1万条,创下了该网站的当日单击新闻网友跟帖量之最。[8]这说明在网络所提供的发表意见相对方便的条件下,公众的意见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表达,而事实上,这些意见对于“宝马撞人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是公众的意见得到正确的疏导、发挥了正面作用的个案。一般说来,公众在传统的媒体上发表意见,机会相对较少,受到制约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应当站出来,说自己该说、大多数公众想说的话。这其实也是在发挥疏导宣泄作用。像南丹矿透水事件、山西繁峙金矿矿难事件中罹难矿工的亲属,海城毒豆奶案中的广大学生家长,愤愤不平、有话要说。此时,新闻传媒如果一言不发,不作伸张正义的努力,那么,有关公众的情绪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宣泄,相关地区就无和谐社会可言。

2.沟通交流作用

由于缺乏及时和经常的沟通、交流,社会有机体中的各个部分,即使原来关系和谐也会变得不和谐;即使都以和谐社会建构为目标并在进行共同努力,也会出现不和谐的局面。沟通情况和交流信息,既有利于本方了解对方,也有利于对方了解本方。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普遍实行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失为一种让公众了解政府的有效方法。今后,政府除了通过新闻发言人经常性地发布广大公众关心的政务信息以外,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公共信息的发布制度。新闻传媒要充分利用好政府新闻发言人所提供的信息,但又不能满足于此。要致力于搭建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以及便于社会各方沟通交流的宽广平台。在这里,人民能及时地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党和政府能比较充分地听到人民真实的声音。

3.激励批判作用

这里所说的激励,是通过新闻传媒在社会生活中树立各种道德和行为楷模,在公众中造成见贤思齐效应。那些可担当起激励社会的重任的楷模,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对他们进行大力报道,既是因为他们本身兼具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又是因为他们符合新闻传媒议程设置的需要(媒体的议程设置,常常不乏针对现实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的考虑)。媒体用受众身边的道德和行为楷模影响、带动受众,如果符合新闻规律、尊重受众接受心理,那么往往是行之有效的。南京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周光裕的事迹,经过新闻传媒的广泛传播,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新闻传媒的批判作用与激励作用相辅相成。由于有了可以担当起激励重任的报道对象,广大公众的精神世界更加充实,社会的阴暗面显得尤其丑陋;由于新闻传媒发挥了批判作用,激励就尤其显得不可缺少。

四、正确估量新闻传媒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所能发挥的作用

对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所能发挥的作用,应当有正确的、科学的认识和估量。新闻传媒和新闻舆论在正确导向或错误导向的作用下,其影响力都可以是相当大的。导向正确,舆论发挥的是强大的正向作用,弘扬和谐因素,消解不和谐因素,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对于党和人民而言无疑是“福”;导向错误,舆论发挥的是强大的负向作用,制造和扩大不和谐因素,不断损害、侵蚀和谐因素,会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社会发展、进步,对于党和人民而言无疑是“祸”。事实一再证明: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福祸论”,是一个关于舆论导向问题的科学结论。

然而,对舆论力量和新闻传媒作用的理解应防止出现偏差。诚然,新闻传媒和新闻舆论的作用力是相当大的(特别是在重大危机事件中,牵一发而动全局,其强大作用力表现得特别明显)。然而,在整个社会历史进程中,其作用力毕竟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威力无比。媒体可以揭露和抨击社会上的各种不法行为,但并不能代替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媒体可以批评各种丑恶现象和错误行为,但并不能代替党政部门处理任何人、任何事;媒体可以启发人们怎样思想、如何行动,但不能代替行政部门发出指令。总之,新闻传媒既无司法权力,也无行政权力。而对于自己的受众而言,媒体也并不拥有约束力、强制力。阅读不阅读某张报纸,收看不收看某个电视台的节目,主动权掌握在受众的手里。在阅读了报纸和收看了节目以后,是否认同媒体的观点并心向往之,主动权也仍然掌握在受众的手里。针对受众心理进行有效传播,使传播内容进入受众心智,并被认同和接受,这是新闻传媒应当作出的努力,也是大有可为的。

在现实生活中,认为“新闻传媒万能”、“新闻舆论万能”者,也许并不占多数;但是,在潜意识层次认为“成也传媒、(特别是)败也传媒”者,恐怕不在少数。倘若某地工作中出现了重大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首先被问责的往往就是新闻传媒。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当然应担当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然而,让它(他)们负载过于沉重的任务和“无限责任”,又显然是不恰当的。

(本文由作者提供,原载《现代传播》2005年第5期)

作者自评

1.构建和谐社会,是近年来的一个经常性的热门话题,新闻理论研究对此理当予以关注。根据我的跟踪观察,新闻学人和业界人士在研究中涉及和谐因素的较多,涉及不和谐因素的则相对较少。在我看来,新闻传媒在社会不和谐因素面前,不能视而不见。它们的相当一部分重要作用,是在分寸恰当地报道社会不和谐因素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于是,我选取了当时研究者们尚未取用过的角度,由新闻传媒应当如何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入,剖析社会生活中典型的不和谐因素的生成原因,这仅是铺垫;着力点则在于分析回避、掩盖社会不和谐因素和明明存在不和谐因素却一味“报喜不报忧”等类误区。文章对新闻传媒面对社会不和谐因素应当持有的正确态度和应当采取的合理做法进行了探讨。该作力图体现出对新闻传播现实问题所作的学理思考。

2.近年来,在新闻学界和业界,新闻传媒是执政资源的观点常被提及。我认为,这反映了我国的一种客观现实,需要从学理方面加以探索。既要避免语焉不详,又要尽可能避免偏颇。我在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的执政能力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的过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认为,新闻传媒属于执政的物质—精神资源,而非一般的物质资源,也非一般的精神资源。文中将新闻传媒与执政的物质资源、执政的精神资源、执政的权力资源逐一进行了比较考察,并由此阐明了新闻传媒作为执政资源所具有的特殊性。这一特殊资源,在传播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和各类信息方面,在进行舆论监督和干预社会生活方面,都还有很大的潜能可以发挥,而这与主政者的开明和民主程度密切相关。总之,文章是想从学理研究的角度回答由新闻传播现实所提出的亟待回答的问题,体现在这一方面的追求和努力。

【注释】

[1]见《胡锦涛论和谐社会六大特征》,http://www.ce.cn,2005-02-20。

[2]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3]孙家正:《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文化责任》,《光明日报》,2005年8月4日。

[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5]见http://www.sina.com.cn,2005-07-10。

[6]见http://news.163.com,2005-07-14。

[7]孙宇挺:《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需化解十大不和谐因素》,http:// news.qq.com,2005-03-07。

[8]郑亚楠:《网络新闻传播对中国政治民主进程的促进作用——兼析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国网络传播网,20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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