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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体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体育法的问题,《体育制度基本法》的精神就是国家应当在体育运动中起主要的作用。不过,葡萄牙司法部门还是尽力避免对体育组织的决定进行审查。

第二节 葡萄牙体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葡萄牙的基础体育法《体育制度基本法》颁布于1990年1月13日(2004年7月21日对第30/2004号法令进行了修订,但没有生效[4]),该法制定了一整套发展体育运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规定了葡萄牙体育制度的基础框架,推动和确立了作为一种文化的体育活动的指导方针,而这被认为是人类的全面教育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自从该法颁布以后,葡萄牙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许多涉及体育运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涉及体育协会、体育主管人员、体育资助、体育伦理(兴奋剂、暴力、腐败)、学校体育、职业体育等。

一、制定《体育制度基本法》的准则

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葡萄牙体育活动的法律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不过,从最开始就应当考虑下面的因素,即宪法规定的自由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以及从事体育运动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序和规则。

该法的名称为《体育制度基本法》,其第1条规定如下:本法确立了体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其目的是推动体育活动的大众化并为之提供指导方针,而这是完善人类教育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对该条的解释是,一方面,体育制度是最终的结果;另一方面,不管体育制度的组成如何,其目标都在于“推动体育活动的大众化并为之提供指导方针”。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体育运动大众化是完善人类教育的一个基本要素,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体育运动大众化的表现则可以在涉及学校体育、学院体育、办公室体育、军队和保密单位的体育以及联合体育的条款中得到体现。

二、确立葡萄牙体育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以宪法为根据

根据《体育制度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体育制度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其具有的高度教育性的内容,鼓励每个人都在宪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体育活动,而不管其是娱乐性的还是学校之间的比赛,这也同样适用于体育协会、体育集团以及地方政府。

2.国家政府在体育运动中的中心作用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体育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在体育运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也给国家和其他公共当局的干涉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而且这种干涉是必需的。至于体育法的问题,《体育制度基本法》的精神就是国家应当在体育运动中起主要的作用。该法第3条指出,政府要确保在体育运动中正在进行的、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及与体育运动中的主要管理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要制定一个为期四年的体育发展规划。[5]后一部分关于制定体育政策规划的规定指出,制定通过一个综合性的体育发展规划的根据不仅是体育制度自身必须实现的内部目标,而且这些规划对于解决体育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3.承认奥林匹克主义

不可否认的是,从葡萄牙体育制度的角度来讲,奥林匹克主义不仅包括体现奥林匹克运动的规则和原则,而且还包括四年一次的奥运会。根据《体育制度基本法》第3条第3段的规定,一个综合性的体育发展规划的有效期限是四年,这和奥运会的周期是一致的。

4.普遍性(或者大众化)原则

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并应当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这样就意味着,体育运动的普遍性是毫无疑问的,尽管有涉及年轻人、老年人以及儿童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尤其是体育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仍然可以认为体育运动具有大众化的因素。

5.体育系统的分权

国家在保障公民行使体育权利的时候并不是单独行动的,根据前述《宪法》第79条的规定,国家是和学校、体育组织和体育团体等联合采取行动的,因此,合作原则也是体育系统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国家各级政府、学校和体育组织进行合作,而这又是引导国家体育政策的发展方向之一。同时,从合作的角度来讲,体育组织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的自治地位必须得到承认,其基本根据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46条(结社自由)和第79条(体育运动)的规定。

6.体育活动的多重性

体育活动的多重性指的是体育活动既具有较广和民主的一面,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可以通过某些体育运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这在《体育制度基本法》第2条第1段有关娱乐和竞技性体育运动的特点中有所阐述。不过,考虑到在学校和普通大众中推广与保障身体健康权有关的体育运动的价值,如果仅仅从体育运动本身来讲,我们首先提及的几乎都是大众体育或者公共体育而不是所谓的高水平体育或者职业体育。

7.遵守体育伦理道德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79条第2款涉及遵守体育伦理道德的问题,而这个原则在《体育制度基本法》第2条第2段b部分以及第5条中也有阐述,它包括制止或者阻止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反对腐败和兴奋剂等。这表明遵守体育道德是最低程度的义务,国家的干涉是必要的,这种干涉不应当仅仅是预防性的,而应当是惩罚性的。

8.体育组织的参与

该原则是参与民主或者自由参与的鲜明体现,自从1997年高等体育委员会成立以后就更显著。在其他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内,其组成人员中也有一部分的体育组织的代表。

9.司法介入的限度

《体育制度基本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一般性的法律规定来对体育组织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不过,葡萄牙司法部门还是尽力避免对体育组织的决定进行审查。与欧洲法院对“体育规则”的理解类似的是,《体育制度基本法》第25条第2款指出:“不能对那些基于违反技术或纪律性规则而作出的涉及严格意义上的体育问题的决定或者审议事项提出异议,也不能就此类决定到有关体育组织以外的机构去上诉。”[6]

以上主要是在《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和《体育制度基本法》中体现的有关葡萄牙体育制度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主要由公众参与并由法规规范的其他体育运动领域包括体育训练、体育伦理道德、学校体育、自愿约束体育主管人员的规定、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劳动规章、高水平竞争性的体育运动、体育意外事故的保险、体育医疗保障、体育俱乐部和体育社团的法律制度、体育协会的法律规定、体育发展规划合同、体育组织许可制度、民间体育组织的征用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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