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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体育法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相应地,葡萄牙体育法的发展也是引人注目的。葡萄牙以及其他一些欧洲西南部的国家,采取的都是一种干涉主义的体育立法模式。虽并不能因此而认为葡萄牙的体育法已经是一种自治的法律规则,但暂且可以认为它正在趋向于自治。

第十八章 葡萄牙体育法

位于欧洲大陆西南端伊比利亚半岛上的葡萄牙,虽然面积只有九万多平方公里、人口只有一千多万,但在体育方面仍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都归功于其优秀运动员和运动队在国际上的杰出表现。毫无疑问,足球是在葡萄牙最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其次是篮球、手球和冰球。而使葡萄牙在国际体育竞技场上大放异彩并被视为葡萄牙体育运动代表的包括足球运动员尤西比奥和路易斯·菲戈,奥运会奖牌得主卡洛斯·洛佩斯(奥运田径史上第一位获金牌的葡萄牙运动员)、弗朗西斯·奥比克维鲁(田径)、努诺·德尔加多(柔道)、罗萨·莫塔和自行车选手努诺·里贝罗等人以及一些诸如获得欧洲冠军杯的波尔图等优秀足球俱乐部和获得欧洲杯亚军的国家足球队。另外,游艇比赛、马术比赛、曲棍球比赛和手球比赛等等也是葡萄牙人热衷的体育运动。与此相应地,葡萄牙体育法的发展也是引人注目的。

葡萄牙以及其他一些欧洲西南部的国家,采取的都是一种干涉主义的体育立法模式。[1]葡萄牙早在共和国统治早期即1921年就第一次参加了斯德哥尔摩奥运会,自20世纪40年代起葡萄牙政府就开始关注体育领域的立法问题。1942年9月5日制定的第32/241号法令在引言部分就强调制定体育教育、体育运动与学生健康的一般规则的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葡萄牙人民的体育运动并且把体育运动引向法制轨道。自此以后,与体育运动相关的公众立法便层出不穷,但是只有在1974年四月革命之后,通过之后的宪政政府以及一些特别法律的规定,公共利益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才得到了承认。特别是1990年1月《体育制度基本法》发布以后体育立法的发展更为显著,[2]这份意义深远的法律文件被认为是体育法律自治的经验指标之一,其他指标包括:日益增长的判例法;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法学教师和研究者对法律和体育两分法产生的问题开始进行科学分析;在体育科学领域越来越多地尊重法律规则。虽并不能因此而认为葡萄牙的体育法已经是一种自治的法律规则,但暂且可以认为它正在趋向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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