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

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GATS第20条第3款规定“具体承诺表应附在本协定之后,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因此,服务承诺表是WTO有关服务贸易规则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8]以下以我国对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承诺为样板,阐述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方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GATS第16条第2款列举的6类市场准入限制方式,除非在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用或维持。

第四节 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

GATS第20条第3款规定“具体承诺表应附在本协定之后,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因此,服务承诺表是WTO有关服务贸易规则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由成员方自由地进行承诺,并可以在承诺时附加限制和条件,因此,各成员方在服务领域所承担的准确义务必须借助服务承诺表才能够得到确定。同时,由于承诺缺乏标准化,各成员方进行承诺的方式有很大差异,因此,对各成员方承担的具体义务进行比较十分困难。正因为如此,通过承诺表来确定成员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与最惠国待遇义务免除清单一起被看做是服务贸易的结构性缺陷(structural weakness)。[28]以下以我国对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承诺为样板,阐述服务承诺表及其构造与解读方法。

一、服务承诺表的构成要素

我国所作出的服务承诺(示意表)(具体承诺以金融部门为代表)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img4

GATS第1条中所规定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与GATS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内容相结合,构成服务承诺表的骨干和框架。GATS第20条规定,承诺表应当列明如下内容: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适当情况下实施承诺的时限和承诺生效的日期。具体来说,对市场准入(表中的第二栏)和国民待遇(表中的第三栏)的承诺、限制和条件要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如示意表所示,在服务承诺表中分别标以(1)、(2)、(3)、(4)}四种方式标明。除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措施外,成员方可以将特定领域里不属于GATS第16条和第17条所列举的内容列入附加承诺(表中的第四栏),如对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特许要求所作出的承诺等。附加承诺栏目仅用来列举积极的义务承担,而不用来列举附加限制。只有参照具有上述构造的服务承诺表,才能确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在各部门或分部门的分布状况和适用条件及限制,才能确定某一成员方承担了哪些具体的义务。

二、服务承诺表的结构

服务承诺表包含两大组成部分: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和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水平承诺所列举的承诺及有关限制和条件等适用于承诺表中所有部门和分部门,将这类承诺列入水平承诺之中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如以上示意图所示,我国对市场准入的水平承诺规定,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之中,因此,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标明;对国民待遇,我国承诺对于给予视听、空运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水平承诺通常指向特定的提供方式,特别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由于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部门和分部门,因此,确定一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所承担的义务必须将水平承诺的内容考虑进来。具体承诺仅适用于所列举的特定部门、分部门或具体的服务贸易活动而作出的承诺,超出此范围,相关承诺就失去效力。上述示意表是对WTO的第7个服务部门即金融服务项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中的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承诺,超出了金融服务所列举的范围,所作承诺不予适用。

为了尽可能地便于比较,服务承诺表有一定的格式。对于提出报价的每一部门或分部门,承诺表必须按照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每一种方式列举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要维持的任何限制。

(一)第一栏——承诺对象

承诺表第一栏的内容是作为承诺对象的部门、分部门或业务活动,是对承诺对象的界定。除在水平承诺项下各成员方要在第一栏中标明适用于所有的部门之外,在具体承诺项下,成员方根据其与其他成员方谈判的结果自主地确定将把哪些部门、分部门或业务项目列入承诺表中,也只有在这些部门、分部门或业务项目中所作承诺才得以适用。例如,金融服务部门有两个分部门: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成员方可以在承诺时对分部门项下的金融活动做进一步的分解,使服务承诺更加细化。示意表中的承诺对象是银行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付资金;(2)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保理和融资;(3)金融租赁;(4)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5)保证和承诺;(6)自营或代客外汇交易等。

在许多情况下,各服务部门项下的项目通常伴有一定的代号,指向联合国的分类方法——中心产品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以便对有关的部门或分部门所包含的服务活动给予详细的解释;或者对列举进行详细的界定以消除承诺范围的模糊性。[29]

(二)第二栏——市场准入限制

当成员方对某一部门或分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义务时,如果该成员方对市场准入维持有任何限制,那么,该成员方必须对每一种提供方式下所施加的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GATS第16条第2款列举的6类市场准入限制方式,除非在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采用或维持。

在我国对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承诺中,对于第一种服务提供方式——跨境提供的市场准入,我国承诺允许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有关的软件;允许对有关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提供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有关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除此之外,对跨境提供的市场准入不作承诺。对于境外消费我国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在覆盖的地域方面,我国承诺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具体时间表是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客户方面,我国承诺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外汇业务服务,无客户限制。[30]对于第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自然人移动方式下的市场准入,我国除水平承诺的内容外,没有作出承诺。

(三)第三栏——国民待遇限制

GATS第17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是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如果成员方拟对国民待遇实施任何限制,该成员方必须将此类限制措施在承诺表的第三栏中标明。

值得注意的是,GATS第20条第2款规定,既与第16条市场准入不一致,又与第17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应当列入与第16条即市场准入的有关的栏目中。在这种情况下,所列内容亦被视为对国民待遇规定了条件和资格。因此,考察一成员方对国民待遇的承诺及其限制条件不仅要看第三栏中列举的内容,而且还应考察第二栏中列举的有关条件。但是,这一做法也为确定成员方的有关义务埋下了隐患。[31]

仍以以上我国对银行服务所作出的承诺为例,我国对承诺的银行服务的跨境提供没有国民待遇限制,对于境外消费我国没有国民待遇限制。对于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国民待遇,我国承诺除以上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除此之外,无其他限制。对于自然人移动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我国除水平承诺的内容外,没有作出承诺。

(四)第四栏——附加承诺

在第四栏中,各成员方可以列入不属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附加承诺,如对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特许要求所作出的承诺等。该栏目仅用以列举积极的义务承担,而不用来列举附加限制。例如,在以上金融服务承诺中,我国所作出的附加承诺是对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三、承诺的方式

服务承诺的表述方式,如其他服务承诺一样,大体上有两类:标准术语的承诺方式和文字性描述的方式。

(一)承诺表所使用的标准术语

在以下情况下,承诺表的相关内容使用统一的术语:对特定的部门、分部门和提供方式如果不存在限制,填入的内容是“无”(NONE)。如果成员方在特定的部门或分部门中对特定的提供方式可以自由地实施或维持与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该成员方应在承诺表中的恰当位置填入“不作承诺”(UNBOUND)。在有些情况下,特定提供方式是不可能的或不可行的,如跨境提供桥梁建筑服务等,在此情况下,所使用的术语是“不受约束*”(UNBOUND*),并通常带有解释性用语如“因缺乏技术可行性而不受约束”等。

(二)文字性描述

在很多情况下,受约束的承诺采用文字性描述,用以表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有人称之为带有限制的承诺(commitment with limitation)。限制的内容长度不等,也不使用统一的用语,但以以下两种方法为基础:

1.在适当位置用文字描述限制的性质,说明使该限制措施与GATS第16条和第17条不一致的因素。

2.在有些情况下,成员方通过描述其报价显示承诺系有限承诺,而不采用显示其所维持的限制措施的办法。这种方法经常被用以显示对提供服务的某些种类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机会。

【案例13-3】

美国赌博案

在美国赌博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美国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承诺。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如果美国对市场准入作出了有效承诺,那么,美国就负有允许安提瓜跨境提供赌博服务的义务,否则,安提瓜的主张和请求就无从谈起。美国在其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10.D项下的承诺对象是“其他休闲服务(运动除外)”。在“市场准入限制”一栏中,美国列举了所有的四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在第一种服务提供方式即跨境提供项下,美国的标注是:“无(NONE)”。基于此,安提瓜认为美国对跨境提供赌博服务作出了全部的市场准入承诺。美国否认其作出过这样的承诺,认为“运动除外”就是将赌博服务从其承诺中排除出去。

在上诉机构的审理中,美国极力声称,它在作出服务承诺时所采用的服务分类的含义不同于多数WTO成员方,[32]多数成员方采用的是原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分类,辅之以更精细的联合国的分类方法——中心产品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尽管如此,上诉机构认为在美国的承诺表中虽然没有CPC代码,但是,美国对休闲服务所作出的承诺仍然对应于CPC的964类及其子类别。由于CPC的964类的内容之一是赌博,因此,美国已将其有关的赌博法规纳入到GATS的约束范围之内。

GATS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承诺表构成GATS的组成部分。由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属于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内的承诺范围,因此,承诺表是确认成员方在GATS项下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重要文件,只有借助承诺表才能确定成员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及其适用条件。“美国——赌博案”表明,一旦成员方作出了有关承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